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14, 2011

美國國防部最高機密文​件解密

最高機密文件清楚說明,有關戰後【台灣平民政府】的重新組織是美國的責任,所以,最後決定台灣的權利亦在美國(文件編號SFE 104 附錄B第四項)。

美國國防部最高機密文件解密( 重新修定 )

前言
 
美國國家檔案與文件管理局US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最近解除一批極機密文件,其中有美國國防部的一批文件,從一九四五年三月到一九四六年三月之間的最高機密文件,其中有一部份標題為「台灣主權」。
 
美國與伊拉克戰後,最受國際間批評的是「沒有一個很完整的佔領與重建計畫」,也沒有充分與當地人民溝通,造成雖然美國已經協助當地成立平民政府,可是社會依然動盪不安;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一九四五年的台灣,從最高機密文件中,令人不禁嘆息,美日太平洋戰後對於台灣的佔領與重建事務,美國根本就缺乏完整的計畫,更遑論接受委託代理美國在台灣地區佔領事宜的蔣介石集團,而與台灣人民的溝通更是付之闕如。
 
軍事佔領的探討
 
一九四五年七月三十日的最高機密文件,編號SFE104報告,有代表性的美軍海軍戰爭協調會SATA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原文共有十頁。
 
這份機密報告,撰寫於美國投擲原子彈的一周前的官方文件,只是很淺顯的討論日本全面投降後,美國要不要在台灣建立軍事政府或者讓中國直接在台灣建立軍事政府的兩者優劣比較。
按照國際佔領法規定,「軍事政府」是處理和監督佔領地區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事宜,直到佔領結束為止,對於何時結束佔領,一般有兩種不同情況。
 
以日本本國四島而言,因為沒有渋及領土割讓,所以戰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就是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可以立刻「回復主權」,換言之,日本本國在被佔領期間,其領土主權是被主要佔領權所「握有」,並非「擁有」日本領土主權,因此,所謂日本回復主權的意思,是主要佔領權把主權移交給當地合法的「平民政府」。
 
對台灣、澎湖地區是有個別的投降典禮,所以在佔領事務上是與日本本國分開的,因為台灣、澎湖是牽渋到「領土割讓」的問題,所以佔領結束之判斷依據,是戰後和平條約生效後,「握有」主要佔領權的國家是否移交過戶主權給台灣、澎湖合法的「平民政府」。令台灣人頭痛的問題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把台灣割讓出去,卻沒有指定收受國,在這種情形下,台灣會暫時留在主要佔領權國管轄下,直到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之政府性質的方案取代為止。
 
舊金山和平條約裡美國是被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這也是完全呼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之意旨,即美國是整個太平洋戰區的The occupying power 蔣介石集團被指派到台灣地區實施佔領任務蔣氏所代表的只是「次要佔領權」而已。
 
成立台灣平民政府是美國責任:
 
最高機密文件清楚說明,有關戰後【台灣平民政府】的重新組織是美國的責任,所以,最後決定台灣的權利亦在美國(文件編號SFE 104 附錄B第四項)。
 
本分機密文件也提到開羅宣言,因為當時戰爭尚未結束,因此,沒有分析該宣言性質只是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退一萬步說,如果中華民國要在戰後要求和平條約履行宣言的「政治主張」,其先決條件是中華民國必須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換句話說,當開羅宣言和波次坦宣言公佈之時,中華民國不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都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這種「法律地位」必須維持不變,直到和平條約草擬、簽署並且生效,中華民國才能有合法理的「期待」,在國際社會同意之下,把台、澎之領土主權交給中華民國,問題是和平條約草擬前,中華民國已經被其他集團所消滅,而成為國際法中的「流亡政府」。
 
文件的附錄A第四點也提到,如果台灣領土主權移轉之時(在國際法上,是依據和平條約之明確條文當依據),台灣、澎湖的平民政府功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將會一起被移轉,可是假若台灣地區有大規模暴動,此移轉時間表必定會被延後,或只能一部份一部份的移轉。
 
中華民國無能力佔領台灣:
 
文件附錄B第二項透露美國對中國的懷疑,認為中華民國是否真有佔領台灣、澎湖的能力?因為中國軍隊很弱同時也不可靠,其效率也差,在台灣如何能建立有效力的軍事政府來負責台灣佔領事宜?實際上,當時美國應該是完全有能力做好直接佔領台灣任務。
 
文件第三項也指出,中國如果能處理好相關問題的情況之下,或者台灣、澎湖之主權正式移轉給中國時,那麼,作為主要佔領權的美國軍事政府就應告一段落而退出。至於中華民國佔領台灣,要如何面對台、澎境內之一些革命團體,又是一個變數,中國若不能有效管理台灣澎湖,其不穩定之情況亦可能影響整個亞洲地區,因此,中國也應該依據聯合國憲章,滿足台灣人民對政治方面的渴望。
 
文件第四項表示,在美國軍事佔領直接管轄台灣期間,應該給予中國政府人員充分參與的機會。
 
文件第六項特別提到,台灣人民與台灣居民,在日屬台灣之法律規章中,所擁有的權利和利益,要被全部維持,到台灣澎湖主權移轉給中國以後,才能給予更改;在軍事政府佔領期間,對於日屬台澎會產生長遠影響之政策,必須盡量避免。換言之,在台澎之主權移轉之前,維持原來之法律體系,保障台澎人民之權利應該被優先考量。
 
最高機密文件的分析:
 
這份美國國防部最高機密文件,雖然是終戰前的一周撰寫,可是總體上可以發現過去沒有被發現的三項事實:
 
第一、 雖然有開羅宣言之存在,但是台灣領土之主權,必須在正式和平條約裡給予明確過戶才算是 「主權移轉」。
 
第二、 接受日軍投降以後,只是台灣澎湖地區之軍事佔領開始,又依據國際法「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當年「臺灣光復節」絕非事實。
 
第三、 美國原來對委託中國佔領台灣之能力不看好,也積極研究美國直接佔領台灣的可能性,但後來基於「台澎地區人民大多是華裔血統」,認為華人理應會善待華人,所以,後來杜魯門總統與中國外交部協商,同意由中國負責台澎地區的佔領,美國最終沒有料到,中國共產黨將蔣介石集團變成流亡到佔領地的流亡政府,後來韓戰爆發,國際間不同意把台澎之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作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未能監督「次要佔領權」國的中國,在台澎的「交戰國佔領」所作所為,是造成今日台灣的「國家認同混亂」的主要原因,在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佔領沒有正式結束以前,依據戰爭慣例法,該地區的「國防事宜」應該由主要佔領權國負責,被佔領地區的人民,所持之身分證或旅遊證件也應該由主要佔領權國所核發,由這些理由可以充分了解,國際間不願意承認「次要佔領權」國和「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是理所當然,並不是中共打壓,到底台灣與中國是毫無瓜葛。

 
作者: 林 志 昇‧何 瑞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