Monday, December 14, 2009

日本對台灣地位說過的話

從高橋到齋藤

◎ 盧孝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13/today-o5.htm

十一月底我陪日本交流協會前理事長高橋氏一路南下,旅程中曾在許文龍先生家作客,淺酌之餘,撫琴弄弦,賓主盡歡,席中我請高橋獨奏蕭邦的「幻想即興曲」(作品六十六號),原本語帶玩笑,不料他竟從頭到尾正經地彈完,毫無任何錯誤,以近七十歲之職業外交官退休而言,令我感佩、驚訝!

旅途中,我曾向高橋氏提及終戰之際,日本未強力協助台灣獨立,是一大遺憾(當時不少日本人由於對台灣的「責任與感情」,而積極為此奔走)。高橋答以:「當時,我們並沒立場說任何話」。

高橋的答覆要從歷史去理解。迄今,日本曾對台灣地位說過較重要的話有:

一九五一年,首相吉田茂曾與美國國務卿杜華斯討論「日台聯邦」以及「日本自治區」的可能,也表達了台灣人長期遭受外來統治之苦,應有適度的自治權。不出三個月,在台北簽定的台北和約,蔣當局一直要求日本清楚載明把台灣主權讓渡給ROC,但被日本堅決拒絕。也好在日本沒那麼迷糊,不然中共以它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並繼承ROC所有權利與立場,相信早已揮兵東渡。

次年五月,外相岡崎也表明:台北和約不意味日本承認ROC對台灣的主權。

一九六三年吉田茂在書中也表達了:台灣的正式歸屬沒有最後決定。

前首相麻生擔任外相時,也說了:「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屬於中國」。

這次,因為馬政府公開宣稱「中日和約」日本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齋藤氏被迫必須回應,說了真話,竟遭馬政府冷淡對待,兩國關係陷入前所未見低潮。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素來的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日本人的立場一直是「理解與尊重」,但從來不說承認。不只是日本,美國、英國等都是支持「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這是基本的國際法知識與歷史事實。因為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所以國民黨流亡政府六十年來有機可乘,在台灣實現了「佔領」(OCCUPATION),行使了治權。

馬英九與國民黨政權可以在台灣苟延殘喘,關起門來自摸喊爽,也應該感謝「台灣法律地位未定」。齋藤氏的辭職,再一次證明了馬氏政權的無知、幼稚與蠻橫。

SAYONARA,齋藤SAN,MADA TOKYO DE(東京再見)!
(作者為桃園愛樂管弦樂團團長)

Friday, December 4, 2009

台灣地位是已定或未定

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一種講法是「台灣的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也就是說,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未定,一直到2009年的今日仍然未定。對今日國際法律地位仍然未定的台灣,又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說台灣仍在『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之下;也有人說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因為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另外,有人認為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但台灣還不是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還沒有滅亡,而台灣政府從來不曾『宣佈台灣獨立』。

這種台灣的國際地位過去未定、現在也未定的說法,將國際法看作是僵硬的規則,而忽略了國際法的形成及適用是動態的。自1952年到2009年總共57年當中,世界的變動很大,台灣的變動也是。台灣今日的國際地位不可能凍結在1952年的當時。

假使今日「地位仍未定」的台灣,繼續受「中華民國」的佔領統治,就不可忽視中華民國台灣化的事實,改變了「佔領統治」的本質。

雖然美國是打敗日本的主要戰勝國,但是美國政府未曾主張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屬於美國,「台灣關係法」幾乎將台灣當作一個國家看待。

日本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放棄台灣後,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住民的說法,符合國際法主權在民、人民自決的基本原則。「中華民國」是不是已經滅亡、何時滅亡?意見特別分歧。

在台灣國家地位由未定到已定進化過程中,人民集體民主意志的展現及共同努力所造成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權各方面的成果,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台灣已進化為一個主權國家,是否有美國式「獨立宣言」的必要,值得商榷。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為聯合國會員國,就具有積極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形式與實質。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Taiwan New Century Foundation
http://www.taiwanncf.org.tw

Monday, November 30, 2009

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城 仲 模 ’09 11.21.

壹、引論
貳、國際強權對台灣片面的政法主張
參、台灣國際地位多面向的探討
肆、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伍、台灣人覺醒、自信並積極向建國功業邁進
陸、結論

壹、引論

  「君自故鄉來,應知故鄉事」。
  台灣歷史學者連雅堂在其台灣通史中寫道:台灣固無史,亦無詩。果真如此嗎?恐怕這是大中華主義為中心的思維邏輯,至少它是文史學究的倨傲與偏見;真實的情形是:怠於追溯探究,未為真正認識,是過去台灣人共同的羞恥!近一個世紀以來,關於台灣史詩的溯源和整理,已逐漸臻於燦然成形。台南府城媽祖廟(天后宮)建於1583年,武廟1665年,孔子廟1665年,鹿港龍山寺1653年,而艋舺(台北)龍山寺則於1738年興建!台灣燦爛活潑的豐盈史實,學富五車的人依然唸不完無以計數的文化史詩等著述。
  六十餘年來,台灣的諸種歷史發展及教育政策等詮釋權,均操在極端偏差的意識框架裏的一群人手上;馴至竟連知識分子對於台灣、「中華民國」,也會經常混同使用,對於台灣國際地位的基本概念,普遍毫無所悉。所以,眼睜睜地看到電視裏馬英九這個人在國際重要聚會上,面對著美國國務卿希拉蕊(Hillary Rodham Clinton)時,自我介紹說:「我是台灣的總統」,這種天大的謊言,卻也無所謂。
  忽略家鄉史蹟的民族,是懵懂無知,不具文化素養的民族;藐視社會沉浮巨變,仍無動於衷,是無情無義的普羅大眾;不與聞問當世福爾摩沙處境艱危的人民,到頭來會成為無根的浮萍,像水母般隨處飄泊,任由擺佈,僅留活命,未識人類生存意義。這些外來教育結果的消極氛圍,應斷然予以驅離,讓它遠飄,不能容許它繼續在台灣緊箍著民眾已漸露覺醒與自信的積極開闊心靈。
  四百年來,在台灣角逐的外來政權無數。1895年以後五十餘年間,台灣全域才明確地是屬於國際社會承認的日本國主權下的領土。1945年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於是年九月二日在東京灣受降;敵對的美日兩國在麥克阿瑟盟軍最高統帥(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的第一號指令下,授權由中國戰區蔣介石元帥派陳儀於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台北公會堂,連同美英蘇的國家代表等四國同列受降典禮上參與國,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依近代戰爭慣例法及美墨、美西戰爭後的相關國際調處經驗,戰勝國為征服者,得暫時佔領戰敗國的領土;俟國際條約簽訂,再依約進行整頓。但絕無佔領即等同取得領土主權的規例。所以,自1945年10月25日屬蔣介石軍團武力部隊由美國軍艦、軍機輸運來台,暫時代理執行在台灣的戰後復原管理事物,以迄1950年6月27日美國杜魯門總統公開聲明:台灣地位未定;乃至翌年九月八日由五十一個國家與會制定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再一年(1952年)四月二十八日日華台北和約,均未載明原屬日本台灣的主權之歸屬。只是,「ROC流亡政府(1949年12月以後)」按國際法理的鐵則,絕無就地合法化的可能,卻竟然依舊寄存(parasited)在原本非屬其國土的台灣;其後經一段時期的生聚沈潛,進而形成山寨統治集團(knock-off regime on Taiwan),致台灣無法成為一個國際社會共同承認的合法國家。美國迄未以「主要佔領權國」的權力,擔負戰勝國維護「住民人權」的重大責任,乾淨解決在台灣「ROC流亡政府」的問題;日本亦迄未回頭來過問已在SFPT中renounce(拋出)台澎「all right,title and claim」的情狀。這些詭譎的歷史發展,真可說是一語成籤,應驗了俗話所說的「形勢比人強」的無奈。
  關於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的探究,七十餘年來國際政法強權輒以其國家的終極利益為出發點,發表一些令人強烈感覺是弱肉強食,不符國際正義的奪理強詞;偶爾也會聽到頗具國際法常識、維護國際秩序義正辭嚴的聲明。關心台灣政法發展的各方仁人志士,也經常在不同時空環境背景下發抒各種不同的政治性解決方案。做為一個現代台灣的知識分子,實在不能推卸時代的責任,應該突破長期被外來統治集團所桎梏、愚弄的思想藩籬,去試圖從政法觀點,釐清台灣國際地位的真相,以實現做為一個有品台灣人最起碼的天職。
  當今台灣的政經司法社會文化等全盤性情狀,已走到時不我與的嚴酷深淵。過去六十餘年來的「生聚教訓」,到而今,馬英九執掌當局澈底忘了就職時莊嚴的「誓詞」,在祇不過十八箇月的時段,即已告「全斗換」——昨非今是、指鹿為馬、改頭換面、變態百出;難得累積起來的一點成果,舉凡古今的銘訓,民主、自由、法治、人權、平等、忠義、誠信與尊嚴等理想境界,均一一被棄如敝屣,未經人民的同意,全速衝向傾中、投共、「統一」的道途;馴至政經泄泄沓沓、司法信賴墮喪、社會暮氣沉沉、文化災梨禍棗,飢寒盜賊、謀財害命、倫常失序、冤情奇案、屢創新聞、蜂擁踵至;民不堪命,生活在昏天暗地,毫無明天過後的期待可言,更有不知明天會在何處的悽愴!如此這般一小撮人的執政當局,絕對多數的台灣人民,難道不能使用「法內在的正義」(體制內)去促使懸崖勒馬?歷史上那麼多對付弊政劣行的抵抗權之行使,或其他「法超越的正義」(體制外)的壯烈事蹟,還不夠喚醒台灣人民嗎?台灣人長年被外來統治者欺凌、惡搞、殺戮的過去史蹟以及當今被中共鄙夷、恐嚇、要脅等的猙獰嘴臉,還不夠警惕!

貳、國際強權對台灣片面的政法主張

  從大航海時代迄今四、五百年間,Formosa台灣被稱讚為美麗寶島;因為其座落地理位置在東亞大陸板塊的外沿,上連下接正好成了一弧形外鏈;四個多世紀以來,形成交通上、商務上、軍事上,乃至政治上、文化上最重要環節的樞紐,曾被形容為不沉的航空母艦,成為列強諸國不斷窺伺意圖染指的目標。
  關於現代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的論爭,緣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太平洋戰區軍事統帥麥克阿瑟、同盟國政治領袖間對戰後國際秩序與本國利害關連的衡酌,以及全球性地緣政治發展的瞬息間詭譎多變等,息息相關。茲就相關各國對台灣主觀、片面的政法主張,臚列如下:
一、日本國
◎1945.9.2 日本投降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表明接受「波茨坦宣言」,卻無任何條款提到台、澎主權移轉的事項。
◎1951.1.29. 日本首相吉田茂會晤J. F. Dulles,曾討論①「日台聯邦」,②使台灣成為「日本自治區」,③注意到“the people of Taiwan(台灣人)”長期飽受外來統治之苦,宜使有適度的自治權,及④日本和台灣有著高度互補的經濟體作用,應使繼續維持商業往來的關係。
◎1952年4月 日華台北和約時,「中華民國」一直要求日本清楚載明把台灣主權讓渡給ROC,但被堅決拒絕;理由是:日本早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於台灣的權利,其後已無權讓渡什麼東西。
◎1952年4月28日後 台北和約簽訂後,日本眾議院議員並木芳雄提問,外務官石原幹:「…對於(台灣)歸屬於何者,則是由同盟國之間決定的問題,而目前對此點的決定尚未出現」。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領土權問題並未在條約中直接規定」。
◎1952.5.26 日本外相岡崎勝男表明,日華台北和約不意味日本承認國民政府對台灣的主權。
◎1963 吉田茂(日本前首相)著「世界と日本」番町書房出版p.141稱,根據UN的一般見解,台灣是日本根據SFPT放棄領土,它的正式歸屬還沒有最後決定。
◎麻生太郎擔任外相時,日本國會議員曾就中、台的光華寮產權訴訟,質問麻生,“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答:「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屬中國」。
◎小田 滋,前國際法庭副院長,日本國際法權威教授,在其「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灣」一書中說:「兩國論與一邊一國僅解決台灣與PRO關係,未解決與ROC的關係。故「兩中一台」:即金馬為ROC領土,台澎屬台灣領土」。
◎2009.4.23,5.1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所長齋藤正樹(分別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及中正大學研討會上「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主題下)宣稱:台灣地位未定。
◎2009.5.1 日本政府表示,齋藤正樹「上述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立場」;日本政府充分理解與尊重中國所持「台灣是PRC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立場。易言之,日本並沒有說齋藤有錯。
◎2009.5.1 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於晚間傳給馮寄台(ROC駐日代表)一份正式聲明,指有關台灣法定地位,日本立場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規定,日本放棄所有關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所以對台灣法定地位問題,日本政府沒有進行認定的立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1950.11.30 PRC派出伍修權、喬冠華等九人團到聯合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被UN否決。
◎1971.10.21 周恩來與白宮安全顧問季辛吉會談:認舊金山和約「不明定歸屬…是誰擬的」,周罵蔣介石「霸佔台灣」,「對日和約卻未明言台灣交給誰,只說日本放棄,我有理由罵他(蔣)是賣國賊」。
◎中國(PRC)政府及學者對於台灣國際地位的看法,綜合之有如下重點:
①台灣,自古以來即屬中國,
②蔣介石已於1941年12月9日宣布廢除馬關條約,
③國際社會公認台灣屬於中國,
④1943年及1945年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均已同意戰後歸屬中國,
⑤根據日本無條件降書,台灣應歸還中國,
⑥ROC被PRC消滅,在台灣的ROC當然被PRC繼承;
⑦1945.10.25日本是向中國或同盟國投降,不是向太平洋戰爭中的戰勝國(美國)投降的。
◎基於上述諸理由,以及認定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所遺留,乃於2005年3月14日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並於當日生效施行。

三、美國
◎1943.12.1. 開羅宣言(美國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參與)表明日本應自中國佔取的領土,如台澎歸還ROC之意圖。
◎1945.7.26. 波茨坦宣言(美國總統Harry S. Truman參與)表明日本應履行開羅宣言對戰後處理台、澎方式的決定;日本的國家主權僅及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參與國所決定之其它小島。
◎1945.9.2. 同盟國(含美國)與日本在美艦密蘇里號簽署「日本降書」,確認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對於台、澎領土、主權問題,未予提及。
◎1945.9.2. 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敵對的雙方,於戰爭終結後,由美國太平洋軍區統帥General Douglas MacArthur(當時身分亦為盟軍最高統帥)依總統與國防部長之核准,直接發布一般指令第一號,委託中國戰區蔣介石元帥派員來台參與接受日軍投降。
◎1946.9. 美國國務院致ROC政府備忘錄,表明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按:1946.8.英國外交部致函ROC外交部,略謂「…台灣雖已經由ROC佔領,英國政府欠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ROC國籍」。)
◎1949.1.19. (路透社南京電)「對於南京政府一部分遷往台灣,美國已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據開羅宣言協定,盟總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1949.1.22. (合眾社台北電)「如蔣介石果真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北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非真正合法的統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1949.12.23. 美國國務院在「福爾摩沙地位政策資訊」中特別指示第28號:「台灣的最終地位應由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決定。」
◎1950.6.27. 美國總統Harry S. Truman宣佈:「台灣地位未定」,並派遣第七艦隊防衛台、澎不受攻擊。「福爾摩沙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恢復後或者由聯合國考慮而解決。」
◎1951.5. 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雅爾達以及其他地方曾有一些約定,但是在法律上福爾摩沙仍是日本帝國的一部分」。
◎1951.9.8. 舊金山和約起草人,即其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John Foster Dulles在和約第二條b項中故意不交代清楚關於台、澎法律上的主權問題(Taiwan de jure sovereignty,即Ownership of Taiwan Territory)---按,英文原文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4.2.7. John Foster Dulles(杜魯門總統時主導SFPT;Einsenhower總統時的國務卿)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秘密證詞時備詢,在答覆傅爾布萊特及史巴克曼的質疑時,曾告以ROC在台灣僅為Occupying Power(佔領當局),其地位與美軍在琉球及巴拿馬運河區一樣。
◎1954.12.3. 美國與ROC簽訂「美華共同防禦條約」(不包含金門及馬祖)。
◎1960, 美國華盛頓聯邦上訴法院在The Roger v. Sheng 一案,美國聯邦政府官報(Federal Register)引用此案稱,沒有任何國際協議,已經表明把台灣主權移交給ROC。
◎1971 美國國務院態度:「鑒於現行任何的國際處置措施皆不適用於台灣及澎湖群島;因此,該區域的主權仍是未決的問題,有待未來國際方案來解決。」
◎1972.2.22. 尼周(Nixzhou and Kissinger)於是日2:10-6.00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的密約
①世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點就不必說了—假如我能夠影響我的行政官僚不再說台灣是地位未定。
②我們不支持台灣獨立,
③美軍撤出台灣後,我們將運用影響力,阻止日本趁真空期進入台灣…(塗黑)
④我們支持任何和平解決台灣爭端,不支持在台政府反攻大陸,
⑤我們尋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常化關係,台灣是美中關係正常化的絆腳石;我們將以上述內容為基礎,盡力達成彼此正常化關係。
◎1972.2.28. 上海公報,美國聲明:「認知」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1978.12.16. 美國總統James Carter宣布:美國和ROC斷絕外交關係;美國而言,ROC不再是一個國家。
◎1979.1.1. 美國政府「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正式承認「PRC」)並廢除「美華共同防禦條約」;(同年4月10日參眾兩院通過的「台灣關係法TRA」回溯於1月1日起生效)
◎1979.3.29. 美國參議員邱契(參院第三六四一法案,「美國不能決定台灣的命運。然而我們十分重視這個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且需考慮到台灣人民的意願。」)
◎1982 美國國務院發給參議員約翰、伊斯特(北卡州共和黨議員)信函中:「美國對台灣主權的問題不會採取立場」。
◎1982.7.14. 美國總統Ronald Reagan宣布六個決議,包括:美國不修改「台灣關係法」;美國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1982.7.22. 美國參議員葛倫(參院第17504號法案,「儘管不再有邦交,我們仍願向台灣人保證,美國人民將竭盡所能確保台灣人民自由抉擇。…」)
◎1982.8.17. 「在美國政府與PRC政府發表的1979年1月1日建交聯合公報中,美國承認PRC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82.8.17. 美國參議員派爾(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東亞與太平洋事務小組委員會,在美國與中國關係公聽會上之陳述)「我們確保在自由抉擇下,台灣人民將選擇分離的實體-一個獨立的台灣」。
◎1996.3. 美國總統William J. Clinton派Nimitz和Independent二艘航空母艦馳赴台海以阻止中國對「台灣」選舉總統的軍事干涉。
◎1998.6.30. 美國總統W.J. Clinton在中國訪問期間提出「三不」,表明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台一中,不支持台灣加入任何以國家名義參加的國際組織。
◎2003.12.9. 美國總統George W. Bush與中國溫家寶白宮會談時,布希表明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片面改變台海現狀;而台灣關係法及美中三公報是美國台海政策的基石。
◎2004.10.25. 美國國務卿Colin Powell說:台灣沒有獨立。它不是一個享有主權的國家;我們保持如此政策而且很堅定如此的政策。
◎2006.6.26 美國AIT駐台處長楊書棣親自到總統府轉達美國務院訓令①台灣不是PRC之一部分,②台灣人不可公投、不可自決、不能加入聯合國,③美國直到今日堅持台灣地位未定。
◎2007.6. 美國國務院一名中階官員在函覆(台灣公民來函)稱:「我們並未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對於台灣的政治地位,美國未做出任何的決斷。」
◎2007.7.9. 美國國會研究中心(Congressional Resarch Service, CRS)發表美國政府對“一個中國政策”的看法,其重點結論如下:①美中三個雙邊公報裡,美國從未明確提出台灣主權地位,②美國“得知”台灣海峽兩岸是一個中國的狀態,③美國政策從未承認PRC對台灣擁有主權,④美國政策從未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⑤美國政策認為台灣地位未定。
◎2007.8.30. 美國國家安全局資深亞洲事務行政官員Dennis Wilder:「台灣或ROC在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ROC是尚未決議的議題,眾所皆知,這是經歷很多年的議題。」
◎2007.8.31.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Richard Buch:「美國從1950年之後所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是指台灣這塊領土的主權未定」。
◎2007.9.5.  美國國務院快速回覆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函:「台灣不是PRC的一部分。」
◎2008,July/August L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的外交政策雜誌(Foreign Policy)在網路版說“Legally speaking, Taiwan is not a country, though it does maintain de facto independent.”
◎2008.8. 美國布希總統以國務卿Rice名義向海外各大使館發布關於「ROC的存在問題」的外交官員言行注意電報,內容包括:「ROC並不領有台灣」、「不可稱ROC為台灣政府、要稱為台灣當局」、「一般的名稱是台灣、不得使用ROC」、「和ROC官員舉行非官方會議可以,但官方會議不可以」、「稱台北AIT可以,不可稱為美國大使館」、「稱呼台灣為管轄地區或地區,不可以稱為國家」、「不可稱為ROC,或台灣的ROC」等。Rice國務卿意在警告馬英九新政府:兩岸關係發展,美國與台灣彼此有相當關係。
◎2008.8. 馬英九經由美國西部訪問巴拉圭時,美國政府特地遣派前任AIT代表包道格與其會晤,要求馬嚴守「二不」條件:①無論在什麼場合都不得提到中國擁有台灣的主權,甚至連暗示也不可以;②關於台灣的任何國際活動,北京政府絕對不能,也不會有最終決定權。
◎2008.8.下旬 同時,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Richard C. Buch在對兩岸協商台灣國際參與事務時,亦同樣提出上述「二不」條件之堅定看法。薄瑞光說:台灣是美國對日本戰爭以後遺留下來尚未完成法理的一件事(Taiwan was a piece of 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美國政策立場,仍然維持台海現狀。
◎2008.8.30.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宣布:台灣或ROC都不是國家;ROC是尚待議決的議題。
◎2008.10.29. Thomas Crampton分析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時認為候選人Barack Obama(即其後當選為總統的人)仍循美國行政一貫的說法,即:美國與中國關係,還是會循①支持一中政策,②堅持美中三個聯合公報,③遵循台灣關係法。並認為美國應加強與「台灣政府」官員溝通的管道。
◎2009.4.7. 美國聯邦上訴法官08-5078 Brown所撰判決書重點有如下載:
①台灣住民在這六十年間陷入政治煉獄中,
②台灣人民生活在沒有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下,
③台灣人民在國際社會裡無確定的地位,
④這些人的日常生活已受到影響,
⑤訴訟標的是希求人權保障,包括美國護照,
⑥這爭訟爭議將跨入美國外交政策領域裡,
⑦過去六十年裡行政部門有意不處理這些問題,
⑧問題(核心)在誰對台灣行使主權,
⑨但,法院無權力,因為這是一個「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⑩本法庭不得已之下,只能駁回上訴人對於管轄權的實質之控訴。
◎ 2009.10.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denial駁回」No.09-33 Roger C. S. Lin, et al., v. USA 關於台灣人權訴訟,要求判決發給旅行證件案。
◎ 2009.10.22 美國AIT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司徒文稱:「歐巴瑪政府的對台政策,還是完全以「台灣關係法(TRA)為依歸,」我不認為未來會有任何驚天動地的大變化」;「像TRA這樣的法律,主要是反映美國對台灣政策的重要綱領,並不會因為時代久遠而失去它的意義,因為這文件反映的是美國的利益和美國的價值觀,這都是做為美國對台灣關係的基礎,不會隨時間過去而改變」。「這次歐巴瑪訪中,將是上任後第一次訪問,…預備和胡錦濤會談主題是全球性和區域性議題,當然,也許台灣的問題會稍微提到一下,但不會是主軸。」
四、中華民國(ROC)
◎1941.12.9 真珠港襲擊事件後,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日本宣戰,並片面聲稱廢棄歷史上與日本所簽定不平等條約(含台澎)。
◎1943.12.1. 開羅會議,美英中三國元首會晤(羅斯福、邱吉爾及蔣介石),表明日本應自清朝取得的台灣及澎湖列島歸還ROC之意向。
◎1945.7.26. 波茨坦宣言,美英蘇三國元首會晤(羅斯福、邱吉爾及史大林),表明日本應履行開羅會議對戰後處理台、澎的方式。
◎1945.10.25. ROC國民政府宣稱今日為「台灣光復日」。
◎1946.1.12. 台灣六百餘萬人全部被強制改籍為ROC國籍。
◎1947.2.28. 國民政府國民黨軍大肆屠殺在台灣的人民,即228事件。
◎1949.1.13. 蔣介石去電陳誠(時任台灣省主席)「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圍剿共匪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
◎1949.1.21. 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發布引退文告」(即,正式辭去總統職權)。
◎1949.5.20. 台灣地區全面實施戒嚴令。
◎1949.12.10. 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等自中國逃難初抵台灣。國際法上稱呼離開自己領土的ROC為「流亡政府」。
◎1949.12.28. 蔣介石「流亡政府」在台灣開始強制徵調兵役。
◎1952.7.23. 美國駐台北大使館呈報:葉公超向立法院報告指出,「微妙的國際情勢使台澎並不隸屬我們;在目前的環境下,日本無權將台灣轉交給我們;即使日方非常樂意,我們也無法從其接受移交」。
◎1952∼54 ROC情勢處於風雨飄搖,駐美大使顧維鈞給台北的報告,認為台灣地位未定,有利保障台灣安全。
◎1959.10.23. 流亡在台灣的蔣介石與美國國務卿John Foster Dulles共同聲明:放棄以武力反攻中國。
◎1979 丘宏達主編China and the Taiwan Issue中認為:重點不在ROC對台澎有主權,而是反駁PRC(中共)「歷史主權論」在國際法上毫無地位,以否定中國對台澎擁有主權。丘宏達教授認為ROC對台澎主權的主張建立在「佔領」及「長期使用而取得權利」的國際法原則上。此說雖仍有爭議,但PRC連這二項原則都沾不上邊,更無權主張擁有台澎主權。
◎2005.9.9. 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稱:「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投降,要履行開羅宣言的內容,而開羅宣言內容,即要求歸還竊自中國的東四省及台灣澎湖。因此台灣歸還中華民國,在戰後取得真正法律依據。」馬英九又表示,台灣從來就不是日本的。
◎2008.6. 馬英九於5.20.就職「中華民國總統後」,6月駐美代表袁健生在雙橡園開個Party,宴請各界人士,其後即代表「ROC」請美國政府①承認「ROC」,②協助回復「ROC」在聯合國的會籍。
◎2009.4.28. 馬英九宣稱,台灣屬於ROC的事實,是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服文書」等三項文件;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日華台北和約(8月5日生效),再度確認此一主張。
◎2009.10.19 馬英九接受Reuters(路透社)專訪時稱:①要求PRC撤除瞄準台灣且數目不斷增加的飛彈(謹按:迄今已逾1600顆),才願意與「對岸談判和平協議」;②不排除未來與中國領導人會面(謹按:馬英九已於10月13日再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中國共產黨來電祝賀並稱: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政治基礎上,共創中華民族美好未來);③兩岸經貿關係更形密切,未來一年左右預計將簽署更多協議;④「台灣」計畫向美國購買更多自衛武器,但無意與對岸軍備競賽。

五、英國
◎1943.12.1. 這一年歲末英美蘇三國同意舉行一次首腦會晤。美國總統建議邀請中國首腦蔣氏一齊來參與,遭蘇方反對。英美首腦(英首相Winston Churchill,美國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只好在德黑蘭會議之前,先在開羅與中國蔣介石舉行會議,達成「協議」,發布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俗稱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亦即SFPT撰寫人Dulles所稱「私底下的認知(private understanding)」:日本應自中國佔取的領土,如台澎歸還ROC。
◎1945.7.26. 波茨坦宣言(英國首相Winston Churchill參與,其他尚有美國總統Truman及蘇聯國家主席史大林)重申開羅宣言有關台澎歸還ROC之意旨。
◎1946.8. 英國外交部致函ROC外交部,明確表明台灣雖已經由ROC去佔領,但英國政府欠難同意台灣的人民業已恢復ROC國籍。(按,當時ROC以行政院參字第0397號訓令「自34年(1945)10月25日起,台灣人民一律恢復我國國籍。」)此舉嚴重違反1907.10.18.海牙第四公約第六章「佔領不移轉主權」,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等之國際法上規定。
◎1951.9. 英國在SFPT(舊金山和約)訂定之際,註記:「條約本身並沒有決定這些島嶼(台澎)的未來。」
◎1955. 英國首相Winston Churchill明確表示說:「(開羅宣言)它只是一項共同目標的宣言」。
◎1955. 英國外交部長伊頓(Anthony Eden)在眾議院表示:「開羅宣言只是聲明福爾摩沙應在戰後歸還中國的意圖,但是此意圖未曾實現」。外交聯合次長徒頓(R. H. Turton)在眾議院亦稱:「開羅宣言以聲明意圖的形式產生」;「該宣言本身並不能移轉所有權」。
◎1955.2.5. 英國外交部長伊頓(Anthony Eden)在眾議院發表「台灣地位聲明書」,說明:「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此舉並非領土割讓,其本身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永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同意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英國劍橋大學James Grawford教授在其國際法鉅著“The Creation of States”:「台灣雖具備國家的多項條件,然而因未明確宣示為一有別於中國之獨立國家,故尚未成為國家」。

六、其他
◎1951.9. 蘇聯認為SFPT草案僅涉及日本對這些領土(台澎)權利的放棄,卻蓄意對這些領土的未來命運略而不談;因此,拒絕對於條約的簽署。
◎德國學者Simma Bruno教授,國際法庭法官,在其Völkerrecht(國際法)教科書稱:「ROC在外國領土上行使主權」。
◎2007.3.28. UN秘書長潘其文在未經徵詢相關國家政治領導人意見,發函逕覆諾魯共和國代表,稱「UN認為台灣各方面都是PRC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引起日、美、英等諸國譁然。

綜上援引相關各國對台灣的主張,得如下述的重要論結:
  日本政界以SFPT為處理戰後國際事務及領土相關問題的總依據,認戰後迄今台灣國際法上主權地位問題迄未明確;從未明指SFPT所放棄者為國家領土主權;對PRC自我咆哮「不可分割的台灣」已逾60年,僅作消極虛應,表示「理解」「尊重」,而不作積極對應,以免招惹,橫生枝節。學者已清楚把PRC、ROC及台灣乾淨劃開而不相互隸屬。日本對於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新政治秩序的風雲叱吒,始終默然低聲;對於曾是其國土主權所在的台灣之未來國際發展,堅持友善主軸,未曾偏離。
  PRC在談國際法律建制之問題時,仍然高舉政治性極為濃烈的大中華民族主義、歷史文化影響、台灣住民血統等,自我唱和、自行認定、自己決定,態度蠻橫並強制他國必須跟進,同其主張。國際社會固然高談實力和拳頭;但有夾雜軟實力真功夫,中國人不來這「文明國家」的慣習,恆以霸道為主軸而擬克服甚至超脫高度國際法律性質的條約理氣之拘束。台灣問題的備受關注,其理由無他,即一不小心,即將成為火藥庫的引爆點,其威力之震撼性遠遠超越西藏新疆之事端;毀滅性悽慘情狀,隨時可能接踵。
  就美國而言,二十世紀四十至八十年代前後近五十年間,東亞國際情勢的急速轉變--從戰前結束戰爭的諸擬議及會議、日本投降、共產中國的變色、蔣氏流亡赴台、韓戰、古巴危機、越戰、美蘇東西方「低盪」冷戰等等,讓美國要蛻變成為超級強國的過程,非常曲折迅速,乃直接間接逼使美國對於戰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問題理處走上創造性模糊的策略,一步又一步的看著辦,以保留永遠的彈性,為國家爭取最豐碩的利益。
  從地緣政治而言,五百年的大西洋輝煌時代已漸式微,繼之而起的是太平洋地域;東西兩大洋,美國盡是左右逢源,站立於「西方不敗」的優異位置,無人能抑止或撼動其茁壯。雖然,東亞陸海沿邊,北起俄國極東外環列島、日本、琉球群島、菲律賓等形成之弧狀外沿,更突顯台灣位居戰略要津;近月又因日本民主黨鳩山由紀夫執政新團隊的「脫美入亞」意向風聞,加以中國經濟及軍事力量大幅崛起而美國正趕忙卯勁搶救國家金融經濟衰微途中,台灣的地處之天險與經濟力之不容小視,以及戰後迄今依戰爭法所課予戰勝國應負起的復原責任之空前懈怠情狀,益讓美國諾貝爾和平獎的歐巴瑪總統之台灣政策,無論是主觀或客觀均如入五里霧中,難能精確拿捏。也因為如此錯綜形勢的瞬息新發展,更使美國對台灣六十餘年未為放手處理的國際法主權歸屬問題益形棘手難解。
  英國曾於過去數世紀間掌握全球性的秩序;因此,應用國際法的手腕純熟無礙。二次大戰期間,英勇對抗德國凌厲攻擊又屢見奇功,也總算保住了戰後歐、亞新秩序一言九鼎的國家發言權。對於戰後數年間ROC蔣氏在台灣的諸種違背國際公約的荒謬行徑,有時比美國還義正嚴詞的指摘或譴責。至於台灣國際地位問題,深諳這是美、日、台之間的事;不得已偶而聽聽中國人的一貫說詞;但基本上心知肚明--國際強權裡,這主要還是美國人要負起責任,出面協助解決這相關國際人權正義的未竟餘業。
  中華民國不等同台灣;台灣從來沒有過由誰來“光復”的事。蔣氏其人所代表的ROC,在一九四五年間,充其量是國際間認定的「戰敗國的戰勝國」,暫時被委託佔領台灣;其後根本是利用國際夾縫的流亡寄生武裝集團。此等人對台灣擁有自設的發言權,經常不循國際法理卻用民族大義、中華邏輯等對全球散發聲明。文明國家程度的諸國民眾,多不重視亦不理會彼等單方面的胡扯。

參、台灣國際地位多面向的探討
  台灣歷史的縱軸觀察,自1624年、1626年荷蘭及西班牙分據南北福爾摩沙、1662年鄭氏入台、1684年滿清硬闖、1895年日本入主以迄1945年蔣氏軍事武裝奉麥帥命令來台;近四百年間,盡是外來統治政權。這些入侵者,都很覬覦台灣,卻未真正愛護台灣人;毫無例外地,舉凡一個新政權的君臨更迭,必然挾帶鎮壓性的殺戮命運。
  說來這是一段異常稀奇的歷史真實,亦即台灣從未真正經過城邦、諸侯、封建、王國、帝國等政權爭鬥及其更替過程,致住民的國家意識、政經社會興革、自我學習的經驗累積、適當培養適應政治局勢變化的敏銳潛能等,無由自然產生;加以二十餘族上千年以上各居地盤,奉守傳統文化、生活習俗,相安無事,少生橫逆侵奪;所以,全島性住民串聯起來共築建國家園的跡象,都未曾在歷史面象上呈現。
  倒是,外來治理權勢的失措蠻橫、不用心投入全面性、長久性經營、屯墾、規劃建設發展,或其他過度徵斂,致生進步停滯,「三年一小亂,五年一大亂」的經常性社會不安事件。自1652年台南郭懷一蜂起抗荷,1721年朱一貴、1786年林爽文、1862年戴潮春抗清;1895年唐景崧、丘逢甲、劉永福抵制日軍。1907年及1912年北埔事件及林杞埔事件、1915年羅俊、余清芳、江定領導的噍吧哖(西來庵)事件、1930年莫那魯道發起的霧社武裝抗日事件等等;以迄1947年228反蔣抗華大虐殺事件、1955年孫立人事件、1956年廖文毅在東京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1961年蘇東啟事件、1964年彭明敏教授等台灣人民自救宣言事件及1979年發生在高雄的美麗島事件等。這些或屬漢系台灣人武裝抵抗的傳統農民暴動,或屬要求政治、文化改革的積極行動,也有原住民反擊入侵者的武裝殘殺。
  要言之,歷史上一大串的烽火流血抵抗或政治文化社會性的體制內改革組織和呼籲,終究因①原住民族系各殊,各據一方;②地理因素,交通極度不便;③來台「唐山」人率多係為消極避禍的農民或在社會上尚不及領導民眾群體的商賈庶民,這些人和其前後通往東南亞各地移民的福廣一帶人一樣,都只知尋覓溫飽、生意賺錢、安家立業,而不參與政治;④全島曾經有過一百二十萬的原住民之眾,而移住來台的「唐山」人,仍屬少數,又因男性就地通婚的普遍,致要生活、求生存、顧生命、貪生怕死好面子愛錢財的社會心理盡情發酵;⑤個人一旦小有成就,仍然沒有宏觀及連貫的未來感,除了自己的後嗣或親信,不知謙虛並趕緊去提攜栽培下一代優秀後起之秀,以蔚為風氣,來接續不易做到的團結民眾的計劃性延綿事業;⑥外來者都傾全力灌輸與本土社會不相干的觀點,分化民眾意志,通過政策、設計與教育而實施中傷、滲透、離間及其他愚民策略。因此,經時間的洗滌後,致台灣人只求苟安成為順民已為已足,萌生不了強烈渴望自己當家作主,要建國自主的思維意識。
  1895年四月日清馬關條約將台澎永遠讓與日本,時任清國巡撫的唐景崧被推舉為台灣民主國總統,其前後布告、電奏及就任文告中稱:「今已無天可籲,無人肯援,台民唯有自主,推擁賢者,權攝台政,事平之後,當再請命中朝,作何辦理」,「惟有死守,據為島國,遙戴皇靈,為南洋屏蔽」,「台灣疆土,荷大清締造二百餘年,今雖自立為國,感念列聖舊恩,仍應恭奉正朔,遙做屏籓,氣服相通,無異中土」。這樣的「建國自主」,與學理和事實相去甚遠;無非是與京朝通謀,欲食言否認割地條約,抗拒履行所簽,搗亂日本依約來台計畫,以阻止日本的接收佔領。這整個事件過程而言,正呈現滿清政府耍賴不遵守國際規約的一齣準義和團式胡亂作為的國際政治兒戲;吾人不能把它當真,以為是台灣「獨立建國」的先聲。
  日治台灣的前二十年並不甚平靜:諸如在全台各地展開的保家衛土戰役無數,「抗日三猛--簡太獅、柯鐵虎、林少貓」最具傳奇性,尚有土庫、苗栗、羅福星、台南關帝廟、南投、大湖、台中東勢角、六甲等一大串事件均屬之。1915年余清芳事件擴及之地域和株連之各界,竟讓總督府必須動員軍隊與警察強力鎮壓,達十個月之久。從此,漢系台灣人的武裝抗日,也戲劇性的告一段落,而改弦易轍更張為文化社會政治運動--最為活躍的領導分子,有林獻堂、蔡培火、林呈祿、蔣渭水、林茂生等諸先賢,續為爭取台灣人民現代化政治地位與權益奔走呼籲。
  若從政治學或國際間列強競相擴張領土的時代性普遍發展而言,1895年滿清割讓台灣,日本入主統治,確實予人有「殖民地」的基本聯想;但若從日本治台五十餘年間的全面性傾力大建設之事實,及法律諸制度的頒行、適用而言,日治最後近十年間,台灣全域已完全進入其有效執掌的施政範圍,已逐步成為日本第五大島的內地性質,而與北海道、本州、四國及九州併列,成為日本國主權所屬及主權所及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國際地位究宜如何定調,尚未定奪釐清;美國等同盟國間僅暫時由主戰場太平洋美日敵對戰區不相干的中國戰區蔣介石輾轉派出陳儀來台擔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行政長官。旋即發生物資往中國急輸,官紀軍紀黨紀嚴重敗壞,特務橫行,糧食不足,物價飛騰,交通癱瘓,社會失序混亂,臻於暗無天日。十六個月後旋踵爆發「228事件」(1947年)的殘虐戮屠。台灣住民終於清醒戰敗了的「戰勝國」中國蔣介石國民政府是如此的不堪;從此,「台灣建國」意識,冉冉湧上台面:
◎1948.9.1. 台灣再解放同盟(在香港成立) 廖文毅 向聯合國請願要求台灣依聯合國憲章予以信託統治,
◎1956.2.28. 廖文毅 在日本東京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
◎1960.4.10. 主張台灣獨立的「台灣青年」(政論性刊物)在東京創刊,
◎1961.9.19. 蘇東啟事件,
◎1962.2.1. 因支援在東京的台灣共和國臨時總統廖文毅,郭國基、楊金虎、李源棧、石錫勳被逮捕,
◎1964.9.20. 台大教授彭明敏等因發表「台灣人民自救宣言」被逮捕,
◎1968.8. 林水泉事件(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成立),二百七十餘人被逮捕,
◎1970.1.15.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在美、日成立,
◎1970.4.24. 台獨聯盟盟員 黃文雄、鄭自才 在美國紐約槍擊蔣經國事件,
◎1971.12.17.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發表「國是聲明」(總幹事高俊明牧師),要求台灣住民民主自決,
◎1975.10. 白雅燦事件,
◎1976.10.10. 王幸男郵寄謝東閔炸藥爆發事件,
◎1977.8.16.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向世界發表「人權宣言」,祈願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1977.11.19. 中壢事件,
◎1979.12.10. 美麗島事件(高雄事件)施明德、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林弘宣、呂秀蓮、陳菊分別被軍事法庭判決無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1980.2.28. 林義雄家族被殘殺事件,
◎1980.4.24. 高俊明牧師因幫助施明德逃亡而被逮捕,
◎1981.7.3. 陳文成博士遇害事件,
◎1986.9.28. 台灣民主進步黨(DPP)在台北建黨,
◎1988.4.17. DPP 417決議: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國際地位的變更均需台灣住民同意,
◎1989.4.7. 鄭南榕自焚事件。

  超過六十年了,關心台灣未來運命的仁人志士,躬親領教過中華歷史文化及政治詭譎的人,以及理論上深諳中國不斷在王道霸道交叉應用侵凌他國疆域的知識分子,為了捍衛自己成長的鄉土,有站出來在各自政治、政黨或其他立場上,採取實際行動或著書鼓吹台灣的自主建國,有從法理研究面亦有從政經社會等事實存在面,或其他國際秩序、國際社會關係觀點,冀能拯救台灣的免於再入虎口,永久擺脫中國的糾纏。關於台灣在國際上其主權地位(或稱: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台灣國際地位)的論述主張,大別之,計有:
甲、歸屬中國論(已載於第二章 二、PRC部分)
乙、事實獨立論
丙、未定論等三大類別;

而其中乙項更區別有:
①當然(應已)獨立說
②狀態獨立說
③演進獨立說
④人民主權說
⑤人民自決說
⑥維持現狀說

  細忖上述論說,形色各據,種類繁多。但有部分的提倡,似都忽略了「國際慣例法(或稱「國際慣例」)」做為法源存在的關鍵意義。目前,學理上所稱的國際公法並不是已經全部付諸條文化。職是之故,在缺乏相關條約或法規條文可以直接引述時,正確的解套方法是要舉出其他的相關案例,以證明「如此的認定已經在國際法上是慣例」。是故,大家不應該再無厘頭地討論「因為蔣介石宣布廢除馬關條約,所以…」而是先探討有無此種單方廢除條約的慣例存在?同樣地,「台灣已經逐漸演變成主權獨立的國家…」有前例可循嗎?若無如此國際習慣,也確實尚未形成國際法上處理相關議題的清楚權利義務關係之國際慣例,那麼如此觀點的提出,豈不就是在畫餅充飢或自欺欺人嗎?當茲吾人實在極需迅速著手研究的一個攸關台灣生存的課題,應該是:要謹慎、客觀、憑據、比較、分析、整理與深入探討各個有關台灣國際地位的論述。在普遍台灣人無法接受「台灣屬於中國」與國際社會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之間,一定尚留有許多盲點與疏漏之處,尚待努力去發掘深耕與研究。
  在積極投入上述這些研究論說的人或政黨組織,包括有:廖文毅、李登輝、彭明敏、黃昭堂、陳水扁、許世楷、陳隆志、楊基銓、許慶雄、張燦鍙、沈建德、張炎憲、李筱峰、林志昇、何瑞元、黃子岸、黃秀政、羅致政、陳鴻瑜、陳儀深、陳荔彤、薛化元、胡慶山、姜皇池、李明俊、王雲程、Andy Chang(紅柿)、小田 滋、江永芳、黃啟堯、廖東慶、民主進步黨、福爾摩沙法理建國黨、台聯等。雖各有其時代背景、立論立場的差異,但愛鄉愛台的情操胸懷,應都一致;這是最令人感佩深深致敬之處。
  上述諸說已延續一甲子年以上;迄今,大致上仍各說各話,各有確信,毫無相互容讓合縱的機會。而擬出面串連各說成一體,使集中成普遍接受的通說者,卻迄未成功。問題是,各自堅持下,事實上台灣建國或獨立大業依然無法產生共同信仰而凝聚台灣群眾動能的具體效果。徒讓眾多關心及著急的台灣人,時時仰望變天出人頭地的機運之到來。台灣建國問題,在國際關係上--尤其當茲美中日台極度錯綜複雜的平面及立體面諸因素交相互動影響下,絕非一般手腕即可迎刃而解;復以中國共產黨及在台中國國民黨正持續在加速「統一」的各種步調,情勢確實不易控制,並已發展至紅色警戒危急信號的階段。

肆、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在研究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問題時,方法上應先確立幾項犖犖大者的論述架構,易言之,①問題的事實經過,②歷史及相關資料,③明確的證據,④國際法的拘束力,⑤國際慣例法的法源性質,⑥六十餘年來美國相關反應的真意,⑦國際關係的諸種顧慮,⑧綜合分析歸納與研判。
  台灣自古以來,即是南島族系原住民的原鄉。大航海時期,葡萄牙、荷蘭、西班牙及其後日、法、英均曾路過或駐紮在台灣南北部;鄭氏來台及滿清進駐,僅在南北及西部平原一帶,未及深山及後山。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澎永遠讓與日本,俟其入主統治後,始真正完成台灣全島的實際掌控與國土規劃建設、民生農工經濟、教育文化民俗等。1945年太平洋日美戰爭結束,戰勝國統帥麥克阿瑟命令蔣氏武裝部隊暫時來台佔領與管理,以俟後續處置。真沒料到,東亞局勢遽變,蔣氏竟將二百萬軍民逕移駐台,成為名符其實的流亡寄據當局。

  以下謹就本研究案相關關鍵性歷史過程及資料載明,資作印參:
◎1895.4.17. 甲午戰爭清國戰敗,李鴻章與伊藤博文在下關簽訂和約,將台澎永遠讓與日本,
◎1895.6.2. (翌年2月)兩次向各國在台灣領事發表日本領有台澎並執行行政事務宣告,
◎1895.6.17. 日本正式在台灣行使統治權,即日人史稱「始政日」,
◎1922.2.6. 美、英、日、法簽訂有關在太平洋區權益的「四國條約」,及在華盛頓簽署「海軍軍備限制條約」,均已確認台澎是日本國家領土,
◎1941.12.8. 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海空軍轟炸美國珍珠港海軍基地,美向日本正式宣戰;12.9.蔣介石在陪都重慶發表對日「宣戰」並片面廢除「馬關條約」,
◎1943.12.1. 美、英、中三國政治領袖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發表「開羅宣言」,
◎1945.7.26. 美、英、蘇俄三國政治領袖羅氏、邱氏、史大林發表「波茨坦宣言」,
◎1945.8.15. 日本向盟軍宣佈無條件投降,
◎1945.9.2. 美軍太平洋區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亦為同盟軍統帥)發布第一號命令,指示日本國在中國、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三軍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1946.1.12. ROC行政院「節參字第零三九訓令」,強迫台灣住民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1947.2.28. ROC在台灣暫時佔領的武裝部隊發動屠殺台灣菁英份子,(從國際法、戰爭法及其慣例法、國際政治及國際關係的角度觀察:①蔣軍是被暫時委託赴台灣實施佔領、維持秩序的代理性質之進駐武裝部隊;②被殺害的所有罹難者,全數應仍屬日本國籍;③台灣在當時而言,尚處於國際戰爭法上“Occupying Formosa”的舊日本國土上。
◎1948.5.20. ROC第一任總統蔣中正就職;翌年元月21日蔣氏「引退」其總統職務,
◎1949.4. ROC在南京的首都被中國共產黨軍攻陷,國民政府流竄至四川重慶,
◎1949.5.20. ROC在台灣宣布實施接戰地帶戒嚴令,
◎1949.6.15. ROC在台灣發行新台幣,以一元對台灣舊台幣四萬元,
◎1949.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布建國,
◎1949.12.10. 蔣介石、蔣經國等人逃離中國抵台;其前日國民黨政權移都於台北,
◎1949.12.28. 蔣介石國民黨政權(或稱「流亡政府」)在台灣強制徵調役男之兵役,
◎1950.6.25. 韓戰爆發;6.27.美國杜魯門總統宣布「台灣海峽中立化」「台灣地位未定」及派遣第七艦隊巡划警戒於台灣海峽,
◎1951.9.8. 太平洋終戰日本投降後,舊金山和約(SFPT)48國簽署,
◎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台北和約(亦稱「中日和約」「日華和平條約」)簽署(8月5日生效),
◎1972.9.29.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日華和平條約廢棄;日本與ROC斷交。

  從國際法及其慣例法以觀,以下論述併舉國際間確說,祇求直接探究真相還原台灣國際地位:
  滿清二百餘年間曾擁有部分台灣的管轄權;原住民廣布分居全島各處,生活方式、語言迥異、習俗雜沓、管控懸殊,故與京朝完全無關。日本治台,初始遵照國際法所要求,設二年思考期,讓住民決定去留,僅祇四五千人選擇返回唐山原鄉(期限前又有一半折返);五十餘年間,在台灣的生聚導教及各項建設成果讓曾經來台旅遊觀摩的中國知識分子嘆為觀止;亦得國際間列強諸國以及各國普遍承認台灣當然係屬日本國土的一部分;如此的內外兼顧,不生關於主權疆域的糾葛。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為爭取早日結束戰爭所為政治意向的表意論談,其並非條約,亦無適格當事國的參與,不能當真如同國際公約拘束任何國家。日本降書具高度政治意涵,只祈求即刻歇下屠毒武器,不再殘殺無辜,恢復正常生活;其它一切戰後重建及事務處理,均待國際條約簽訂時一併詳考包括;是故,簡單的降書所言,都是含糊不確定的詞彙,尚難化作具體內容。
  美國自太平洋戰事爆發,麥帥即為軍事最高指揮官,敵對之國只有初期尚稱強勁厲害而勇猛的日本軍事武力,後來固然有同盟國的形成,事實上依然在麥帥的麾下運籌帷幄。依國際戰爭法相關法理的理解,戰勝的美國對於被擊潰的日本全國五大島,應一併予以規劃處置,無奈美國一時無力全予統轄,又台灣居民與中國福廣二地有關,再美國政府及麥帥對於未來中國局勢頹圮無法神料,對於中國人弔詭政治手腕的不夠認清等,故仍暫撇USMG(美國軍事政府)的傳統處理方式,下令蔣氏暫時進入台灣佔管。從此,種下了美國六十餘年來對於台灣及台灣人民傷害到身家財產與生命等基本權益甚為嚴重的無以名狀的遺憾。
  蔣介石以常敗將軍、出手殘酷、不諳民主、自由、人權,不遵守法治著稱。從奉命派員來台,即不遵國際通約,既僭稱台灣光復,又竄改住民國籍,任由陳儀收刮虜掠。不出數月,台灣民心沸騰;緊接著的二二八大屠殺,在台灣施作最悽厲慘烈的專制獨裁統治,及愚民欺瞞的反共虛無教育措施。雖與中共有不共戴天之仇,但仍同其大中華沙文主義君臨天下的作風;讓國際間欲使台灣的自由民主與中國的共產極權分治的機會,在其手掌平白溜走。台灣的國際地位問題,直到今日,依然在中國國民黨馬英九這個人的詮釋下,與PRC同其邏輯、同樣不顧法理慣例、亦同一鼻孔出氣,除了台北和約以外,結論完全相同,亦即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甚至說日本根本未擁有過台灣等與事實極端不符的狂妄話;絲毫不顧慮到國際法律秩序的恆久性及二千三百萬人民的民主自由人權的幸福生活。三十八年蔣氏父子中國國民黨在台灣的君臨統治,未曾對還原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及其真相有任何澄清或加分的成分;相反地,彼等的竄改真相、湮滅機運、欺騙大眾、陶醉民心及詮釋歷史等,不可勝數。

  早年美英加基督教會遣派不少傳教士赴中國,因此,至少一百多年來,其第二、三代甚至第四代包括與中國人通婚後的後嗣,講一口流利的各式中國話,了解中國的苦難與民族性,已萌生同情與愛護。這些人裡,其後有留在中國或返國從事中美間的商務,或活躍在政軍界。二戰期間,眼看日本強大軍事武力橫掃中國各地及太平洋區域與東南亞,對美國的基本世界策略,早已構成威脅,加以珍珠港攻擊及在菲律賓麥帥麾下空軍基地上的戰機等相關設備,迅雷不及掩耳地被日軍澈底摧毀;如此奇恥大辱,早在美國政軍各方已有「血債血還」的盤算。亦即,戰後有關台灣部分,務須與日本脫鉤,以減低往後日本國力可能的再次凝聚;其意包括交給那可以控制或影響的無能蔣氏中國,或讓台灣與琉球群島成立一政治性特區,甚至讓台灣從中國或日本建國獨立。這是所謂開羅或波茨坦宣言的暗盤門道。無如,其後日本武力的急速退縮,蘇俄的插手太平洋戰區;戰爭終告結束,更艱難的戰後處理與重整,才開始起步。依麥帥的判斷,日本四大島務必先求穩定,乃坐鎮日京發號司令,先勞駕原先就不太信賴其能力的蔣氏派員赴台受降(尚包括同盟國英美蘇的代表及其國家象徵的國旗)。從此,台灣問題質變又量變;東亞情勢危殆及中國內戰牽連變天,再爆發韓戰而不可收拾。從杜魯門總統在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七日的嚴肅政策性談話:台灣問題尚未決定,須俟東亞局勢沉穩、簽立和平條約或由聯合國受理。這是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的濫觴。
  六十五年來,美國對於台灣的基本策略,依然遵循“masterful ambiguity”(巧妙的模糊)政策,在仔細體察國際情勢發展與國家利益需求的大原則下,待機出牌。而其對於中國的指導性大戰略,尤其是對於政治性敏感度極高的行政議題與策略走向,則是應用東方人所說「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老子「道德經」裡的教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隨你去猜想推敲,我就是故意要模糊不講明白;至於軍事性異常立即發生無可彌補嚴重後果的決策,則應用孔子的儒家學說所指稱:「必也正名乎,名不正言不順…」,乾淨明確毫不含混的立刻反擊的決心。世事變化何其迅速,但一個美利堅合眾國卻有非常多元的利益考量與理念堅持--分權原則下的各自執掌與責任,行政系統下亦有白宮、國務院的民選政務官僚體系、和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法務部捍衛國家安全的無止境警戒、工商企業金融操控市場,以及極富效能的民間監督暨研究機構等等;這些都會影響美國對台灣問題的態度產生有形無形、直接間接的左右拉力。但是,迄今為止,綜觀美國政策及各界建言,八九不離十的終局策略,應該不出下列數則:
◎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的處理首重和平原則,
◎一個中國原則,
◎暫時仍然遵守所謂美中三公報,
◎目前仍維持「台灣關係法TRA」的解讀與彈性適用,
◎ROC已不存在於普遍公認的國際社會近四十年,
◎台灣不可落入中國藩籬的勢力範圍之內,
◎台灣不要和日本過度接近,
◎台灣需要持續與美國有商業利益、文化交流及軍事取向一致的信誠及合作關係。

  大航海時代科技航海能力強勁的諸國,你爭我奪的蠻橫失序,激發有識之士研究了一套又一套的國際規範守則公約,譬如Hugo Grotius帶頭為首的國際公約諸法則,陸續問世;從此,逐漸形成了先進各國的平時與戰時應遵守的規約以及國際慣例法的密集累積,讓人類在極度渾沌各式略奪中仍有一套同遵共守得以預測的規矩。中國的文化和文明裡,可謂五花八門,就是獨缺法治秩序的真諦與概念的理解;所以,Francis Fukuyama在其名著:The Great Disruption-Human Nature and The Re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der(跨越斷層,1999)即謂「法治社會是西方文明最驕傲的成就,任何人只要與蘇俄或中國等國家打過交道,就能深深體會法治的可貴」。據上指陳,才有六七十年間,中國不斷以諸種自以為是及單戀式的軟硬聲明及手段,強調「自古以來台灣即屬中國」「開羅、波茨坦宣言」已講好台灣應歸屬中國等無理取鬧、無法可據的強硬措辭,一副外星人藉「民族大義」逞強掠奪的態勢。其實,國際法秩序及國際社會,早已孵育了一份可以平等相待和平相處的法規範及慣例法。換言之,二戰後的台灣,最合法合理的處理原則,應是由美國或同盟國親自接管,禁止任何移民、難民入內,經一段時期的生聚導教之後,讓台灣人民自己決定建國或選擇未來的命運。
  果若如此,相信今日的台灣人民必然會在充滿尊嚴與尊貴的國際社會中發揮無盡的潛能,參與國際組織分享榮耀與權利,承擔煩擾與義務。無如,歷史事實與現實不能假設,無法回溯;這些祈願,早已成為明日黃花,不可能完全再重現一番。
  「中華民國」不存在於國際社會是一致公認的事實;舉凡全球性國際間的開會或文化、衛生、科技、運動競賽交流性質的任何聚會,從來沒有被允許以ROC名義出席;竟連在台灣舉辦的此類雙邊或多邊國際性活動,亦不准帶有國家主權象徵的旗幟、「國歌」或國家元首之名義參與開幕盛典。至此,依吾人判斷,台灣須與「中華民國」澈底且乾淨的切割;台灣是台灣,沒有所謂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等這種拖泥帶水、語意不詳、騙人駭己的蠱惑說詞繼續留存在台灣社會或國際空間。如此,亦可斷然避免PRC以國家繼承者身分地位,覬覦ROC對台灣包括於裏頭的含蓋意涵。
  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牽扯極為錯綜,它包括縱橫的歷史與事實關係--有二戰時同盟國間迄仍猶存的廣泛關係、參與SFPT五十餘國的各自利害關係、有當今美、日、台、中、俄的新關聯,除國際法律司法問題外,尚有歷史、文化、政治、經濟、國際企業經營、金融借貸匯兌、科技學術交流、族群生存利害關係及台灣迄今尚在蔣氏中國國民黨長期事實佔據,行使「治權」管轄權能等史無前例山寨式的存在表象等。但是,總須解決它。因此,吾人務須耐心抽繭取絲,各自分工用心解析問題的核心,同往終極建國目標,方期有成。事實上,台灣國際法律或主權地位的發韌,係起自於二戰後美國國力一時的不繼與當局的誤判,以及牽就戰後國際間意見的紛歧,難予統合。台灣問題與中國國共內戰爭鬥,應毫無關聯。倒是戰後USMG(美國軍事政府)應即予確立,並即如對日本本土(含琉球群島)一樣,派遣軍事武裝部隊(非蔣介石流)來台,按照美國歷史上美墨、美西戰爭結束時之標準處置模式(如古巴然),在當地成立平民政府,俟時機成熟,即由住民自己決定何去何從,還政於民。美國在當時未竟的戰勝國責任,似未全然一筆勾消而見死不聞不救;這是其後六十餘年間一而再、再而三(如前列歷史資料所提)時時刻刻極其高度關切台灣問題的所在。余私忖:目前美國尚非露臉出手解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最佳時期;東亞區域秩序尚未穩固成形,但美國的確在俟機!美國各方面相關主管官署及學界,無數次地強調遵守一中原則、對中國的三公報,係齊力在安撫中國的躁進;又儘量不提亦不理會舊金山和約而緊握「台灣關係法」,係在間接地暗示遵照該法內容,以美國國家自己可以完全掌握好的國內法,資作擔保、履行保護台灣繁榮、安全的意圖。美國雖然對台灣主權政策保持低調與模糊,但依然維持相當實質關係,並視台灣應為主權國家(當然,絕對非指「中華民國」);因為唯有這樣,才能真正符合美國國家利益。
  美國是一個標準而澈底三權分立的國家;三大部門各有所司、各盡其責,憲法不容推諉或跨越權限。今年八月三日國務院一反過去對於聯邦地院及聯邦巡迴(高等)法院略作答辯覆文的決定,對於聯邦最高法院不作任何多餘的論辯,其意甚明:美國國家政策,當前,仍須維持全球性、尤其亞洲太平洋區域,無可替代、絕不退讓的強權者的角色;其他國家,最多被容許可以分享局部利益與權力;這是底線。因此,在東亞和中國、日本毋需惹事生非,仍維繫著「相敬如賓」的策略是必要的--包括對台灣問題的處理腹案--不可明確表示並對外宣稱。而十月五日聯邦最高法院對控美案不附任何理由的單純“DENIAL”(可稱為:駁回,或不受理),藏有玄機,因為同是司法權系統的聯邦巡迴(高等)法院已有對該案,亦即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及人權相關問題,有明確的判決(請參閱本論文貳、三、美國部分之相關記載),已足以認定(或推敲)為美國官方對於該等問題的基本思構及態度。質言之,台灣住民迄仍淪陷於政治煉獄中,人民生活在沒有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之下,亦無確定的地位(國際人格),彼等日常生活橫遭影響;最終的關鍵仍在未明其詳的「台灣在國際法上主權所在及行使的問題」上。據上綜論,關於還原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找上美國,並以其為控訴或申訴對造國,應該是明理而正確的途徑;祇是它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司法性法律問題的解決即可了斷,它被推託是法院無權力可以審斷的「政治問題」(應由行政與國會承擔解決),因此,本論題尚牽纏其他美國國內及國際難解的利害糾葛。
  在現實國際政治關係中,目前仍無法即刻澈底解決台灣國際地位時,為台灣建國的鴻圖計,台灣仍須與美國維持廣泛領域的互動接觸;與中國,是可以採「用忍戒急」的高度智慧,與之往返,化解「敵我關係」,不必是「仇家」,但務須如履薄冰、步步為營;與日本,務須維持全面性歷史文化、經濟、商務及學術、旅遊交流的關係;以求俟時局世事的流轉,制奇出鞘。

伍、台灣人覺醒、自信並積極向建國功業邁進
  幾千年來台灣的原住民居住在這海闊天空翠綠的山區或草原大地,和幾百年來逐漸由福廣一帶漂洋過海而來的新移民唐山人,一齊共築了台灣的文化及繁榮基礎。猶憶三十年前,此地進步的景象被喻為東亞先進的「四小龍」之一;在這裡的人每日都會感受到明天會更好,時時充滿著可以預期的喜悅和小康的幸福生活。但是,曾幾何時,當中國十餘年前經濟快速壯大後,亦即李登輝前總統執政末期,於1996年無奈地喊出了對中國要「戒急用忍」,2000年陳前總統上任後更一步步地叫出了「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口號;2008年馬英九接任台灣當局的「領導人」,情勢更急轉直下,幾呈雲霄飛車般地俯衝失墜,社會上普遍發生就職艱難,營收衰退,薪俸減少,哀鴻遍野,原來是設計好的「加速傾中,投降共黨,促成統一」的戲碼。
  台灣人歷經時代的洗滌,外來統治者的施為、自然環境的變幻莫測和生存謀活的必需,確實已培養出讓外人一看即知的優點、缺點特質。前者包括敦厚、善良、熱情、誠信、勤勞、不排外、不報復、顧家、不奢侈、好客等;後者有愛錢、好面子、貪生、愛做官、膽小等。其實,提出這些只是等同拿了一面鏡子來當做自我反省的素材,避免弱點的被政客運用利用或放大擴散,形成關鍵的致命。反倒是台灣人身處的惡鄰居,問題性之多,只要去翻閱David Marriott及Karl Lacroix合寫的「中國社會表層的裂痕:中國無法偉大的50個理由」(2009年7月出版,謝佩妏 譯)及Jung Chang&Jon Halliday 合著的「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2006年9月初版,張戎 譯),即可對今日中國和共產黨的不可冒然靠近及必須嚴防警惕,有個最起碼的詮釋。台灣四百年來的歷史實然面,早已警告過我們--與中國的貼近,只有一個結局,即台灣的下墜和邊陲化一條路;原因無他,因為我們會失去更艱困學習西方優越價值觀的機會、會失去最珍貴的鬥志而自願投入幾千年都不太移異轉折的帝王思想下封建社會文化大染缸裡,處於這種情況之下,再優秀的台灣人若仍擬維持現狀,繼續意志消沈,終究也會隨波逐流鬱鬱以沒,是等同慢性自殺行為。1885年日本教育家福沢諭吉倡導「脫亞論」,全盤西學,使明治維新迅速順利成功,被尊奉為國師,其來有自。
  百餘年來,中國人為建立國家富強,及其後意欲侵吞他域、擴大政、經、軍事影響力,所持憑的大道理,除了以「民族主義」做為幌子而外,實在找不出第二個或其他更好的意識概念,可見其保守性、封密性及不長進性的嚴重停滯程度。當茲,台灣人面對的仍然是搖幌著「民族大義」五星紅旗的中國共產黨專制獨裁政權;其對內對於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殘害壓抑、對於圖博人、維吾爾東土耳其人(西藏及新疆)的毀約失信、屠殺殘虐乃至解放軍在天安門前對自己同胞學生們的開槍慘害;對外包括一千六百顆飛彈瞄準台灣窮兵黷武的無限擴張軍國主義,以及持憑經濟軟實力的掩護,刻正向台灣和世界各地挺進的「和平」蠶食方略,實已明顯地構成對於東亞區域性乃至全球性嚴重的威脅。長遠歷史的軌跡暫且不提,且以七八十年前意大利莫索里尼、德意志希特勒及日本東條英機闖出的現代國家興亡史而言,除了科技武器的急速進步以外,是給人類社會帶來了血淋淋的無窮災禍,以及被強迫國家政治型態的重整。要不是當代戰勝國政治人物的深謀遠慮睿智決策,恐怕該三國早就深陷於極度分崩離析、陰晦悲慘的覆亡國度。今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發展情狀,尤其是觀察搞政軍領導者群的國際文明胸襟見識程度,愈是研參方逝不久的世界動亂史,愈令人有:若不急驟改變政治蠻橫、經濟蠶食、軍武裝備等政策,朝向真正尊重人生莊嚴(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Menschenwürde)及文明、文化創意的深微發展、貢獻人類和平福祉的大轉變方略,則無可避免地,重演的悲劇歷史必將不會讓人等得太久。
  所以,台灣人要強勁對抗的敵人是中國共產極權政府及一心投共寄旅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馬某人山寨集團。上月二十四日曾任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John J. Tracik, Jr.譚慎格在一場有關台灣問題演講會上說:「台灣的未來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考驗。這個考驗不僅是來自中國的野心,也有來自美國的冷漠,和國民黨投降式的傾中政策」,他最後又似叮嚀地提醒大家說:「他一想到台灣的前途就毛骨悚然」。果若我們依然懦弱沈溺而不知分辨嚴重後果並起而振作抗拒,我們自己及世代子孫必將萬劫不復。危機即轉機的時機,此時此刻,就看台灣人在自由與奴隸的歷史岔道上要如何的總覺醒和使出堅決的抉擇。
  台灣,在全球陸地僅佔萬之二,人口只有千分之三;換個角度算,卻可以去協力幫助260倍大、60幾倍人口的中國,把它們的經濟搞得有聲有色,讓他們部分「有識之士」嚮往台灣諸種文明創新、文化創作、民主自由風尚、電視廣播大家談的開闊活潑等的深耕模式,希望來此一遊;又如,1999年921台灣所遭受的強烈地震,科技園區橫遭波及,全球電子產品立即跳漲二、三成不止(因為我們有相關產品共三八項占世界第一名);台灣人旅遊各國山川名勝,所受歡迎程度,無以倫比;台灣人參與國際科技類競賽時,屢獲第一殊榮等,可見台灣人的智慧潛力是如此的巨大無比。可惜,並沒有即時反過來把自己的母國從頭澈底改造一番。當然,我們深悉這「因中有果,果中有因,錯綜複雜」,但是,仍可仰賴台灣人基因中的「般若智慧」,去面對、去解決問題。日本、西武集團總裁後藤高志著書:「沒有熬不過的黑夜,沒有等不到的黎明」;我的母校之一,早稻田大學校歌中的一段,可真一起成為永遠在激勵我的座右銘:「年青人要有抱負,進取精神,學術獨立,毋忘現世,要有永遠的理想」。

  自信與需要,永遠是一股無窮盡的推力與活源。
  台灣歷經四百年荷西鄭清日等各式文明創發與文化制度、航海經商、貿易交涉、應對進退的洗鍊淬礪,已經累積了無數適應自然環境、對抗人為橫逆及開創新局的豐富經驗。台灣人亦是由各種不同血統的族民循著自然融洽的喜悅而組成的合眾新族群;從人類遺傳學而言,應係特別聰明而優異的延綿族裔。這就是為什麼本地的人能夠在二戰之後周遭環境如此險惡艱困時,依然能夠步步為營、終能在創造經濟奇蹟、肇造政治奇蹟之後,又在科技領域發揮了無限潛能而揚名於世的道理。台灣人特別會讀書,成績全是“A”或“A+”的,比比皆是;先進諸國的名校教授無人不稱讚,只是比較寡言,不出風頭、不愛獻而已。現在,台灣人在全球各地從事各種不同行業的人,那種雄赳赳氣昂昂信心滿滿的職場上敬業表現,就是全靠這種或許是與生俱來的「自信」之秉賦有關。縱然如此,台灣人當今大環境的遭遇,與稍縱即難挽回的時局變化,已如前述再三提醒;那是「需要」並逼迫我們台灣人不得不起而行,承起自救、自主、自立的大纛,義無反顧,共創建國的時刻。

陸、結論
  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暨主權問題的惹起,關聯的時刻是在二戰行將終結的前後一二十年間,而關鍵性的國家則是太平洋戰區武力最強大的對日戰勝國美利堅合眾國。1945年,由於戰事猛烈兵馬倥傯,對於國際法律行政研究也荒亂,竟致誤判情勢、錯估中方計謀;使台灣及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不由自主地,在無知的興喜之時,竟被美國及其他同盟國給出賣了。舉凡開羅、波茨坦宣言、雅爾達密會、日本投降、遞交降書、麥帥對蔣介石的第一號指示令、陳儀抵台與盟國一齊受降、日本國境內的默然寂靜、中國國共慘烈的爭戰虜掠殺戮、蔣軍逃往內陸四川、流亡到非屬本國領土的台灣、韓戰爆發及其後杜魯門總統對台灣地位未定的聲明、蔣介石的實際佔領繼續管制台灣、舊金山和約的簽定與日華和約均未明定台灣主權歸屬等,都是本問題連串性過程裡重要的點狀情事。其他,像杜勒斯、蔣介石放棄武力反攻中國的聲明、「中美共同防禦協定」的訂定及廢止、日本與PRC建交、聯合國第2758號驅逐ROC安理會席位、中美三個公報、中美建交與美ROC斷交、美國台灣關係法生效等亦是讓台灣的國際地位生變、質變、多變的關鍵事項。據此,意欲精確研判,以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的真相,是一件千頭萬緒,需具歷史學、國際法學、政治學、法律學、外交關係、國際政治及國際關係、條約學、戰爭法及其慣例法等高度專業性的修涵者,始能真正勝任。我曾沉潛地去研參各家的論述,其中學者的部分最多,從事外交實務的也有;總覺得各有所據,也充滿特定意識與立場,當然亦有甩不掉中國國民黨文化教育思維而延伸出來的看法,真可說五花八門。現就論文前頭開始以迄於茲,暫作客觀綜合觀察如下:
◎台灣是高山族及平埔族原住民的原鄉;
◎大清212年的統治管理主要僅及於南北西部平原屯墾區一帶;
◎甲午戰爭後日清馬關條約割讓台澎是包括「全域與主權」;
◎日人五十年以上的統治終把原本理解為「殖民地」的台灣整理成國際社會承認確實擁有宗主國主權的領土;
◎終戰前後美英為首的列強諸國因畏忌日本軍武力及軍國主義的復活,有意將台灣分屬中國;
◎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潰敗,共產黨勝利建國及韓戰的爆發使台灣歸屬問題發生重大轉折;
◎一開始,誤弄台灣國際地位而使之愈陷愈深的是美國羅斯福總統及其太平洋戰區統帥麥克阿瑟將軍;蔣介石政府初始即違反國際規約詐騙住民「光復台灣」,再以平民流亡之身違憲違法自我「復行視事」ROC總統之職,編纂謊言認日本已交予ROC台灣主權,PRC亦隨之而咆哮爭搶;美國及先進諸國家對於世局沌渾,一再適時發出諍言真語,讓真相斷明,但仍未能還真解套。
◎美國或同盟國確實未依戰爭法或國際法派遣部隊來台暫予接管;USMG體制的有無或始終仍在爭論;
◎舊金山和約、台北「日華和約」,美國在幕後主使操縱影響,堅持不明言將台灣交予何方;
◎中國繼續向全球叫囂台灣包括於其國土管轄範圍;日本默然以對;美國不停止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等諸事的發言與介入;
◎對於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主權問題,美中已持續三十年以上的經常磋商會談;美方態度是消極、積極滾輪式交叉互用,使呈曖昧又模糊狀,中方則積極明確;
◎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暨主權何屬,其實然面(sein)的真相,及應然面(sollen)的建構,皆因牽扯的問題性包括台灣內部的紛歧主張及國際關係的利害堅持,迄仍繼續在彙集與調協之中;
  台灣人的立場,當然站在根據舊金山和約、戰爭法、國際慣例法、條約法及美國憲法上的相關諸判例(美墨戰爭及美西戰爭之後一連串的戰後重整相關法律案)並參考後來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來詮釋本論題。美國通常則是表面上僅依據所謂一中原則、美中三公報及台灣關係法來做為對中國咆哮台灣歸屬問題時,千篇一律的回應標桿,事實上該三者仍甚含糊而使人莫測高深,仍然對於「真相」無法循得著落。日本依舊不言無語,最多請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出面表示「個人意見」說「台灣地位未定」,做為風向探測球,然後再由該協會理事長畠中篤確定地表示一切問題要還原到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相關規定(意思甚為堅定明確,即還原問題的原位,「地位未定」),日本外交當局迄無正式公開的實質對應。中國與馬英九的主張,骨子裡頭是一樣的,即台灣自古以來即是中國的,中國甚至無厘頭仿美國而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另外,或者如馬所說:日華台北和約裡日本已將台灣交還ROC。這種囈語式的贅言實在是不值得一駁。從國際法、條約法及國際關係去思索,1951年舊金山和約共51國參加(當時全球大小國家不超過67個),PRC及「ROC」均未獲准參與,即可證明有關戰後國際秩序重整的關鍵時刻與重要議題,包括「日本台灣戰後國際地位」的處理,與彼等均無瓜葛,亦即台灣根本不屬PRC或「ROC」,所以,彼等都沒有參與置喙的當事國適格性,當然予以排除在外。
  就法言法,研究方法上應暫時撇開當世國際政治、經濟金融及軍事競爭的時局因素,單純化地觀察事情的發展始末--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係戰時單方面的對於他國領土問題的政治性意向宣示,根本非條約性質可言;舊金山和約中亦已予以通盤研酌評估而決予剔除。按理,太平洋戰區美國是得到勝利的征服者,對於屈服的戰敗者日本國台灣領土,應即依百年來頗富經驗(指美墨及美西戰後的處置方式)的主要佔領權國之地位,遣派武裝部隊佔領並管理台灣,扶植最具代表性的當地平民組成(臨時性)政府,逐步回復秩序並履行重建復原的戰勝國義務。俟時機成熟而適當時,准其建國獨立或做其他適當的步驟安排。當然,這其中最關緊要的事,且是美國傳統上最關切的人道主義--當地人民權益與生存生活生命的確保和尊重乙事,務須做為第一順位的考量。無如,當時美國政府誤判,其後又礙於東亞乃至全球性軍事、政治、經濟情勢的極端詭譎叫緊;對於台灣而言,竟做了如歷史事實的進程之發展,嚴重地打擊、犧牲並封殺了台灣住民的基本要求--從1895年以來,有識之士寤寐以求的獨立建立民主國家的宿願。現在,台灣住民最主要的對口國,毫無疑問地是美利堅合眾國。因此,是美國政府勇敢出面承認並承擔疏失錯誤的國際義務與責任的時候了。再者,日本無論如何為本國最高利益而依然沈默不語,總有曾經投入舉國上下各行菁英與資源於台灣五十餘年歷史過程的功業;再者,不管馬關條約裡,日本真正是得到了什麼實質而毫無爭論的台灣、澎湖群島(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至少吾人從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所載文字內容,對照其他相關條文,及其它相關條文後,實在看不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中,日本當局在J. F. Dulles指導之下(1950年韓戰爆發後的翌年),到底有無暗藏或包括對於日本台灣的領土(Territory)與主權(Sovereignty)在內?日本做為一個現代化具世界一流有實力的進步國家形象,應是認真思考、出面參與,一齊帷幄運籌、衡酌處理六十餘年未解--台灣國際地位問題--公案的時候了。
  迄今,台灣住民是否仍可向國際社會主張①美國對於台灣至少仍握有「剩餘管轄(residual jurisdiction)的事實存在及②日本國對於台灣應仍握有國際法上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等諸疑義;又,果真歷經了ROC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91年,以示國共內戰狀態的終結)、台灣民主化、總統全民直選及政黨輪替等一連串的內部性事實上政治蛻變後,就與台灣國際地位的解決、國際認可、形成新生國家及得加入聯合國等諸偌大難解的問題,會有國際法上國家或政府承認的實質意義?應該亦是關心本論題諸先進可以存參慎思的課題。

  最後,與本論題有魂魄相連關係的「台灣島內當前情狀」,擬補述載錄於此,做為現階段關心台灣國際地位問題時一個內外輪廓完整思考時的佐參。
  台灣地處東亞天險,與中國隔著海峽成近鄰,北接琉球、日本,封住亞洲大陸版塊喉頸;天生的地理位置,注定必要與外來權勢相抗衡;這是天命,也是光榮的任務。必須通過試煉,堅持民主自由法治及人權保障的信念,搖醒或叫醒部分尚在甜睡中所有認同台灣是永久不能割捨的祖國之仁人志士,做我自己台灣人的主人,戰勝邪惡;否則就會淪落成方剛形成「土財主」普遍不具文明人的「奴隸」。重掌「政權」的中國國民黨,不論在任何五權系統(尤其是在行政及立法系統),吾人連作夢都不可能碰上的倒霉「一黨全面執政」步調、推託無為、死傷災難不幸,雙手一攤,責任誰負亦無歸屬;再加態度倨傲,團隊鬆弛、遇事不知所措,更不知日後對台灣會發生顯性、隱性的摧毀性殺傷力,已呈現無能、爛政的癥候;卻在傾中投共政策上完全不經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正當程序,背離民意祈願,瞞騙社會大眾,積極規劃加速推展,消極任由中國宰割,無一反手,情勢迫切已臨紅燈亮起;尤其白天五星赤旗高掛車上播放五倍高分貝共產義勇軍進行曲及「國歌」大型車來回行政院、監察院及台北火車站之間達數十分鐘,竟無人、無公務負責單位予以依法取締,更叫人心驚膽跳。美國名企業家洛克斐勒給兒子的信裡說:工作越是困難、不愉快,越要立刻去做些想做該做的事;如果等的時間越久,就變得越困難、越可怕,就像打靶一樣,你瞄的時間越長,擊中的機會就會越渺茫。說的正是,今日的台灣,已臻關鍵的時刻,大家為了活命,為了子孫的福祉,也為了堅持國際正義,世界公義,應該站出來攜手合作發出心中的鬱悒;確立台灣自主建國的總方向,精確設計厲行階段性步驟的行程策略;先以「法內在正義」體制內的手段,與當局者周旋,若真無效,仍可效法許多歷史上可歌可泣的故事,依持普世公認公法上「抵抗權」的正當行使,採取「法超越正義」體制外的群眾抵抗運動,以展現人民的力量,直到情勢改善或解決,方可休止。諺語輒稱:「沈默是金」,其固然是人生生活接觸裡採取自保態度時的座右銘;但當國家社會情勢遭逢巨變且已深陷危急存亡之際,若再鼓勵遵守如此諺語,是等同坐以待斃的自殺行為,萬萬不可取。相反地,應寧鳴起行,勇敢地與敵寇攻防交應,方才是捍衛生存與尊嚴的最佳抉擇。
※(全文係為演講用稿件;格於篇幅長度限制,註解全刪。)

Tuesday, October 20, 2009

李登輝籲國際尊重台灣建國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nov/29/today-fo1.htm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李登輝前總統昨天指出,台灣當前的主權爭議是二次世界大戰殘留的問題,世界各國要正視這個問題,並尊重台灣人民有權建立自己的民主國家,這樣才能排除亞洲不安定的因素,確保亞洲長久的和平。

李登輝強調,台灣當時是根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命令中國戰區蔣介石總司令代理、接收台灣日軍的投降及台灣軍事的佔領」,台灣被盟軍軍事佔領、重建的狀態至今尚未消失。

群策會為期二天在圓山飯店舉行的「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圓滿閉幕,李登輝在閉幕式致詞時做以上表示。

稍早,李登輝在主持最後一場圓桌論壇並做總結時強調,若不制定台灣新憲法,台灣沒別的路可走。

面對民進黨立委尤清提問,李登輝總統任內推動第五、第六次修憲時,為何不改採總統制?李登輝說,當時雖然沒有改為完全的總統制,但仍賦予總統相當的權力。

李登輝在閉幕式時表示,回溯歷史,二次大戰結束時,台灣是根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命令中國戰區蔣介石總司令代理、接收台灣日軍的投降及台灣軍事的佔領,當時盟軍是主要台灣軍事的佔領者,這個地位無庸置疑。

後來,舊金山和約已經明確結束了戰爭的狀態,但是,台灣被盟軍佔領、重建的狀態還未結束,究竟台灣要如何加以定位?據他了解,有人認為是台灣主權未定論;也有人主張國民政府是台灣次要的佔領者,既然沒有人有異議,就形同「合法」化;但也有人認為這種「佔領、重建」的狀態仍未消失;更有人主張戰爭結束、軍事接收失去效力,台灣的主權應歸還台灣人民。

他說,台灣主權的爭議,嚴重阻礙了台灣的生存發展,限制台灣人民追求民主自由國家的權利,這個問題必須要靠台灣人民主動解決;他也要呼籲國際社會,在二戰結束半個世紀後的今天,不該再讓二戰遺留的這些問題,阻礙一個政治民主、經濟自由國家的生存,並且還危及亞洲的安定與和平。

李登輝強調,我們應該積極處理二次大戰殘留的問題,開創世界和平的新世紀,對於台灣這樣一個新興民主國家的典範,一個人民奮鬥向上、熱愛民主自由的國家,世界各國應該重視。

Tuesday, October 6, 2009

Supreme Court ruling leaves Taiwan status for Obama to resolve

October 6, 11:51 AM 2009
Boston Progressive Examiner Michael Richardso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has declined to review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leaving stand a lower court ruling that Taiwan's longstanding unresolved nationhood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esident as a political issue.

The Supreme Court gave no explanation for its refusal to review an appeal in the case of Roger C.S. Lin, et al vs. United States. The case, brought by Taiwan residents, sought use of U.S. passports for the 23 million island residents until an internationally supervised referendum allowed the people of Taiwan to determine their own form of government.

Earlier this yea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U. S. Court of Appeals ruled that although Taiwan has bee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for six decades because of a deliberate "strategic ambiguity" imposed on the island a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by the United States the responsibility belonged to the executive branch of government because the courts lack war powers.

Taiwan, commonly called Formosa at the close of World War II, was a Japanese colony since 1895 and the islanders looked with hope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self-determination after the surrender of the Japanese. Instead, the 7th Fleet of the U.S. Navy landed Republic of China troops on the island in October of 1945 as an interim occupation force. Then followed an ethnic-cleansing massacre, a terror campaign, and four decades of harsh martial law by the Chinese.

The Chinese civil war between the Communists and the Kuomintang or Nationalist forces of Chiang Kai-shek raged during World War II and for four years after. The Cold War began as soon as World War II ended and Taiwan was caught in the middle as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exiled Kuomintang government located in Taipei as the legitimate government of mainland China.

The outbreak of the Korean War in 1950 further cemented the Republic of China hold over Taiwan as the United States battled the Communists in Korea. Chiang-Kai-shek's secret police apparatus became working partners with America's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and self-determination for the people of Taiwan was ignored.

When Japan formally dropped all claims to Taiwan 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the United States in 1952 the future status of the island was left undetermined because of the ongoing Korean conflict. President Harry Truman declared Taiwan's status must await resolution until there was peace in the Pacific.

In the struggle between "Red China" and "Free China", the concept of "One China" emerged and independence for Taiwan was regarded as sedition and treasonous. Now, sixty-four years after America landed the Chinese on Taiwa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s Taiwan as a renegade province and militarily threatens the island.

Roger Lin, a Taiwan politician and legal scholar, filed suit to end the "political purgatory" and achieve the promise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he response of both the Bush and Obama administrations has been to ignore the legal challenge and instead assert the issue of Taiwan's status is purely political and not the business of the courts.

Charles Camp, attorney for the Taiwanese plaintiffs, minces no words in describing the Supreme Court's refusal to examine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s mandate.

"It is unbelievable to me that the Supreme Court would let stand a decision that for the first time in our jurisprudence puts the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ahead of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urts to read and interpret treaties and to determine the existence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e Supreme Court's failure to grant cert is a dramatic u-turn by our Court system that I believe will haunt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 unless and until this grave injustice is corrected, given that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rights granted under treaties can no longer be enforced through our court system whenever the shadow of a political question exists."

Taiwan's unresolved international status leaves the island populace threatened by China, ruled by a government in-exile imposed on the islan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unable to be represent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The Supreme Court's refusal to accept the Lin case leaves intact the ruling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U.S. Court of Appeals where Circuit Judge Janice Rogers Brown wrote that Taiwan's "political purgatory" has infected the daily life of the stateless people of Taiwan and urged President Barack Obama to act "expeditiously" to resolve the matter.

President Obama has thus far been silent on Taiwan's status and has avoided Taiwan on his international travels.


For more info: www.examiner.com/x-1969-Boston-Progressive-Examiner~topic72211-Taiwan

Sunday, October 4, 2009

把台灣還給台灣民主國

郭正典
自由廣場2007年7月23日 星期一

事實上,台灣早在一八九五年就已經宣布獨立,且發表過獨立宣言了,國號是「台灣民主國」(Republic of Formosa),雖然壽命僅一百八十四天,但其存在是無法抹滅的史實。

一五六五年西班牙佔領菲律賓,一八九六年阿奎那多(E. Aquinaldo)發動革命,一八九八年六月十二日宣布獨立,同年十二月十日西班牙將菲律賓割讓給美國,一九○一年阿奎那多向美國投降,菲律賓共和國解體,之後菲律賓又歷經日本侵占、美國統治,直到一九四六年獨立。但菲律賓人仍訂阿奎那多宣布獨立的六月十二日為獨立日,且在上個月慶祝獨立第一○九週年。

台灣的命運和菲律賓類似,在宣布獨立後先後被日本人和中國人統治,今天的國號是中華民國,但因舊金山和約並未明說日本在放棄台灣後要把台灣交還給誰,理論上應是交還給日本人當初奪取對象的「台灣民主國」。根據菲律賓人的邏輯,台灣可說已經獨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是台灣的獨立紀念日。

(作者為國立陽明大學急重症醫學研究所所長)

Saturday, October 3, 2009

探討台灣的國際人格

--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 2009.10.03


(一) 從「慣例法」著手

自由時報2009年9月30日社論「兩種心理寫照 一個大大陷阱」http://www.libertyt imes.com. tw/2009/new/ sep/30/today- s1.htm 內有幾段很重要的文字,引述如下:

一九四九年,歷經傷亡慘烈的內戰,中國共產黨擊敗中國國民黨,消滅中華民國,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本來是中國的改朝換代,與台灣人民毫無關係。不幸的是,在此之前,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結束,依盟軍最高統帥命令,蔣介石軍隊來台接受日軍投降,台灣自此受其軍事暫管。就在蔣介石軍隊暫管台灣期間,中國內戰勝負分曉,中華民國遂流亡台灣,開始其「光復台灣」、「反攻大陸」的戒嚴統治。


這段敘述的歷史事實,提到兩個重要觀點:第一、蔣介石軍隊來台接受日軍投降,台灣只是受其軍事暫管;第二、1949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布建國以後,中華民國12月流亡台灣。這兩個重要的歷史和法理事實,其中意義可以加以敘述如下:

先談何謂「軍事佔領」。詞彙定義是:「領土被敵軍所控制的時候,是屬於『軍事佔領』。」軍事佔領觀念在國際上,是拿破崙時代後所形成的,大約在1830年以後,所逐漸形成的國際共識。換言之,領土被敵軍控制以後,古時的理念是直接被認為是併吞,國際法的觀念在1830年後逐漸改變,到了1907年的海牙公約,對有關軍事佔領的認知,變成各國必須遵守的國際法。軍事佔領屬於戰爭法領域的法規,而戰爭法,不是像一般民法、刑法等,以完整的條文彙編,因為戰爭法,包括佔領法,非常重視慣例,談論戰爭法時,要找出各國處理與戰爭有關的某種事情時,要查看各國處理這些事情的慣例,慣例是有參考價值的。

除了海牙公約以外,還有日內瓦公約。這些公約所講的規則,大部分經多年行成後,才列入公約的條文,但戰爭法絕對不限於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等條文的內容,還可以運用各國的相關司法判決、或軍事專家著作裡的解釋和說明、及其它法學專家的見解等等,都可視為戰爭法所涵蓋的範圍。回到自由時報的社論內容,所牽涉的日期是1945年10月25日的台灣地區投降典禮,以及1949年12月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徙台灣的事件。

眾所皆知,許多學者和政治人物主張1945年10月25日是台灣光復節。所提出的證據有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與日本投降書。似乎都提到或牽涉到:「台灣將來要給中華民國」。直到今天,65年了,問題還在爭論,其實,議題不存在,沒有甚麼好爭論的,可以很簡單地解釋如下:

軍事佔領的定義是:「領土被敵軍所控制的時候,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一種強制性國際法的觀念。要探討的是,有沒有例外情形?可不可以使用新聞公報、國際會議結論、或投降書裡頭的文字敘述,就可以達到領土過戶的效果?也就是說,領土被敵軍控制以後,是否因為這些聲明,就可以跳過「軍事佔領的階段」,直接達到領土併吞的結果?當然不可以!可是,很多統治者御用學者都昧著良心,如此主張。

面對這樣的主張,請教:「有這個慣例嗎?」敵軍入境,當地的軍隊投降,按照海牙公約的軍事佔領定義來看,這種情形,確實是屬於軍事佔領,可不可以做例外的解釋?如要做例外的解釋,必須提出三、五個在國際上已經被各個文明國所承認的例子,拿破崙時代後,不能因為先前的一些聲明,所以領土受到敵軍控制後,就直接併吞,與法不容。

所有涉及戰爭後處分領土的情形,從沒有這種例子(中華民國併吞台灣)。第一次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來沒有人主張投降典禮完成後,就等於當地領土主權過戶給入侵軍隊的國家,這種說法就沒有被國際接納或承認。所以,實在沒有例子可以支持這種併吞領土的說法,也就是說,在戰爭法領域裡面,完全不能成立,國際間,可以斷言1945年10月25日絕對不能認為是「台灣光復節」。台灣地區日軍投降以後,只能被認定為台澎地區交戰國軍事佔領開始。

有人對這個解釋提出疑點,因為國際法書上有occupation的解釋,戰爭以前,有聲明要併吞該領土,在進駐的時候,就可以產生併吞的效果。對於這點,必須再看進一步研究,occupation這個字有多種意思。這有涉及到戰爭方面的食物用語,但這裡談的是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對於一個荒島、無人居住的地方,有人發現以後,去居住,可以稱為「發現後先佔」,在英文裡面,或許可稱為discovery occupation。所以,後者才能事先聲明:「我要併吞這個地方」,才能在國際法上產生一些效果,但對於「軍事佔領」,就不能這樣做,因為拿破崙時代過後,軍事佔領所附帶的鐵則是「佔領不移轉主權」,這個在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都有明確說明。

有學者異想天開地說,馬關條約本身就是違法的,以該條約的效力不存在,台灣仍然是屬於中國領土,或至少在七七事變後,蔣介石已經正式聲明廢除馬關條約之時,台灣的領土主權已經回歸中國。但這種說法又會碰到「慣例」的問題。意即請問可否舉出三、五個例子,國際社會已經承認、或有這種情形,而涉及一個領土割讓的條約是無效的,該領土會變成、或回歸原有國家政府,或其繼承國家政府?找來找去,從來沒有過。在拿破崙時代過後,也沒有這種例子,因此,要主張馬關條約如何如何,對於台灣領土割讓是無效的,這根本是無稽之談。


總之,檢查國際社會所做所為,發現慣例如下:國與國之間領土過戶的依據,都要憑國際條約。如此,可以列出幾個很重要的結論:
1. 1945年10月25日是台澎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並沒有任何領土過戶的形發生。
2. 台澎地區是日本主權領土,一直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為止,即1952年4月28日,同時,此和平條約生效的日期,才能視為「戰爭結束」的日期。
3. 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中央政府遷移到﹝日屬﹞台灣時,是離開自己的主權領土而成為流亡政府。


﹝二﹞流亡政府的本質
所謂流亡政府,國際法定義:離開自己的主權所及領土的範圍,而跑到外國領土的政權。正如西藏政府跑到印度,成為西藏流亡政府。至於流亡政府的本質,必須探討另外一個重要的觀點,那就是:流亡政府能不能就地合法?

以達賴喇嘛所領導的流亡西藏中央政府,能不能經任何方式、手續、流程等等,而成為現所在印度那個地方的合法政府?或第二次世界大戰那些流亡到倫敦的許多國家政府,是否可經過任何方法,而成為英國他所在地的合法政府?答案也是很清楚,那就是,在拿破崙時代過後,在國際法上,完全找不到這種例子。因此,可以列出一條金科玉律於下:

金科玉律#1: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

所以能列出這樣的金科玉律,完全是從國際慣例去觀察,因為國際社會不承認這樣的做法,根本找不到任何例子,證明在某種條件之下,國際社會完全承認某一個流亡政府,已經完成就地合法的程序。

是故,沒有必要討論中華民國在台灣,從早期的專制,已經轉變成今天的民主,或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多少個在地化,或直選總統已經導致中華民國完全變成台灣的同義詞。因為,從以上的金科玉律,已經知道: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換言之,中華民國這個體系要重新獲國際合法性,最好的方式是回到南京,然後重新執政。但是,目前的建議是,再回到南京以前,它可以先撤退到金門與馬祖群島,因為,這兩個群島仍是中華民國唯有的主權領土。

自由時報社論另有一段重要文字是:

就此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屆滿六十年,對台灣人民的意義是:台灣仍未脫離中華民國的佔領,而且,中華民國「並未擁有主權的佔領」,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當作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理據。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繼承中華民國,於是它也認為自己可以擁有中華民國所佔領的台灣。不過,一如上述,台灣和中華民國之間,只有二次戰後未解決的問題,台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即使有朝一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投降,台灣也不會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領土的軍事佔領有三個重要事情要釐清。平時國際法的學者因為對戰爭法領域的學問都不熟悉,所以,軍事佔領的事件也往往談不清楚,特別要加以說明如下:軍事佔領方面必須探討:(1)佔領何時開始?(2)佔領權國是哪一國?(3)佔領何時結束?

從美國歷史著手,討論對於戰爭後的領土割讓事件,例如加利福尼亞領土、關島、菲律賓、古巴、波多黎各等,可以用當地軍隊投降為佔領開始的日期。而所謂佔領權國卽是「征服者」的權利。必須了解軍事佔領是在「軍事政府」之下所執行的,如此,軍事佔領的結束是﹝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被當地人民所形成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給與替代,而非外來政權所能取代。

對於美國歷史上的五個例子,其征服者所承認合法「平民政府」的形成,都是和平條約生效至少一年後所組成,有的甚至五十年後才組成。如此,又可以得到了另一個金科玉律:

金科玉律#2:對戰後領土割讓而言,﹝主要﹞佔領權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不是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而是一直持續到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給予代替為止。

如此,檢視台澎地區的情形,該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即是1945年10月25日。基於美日太平洋戰爭其間,所有攻打台澎地區的軍事攻擊都是美軍所為,美國是征服者,美國必定是主要佔領權國。而到今天為止,美國認為台灣地位未定,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美國行政部門有多次這樣的聲明。美國的國會研究部門在2007年曾經提出報告說:美國從來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美國的法院曾經在1960年有個判決,指出美國國務院聲明:「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沒有任何條約、協議等國際文件可以證明台灣的領土主權已經過戶給中華民國。總之,以美國的立場,今天的台灣或中華民國既然沒主權獨立,又不屬於其他國家的一部分」,唯一能確定的結論是:台灣地區的軍事佔領尚未結束。

以舊金山和平條約而言,第二條b指定日本割讓台灣,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第二十三條a指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第四條b指定美國軍事政府對台澎領土有處分與支配權。這是一個完整的規範,可以加以說明如下。

中華民國在台灣有二個身分:從1945年10月25日起,它是次要佔領權國;從1949年12月中旬開始,又是流亡政府。換言之,蔣介石集團是受託代辦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事宜。美國在台灣的身分是主要佔領權國。台澎地區是美國的佔領地。這些情形到今天都沒有改變。


﹝三﹞台灣應走的康莊大道
台灣人受政治人物影響,最喜歡說:「台灣是主權在民的國家」。但美國國務卿鮑爾在2004年10月25日所談的「台灣不享有主權的國家」,並不是講主權在民的觀念。主權在民的觀念重點在於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但領土主權的觀念是完全不同的,其觀念是類似所有權狀的情形。

最後,自由時報社論又有一段重要的文字如下:

後來,東西冷戰揭幕,為了防堵共黨勢力擴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得不默認中華民國流亡台灣的現實。儘管如此,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依舊清楚規定「日本玆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換言之,對於二次戰後的處分,在戰勝國與戰敗國締結的國際條約中,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完全沒有規定歸屬任何國家。按照國際法原則,台灣的主權當屬台灣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者中華民國所謂的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顯然是無稽之談。

經過本篇種種觀念的探討,本土台灣人若要落實「台灣的主權當屬本土台灣人民」的觀念,第一個步驟應該是甚麼?是不是要發動幾萬人包圍總統府與立法院要回台灣的主權?是不是要繼續與馬政府嗆聲,要多多讓人民參與兩岸政策的擬定?是不是要用各種機會,協助中華民國多多地參加國際組織,以及建立新的外交關係?

正確答案是:不必配合流亡中華民國的政策。本土台灣人要走康莊大道,其對口單位是美國政府,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要求釐清台澎地區與美國之間的關係,而且在釐清此關係後,基於美國管理其它海外領土的慣例,本土台灣人絕對有權利成立自己的台灣平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並制定新台灣憲法、選擇新的台灣旗幟,並以「台灣」的名意參與國際組織,這些動作並不會使台灣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仍僅是美國管轄下的一個海外領土,但可有非常高度的自治權。至於台灣要何時走上建國,這也必須與美國國會議員、美國總統、國務卿等官員一步一步地檢討,這是本土台灣人建立台灣國際人格的唯一辦法。


作者:林 志 昇˙何 瑞 元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
2009/10/03

Friday, September 4, 2009

美國不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張

譚慎格 John J. Tkacik, Jr. 華爾街日報 Wall Street Journal 9.1.2009
(台灣公論報翻譯轉載)

可能因為已是很久以前的歷史吧,Richard V. Allen【1】 對尼克森台灣政策的記憶是很模糊了。我以美國外交官的身份處理中國及台灣的事務有二十年之久,我可以証實美國從未同意中國對台灣是其領土的主張。尼克森總統也未曾公開如此的政策。

事實上, 雖然當時尼克森及季辛吉都知道美國在聯合國大會沒有足夠的票數反對, 尼克森還是指示他當時的駐聯合國大使喬治.H.W.布希【2】於1971年10
月25日投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這就是因為這個案包含驅逐由台灣來的代表。尼克森的政策是要「雙重代表」,支持台北及北京同時為聯合國會員。到今天,美國的政策還是拒絕承認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最近,在2007年6月,美國國務院(由其法律顧問起稿)對關心台灣的美國公民的反應中說美國「並沒有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有所主權,並且對台灣的政治地位尚未做一個決定」。

在2007年,美國警覺到聯合國秘書長所發表的文件中說「從任何角度來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裂的一部分」。美國代表通知秘書處說「雖然此項主張與中國的立場相符,卻不是由包括美國在內的所有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

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團又說美國「敦促聯合國秘書長再次復習聯合國對台灣地位的政策,以避免對這個聯合國會員國35年來已經互相同意有不同主張的、一個很敏感的題目有所靠邊」,美國代表團又警告說「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描述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或對台灣使用隱含此喻意的名稱,美國將在一個國家的基礎上不得不和此立場撇清關係.」聯合國秘書長真的就停止主張台灣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了。

Allen 先生說一句「中國只有一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是純粹中國所用的程式。甚至是台灣友人的 Allen 先生都將中國的對台政策混淆為是美國的對台政策,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公眾外交的成功(也相對表示美國國務院的弱點)。(許世模譯)

* 作者John J. Tkcik, Jr 譚慎格 曾任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亞洲研究中心的資深研究員。 譚慎格是一位退休的美國外交官,曾駐台灣、冰島、香港及中國,並曾在美國國務院任情報研究局中國分析主任。
【1】Richard V. Allen 是尼克森總統的國家安全顧問(1981-1982)
【2】喬治.H.W.布希 後來成為美國第41任總統(1989-1993)


美國有關台灣地位之 “非文件”
譚慎格 John J. Tkacik, Jr.
(台灣公論報9/11/2009)
(在外交辭令上,'非文件'是指當一政府要向其他政府/國家行為者傳達一個訊息,而同時沒有其他記錄在案的文件.)

1. 美國重申其一中政策是基於美中之間簽訂的三個公報和台灣關係法。其大意是,美國 認 識 到中國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觀點。美國對台灣地位不採取任何立場,既不接受,也不拒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聲明。

2. 長期以來,美國敦促台灣地位應以和平方式解決,俾使台海兩岸人民同感滿意。除此之外,我們不對台灣的地位下任何有關政治的定義。

3. 美國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舞台上已變得較為活躍,中華人民共和國更進一步呼籲聯合國秘書處和會員國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主權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北京要求國際組織和其會員國對台灣使用隱含贊同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的名稱,並以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的參與國際組織的條件。

4. 美國關注的是,有些聯合國組織最近宣稱,要依照聯合國的先例,要求把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應在名稱上,顯示這種地位。

5. 美國已悉知聯合國先後頒布了文件,聲稱“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雖然此項主張與中國的立場相符,卻不是由包括美國在內的所有聯合國會員國普遍接受。

6. 美國指出,聯合國在1971年10月25日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並不將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該項決議案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驅逐在蔣介石時代被佔有的聯合國和有關組織的議席。在第2758號決議中並沒有提到,中國對台灣有主權的聲明。

7. 雖然美國不支持台灣加入以建國為先決條件的組織,如聯合國,但我們支持台灣專家在適當的時機有意義的參與這類組織。我們支持台灣加入不以國家地位為先決條件的國際組織。

8. 美國敦促聯合國秘書處檢討其對台灣地位的政策,並避免對過去三十五年來聯合國會員國同意各持已見的敏感問題採取立場。

9. 如果聯合國秘書處堅持描述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對台灣使用隱含此喻意的名稱,美國將在一個國家的基礎上不得不和此立場撇清關係。



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The United States reiterates its One China policy which is based on the three US–China Communiqué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view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We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We neither accept nor reject the claim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urged that Taiwan’s status be resolved peacefully to the satisfaction of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Beyond that, we do not define Taiwan in political terms.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PRC has become more activ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has called on the UN Secretariat and member states to accept it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some cases, as a condition for the PRC’s own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ijing has insisted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use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suggests endorsement of China’s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The United States is concerned that some UN organizations have recently asserted that UN precedent required that Taiwan be treated as a part of the PRC and be referred to by names in keeping with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come aware that the UN has promulgated documents assert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While this assertio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States noted that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adopted on 25 October 1971 does not in fact establish that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the PRC. The resolution merely recognize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as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on of China to the UN, and expelled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seats they occupied at the UN and all related organizations. 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Whil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s membership in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 for which statehood is a prerequisite, we do support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by Taiwan’s experts as appropriate in such organizations. We support membership as appropriate in organizations for which such statehood is not required.
The United States urged the UN Secretariat to review its policy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o avoid taking sides in a sensitive matter on which UN members have agreed to disagree for over 35 years.

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The U.S. Doesn't Recognize China's Claims to Taiwan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0001424052970203550604574358892939590708.html
SEPTEMBER 1, 2009, 7:56 P.M. ET

The U.S. Doesn't Recognize China's Claims to Taiwan

It may be ancient history, but Richard V. Allen's memory of Nixon's Taiwan policy is garbled ("The Next Step in the Taiwan-China Dance," Aug. 17). As a U.S. foreign service officer I worked on China and Taiwan affairs for 20 years, and I can attest that the U.S. has never subscribed to China's territorial claims on Taiwan. Nor did President Richard Nixon ever publicly articulate such a policy.

In fact, Nixon instructed his ambassador to the United Nations (then George H. W. Bush) to vote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 admission to the U.N. on Oct. 25, 1971 (even though he and Henry Kissinger knew they didn't have the votes in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precisely because that vote required the expulsion of Taiwan's representatives. Nixon's public policy was "dual representation" in support of U.N. seats for both Taipei and Beijing. To this day, official U.S. policy eschews recognition of China's claims to Taiwan. As recently as June 2007, the State Department's response (drafted by the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or) to citizens concerned about Taiwan was that the U.S. has "not formally recognized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has] not made any determination as to Taiwan's political status."

In 2007, the U.S. became alarmed that the U.N. Secretariat had issued documents asserting that the U.N. considered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C." U.S. diplomats informed the secretariat that "while that assertion was consistent with the Chinese position, it is not universally held by U.N. member stat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The U.S. Mission then "urged the U.N. Secretariat to review its policy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to avoid taking sides in a sensitive matter on which U.N. members have agreed to disagree for over 35 years." They warned that "if the U.N. Secretariat insists on describing Taiwan as a part of the PRC, or on using nomenclature for Taiwan that implies such statu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obliged to disassociate itself on a national basis from such position." The U.N. Secretariat has indeed ceased to assert that Taiwa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China.

Mr. Allen's phrase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is a purely Chinese formula. It is testimony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Beijing's (and the weakness of the State Department's) public diplomacy that Mr. Allen, himself a friend of Taiwan, confuses China's policy with America's.

John J. Tkacik, Jr.
Alexandria, Va.

Tuesday, August 25, 2009

美軍登陸台灣的法源

On Aug. 18, 2009, US State Dept. spokesman Philip Crowley announced that: “I don't believe that we felt it was necessary to inform China in advance. Obviously, this is a serious humanitarian situation that Taiwan is facing. We've provided this kind of support in the past and are happy to be able to do it this time as well.”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Philip Crowley宣佈:「台灣正面對嚴重災害,美國樂於協助,美國不認為有必要事先告知中國」,這是一個重要指標,美軍活生生正在上演「登陸台灣的劇情」,任何人都無法「反駁的事實」,莫拉克颱風將美軍吹上台灣領土,讓「SFPT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實際體悟其「所託非人」,「台灣關係法TRA」是美國政府,對本質為「台灣佔領之代理人一一台灣當局」的「政策」,並不是雙邊條約,美國不必受法律上之權力及義務所約束,美國也不因為片面制定「台灣關係法TRA」,而對People on Taiwan有「可享」之權利或「應盡」之義務。

如果美國依照「台灣關係法TRA」,事實上無義務「防衛」台灣領土,也無義務來台救災,「台灣關係法TRA」所救到的是本質為「中國人的殖民台灣政權之People on Taiwan」而已,真正能救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美國軍事政府(USMG)依照第四b條,有處分台灣領土內之日本國民「財產Property」之「權利」,另外,美國依照該約第二十三a條,為日本台灣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le occupying power」有「佔領權利」,當然也有「佔領義務」,因此,依「國際法」,美國有「義務」保護台灣佔領地人民之「生命及財產」,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美國是有義務「保衛」台灣領土,當然包含「救災」。

美軍此次登台救災所依據的法源為「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絕非「台灣關係法TRA」,既然美軍是為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架構內之「佔領義務」,應該對應窗口是由美國軍事政府(USMG)所設立的「台灣平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或是「移轉」後之「台灣政府」。

本次救災行動根本與「中國因素」無涉,美國竟然向「心中無本土台灣人民」的「中國人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來救助台灣,完全是符合台灣諺語:「請鬼抓藥帖」,美國這次行動是被莫拉克颱風,所逼迫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架構內之「佔領義務」,馬政府「不得不屈從」,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原來只是美國所委託以執行「台灣佔領」之代理而已。「林志昇等控美案」確實發揮「提醒」效果,美國口頭雖然不明講,行動上倒是「依法辦理」。

美國政府已經知道本土台灣人,正在追究「台灣地位真相」,向以「模糊策略」的美國政府已經無法繼續「玩弄」台灣地位,因此,「台灣平民政府」呼籲並致電美國國務院:

一、 感謝美國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架構內之「佔領義務」,來台救災。
二、 台灣地位正常化有助於國際社會之和平及穩定,是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及「正當性」。
三、 馬英九不只應該下臺(Stand down),連中國人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也應該要離開台灣。
四、 台灣地位正常化後,有助於維護美國在西太平洋之利益。
五、 縱然已經有代理佔領單位,仍然應該設立「台灣平民政府」。
六、 中國政權有史以來,從來沒有真正在法理上擁有Formosa之主權。
七、 從今爾後,請勿將台灣與中國相提並論。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 2009/08/22

值得觀察的美國國防新聞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美國國防新聞標題:「美軍在台救災任務U.S. Forces on Taiwan for Typhoon Relief Mission」,這是由記者Wendell Minnick所撰寫。

記者提到馬英九在記者會說:「Now our enemy is not necessarily people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but nature現在我們的敵人不需要來自台灣海峽對岸的人,而是大自然.」可是立刻遭到國防部長陳肇敏當場吐糟,陳說:「the military's primary goal would continue to be the defense of Taiwan from mainland China國防部的主要目標依然是保衛台灣,防禦來自中國的威脅。」第二天,陳肇敏宣布辭職。

這項美軍在台救災任務曾經必須克服中國的政治反對,和來自美國國務院內部的反對,記者形容美國一位情報官員說:「There was a lot of hand-wringing in the State Department over it國務院內部有許多對於這件事的掣肘」,但是,最終美國不是依照「台灣關係法TRA」而來台灣救災,因為該「法」無義務「防衛」台灣領土,也無義務來台救災,TRA所救的是本質為「中國人的殖民台灣政權之People on Taiwan」而已。真正能救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記者繼續描述國務院官員的話:「We are conducting these operations to assist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recovering from this disaster. These operations do not change our policies toward Taiwan 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我們採取這些救災行動,是要幫助本土台灣人從災難中回復原狀,這些救災行動,沒有改變美國在政治上對於台灣,或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策」。

這段話提到the people of Taiwan是來自「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而不是TRA所說的the people on Taiwan,這正是美軍來台的法律根源。美國軍事政府(USMG)依照第四b條,有處分台灣領土內之日本國民「財產Property」之「權利」,另外,美國依照該約第二十三a條,為日本台灣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le occupying power」有「佔領權利」,當然也有「佔領義務」,因此,依「國際法」,美國有「義務」保護台灣佔領地人民之「生命及財產」,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美國是有義務「保衛」台灣領土,當然包含「救災」。

國務院官員又說:「In this situation, China has not lost its bark, but how can it criticize when it is offering to send similar assistance to Taiwan and after Taiwan and the U.S. assisted in recovery from last year's Chengdu earthquake?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沒有停止叫囂,但是中國自己忘記,也在提供相同的協助給予台灣,況且,台灣和美國都一起協助過去年的成都地震復原工作,這種情形下,中國竟然還能夠批評什麼嗎?」這段話,很有意思,表達了兩件事,一、台灣與中國是兩個不相同的個體,互不相干,可以互助,這個很好。二、美國依照當年「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有「義務」保護台灣佔領地人民之「生命及財產」,當然包含「救災」。中國與美國對台灣的角力, 輸與贏立刻明顯見真章。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2009/08/23

Tuesday, August 18, 2009

陳水扁「前總統」簽署「證詞」與「宣言」

陳水扁「前總統」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獄中」替居住在台灣 people on Taiwan的人,選擇之「中華民國」定位,承認「中華民國是流亡在台北的政權」,國際社會稱為「Chinese Taipei流亡中國政府在台北」,。這是繼五月一日,日本交流協會齋藤正樹代表發表:「台灣地位未定」後,陳「前總統」令人「震撼」的證詞,也證實了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國在台協會(AIT)處長楊甦隸(Stephen M. Young)親自赴總統府傳遞三項「訓令」的第三條:「美國至今立場是:台灣地位未定。」。

陳「前總統」在「證詞」中清楚描述,他對台灣歷史演變的了解和法律事實,一九四九年中國經歷非常混亂的時期後,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建立,許多「中華民國」政府單位與軍隊組織,流亡到佔領中的台灣。流亡中國政權在台灣的第一任總統是蔣介石。

中華民國之「國籍法」原發布於一九二九年二月,當時台灣屬日本國土,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投降典禮後,隔年一月十二日,「把本土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訓令,是不合法的,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實際上,中華民國政府宣布「台灣光復節」,是嚴重違反戰爭慣例法的行為。

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日華台北和約」第十條,根據陳「前總統」擔任「總統職務」時了解,該條款「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根本沒有完成。因此,無論是舊金山和約、台灣關係法或美國總統所發布的命令,均找不到可把本土台灣人當作「中華民國國民」的依據或許可,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護照,命令本土台灣人偽裝「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依據美相關法律規定,該護照是違法不得使用。

同意美國聯邦地方與高等上訴法院判定:「本土台灣人近六十年來無國籍,無政府,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中。」陳「前總統」強調說:作為一位本土台灣人,縱然被「手銬腳鐐」,在美最高法院審理「林志昇控美政府案」時,義不容辭要出庭作証。http://taiwancivilg overnment. ning.com/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 2009/08/15

Thursday, August 13, 2009

AFFIDAVIT OF FORMER PRESIDENT OF REPUBLIC OF CHINA CHEN SHUI-BIAN IN SUPPORT OF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陳水扁證詞

Dr. Roger C.S. Lin, et al., 林志昇等
Petitioners,原告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國政府
Respondent. 被告


AFFIDAVIT OF FORMER PRESIDENT OF REPUBLIC OF CHINA CHEN SHUI-BIAN IN SUPPORT OF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前任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支持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林志昇控訴美國政府案】證詞書狀


【流亡中國政權在台北】前總統陳水扁先生茲提出以下說明事項與證詞,並保證其真實性,嚴格遵守美國法律28 USC 1746的規定,絕不作偽證。

1. 本人願意當證人,沒有參與本案訴訟,同時年滿十八歲以上。

2. 本人作證是基於個人對事務的經歷和了解,因此對以下證詞負責。

3. 本人擔任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總統,從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日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根據本人對歷史演變的了解與法律事實,一九四九年經過非常混亂的時期後,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建立後,許多原來中華民國政府單位與軍隊組織,流亡到佔領中的台灣。此流亡中國政權在台灣的第一任總統是蔣介石。

4. 本書狀所探討「國籍」議題之背景:中華民國之「國籍法」原發布於1929年2月,當時台灣仍是屬於日本的一部分。無論此「國籍法」或中華民國之其他法律,從沒有更新、擬定或發布,因此,沒有法律依據可確認,在1945年10月25日日本投降典禮後幾個月,所進行「把本土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訓令,是不合法的,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實際上,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把1945年10月25日宣布為「台灣光復節」,是嚴重違反戰爭慣例法的行為,不具合法性。

5.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6條,授權該條約的非簽署國﹝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可以另定和平條約。1952年8月5日台北條約第10條規定:「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 」。

6. 依據本人所了解,基於上述事實,「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完成。

7. 而且,無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關係法或美國總統所發布的命令,均找不到可把本土台灣人當作「中華民國國民」的依據或許可,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ROC護照給本土台灣人,命令本土台灣人偽裝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依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該護照是違法而不得使用。

8. 本人擔任總統時期,根據「台灣關係法」,本人清楚了解,美國政府認定本人是「台灣執政當局」總統,同時,不承認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根據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台灣地區之主要佔領權國,本人了解這種情況至今沒有任何改變,根據這個理由,本人接受由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在許多特殊時機的指示,甚至會抵觸與干擾本人擔任總統時的決定與決策。

9.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定,本土台灣人近六十年來無國籍,高等法院也同意這個分析,現今,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是要釐清本土台灣人的人權,在舊金山和約和美國法律中,本土台灣人應該得到的保障與保護。 舊金山和約是美國「最高法律」的一部分。依據本人所了解,以及顧問團所匯集意見,沒有任何美國法院曾經判決,指出自然人之「國籍認定」是一個政治問題,因而是美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的議題。

10. 國際法規定:「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對本土台灣人來說,目前的政策,強迫使用ROC護照是嚴重侵犯本土台灣人的尊嚴。

11. 釐清與認定本土台灣人的國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是政治問題。依據戰爭慣例法、舊金山和平條約、歷史記載等等,美國軍事政府 (USMG) 對台灣的管轄今天仍健在,是故,本土台灣人長期被剝奪在美國憲法下的基本人權保障。

12. 在「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案中,本人很樂意站在美國最高法院所有大法官面前,說明清楚本土台灣人(不是「流亡中國人」在台灣)與美國政府之間的關聯,而且本土台灣人為何應該擁有美國政府核發的旅行證件。



For the above reasons, I support the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基於上述理由,本人支持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案。

本人今天謹慎提出說明如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hen Shui-bian 陳水扁
Former President of the ROC government in exile
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

Date: Aug. 3, 2009
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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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宣告事項與證詞

我,陳水扁,宣告如下:

1. 從2000年5月20日到2008年5月20日,本人擔任中華民國總統,我的教育背景是國立台灣大學畢業,我曾擔任法學季刊總編輯,大學三年級以前,我已經考上律師執照,我1974年畢業,在台北擔任律師工作,從1976到1989年,自1989到1994年擔任立法委員,從1994到1998年擔任台北市市長。

2. 以我的觀點,一個國家可以比喻成一套很複雜的機械。在我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八年期間,我非常密切地參與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機械的運作,但是我常常感覺有其它的機械在後面也同時在運作。我這樣的結論是來自:我常常看到美國的行政部門經常做有關台灣本地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決策,或有關台灣領土處置的決策,但是,都沒有跟我們本地台灣人進行事先的洽商或商量,經過很多年的靜思、調查、討論與歷史研究,我的結論是:「這個後面運作的機械,不是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也不是美國總統發布的某些首長命令,而是1952年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3. 基於此,現在我認為非常重要,我必須指出這個「條約」的長期運作對台灣的影響。為了能有一個完整的公共記錄,我提出說明如下:

4. 提出以下這個分析以前,我必須提出一點序言,我的序言主要是以下九個詞彙定義和事項說明。
A. 割讓cede:(a) 把所有權讓出,特別是按照條約所做的,(b) 把特定領土或財產的控制權或主權轉移出去,特別是依據條約所做的,(c) 把土地、權利、管轄權等放棄或讓出,(d) [名詞] cession
B. 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在美國法律體系裏頭],(1) 一般平民的官員所執行的領土﹝或州﹞政府的政治運作,是基於美國國會按照美國憲法的授權,(2) 相對於軍事政府的一個政府。
C. 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一個沒有指定受國的領土割讓。
D. 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軍事佔領當局執行佔領地管轄任務的政府體系。﹝註:軍事政府一直持續到其他正式法律上之安排將其替代為止。﹞
E.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一種由外國軍隊控制與治理某些領土的狀況。﹝註:領土被完全控制在敵軍的管轄下是屬於「佔領」。﹞
F. 佔領權國the occupying power:征服者。﹝註:佔領權國也可以說成主要佔領權國。﹞
G. 財產property:(a) 在法律上擁有的東西如土地、領土、其它物品等,(b) 不動產,(c) 所有權人持有所有權狀之有形或無形的東西,(d) 擁有權的權利,所有權。
H. 收受國receiving country:[針對和平條約的領土割讓而言],領土所有權遷移至新國﹝有效日期即為該條約生效之日期﹞,而因此,有權利在該領土內建立平民政府。
I. 條約生效日期treaty dates:(a) 美國墨西哥戰爭後,和平條約是1848年7月4日生效,(b) 美國西班牙戰爭後,和平條約是1899年4月11日生效,(c)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5. 林志昇告美國訴訟案:在上訴﹝高﹞院2009年4月7日的判決中指出,「在一般的認知上,舊金山和平條約是指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但是沒有特別界定其範圍為何。」我必須提出,這樣的分析是完全錯誤的。

6. 如果我們認知到1945年10月25日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接下來我們必須研究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戰爭慣例法裡面,哪一國是台灣的佔領權國?」

7. 眾所皆知,從1945年10月底,中華民國一直「代理美國」治理台灣。但是,能說中華民國的角色是「佔領權國」the occupying power嗎?這一點必須釐清。

8. 美國墨西哥戰爭期間,美國軍隊征服以及佔領加里福尼亞領土,而在美國西班牙戰爭期間,美國軍隊征服與佔領波多黎各、菲律賓、古巴與關島。如此簡單地探討這五個地區的歷史狀況,顯然是「征服者」才有權利佔領已被征服的領土。

9. 對於台灣來說,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攻打台澎地區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顯然美國是台灣的「征服者」。基於此,美國是唯一有權利佔領台灣的國家。對台灣而言,在戰爭慣例法裡面,美國就是所謂的「佔領權國」。

10.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相關條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 指定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我想「主要佔領權國」這種措詞的運用,是因為第二條,許多地區的軍事佔領已經有其他國家的軍隊被委任來進行。這是一種主從關係﹝principal - agent relationship﹞。亦即,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是委任中華民國的軍隊來執行。換言之,從1945年10月25日起,中華民國是一個次要佔領權國。當1949年12月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時,已經是一個流亡政府。

11. 在1945年10月25日,美國軍事政府 (USMG) 對台灣的管轄權開始。從1895年開始,台灣已經是日本的「所有權物」﹝Japanese property﹞,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也說明美國軍事政府對台澎地區有處分與支配權。我們了解到,在法理上,軍事政府會一直持續到有其他正式法律方案代替為止,所以我們必須研究一個議題:「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是何種「平民政府」在台灣已經正式取代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與運作」?

12. 在美國墨西哥戰爭後的加里福尼亞領土,以及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的波多黎各、菲律賓、古巴與關島,「當地平民政府」的運作是在下列的日期啟動:1849年12月20日、1900年5月1日、1901年7月4日、1902年5月20日與1950年7月1日。換言之,﹝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不是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美最高法院判例),而是會一直持續到有正式之法律方案﹝即平民政府﹞給予取代為止。在這五個例子中,平民政府的啟動是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運作,每次都由美國總統正式宣布。不過,有關台澎地區的軍事佔領,從歷史的記錄中我們均找不到相關的美國總統宣布事項。

13. 中華民國非舊金山和平條約之簽署國,在該條約的內容中,顯然沒有將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這點在第二條(b) 給予指定,並在第二十五條給予確認的。既然台灣是懸空割讓,將會持續在軍事政府管轄下,一直到該軍事政府被正式替代為止。

14. 蔣介石集團與日本的和平條約﹝台北條約﹞第二條,完全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澎地區的處置。

15. 綜上,我必須指出,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條文,今天台灣仍留在該條約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管轄下,這個管轄是由美國「軍事政府」來執行的。我要證明這樣的安排,只要注意一件事實,美國總統從1952年4月底到現在,從未宣布有關「台灣人的平民政府」在台灣取代美國軍事政府的運作。

16. 林志昇告美國訴訟案:在地方法院2008年3月18日的判決中指出,「近六十年來,本地台灣人的原告基本上是無國籍人士。」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以及歷史與法理紀錄,都十分支持台灣人,認為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在今天仍然健在,我深信本地台灣人民有權利享受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律的某些基本權利,特別是有關生命、自由、財產以及正當法律程序。

17.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自由」,應包括本地台灣人有權利申請,獲得由主權國家﹝即美國﹞正式核發的旅行證件。畢竟,台灣人一直淪落為無國籍人士,是觸犯了許多人權方面的國際公約與宣言,同時也觸犯了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

18. 要特別提出,我的了解,「日華台北條約」第十條之內容,基本上是為了本地台灣人到日本旅行方便而寫進去的。這是一種暫時的安排,為了暫時釐清台灣人應該帶甚麼樣的旅行證件,所以,這一條的開頭是有限制規定,適用本條約的使用:「就本約而言……」。這點是說明該條約的安排僅是中華民國當局與日本政府之間的一種安排,並不能使用在中華民國與其它國家之間的討論或安排上。當然,台北條約1952年8月5日生效時,中華民國早已流亡到台灣,已經是流亡政權在台北。

19. 我必須強調,在國際法裡面,我們找不到任何依據,可以使中華民國以下的動作被視為合法行為:1945年10月25日宣告併吞台灣領土;1945年底開始大量侵佔、沒收、充公台灣與日本的土地、不動產、財產等等;1946年元月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自1940年代末對台灣本地人民進行徵兵措施,等等。因為這些動作都發生在戰爭的佔領地,所以必須視為戰爭罪。特別注意的事,這些違法動作,深深影響台灣人,一直持續到今天為止,可是從未受到任何法律上的制裁。我認為,合適的戰爭法庭應該由美國﹝身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在台灣設立,而其最適當的名稱是:「美國在台法院」。眾所皆知,戰爭罪是沒有時效問題的。

20. 根據我的了解,以上的宣告與證詞,所述內容都是真實的、正確的,都是我個人仔細考慮、沒有偏見、客觀、且專業的判斷、意見、分析與結論,這些結論提供我,也說明了觀念來源,與我所討論的範疇。

陳水扁
1950年10月12日出生
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

今天日期:2009.

Wednesday, July 29, 2009

Taiwan nationality

My bare bones facts to Fiona's frustrating dealing with Emirates for her ID card are as following:


1. Republic of China (ROC) was established on October 10th, 1911.
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was established on October 1st, 1949.
3. Taiwan was a colony of Japan at the time when ROC and PRC established. Taiwan was NOT stated in their constituation as part of their territories.
4. On September 8th of 1951, six years after the WWII ended, Japan signed a Peace Treaty in San Francisco with 49 nations, renouncing all its rights and claims on Taiwan. Neither ROC nor PRC were invited to be a signatory of this Peace Treaty.
4. Today, the ethnic Chinese only account for 14%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living in Taiwan , the rest of the population are ethnic Taiwanese. In 1949,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losing side of the Chinese civil war, took refuge in Taiwan, when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ese gained control of most of Mainland China and estalished the PRC.
5. Taiwan has been known as Formosa to the West since 1500's and the natives of Taiwan has been calling it Pakan, Tayoan (Taiwan) or other names for tens of thousands of years, but NEVER China.
6.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 recognized name by UN.
7. The ethnicity of Taiwan/Formosa is Taiwanese, if that's the sole purpose of identifing the ethnic belonging of all non Emirates who are currently living in Emirates.

Corinne Ong

Wednesday, July 22, 2009

以國際法理來說,台灣或福爾摩沙還沒建國啦

以國際法理來說,台灣或福爾摩沙還沒建國啦!
若有怎麼是紀念南京立都的,辛亥革命成功的孫中山建立的,流亡台灣的蔣介石政權(Chinese, Taipei 為流亡政權回歸中國南京以前的臨時首都)的辛亥革命哪? 以國際法理來說,流亡台灣的蔣介石政權理應班師回朝(巢)南京,與建都北京的,國際法理正式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商其和平統一.

此與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或稱福爾摩沙人)沒有關連,因依據國際法理,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或稱福爾摩沙人)非流亡政權之國民. 為什麼哪?因為台灣(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是二次世界大戰,美國打敗日本而委託蔣介石國民黨政權進行軍事佔領至今. 其軍事政府即陳誠,孫立人,柯遠芬之軍統及警備總司令部及陳儀之行政長官署等. 蔣介石下野後,又失去其政權有效之主權領土於毛澤東建立之共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剩金門與馬祖). 遂於一九四九年將其流亡政權遷都台灣台北迄今.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土生土長的台灣人迄今尚未正式建國,因此以國際法理來說,是尙無國籍之民,仍舊處於二次世界大戰,美國打敗日本而委託國民黨流亡政權進行軍事佔領代理統治行政至今. 依美國兩百三十三年前立國立憲,依國際戰爭法爭戰開土立疆迄今,與依其憲法判例為法理,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或稱福爾摩沙人)理由其憲法依係其國民非公民保護,並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為其成立承繼軍事託管政權的,由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或稱福爾摩沙人)成立的,依其組織法成立的平民政府接替,其後才有可能建國為台灣(福爾摩沙)共和國. 我在美國即致力於此.若有我可能解說的疑問願致力回答或請教精於法理者.

郭勝華
( http://massacreinma rch1947taiwan. blogspot. com )

Tuesday, July 21, 2009

希特勒陰影在台灣

◎ 賴怡忠

一九三八年希特勒「和平統一」奧地利,這個Anschluss(合併)過程是否正在台灣上演?
回顧一九三八年奧地利「公投同意」被納粹德國兼併過程。奧德不僅同文同種,更如同今天「求統」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德統一也是當時奧國憲法的政治目標。希特勒併奧意圖更是昭然若揭,一九三八年與奧國總理碰面時,即施壓要求合法化奧地利納粹黨,並迫使其任命兩位奧國納粹黨員入閣,之後再要求將奧國積極防禦德國入侵的參謀總長解職,導致奧地利對德邊防洞開。當希特勒再次施壓,奧國總理在退無可退下,意圖發動(防衛性)公投以確保奧國獨立。但希特勒在公投的前夕舉兵入侵,因奧國邊防洞開,納粹軍隊沒有遇到抵抗長驅直入,甚至奧國軍官展雙臂歡迎。入侵後納粹即將原先的獨立公投改為統一公投,在槍口監督下,得到九成九支持統一的結果。速度之快連當時的世界首強英國都無計可施,甚至迫使張伯倫採姑息政策。奧國失去了獨立,其後更因納粹的侵略而背負同謀罪名,直到二戰結束後十年才重新站起。
實際上在入侵奧國前,納粹頭子希姆萊及其黨羽就已經在維也納指使奧國逮捕反納粹公眾人物。更在入侵後幾天內,搜捕七萬多包括社會黨、共產黨、反統一奧國貴族等反對派人士。沒有奧國納粹黨協助名單建檔,大規模搜捕是不可能的。

比較今天國共合作的議程,包括:
「兩岸共同市場」、
「中國不是敵人」、
「外交休兵」、
「APEC連戰任命」、
「司法整肅綠營」

與希特勒「和平統一」德奧過程:
先建立經濟同盟、
解除奧國武裝、
迫使奧國任命指定人物居要職,
並遙控逮捕反納粹人士,
最後在奧地利發動公投前,與奧國納粹「反獨促統」裡應外合等,其相似性令人怵目驚心。

七十年前奧國被希特勒「和平統一」顯示民主崩潰導致主權瓦解的血淚教訓。四百年六易其主的殖民悲劇,會不會在四年後台灣重演,歷史正向我們發問!

(作者為台灣智庫執行委員) The Liberty Times 11-25-08

Sunday, May 31, 2009

A plea letter to Congress members

The plaintiff of “Lin v USA ” - Roger Lin’s
Plea letter to Congress members

My name is Roger C.S. Lin, and I am the people of Taiwan . It is my belief that Taiwan belongs to the people of Taiwanese. However as a result of World War II in the Pacific, and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of 1952, the United States has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ver my homeland. To the people of Taiwan , Taiwan is everything to us, including all of our wealth, and our means of sustaining our livelihood. If we lose Taiwan , we lose everything. I am here today in front of the members of Congress, and asking you to terminate Taiwan ’s status as an “international orphan.” From the Fall of 1945 to the present, the people of Taiwanese have been effectively “stateless,” and without an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legal personality or proper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In late August and early September 2007 the US Executive Branch again confirmed that “Taiwan is not a countr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 country,” “Taiwan is not part of the PRC,” “Taiwan cannot be independent,” and “Taiwan cannot joi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Appeal Court of United States on April 7 2009 “the people of Taiwanese without a States” After hearing these announcements, most Taiwanese people were shocked, and felt that their dignity had been insulted. We Taiwanese have not been able to join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or, in most instances,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o most people this is all very puzzling. So, I want to ask the distinguished members of Congress today, what should we do about this problem?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of 1972 says: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

Myriad scholars and researchers have pondered the true meaning of these convoluted phrases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of 1972. In fact, the real intention of this phraseology is to put the non-sovereign entity of Taiwan on a "flight path" for a future unification with the PRC. The US Executive Branch chose this strange method in order to avoid its true legal obligations to the Taiwanese people. Those obligations arose out of World War II in the Pacific. As a result, the Taiwanese have suffered a long series of human rights abuses over the last sixty years.

Speaking of this pre-determined "flight path, Taiwan's March 2006 decision to eliminate its "Reunification Council" shows a strong desire to deviate from this arrangement, and hence was a matter of grave concern to the US Executive Branch, especially the Oval Office and the Dept. of State. Contrastingly, many members of Congress supported Taiwan 's decision to eliminate its Reunification Council and to proceed along a more democratic path for its future development. Remember, The people of Taiwanese are not Chinese in exile.

Although the US President and the Congress are frequently 180 degrees apart in their views on how to deal with Taiwan , at the present time the US President is using his plenary power over foreign affairs to deal with the " Taiwan question," and so he controls US policy on this issue. Although many members of Congress are supportiv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 efforts to promote deeper democratic development in Taiwan , nevertheless continued support of the government in exile “Republic of China ” is not, in fact, helping the Taiwanese people.

The members of Congress have not yet comprehended that is Taiwan an overseas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 and hence the US Executive Branch’s decision to put Taiwan on a "flight path" for unification with the PRC is a deprivation of the US Constitution' s Fifth Amendment "due process protections" to the Taiwanese people. That is something that the Congress should be sorely concerned about.

What are due process protections? A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due process is "the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It is an opportunity which must be granted at a meaningful time and in a meaningful manner. Were the Taiwanese people consulted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The answer is No.

US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for the Taiwanese

Are the Taiwanese people entitled to US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They certainly are. During the period of WWII in the Pacific, Taiwan was acquired by the United States based under the principle of conquest.

In the post-war Senate-ratified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 Japan renounced 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of Taiwan , but no recipient nation was designated. Hence, Taiwan has remained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queror" and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up to the present day. The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statu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re a subject over which the US Congress has legislative authority, but so far no members of Congress have woken up to this fact.

This is further explained as follows. The 1901 US Supreme Court case of Downes v. Bidwell confirmed previous Supreme Court rulings on the subject to say that, "The power to make acquisitions of territory by conquest, by treaty, and by cession is an incident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

All military attacks against Taiwan during the WWII period were made by US military forces, so it is clear that as a result of the Pacific War the United States has acquired Taiwan under the principle of conquest. The disposition of Taiwan must be conducted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war.

Up until the coming into effect of the SFPT on April 28, 1952, the Commander-in- Chief dealt with the Taiwan question based on his war powers over occupied territory. Military occupation is conducted under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as "the occupying power" as spoken of in the laws of war, the United States delegated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to the Chinese Nationalists.

In the SFPT, Japan gave up all rights to 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of Taiwan , but no recipient was named. Hence, the United States ' acquirement of Taiwan was confirmed, but Taiwan remains subject to the President's war powers under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is methodology is easily verified by reading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which wa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used at the US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in Philadelphia in 1787. All of the territories Blackstone lists as dominions are the sovereign territory of the Crown: colonies, acquisitions and conquests, and so on.

To apply Blackstone's reaso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 we need merely substitute "federal government" for "Crown," and the meaning becomes clear.

US Congressional Authority over Taiwan

Importantly, for acquired territory,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s to dispose of and make all needful rules and regulations . . . . .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ritorial clause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In the history of territorial acquisitions by the United States, the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status of native persons therein have always been deemed to be subject to determination by the US Congress.

Downes v. Bidwell also confirmed that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al rights" apply in all US overseas territories. The Fifth Amendment protections to life, liberty, property, and due process of law are fundamental rights under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ROC and the One China Policy

Many people claim that the ROC in Taiwan is unfairly restricted from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cause of the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One China Policy." Numerous highly-paid political commentators are quick to point out that the "One China Policy" is a fantasy, since Taiwan is a growing and developing democracy.

However, "One China " is not a fantasy. The only fantasy in the complex riddle of the " Taiwan question" is that the "Republic of China " (ROC) is holding Taiwan 's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

Again, this is easily analyzed from the viewpoint of military jurisdiction under the US Constitution. After liberating Taiwan in the Pacific War, the United States delegated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to the Chiang Kai-shek (the Chinese nationalists) . In the post-war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was not awarded to the ROC. So in fact, Taiwan territory is still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The SFPT clearly specifie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For a territorial cession, the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does not end with the coming into effect of the peace treaty.

After considering these facts, it is clear that the One China Policy as espou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is correct, but China is China and Taiwan is Taiwan . The ROC on Taiwan is merely a 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 (beginning October 25, 1945) and a government in exile (beginning December 1949).

In other words, the ROC is not the legitimate government of Taiwan . This is the real reason why the US government refuses President Chen's request for transit rights through mainland US cities on his trips to visit diplomatic allies in Central and South America . One such example was the refusal to grant transit rights through San Francisco and New York during his early May 2006 trip to Paraguay and Costa Rica . As more and more people in Taiwan have begun to complain to the Commander-in- Chief and the US Dept. of State in the last year, the official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are choosing to distance themselves from the rebel ROC regime in every way possible.

The USA-Taiwan-China Relationship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ften boasts that it is the sole legitimate government of China , and as the successor government to the ROC, it has ownership of Taiwan territory. However, this argument quickly evaporates when we realize that the ROC does not own 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of Taiwan . This was forcefully clarified by former Secretary Powell on October 25, 2004 in a press conference in Beijing , when he said, " Taiwan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Commentators in the international media have yet to begin to discuss all of these legal complexities surrounding the USA-Taiwan-China relationship. Meanwhile, 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US Executive Branch has trampled on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native Taiwanese people for over fifty-five years in the name of political expediency, and continues to do so here in 2009.

According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he terminology of "Republic of China " is not recognized under US law after January 1, 1979. Since Taiwan has never been official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strong arguments can be made that the mass naturalization of native Taiwanese persons as "Republic of China citizens" in January 1946 is without legal basis, in fact it is a war crime perpetrated by the Chiang Kai-shek regime.

Clearly, the best way for the Taiwanese people to insure that they can continue to develop along the democratic path is to get the handling of the " Taiwan question" out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into the US Congress. Under the territorial claus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members of Congress do indeed ha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civil rights and political status of native persons in Taiwan . That means that the members of the US Congress can give the Taiwanese people what they really want – authorization to call a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nd draft a new Taiwan Constitution under United States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Roger Lin
Plaintiff of “Lin v USA ” 05/29/2009

Monday, April 27, 2009

科索沃(Kosovo)獨立合法嗎?

塞爾維亞(Serbia)西南部的自治省科索沃(Kosovo),經過自行「公民投票」,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半宣讀《科索沃獨立宣言》,宣布科索沃正式獨立成為一個新的國家。這是在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第一個在沒有獲得「母國」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宣布獨立的國家,對世界現存的政治格局將有極大影響。目前有五十七個國家,其中包括二十二個歐盟國家承認科索沃的獨立,塞爾維亞仍舊把科索沃看作是其一部分。二零零八年十月,聯合國大會以微弱多數通過決議,由海牙國際法庭負責審查科索沃的獨立是否具備合法性。

只要科索沃宗祖國塞爾維亞不承認其獨立,聯合國就不會承認Kosovo獨立,遑論進入聯合國,縱然公民投票通過,也獲得美國及西歐各國承認,事實上,只要宗祖國塞爾維亞(Serbia)以:「科索沃(Kosovo)獨立會侵犯塞爾維亞主權」,塞爾維亞就會輕易在海牙國際法庭贏得勝利。

台灣人民(不分本土台灣人或流亡中國人),在台灣沒有成立美國承認的「台灣平民政府」以前,逕行運作「公民投票」,以「台灣人民自決」方式要加入聯合國或「台灣獨立」,科索沃應該是個好例子,答案是:「行不通」,很抱歉!

台灣人主觀認為,依照「主權在民」原則,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台灣主權歸於全體台灣人民,因此,誤以為只要公投過關,就可入聯合國或獨立,台灣人至今不肯面對殘酷事實:「美日太平洋戰敗,台灣也戰敗,台灣領土主權尚未歸屬台灣人民。」台灣原來的領土主權(sovereignty)還在日本手上,美國只是擁有「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有權力依照「政治處理」來「授權」或「終止」其「代理」的流亡中國政府(中華民國)在台灣之運作,美國軍事政府應該將台灣領土「主權權利」交給「台灣平民政府」合法取代(legally supplanted),以符合戰爭法與美國憲法規範,在美國與日本同意下,台灣「自治政府」將舉辦台灣人公投,這種公投才具有合法效力。

作者:林 志 昇:「城仲模研究智庫」成員:2009/04/26

台灣領土主權之真相 -- 回答中國國民黨林滿紅女士的「胡說八道」!

流亡中國在台灣的國史館館長林滿紅女士,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二日發表:「台灣已經屬於中華民國」,所憑藉的法理依據是: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流亡中國政府與日本的「日華台北條約」,條約第十條說:「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還有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台灣的權利、所有權和主張」,根據這兩條「國際條約」,「流亡的中華民國」已經獲得臺灣主權?真的嗎?

首先,姑暫不論國際跟美國的觀感如何,日本一九七二年已經廢除「日華台北條約」,其中,第十一條:「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應依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這條條約限制了日本,日本不得將沒有在條約內之事物,隨意與人簽署,難到林滿紅女士將台灣領土主權歸於簽約的四十八國共享?真是荒唐至極!

流亡中國在台灣的前外交部長葉公超,曾向立法院解釋這個「台北和約」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台灣與澎湖)歸還給中國」。【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又說:「因為這些領土原本屬於我們,目前又在我們的控制之下,且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根據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這些領土,因此,它們事實上已經歸還給我們。」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中國)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無法理依據)接受˙˙˙˙」 葉先生是對立委說的一段話,全文充滿矛盾,是中國流亡政府心態,一方面主觀「自認為」台灣已經還給中國,另一方面卻「承認」台灣不屬於中國,這種「主觀」就是「當作deems as」,台灣在國際間的定位,戰後六十四年來,始終被故意錯誤解讀。

原先中華民國是企圖使用行政命令(regulations and laws),將中華民國國籍強加在台灣人身上,是霸王硬上弓的作法,流亡的中國政府明知台灣主權不是其所擁有,是期待美國或日本能轉移,事實上,這種美夢做了將近六十年,中華民國只是個空殼子,台灣人的國籍怎麼會建立在空殼上,目前生活在台灣的二千三百萬人,法理上並非同一國籍,只是「政治因素」,讓本土台灣人被迫成為「政治中華民國人」。

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英國British Times報導,英相Sir A. Eden發表有關台灣地位聲明,提及:

(一)中國軍隊有權接管(right to take over)福爾摩沙的法理根據,是依據最高統帥麥帥之命令,自被征服者日本手中所統治管轄(take over)之台灣「行政權」。
(二)有關行政權之接管,並不牽渋割讓也無渋主權之變更。可以證明所謂台灣主權「未確定uncertain」或「未決定undetermined」,意即「未改變unchanged」或「未釋出unreleased」。
(三)蔣介石被安排去台灣執行「軍事佔領」,使台灣領土處置懸而未決,固然因為戰後和平條約的約束,然而並不會因此而成為中國之領土。葉公超當時所言:「事實上已經還給我們」與「我們也不能接受」,認知互相矛盾,台灣或許會被中國「當作(deem as)」是其一部份,然而,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允許被「視為(deem to be)」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之ㄧ部份。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 2009/04/27

真正困難還沒到來?

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Richard Bush),是美國歐巴馬政府呼聲很高的東亞助理國務卿人選,卜氏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初,在台北發表對「兩岸問題」看法時﹐特別強調:「兩岸真正困難的問題還沒到來」。卜氏說:「事實上,簽訂這些協議(指ECFA或 CECA )是很容易的事。」到底什麼是「真正困難的問題」?又什麼時候「會到來」?是本文探討的題目。

本土台灣人一直對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弄不清楚,台灣是台灣,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民國是佔領與被佔領的關係,戰前台灣是日本的國土,是參加對抗「同盟國」的國家,美國與中華民國都是同盟國的會員,台灣人曾經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從高雄機場派零式戰鬥機百架,將美國麥克阿瑟當司令的菲律賓克拉克空軍基地,全部消滅,讓麥克阿瑟一生都難以磨滅的恥辱,一生記恨台灣人,只有殺人魔頭蔣介石才會拍其馬屁,用「麥克阿瑟公路」紀念他,羞辱台灣人替他報仇。

「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經過聯邦地院、高院判決後,台灣人終於了解美國國務院的想法,包括:「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沒有被承認的政府」「台灣不是國家」「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野心」「美國軍事政府至今沒有取消」「台灣不屬於中國(ROC or PRC)」。過去,聯邦地院與高院審理的是純「法律」問題,本案並沒有被以「無聊訴訟Groundless suit 」駁回,可見本案是以「正確法律」進行中,至於最高法院,台灣人不曾有機會在最高法院進行訴訟,訴訟團隊將會以「法理訴訟」為訴求,替台灣人做努力,有句台灣諺語說:「要拼才會贏!」。

美國是日本唯一的戰爭「征服者」,是舊金山和約的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因此暫時握有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也就是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日本沒有割讓台灣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只是放棄由主權衍生出來的(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erritory),美國和日本簽有:包含台灣海峽在內的安保條約,是對台灣群島上有保持殘留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的表示,這是正確的法理,也是台灣法理現狀的唯一描述。「林志昇控美」案提醒(remind)美國,美國既然有「權利接受」流亡的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領土的運作,當然也有「義務終止」其在台灣運作的代理任務,交還給本土台灣人的「台灣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也應該光明正大地讓台灣人知道,接受台灣人的合理正義程序之追求。

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正確的說是:「美日安保體系的架構」,卻被誤導成為「一中架構」,錯誤的不可原諒,法理上,台灣領土與中國絲毫沒有牽連,領土處分自然應該按照「國際法」原則,台灣領土自不能例外。
台灣領土在終戰前,並非日本之殖民地,是日本國土之ㄧ部分,依照戰爭法,美日戰爭之征服者才有領土佔領權,這稱為「美國軍事政府USMG」,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形同割讓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當然的台灣接受者(recipient),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就結束運作。兩岸之所以有「糾紛」,肇因兩個中國的內戰,流亡的中國政府在台灣回不去中國,合法的中國政府想消滅流亡的政府,卻把台灣人當成「墊背」,問題是:「台灣人不是兩個中國談判的伴手禮。」實際上,在舊金山和約之前,台灣地位確實未定,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台灣地位早就確定,只是美國政府不方便說清楚而已。

一九七一年七月九日,「美國國家安全檔案」記載著,美國季辛吉國務卿與中國總理周恩來討論「台灣問題」時,周恩來提出六點要求:一、美國政府必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必須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四、美國不可再提倡台灣地位未定論。五、美國不支持台獨。六、美國要嚴加防範日軍勢力在美軍撤出後進入台灣。這些要求,在「林志昇控美案」後,司法判決:「台灣人無國籍,沒有政府。」美國司法判決已經明顯讓第四條「周恩來要求」破產,可見,中國當局有多麼「焦急」,直呼要美國政府「妥善處理」。

檢討美國政府作得到的事項有: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說:海峽兩岸中國人其效忠的對象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法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沒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道理,台灣人與其無渋。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不支持台獨。

美國政府已經做不到的有:一、美國已經宣佈:「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清楚知道台灣主權在哪裡,當然不能夠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在美中三個公報只有使用「得知」中國立場,至於日本,則是使用「理解」及「尊重」中國主張,對於「承認」一事,美國與日本絕口不談。二、美軍確實大半已經撤出台灣,委託流亡的中國政府管轄,卻與日本設立「美日安保條約架構」,雙方同意,「周邊有事」就是「台灣有事」,「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日本有事」就是「美國有事」,日軍勢力保護及於台灣海峽,這是日本仍然有義務和美國共同防衛台灣。(待續)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成員: 2009/04/28

台灣居民如同籠中鳥

曾 輝 光

「 我是隻小小鳥、飛就飛, 叫就叫, 自由逍遙!我不知有憂愁, 我不知有煩惱,自是愛歡笑!」看官, 您聽過這首童謠嗎?我己年逾古稀, 忽然憶起這首歌詞, 順口唱來, 感慨萬千!想起遠隔重洋的台灣, 回憶無憂無慮的童年生活, 撫今追昔, 不禁感嘆 「身為台灣人的悲哀!」。今年三月返台回鄉, 參加台北工專五年制電機科 1959年畢業班, 50週年的同學會, 找機會﹕拜會親友, 會敘故舊, 四處探望;看電視節目的廣播, 聽計程司機的怨嘆!遊華西街品嚐「古早味的台菜」、到大稻程(延平北路)吃路邊攤的「風味小吃」体會台北人的生活。處處感觸到本地人的無力感、無奈、和無望!有如被關在鳥籠中的小鳥!

是「什麼」形成關住台灣人的「無形鳥籠」?大大小小的因素, 不盛枚舉,僅提主要的兩大項:一是、非法統治台灣的「流亡政府」, 二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為什麼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至今「『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人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 」 (引述美國聯邦高等法院辯論庭法官的話) 。讓我們詳細探討,到底誰是罪魁禍首?

太平洋戰爭, 美國 B29 轟炸機不分晝夜空襲台灣, 用「燒夷彈」火燒東京都, 最後在長崎和廣島投下原子彈, 才 打敗日本, 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 結束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後, 日本 與同盟國(四十八個國家)於1951年9月8日簽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自 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依此條約, 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的所有權利(right)、頭銜(title)與要求(claim)。次年8月5日, 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台北條約》生效。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及北京共產黨政府, 痛恨未能因此和約取得【台灣主權】。日本政府沒有割讓【台灣主權】給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或北京共產黨政府, 同樣也沒有割讓 【台灣主權】給台灣人民!因此台灣人失去了「日本國籍」! 雖然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依《台北條約》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但是卻違背了母法《舊金山和約》, 所以無效, 因此未被國際承認。所以法理上, 台灣居民 60 多年來, 確實如美國法院的判決明白指出是沒有國籍。流亡在台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 沒有資格成為聯合國會員, 台灣人所持的「中華民國」護照也不被承認, 不能通行於國際間。

台灣何去何從, 台灣的前途: 獨立建國或與中國統一或其他選項, 應由台灣居民舉行公投決定。但是中國政府文攻武嚇, 無理反對,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支持, 美國行政部門用「台灣關係法」來牽制!那麼台灣的「法理主權」何在?台灣居民為何要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引述美國高等法院辯論庭法官的話) 。二次世界大戰,聯軍戰勝日本, 終戰後, 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下令蔣介石派員來台接收日本投降, 美國軍艦運送國民黨軍隊佔領台灣。後來爆發「二二八事件」, 台灣人被屠殺, 美國袖手旁觀, 又放縱「 中華民國政府」流亡台灣進行長達三十多年的戒嚴壓制, 實行殖民統治, 踐踏台灣人的「人權」, 造成「高級外省人」統治階級壓榨台灣本地人的政局。台灣人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 」。這個結果,美國政府可以不負責任嗎?日本投降後自身難保, 顧不了台灣人的死活, 但日本戰後重建, 君主立憲, 已成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務理事國, 面對受難的「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怎能無動於衷, 良心何在?

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 美國聯邦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判決可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林志昇決定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上訴。林志昇將上訴到底, 且有信心打贏官司。台灣終於站上美國最高法院, 這是台灣人民爭人權, 要尊嚴, 要自由 ,難得的好機會!台灣居民要打開鳥籠, 飛上天空自由逍遙, 這是千載難逢的機會!

美洲台灣日報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南加論壇

Tuesday, April 21, 2009

Taiwan’s status has yet to be determined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9/04/21/2003441654
By Chen Yi-shen 陳儀深

Tuesday, Apr 21, 2009, Page 8
During the recent 30th anniversary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pro-independence political commentators raised some important questions and opinions. However, at a reenactment of the signing of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or the Treaty of Taipei at the Taipei Guest House in 1952, Academia Historica President Lin Man-houng (林滿紅) said the Treaty of Taipei could be used to benefit Taiwan and as a basis to establish tha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in’s comments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traditional stance is that she admits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Penghu remained undetermined a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and that a new era began in 1952 when the ROC gain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Her comments strongly imply that the ROC on Taiwan is independent. There are, however, several things her comments cannot explain. The first is that the background to the Treaty of Taipei was that no Chinese representative had been invited to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alks and that the US after the Korean War purposely avoided clearly stating to whom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ed, so that the Treaty of Taipei could only be based on, but not surpass,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econdly, a question-and-answer session between Japanese legislators and foreign ministry officials in 1951 agreed that Japan was basing bilateral relations on the fact that the ROC government was the de facto ruler of Taiwan and Penghu and that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Allied Powers.

Lastly, when China and Japan established diplomatic relations in 1972, the Treaty of Taipei lost its significance.

We should realize that until the ROC was forced out of the UN in 1971, it relied on US support to be able to represent China at the UN. The US then severed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ROC, annulled treaties and withdrew armed forces from Taiwan in 1978. Since 1979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have been regulated by the TRA, the only document that is still crucial today.

If this were not the case, why wouldn’t we emphasize the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of 1954, which gave much more power to the ROC? The major goal of the TRA is to maintain Taiwan’s security and keep it free of threats from China. This is why the TRA states that US policy should “consider any effort to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aiwan by other than peaceful means, including by boycotts or embargoes, a threat to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and of grave concern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addition, the TRA was promulgated at the height of the Martial Law era and this is why it states that it is the US’ goal to uphold and improve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aiwanese. Times have already changed and mainstream official opinion in the US is that China’s rise has created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common interes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We should also remember that “moves toward Taiwanese independence” were not an issue back in 1979 and that such moves were later gradually viewed by the US as a threat to peace and security.

In conclusion, while the TRA cannot be expanded on to serve as evidence of Taiwan’s independence, it does stipulate that Taiwan’s future must be decided via peaceful means, which in reality is an extension of the idea that Taiwan should receive protection as its status is yet to be determined, the basi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Chen Yi-shen is chairman of the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金馬併吞台澎」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21/today-f2.htm
2009-4-21

馬政府的「國史館」館長林滿紅,搞修正主義,「發現」依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上溯一九一一年的「中華民國」已取得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因此,「中華民國」的「領土」從「原有的金馬」擴及台澎。

如此論述,致命傷在牽強附會,錯誤解讀和約的原意。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明文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澎主權,而未提接受國, 原因是盟國對主權轉移對象無共識,此事在美國外交文件歷歷可考。

受美國壓力,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關於領土條款,國民黨政府的草案照抄舊金山和約,日本以「現在式」語氣宣布「放棄」台澎主權,但日本不同意,定稿是用「完成式」表述:承認依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

台北和約以舊金山和約為本,日本既已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主權,到議定台北和約時已無權利,豈能「轉移」給「中華民國」?以「國籍」改變及條約「適用範圍」的換文有「領土」一詞,來論證主權轉移,不但牴觸舊金山和約原意,並違越約文 「為本約之目的」的限制詞,對文字擴大解釋。台灣人民國籍,遠在簽訂和約之前已被改變,並非簽訂和約之結果。

這項立論更像利用金馬「固有領土」聯結中國,回復「一個中國、兩岸分治」、中華民國「治權僅及金馬台澎,主權包括中國大陸」等概念,以符合「終極統一」及台灣問題可由國共協商解決的主張。它暴露外來政權無視台灣人民的傲慢心態:當年合法「領土」只有金、馬的中華民「國」,可以強行併吞台澎主權。

本土派「主權在民」的論述,以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為基礎,台灣人民透過民主化,建立一個新的獨立國家;「主權在民」之論比林滿紅對一九五二年和約的曲解,更符合舊金山和約的原意,和聯合國憲章及人權、政治權利宣言的原則。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Thursday, February 26, 2009

A letter to Hillary Rodham Clinton

By Cheng Chung-mo 城仲模
Thursday, Feb 26, 2009, Page 8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9/02/26/2003437079

On Feb. 5, I attended the oral arguments in the case of Roger C. S. Li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Washington. Later that afternoon I held a press conference at the National Press Club, where I declared “Taiwan belongs to the Taiwanese people” and “Taiwanese people need truth and honesty.”

The present court action is an indication that the Taiwanese are anxious to obtain liberty,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rule-by-law, and to take charge of their own affairs. Here in 2009, 64 years after the end of fighting in World War II, the Taiwanese have finally been able to bring their grievances to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and to allow the American people and the world community to understand the inequalities they have suffered, including the status of being “stateless” (as specified in the ruling of the District Court on March 18 last year).

Japan was defeated in 1945, and the US allowed the troops from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 which later deteriorated into a government-in-exile — to undertake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The newest research on Taiwan’s legal status has found that today Taiwan is still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S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hence that the US still has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ver Taiwan. The Taiwanese must recognize these facts and then step forward and speak up.

It is my belief that all Taiwanese are willing to accept the following premises:

One, Taiwan’s sovereignty should belong to the Taiwanese body politic.

Two, after World War II, the document that determined the disposition of Taiwan was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 of 1952.

Three, the SFPT contains the complete specifications for the disposition of Taiwan.

Four, all military attacks against Taiwan in the World War II period were conducted by US military forces, hence the US is the “conqueror,” and in the specifications of the treaty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Five, according to the directions of General Douglas MacArthur’s General Order No. 1 of Sept. 2, 1945, the military troops of Chiang Kai-shek (蔣介石) came to Taiwan to undertake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as agent for the US, and later went into exile on Taiwan in December 1949.

Six, the ROC was exterminated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in 1949 and lost its legal status of representing the Chinese people. Moreover, the PRC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Pacific War against Japan, and was ineligible to sign the SFPT.

Seven,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ROC Constitution, Taiwan is not included in the national territory of the ROC.

Eight, the Taiwanese should fully support the US’ “one China” policy,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Nine, with consideration of all relevant US court decisions and other relevant precedents in dealing with conquered territory, it can be completely ascertained tha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S Military Government over Taiwan has not yet ended.

Ten, the Taiwanese hope that the current lawsuit can rescue them from their status as stateless orphans.

With your graceful manner, open heart, careful thought and lengthy experience in legal matters, I believe that you have the skill to weigh all necessary considerations, and to arrive at a solution to the Taiwan question that will bring a lasting peace to the western Pacific. In this way, the 21st century will certainly mark a new era in fulfilling the aspirations of the Taiwanese people, and see the US again take leadership in promoting human rights and liberty. This indeed will be a wonderful legacy for your term of office as US secretary of state.


Cheng Chung-mo is a former Supreme Court justice and minister of justice.

Tuesday, February 24, 2009

致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的公開信

城仲模 

方剛上任的美國總統歐巴馬,高舉效法林肯總統「解放黑奴」、主張「人權至上」,強調理想的永續力量以及民主、自由、機會和永不讓步的希望。聽起來,令人動容。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就職伊始,即刻規劃亞洲日、韓、印尼及中國之行,循著新政府的響亮理念,宣稱「向友人及對手伸出雙手,強化與舊盟邦的關係,但亦將結交新夥伴」,「外交要以協商取代對抗;並以巧實力(smart power)做為未來美國對外政策的引導力量」。這些,都是令人無比興奮的了不起之宣示。

二月五日本人在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為「Roger C.S.Lin(林志昇),et al. v. USA , No.08-5078」案出庭,並於當天下午在國家傳媒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發表「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及「台灣人需求真實及誠實」兩篇聲明;吸引了國際媒體的極大注意,包括AP(美聯社)、Washington Post(華盛頓郵報)及Boston Progressive Examiner(觀察家報-美國政府新人事消息的重要窗口)都來全程採訪。本人已將訴訟相關資料、文獻等,詳盡地寄送美國國務院等機關,資作參考。開庭前,本人與被告美國政府律師Melissa Patterson有短暫寒喧;至於原告律師Charles H.Camp 及Peter Hansen更不在話下。

本人聲明的重點,誌之如下:

一、 「我是台灣人,對於台灣,我有永遠摯愛與感恩的故鄉情;任何情勢之下,台灣都是我心繫不可割捨的祖國」;「數十年來,不問身處何種境遇,都是以認同台灣、崇尚公義與為民解困,為最高人生指標」;「台灣務求在時潮的大變遷中奮力崛起,並融入國際社會的新秩序之中,成為一個有自主、尊嚴的國度,以承擔世界性及區域性應負起的責任。本控訴案「是台灣人追求自由、民主、人權和法治的具體表現,是台灣自己想做自己的主宰的即時行動;希望讓懷抱台灣的台灣人一起來分享這項莊嚴的歷史見證。」「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六十四年,台灣人終於能夠以台灣人權問題站在美國聯邦上訴(高等)法院;讓台灣人有機會,也讓全世界以及高度成熟有自由、民主、人權施展法治的美國,了解台灣人所遭受無國籍人民(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文所稱)的苦衷。」

二、「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美國允許來自中國的武裝部隊及其後的流亡政府繼續佔領;一個嶄新的研究發現:台灣的國際地位依舊是在戰後USMG體制下殘喘苟延,最終國際地位的確定尚需美國最後斟酌,對於此一事實真相及其法理邏輯,台灣人必須站出來說話;台灣終究是台灣人的家園。台灣人理性尋求以司法上力爭的英勇途徑,取代恐怖暴力破壞的激烈抗爭的手段,讓美國的司法成為牽引台灣人實現美麗夢想的捷徑。」「台灣的問題性確實非同小可;但若撇開義和團式的失智抵禦,而從國際法律關係以論,台灣就只有一途──找美國說個清楚。在地球村裡,ROC早被國際組織除名;事實上,台灣早已成為居住在此地的台灣人的台灣。可是,她是誰?在國際社會被認同的DNA是什麼內容?她的真實芳名?生活在此處的台灣人都很愛她,也稱呼她為大地母親,只是還不知如何使她名符其實。」

三、「相信台灣全體人民會願意遵奉: (一)台灣主權歸屬最終當屬全體台灣人民,(二)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舊金山和平條約」,(三)該條約對戰後台灣國際地位已有完整的規範,(四)美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台灣的行動,是戰爭法上的「征服者」或條約所稱的「主要佔領權國」,(五)一九四五年蔣介石接受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帶領軍隊暫時代替美軍佔領管理台灣,一九四九年卻變成流亡在台灣的「政府」,(六)ROC已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PRC消滅,喪失了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PRC未曾對日作戰,亦無資格參與SFPT和約簽署,(七)ROC憲法沒包括台灣領土在內,當然,更與PRC毫無牽扯,(八)美國的「一中政策」(中國沒有二個)「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台灣人沒有理由不給支持,(九)從國際戰爭法、美國憲法有關歷史上因戰爭而贏得領土之相關判決等以觀,美軍至今未曾有過任何一件文獻明指USMG對台灣的管轄權已終止,(十)台灣人祈求這場司法訴訟,解放台灣人仍陷無國籍人民之苦。」

四、戰後,台灣人被中國政府竄改國籍,被佔領軍無情屠殺,財產被肆意剝奪,被強迫服兵役。日本在對美太平洋戰爭敗北,其因降伏所將遭受的凌辱與苛待,俄頃間,轉換成由台灣人來承受中國那一而再的重大浩劫與昏天黑地命運的災難,因戰勝而成為征服者的美國,可不能逃避法律與歷史的責任──在台灣的流亡政府怎麼來,美國就有義務將其帶走!」

五、「一個國家的成就越大,國力越強,則其行誼處世就應更為光明磊落,符合公平正義,若不把事實攤在陽光下,凡事拖拉推諉卻明顯犧牲他國或他人權益,則任何人就無法也無心去讚揚分享其成就。今日,台灣真正的對口只有美國;台灣人需要關於台灣國際地位的事實真相,台灣人已很認真地應用各種可能途徑──尤其是美國最信賴的法律正當程序之手段在尋覓它,台灣人很需要美國在評估國家利益後,尚知其開國元勳所追求公道義理,掏心真誠相待!」 

今日的中國,已非百餘年前積弱不振的義和團式作為的國勢,按理一齊來遵守及尊重國際規約才是最為有利。本案在華府美國聯邦高院法庭上的論辯,已可清楚地觀察出本人上述重要法理觀點的客觀持論,可能得到在法律面的積極回應。因此,若能以妳雍容態度、開闊心胸、細緻思維及精熟法理的經驗歸納,深信必能在衡酌國家本身利益、國際法律秩序及全球和平協力的鐘響裡,使出勇毅魄力並加「巧實力」的適切運作,為台美間無端懸置六十餘年的重大疑案,在妳手裡做個毫不含混的乾淨處理與解決。果真如此,二十一世紀伊始的美國歷史上及台灣建國史上必將載入這事關人權、自由的重大事件,係由妳揮灑擘劃以臻完滿成功的輝煌篇章!

(作者為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

Monday, February 23, 2009

【法理建國論團体】的嚴正聲明

受打壓的無出頭天的投稿
—網友來信

赴美出庭聲援林志昇控美案的前司法院副院長、台灣李登輝之友會理事長城仲模昨天返抵台灣,接受專訪時強調,這是台灣人首次透過司法途徑,尋求釐清台灣主權定位的重要訴訟。若勝訴,等於證實台灣在事實上、法理上,從來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應負起戰後第一佔領國責任,協助台灣內部自發的平民政府建國,避免中國侵吞台灣。

城仲模表示,五日開庭擠滿了人,美國高院也相當訝異此一民事案件,又牽涉到複雜的台美關係史,竟引起廣大注意,還有十幾家國內外媒體蒞庭大篇幅報導。歐巴瑪總統剛上任,此案攸關台美後續發展。

他說,代表美國國務院的被告辯方律師、哈佛畢業的patterson女士始終強調這是{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美國不應干涉。

但當法官詢問Patterson:「美國政府是否曾以任何正式公文宣佈條約失效、美軍應撤離台灣?」 Patterson答不出來,法官反明確指出:「這表示美國仍是台灣佔領權國,應負起相關責任與義務,難道美國政府對台灣問題的處理態度是 [walk away](拍拍屁股轉身離去)?」

他直指法官在法庭的言論對原告有利。城仲模並說,台灣人具名狀告美國的創舉,令美國人刮目相看,包括他所接觸的美國高院、州議員、聯邦眾議員和學者,都稱讚台灣人很厲害,懂得循正常合法程序,到庭上以法論理。他們說,美國人最不喜歡搞﹝義和團﹞的政治胡扯方式解決問題,法律是美國人最敬重、信仰的價值。

城仲模拿出護照上二○○二年及這次出入美國的簽證、美國海關註明台灣人國籍皆是“TWN”而非﹝ROC﹞;再者,一九七九年美國與中共建交,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屬「國內法」,皆顯示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若台灣要以﹝ROC﹞加入聯合國,根本不可能達成。城仲模另指,一九五○年周恩來派人到聯合國要求安理會把台灣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亦遭駁回。

台灣內部有人暗諷林志昇打這場官司,是為出名募款斂財,有台獨人士更恐慌此舉是要把台灣變成美國的一州,城仲模駁斥荒謬!他說,林志昇在美登報、請律師訴訟所有費用都花自己的錢,沒有絲毫向外募款。他更強調,按照『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鐵則,台灣沒有被美國“併吞”的疑慮,也沒有被美國“出賣”給中國的可能。

城仲模重申,打這場官司的目的,是要取得『台灣主權從來與中國無關』、『台灣不是中國一部份』的法理基礎,並證實﹝中華民國﹞早該是不存在的『流亡政府』,何況蔣介石接管台灣時,身分非總統而是一介平民。他們最終希望美國對台負起責任,依循過去對琉球、菲律賓、伊拉克等國的處理模式,扶助當地人成立平民政府,完成建國。

至於城仲模在﹝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公職三十七年,卻在退休三年後積極奔走論證﹝中華民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是否有自相矛盾問題?他表示,這是任何一個歷史過程都會發生的事,「我希望與有心鑽研國際法的台灣人士一起努力,告訴台灣人及全世界,什麼才是台灣的真相!」
林志昇控美案的論述,根基於清廷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二次戰後日本投降,與戰勝國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本僅宣佈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right)、頭銜(title)與要求(claim),並不包含主權(sovereignty)。主要戰勝國美國是台灣第一佔領權國,當時麥帥委託自中國流亡來台的蔣介石軍團暫時接管,未料爆發韓戰等,國際局勢丕變,美國未進一步處理台灣主權問題。因此,台灣還是美國佔領地,依美國憲法,美國應保護海外領土與人民,卻未負起責任,導致台灣人至今仍處於無國籍的窘境,面臨被中國侵吞的危機,美國政府的怠惰涉及觸犯美國憲法、違反人權。

辰光註解:
稱呼林何論述為「美屬論」是極大誤導,也是上 ﹝共匪及藍匪﹞ 統戰的圈套。主張加入「美國51州者」才是「美屬論」者。打官司終局是還我主權,公投建國, 因此正名是【法理建國論】, 或【法理建國論團体】。

唯有此一團体嚴正指明「﹝中華民國﹞及﹝中國國民党﹞是非法, 應遷出台灣回金馬」。並要求美國支持《台灣平民政府的成立取代非法台灣當局》。

盼大家告知大家!

環球漫話社 陳辰光 2009-02-11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