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25, 2009

美軍登陸台灣的法源

On Aug. 18, 2009, US State Dept. spokesman Philip Crowley announced that: “I don't believe that we felt it was necessary to inform China in advance. Obviously, this is a serious humanitarian situation that Taiwan is facing. We've provided this kind of support in the past and are happy to be able to do it this time as well.”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Philip Crowley宣佈:「台灣正面對嚴重災害,美國樂於協助,美國不認為有必要事先告知中國」,這是一個重要指標,美軍活生生正在上演「登陸台灣的劇情」,任何人都無法「反駁的事實」,莫拉克颱風將美軍吹上台灣領土,讓「SFPT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實際體悟其「所託非人」,「台灣關係法TRA」是美國政府,對本質為「台灣佔領之代理人一一台灣當局」的「政策」,並不是雙邊條約,美國不必受法律上之權力及義務所約束,美國也不因為片面制定「台灣關係法TRA」,而對People on Taiwan有「可享」之權利或「應盡」之義務。

如果美國依照「台灣關係法TRA」,事實上無義務「防衛」台灣領土,也無義務來台救災,「台灣關係法TRA」所救到的是本質為「中國人的殖民台灣政權之People on Taiwan」而已,真正能救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美國軍事政府(USMG)依照第四b條,有處分台灣領土內之日本國民「財產Property」之「權利」,另外,美國依照該約第二十三a條,為日本台灣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le occupying power」有「佔領權利」,當然也有「佔領義務」,因此,依「國際法」,美國有「義務」保護台灣佔領地人民之「生命及財產」,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美國是有義務「保衛」台灣領土,當然包含「救災」。

美軍此次登台救災所依據的法源為「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絕非「台灣關係法TRA」,既然美軍是為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架構內之「佔領義務」,應該對應窗口是由美國軍事政府(USMG)所設立的「台灣平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或是「移轉」後之「台灣政府」。

本次救災行動根本與「中國因素」無涉,美國竟然向「心中無本土台灣人民」的「中國人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來救助台灣,完全是符合台灣諺語:「請鬼抓藥帖」,美國這次行動是被莫拉克颱風,所逼迫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架構內之「佔領義務」,馬政府「不得不屈從」,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原來只是美國所委託以執行「台灣佔領」之代理而已。「林志昇等控美案」確實發揮「提醒」效果,美國口頭雖然不明講,行動上倒是「依法辦理」。

美國政府已經知道本土台灣人,正在追究「台灣地位真相」,向以「模糊策略」的美國政府已經無法繼續「玩弄」台灣地位,因此,「台灣平民政府」呼籲並致電美國國務院:

一、 感謝美國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架構內之「佔領義務」,來台救災。
二、 台灣地位正常化有助於國際社會之和平及穩定,是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及「正當性」。
三、 馬英九不只應該下臺(Stand down),連中國人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也應該要離開台灣。
四、 台灣地位正常化後,有助於維護美國在西太平洋之利益。
五、 縱然已經有代理佔領單位,仍然應該設立「台灣平民政府」。
六、 中國政權有史以來,從來沒有真正在法理上擁有Formosa之主權。
七、 從今爾後,請勿將台灣與中國相提並論。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 200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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