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31, 2010

解決國際地位未定領土問題

紅柿専欄: No.2]  Andy Chang (2010/10/31)

1945年日本戰敗、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之後、台澎的國際地位变成未定、台灣人民也從此失去國籍。1951年9月8日、48個國家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1952年4月28日生效。美國是該條約所明記的主要佔領國、但是美國自從簽定SFPT之後未能妥善處理該條約中的第二條:「領域」裡面所記載的地位問題。

第二條:「領域」裡面所記載的地域、就是日本放棄主權而变成國際地位未定的「未處理地域」、主要的部分有;
(1) SFPT第二條(b);被中華民國所霸佔的台灣澎湖。
(2) SFPT第二條(c);日本被蘇聯(現在的俄羅斯)所佔領的北方領土、包括南樺太(Sahalin)與千島列島、和北海道的四島。
(3) SFPT第二條(f);南沙群島(Spratly Islaands、日本佔領時期稱為新南群島)和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等。

因為簽訂SFPT之後美國沒有妥善處理日本放棄主權地區的主權問題、導致中國乘虛無理主張South China Sea (南支那海)的南沙、西沙、和東沙群島的主權;中華民國違法佔據台灣澎湖;和俄羅斯佔據日本的北方領土而不肯歸還。

中國甚至於蠻橫主張South China Sea的大陸棚海域延伸地域的海中、海底、和地下資源的權利。馬來西亞和越南共同向連合國的大陸棚範圍委員會(CLCS: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提出抗議。日本也向CLCS提出抗議中國擅自在日本領土尖閣諸島附近的鑽採油氣行為。

台灣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統治65年還不能獨立建國;甚至於有很多台灣人知識分子畏於中國人淫威之下說、台灣是民主「國家」、並主張使用「台灣」名義就可以加入連合國。台灣國不存在、連合國怎麼能允許台灣加入呢?台灣要加入連合國就先要建立台灣國。這是很明顯的道理。「以台灣名義加入連合國」是自欺欺人。

我認為當年簽署SFPT時、只要求日本放棄第2條(a)至(f)等地區的主權;却忽略了處理這些地區的主權歸屬。所以才被懷有征服世界野心的中國乘虛擅作主張這些地區的主權屬於中國。

依照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土地領域的主權不能由一國擅作主張就可歸為己有。所以、SFPT沒有處理好的主權不明地區、當然要由美國為首的48國簽署SFPT的諸國、負起全部責任妥善處理。

以下幾點是我的提議。希望各位讀者儘快討論:
(1) SFPT尚未解決的領土主權、必須由SFPT簽署各國、和上述地域的關連人民與國家共同商量、以和平方式解決。絕對不能够讓中國以武力或經濟、政治壓力霸佔。
(2) 連合國必須組織「解決SFPT後主權未定地域委員會」、以和平方式觧決主權不明地區的歸屬。委員會的國家是簽署SFPT的48國、再加各地域的關連國家。如此中國的無理主張才能在多數表決的民主方式下失效。
(3) SFPT第22條規定:「條約生效後、如有任何不能解決的紛爭時、紛爭的任何一方、得以付託給國際司法裁判做決定」。所以連合國絕對要接受而設置委員會。
(4) 關連地域國家的人民、必須儘快組織「SFPT後主權未決地域和平解決組織」。這個組織是由各國民間組成之連盟。只有多數國家的民間連盟才有力量推動各國政府向連合國提案。
(5) 台灣人至今沒有建國而且目的是要消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以必須由具有代表性的台灣人民組織(例如台灣民政府)推出代表参加連合國的委員會。

幾十年來台灣人一直喊獨立建國但都沒有成就。當然理由很多、困難度也很高。但是我們要知道、領土問題有台灣、也有日本、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等受到中國的無理要求。我們不要單獨解決領土問題。幾十個國家連合起來共同解決主權歸屬未明的領土問題。如此才能達到世界和平。這是簽署SFPT各国的責任、也是連合國的任務。

那麼、我們該怎麼辦?

首先、我建議讀者提供意見來公開討論。大家來研究、如何組織一個台灣的民間委員会。現在的台灣有許多民間團體和知識分子。我相信各團體的主張和組織民間委員會並不衝突。結合這些團體才能與其他國家的團體連繫。

其次、我們要與其他國的民間人士密切連絡。取得民間的共鳴後要求政府向連合國提案。

第三、當連合國的委員会成立之後、我們要馬上向全世界的媒體發表文章、表明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決心。同時台灣民間也要推動消滅流亡政府的行動。

Friday, October 29, 2010

馬英九企圖背叛台灣證據 Ma’s Dual faces

美國政府已經正式通知「代理台灣佔領者」流亡中國政權(台灣當局):「跟據國際法和戰爭法,本土台灣人成立『台灣民政府』,七月四日在華盛頓D.C.設置辦公室,九月八日舉行慶祝酒會,美國征服者行政單位派員參加該酒會。」

最近,馬英九改變蔣介石反共政策,「中華民國」成為親共產黨政權,顯示美國已經不需要這個「代理佔領單位」,中華台北政權開始展露為能茍延殘存心態,本土台灣人顯示絲毫不被動搖的自治建國決心,馬英九為實踐其父馬鶴齡遺志:「化獨漸統」心願,練就「變臉特技隱藏心機」騙國際人士工夫分析如下:

1. 面對美國之虛偽嘴臉 (Face toward the United States)

兩位美聯社記者,Brian Carovillano以及Peter Enav在2010年10月19日,專訪馬英九後發表「美聯社訪談報導(AP Interview)」:
Taiwan's Ma moves ahead with China(台灣的馬英九偕同中國一起行進)


A. Taiwanese President Ma Ying-Jeou said Tuesday he is open to a political dialogue with China once remaining economic issues are resolved, though he gave no timetable for when those discussions might start.

「台灣的總統(?其實是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周二稱:「一旦剩餘的經貿議題獲得解決,樂意與中國進行政治對話。」然而,並無提出何時可能會展開會談時間表。


B. In between the poles of union and separation, Ma said his government is prepared to discuss political agreements, including security issues, as soon as the priority economic issues are dealt with. He suggested that those political talks could start as early as a second four-year term if he wins re-election in 2012.

在合併或分離的兩極之間,馬英九稱其政府(流亡政權)在優先經貿議題處理後, 會準備討論包括安全問題在內的政治協議。認為如果在2012年勝選連任,可望在第二個四年任期儘早起動那些政治會談。


以上談話,對美方政府而言,真是晴天霹靂,不知所措,推論:「兩個以英語為母語之美聯社記者,對馬英九以英語所表達之訪談內容,不可能『同時』誤解,也無必要串通栽贓,報導應無失真之虞。」事實上,以上敘述對一向持「化獨漸統」立場之中國殖民政權,是最自然不過的肺腑之言,馬英九「企圖賣台」終於露餡。


馬政府所屬新聞局於次日10月20日,緊急訓令紐約新聞處向美聯社紐約總社展開交涉,希望美聯社台北分社能更正訪談內容,美聯社紐約總社初步回應:「將深入了解」,但是,隨即遭台北分社強硬表示:「報導無誤」,鬧了一場國際笑話。流亡政府如此在意美聯社記者訪談報導內容,絕非是小題大作或是庸人自擾, 主要原因是觸犯美國當初「委任佔領台灣之理由」,足以讓「中華民國」致命,這是「天條」,理由如下:


a. 在代理法架構內,委託方(principal)可因代理方(agent)已經完成,或已經放棄所託付任務,或已經逾越所託付權限等理由,隨時(at any time)終止代理關係。因此,當本質為自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起,因「堅決反共」而得以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或民政府」,繼續執行日本台灣佔領之「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y on Taiwan)」,已經因美國調整政策及臺灣當局放棄反共」,完成其對日本台灣領土佔領(occupation)及治理(administration)兩大任務,逾此權限則是違反代理法,委託方可以會收回代理權。


b. 一方面,中國流亡政府是以中國國民黨立場去和中國共產黨進行有關中國國共統一之政治協商。然而,另一方面,在萬國公法拘束下,美國是不得允許「中國佔領政權」代表本土台灣人,逕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任何有關日本台灣地位政治協商。馬英九有可能是因「大意失言」或「得意忘形」,沒有獲得美國許可,透露其意圖(contemplate)與中國方面討論「政治協議」。可以理解馬英九政府緊急要求美聯社更改訪談內容,以免觸犯逾越代理權限之大忌。


c. 美國於2010年9月8日,藉慶祝台灣民政府駐華府辦事處成立,舉辦酒會場,是依照依戰爭法正式承認台灣民政府,中國殖民政權無論是以「佔領或流亡」名義存在日本台灣,已日漸喪失正當性。


2. 面對台灣之鴨霸嘴臉 (Face toward Taiwan)

馬英九於2010年10月25日,出席偽「紀念抗日戰爭勝利暨台灣光復六十五週年特展」開幕式,致詞時強調:「台灣已經是台灣人的台灣,是中華民國的台灣」,並列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歷史文件表示,這三個文件合起來,已經構成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是「光復」台灣最重要的基礎,這些文件都是有拘束力的,有鑑於此,我曾為文反駁,在此針對上述論點再度檢驗如下:

A. 就歷史觀點

有關開羅公報對台灣之處分,1943年開羅會議期間,英國首相邱吉爾即表示「不認同(disagree)」;1949年4月間,中國蔣介石元帥原本計劃流亡日本,意味連蔣介石自己都「不相信(disbelieve)」開羅公報,1950年韓戰爆發後, 繼羅斯福後就任美國總統之杜魯門,即已決定「不履行(disengage)」開羅公報。

B. 就法理觀點

a. 包括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戰時聲明(wartime statements)文件,皆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而且戰爭結束(終戰)而「成為無效(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文件。

b. 包括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所有協議(agreements)、協定(conventions)或條約(treaties),條文如有違反萬國公法「天賦義務不得變更或解除原則」者,因其為「非法(unlawful)」而自然無效。

c.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不得違反萬國公法。因此,美國政府(所有行政單位)務必確實遵守包括戰爭法之萬國公法(the laws of war, a branch of the law of nations)。美國總統或行政單位如意圖違反萬國公法,等同違反美國憲法,美國國會有權力予以彈劾,不會有例外。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1, Section 8, Clause 10: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To define and punish Piracies and Felonies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節第十項:

(國會有權力)界定及懲罰在公海上所犯之海盜行為和重罪,以及違反萬國公法。

"The power given Congress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thus giving that law express constitutional recognition."

國會被賦予權力界定及懲罰違反萬國公法,因此給予該法明文憲法承認。

美國毫無疑問必須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決定台灣最終地位。關鍵就在日本方面,必須承認台灣已於1945年4月1日,因明治憲法完整施行,被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事實存在而適用萬國公法,如同美國政府不能無視「美國憲法和萬國公法」,日本政府也不能無視「日本憲法和萬國公法」,日本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賦予台灣人參政權詔書,無論是就歷史或法理觀點,均足以證明開羅公報對台灣之處分是「毫無拘束力(completely unbound)」,馬英九自稱台灣已依開羅宣言等歷史文件回到中華民國懷抱,不但是欺世謊言,也是胡說八道(not only a lie but a bullshit),國際間沒有任何國家會承認的。

流亡政府面對美國是謹言慎行而卑躬屈膝,面對台灣則是大言不慚而趾高氣揚。其「變臉功夫Dual faces」可說是一流,功夫到家而將中國人傳統阿Q心態展現淋漓盡致,讓單純憨直的本土台灣人唯有咋舌以對,自嘆不如。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10/29

Sunday, September 26, 2010

Smoke, Mirrors, a Scam? Are Taiwanese Orphans or Masters of Their House?

Jerome F. Keating Ph.D.

People have often asked me my opinion of the Lin-Hartzell argument that Taiwan is still subject to determination by the US Military which was victorious (with its allies) over Japan. It is true th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tipulated that Japan give up Taiwan. Yet in 1952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did not say to whom Taiwan should be given. This was seven years after World War II, and three years after China’s Civil War on the continent ended with the expulsion of Chiang Kai-shek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Many feel that there were only two alternatives for Japan, eithe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the same two groups that had fought a civil war on the continent. But there is a third unexpressed alternative for this island nation that has suffered colonialism from countries like the Netherlands, Spain, the Manchu Empire and Japan and has been the unfortunate recipient of harboring running refugees like the Ming loyalists under the pirate/trader Koxinga or Chiang Kai-shek and his carpetbagger loyalists. In the two latter cases, the people of Taiwan have been rewarded for their hospitality by being further subjugated for their efforts. But there is still the third alternative and it is simple, finally at long last, return Taiwan to its rightful people, the Taiwanese.

Much ink and paper have been spent in the Lin-Hartzell arguments, and much money has been requested and spent by Lin-Hartzell but to what end? Similarly, Lin-Hartzell have provided many diverse legal examinations and specious arguments woven and interwoven for what end? Ask, what is the mentality of people behind such wrangling? What are they after?

To my mind, Lin-Hartzell are portraying Taiwan and Taiwanese as orphans of the planet begging the USA to admit to its paternity. In effect, they are saying to the USA, “We Taiwanese belong to you, please tell us our fate.” Do Taiwanese want to be in that position?

Some may like this, because of course they hope that somehow, someway they will be allowed to enter the USA master’s mansion and be recognized as heirs to the kingdom with its citizenship and privileges. If they want that, it is much easier to apply for US citizenship as many Taiwanese have already done. The USA has not helped matters much in this case since all it has repeatedly said is that Taiwan’s case is “undetermined.”

Some may see this orphan status as an alternative protection against the hegemonic PRC on the other side of the Strait. But is that true? The dark side of the Lin-Hartzell case is that they want to give the USA permission to say, “OK, enough of this hassle, we will give Taiwan to the PRC in exchange for preferential trade treatment” Sound dangerous? It is possible according to the Lin-Hartzell argument. That is why some suspect that Lin-Hartzell may in effect be agents of the PRC arguing long term that the USA will say Taiwan’s democracy is not worth the hassle. All in all, whatever way you want to cut it, Lin-Hartzell are denying Taiwan’s hard won democracy.

Ask yourself this. Do the people of Taiwan need the permission and approval of the USA to determine their future? Lin-Hartzell say they do. Do the people of Taiwan need the permission of the USA to tell them who their allegiance should be to? Lin-Hartzell say they do. Do the people of Taiwan still want to be orphans whose fate will be determined by a master? Lin-Hartzell want them to be in that position.

My thoughts? First, disregard things on the fate of Taiwan like the fabricated “Consensus of 1992” which was between two parties, the party of the KMT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Then don’t worry about statements like the USA says it believes in “one China.” I have no problem with that, I believe in one China and I also believe in one Taiwan. I also believe in a lot of one-any things.

Instead, believe in the “Consensus of 1996” wherein the Taiwanese freely elected their president and said that their future is in the hands of their voters. Taiwanese did this disregarding any prior claims by either the PRC or the USA; they did this disregarding whether the voters were green or blue in political bent. In three subsequent elections, every four years, Taiwanese have elected their president, legislators etc. and said that they are masters of their future. Lin-Hartzell want to deny or abrogate this reality.

The PRC likewise protested Taiwan’s elections; they said that the Taiwanese do not have that right and that the PRC will not recognize Taiwan’s president as such. Interestingly, Lin-Hartzell side with the PRC on this; they do not want to acknowledge Taiwan’s elections and/or Taiwan’s self-determination of its future. They want to go back to square one. For what end do Lin-Hartzell want to go back to square one?

Ask this question. Did the USA protest Taiwan’s elections? It may not have always been happy with the results of the elections, but each time the USA government congratulated the elected government of Taiwan. This was not just tacit approval; it was open voiced approval by the government that Lin-Hartzell wants to be the determiner of Taiwan’s future.

My advice to Taiwanese? Quit pretending you are orphans. Quit trying to find a back door into the so-called master’s house; you have your own house to live in. Quit trying to say that your house belongs to someone else, whether it be the PRC or the USA. Defend your hard won democracy. Examine what is your true “imagined community” as presented by Benedict Anderson talking on the modern nation state. You have suffered too many colonial outsiders trying to tell you what your fate is; you have already determined it.


Other writings can be found at http://zen.sandiego.edu:8080/Jerome

Sunday, September 12, 2010

100913台灣平民政府聲明

100913台灣平民政府聲明
Announcement by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Sept. 13, 2010



台灣平民政府城仲模主席國安訓令聲明:「台灣平民政府2010年9月8日,在萬國公法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據戰爭法,藉公開酒會場合,美國政府已予正式承認,建構真正『台美關係』,成為代表本土台灣人連結日本政府,得以建構真正『台日關係』之唯一合法機關。台灣平民政府將循正式管道,通知日本政府,接受並承認這個法理事實。


有關日本人田邊憲司先生九月七日被『中華台北當局』拒絕入境台灣乙事,台灣平民政府將依『違反人權』名義理由,函請日本政府對此事件(event)出面,向中華台北當局討回公道,絕不善罷干休而息事寧人以妥協,必要時,日本政府應予以反制。


時勢發展至今,日本政府已經有理由要求比照美國政府,遵循萬國公法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回應台灣平民政府所提出:包括向國際法庭提訴,為停戰期間,在日本台灣遭受生命及財產損失之台灣裔、大和裔、及琉球裔日本國民,討回公道之任何訴求。承擔及履行日本對台灣之『主權義務』,不能迴避。」


台灣平民政府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0/09/13

Wednesday, August 18, 2010

Native Taiwanese Want Suing for Justice

By Victoria2281947 8/15/2010

我們唯法是問! !本土台灣人要討回公道 (完成稿加上回覆質疑者的文章)
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s/blogs/wo-men-wei-fa-shi-wen-ben-tu



我們唯法是問
Legality One and Only

本土台灣人要討回公道
Native Taiwanese Want Suing for Justice

在國際法架構內之法則(precept)包括:

A. 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佔領地主權。

B. 國籍變更,應該符合自動(voluntary)和意願(intentional)以及合法(legal),三個原則。

C. 佔領國必須承擔及履行保護佔領地區人民生命和財產義務。因此,不得對佔領地人民危害人權,以及對佔領地人民所既有動產和不動產、侵犯權益或移轉所有權。

D. 佔領國必須避免藉人口之移入或移出佔領地區,以改變佔領地區之人民組成結構。

E. 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而在流亡所在地執行管轄。

外來流亡中國人政權在日本台灣(Taiwan, Japan)佔領地,所曾發生過之違反國際法案件,如下:

【I】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之法理背景:

a. 日本對於原來國土之日本台灣,本來擁有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與日本國家主權,但是,因日本敗戰,而同時被懸置(suspended)。

b. 日本對台灣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依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被移轉(transferred)予蔣介石元帥。可是,日本依然保留台灣之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

c. 蔣介石元帥派陳儀,依戰時盟軍「分配協議」以代表(as representative),來台代理日本征服者美國總統杜魯門,執行日本台灣佔領。

d. 中國軍政府及以後之流亡中國國民政府,擁有台灣領土佔領事實(fact of occupation),因而有天賦、可移轉佔領權利,但是沒有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佔領義務。

e. 1951年4月23日,美軍顧問團正式進駐台灣,至1952年4月27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之期間,美國軍方是以「事實顧問(美軍顧問團)」身份,和中華民國軍方建立「夥伴關係」。

中國軍事政府犯罪事實如下:

1. 1945年10月25日

本質為中國軍政府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違反「法則A」,在和平條約尚未簽訂而且戰爭尚未結束前(before the end of the war),片面宣佈日本台灣已歸屬中華民國。

2. 1946年1月12日

中國軍政府違反「法則A及法則B」,頒布佔領國行政院訓令,片面將法理上,具日本國籍身份之本土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籍。

3. 1946年3月間

中國軍政府違反「法則C及法則D」,自1946年3月起至1949年8月,共分7梯次,驅離32萬3000名定居台灣之和裔日本國民,並剝奪其全部財產。

4. 1947年2月28日

中國軍政府違反「法則C」,對當時身份仍為日本國民之本土台灣人,展開屠殺及剝奪財產。

5. 1949年6月15日

中國軍政府違反「法則C」實施「幣制改革」,規定四萬元舊台幣兌換一元新台幣,其形同洗劫沒收台裔日本國民之財產。

6. 1949年12月間

國民政府違反「法則D」,自1949年12月起之一年內,陸續將約二百萬之中國殘軍及難民移入其日本台灣佔領地。

7. 1949年12月28日

中國軍政府違反「法則A及法則E」,自 1949年12月28日發布對佔領地的本土台灣人強迫徵兵。當日本台灣佔領地對當時法理身份尚為日本國民之本土台灣人實施徵兵。由於「徵兵」涉及效忠國家 之公民義務,依「國際戰爭法」規定,佔領國只能在其「外國(foreign)佔領地」徵召人民從事警察勤務(police service),而不得從事軍事勤務(military service),以移轉佔領地人民所被「懸置(suspended)」,其對母國效忠之公民義務。

8. 1951年6月7日

國民政府違反「法則C及法則E」,實施土地改革,公布施行對地主不利,而對佃農以及流亡政府有利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II】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之法理背景:

a. 日本對台灣之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已與日本國家主權,因戰爭結束而同步「被恢復(restored)」。

b. 日本對台灣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已因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而「放棄(renounce)」。

c. 美國為日本征服國,因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對日本台灣有非天賦、可移轉法理佔領權利,及其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法理佔領義務。

d. 國民政府因代理(as agent)台灣美國軍政府,繼續執行日本台灣佔領,而對日本台灣有非天賦、可移轉事實佔領權利,及其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事實佔領義務。

中華民國政府犯罪事實如下:

1. 1953年1月26日

國民政府違反「法則C及法則E」,實施「土地改革」,依自訂「耕者有其田政策」,消滅日治時期中產階級小地主,而令台灣社會財富重分配,其未善盡保護佔領地人民「既有財產」義務。

2. 2010年6月29日

國民政府違反「法則A及法則E」,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在「一中架構」下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企圖藉「經濟統一」,誤導國際社會「台灣是中國一部份」。

【內部討論】

美國方面如願意協助,讓有關台灣地位問題進入國際法庭,藉由國際法庭之判決,取得終結中國殖民政權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執行日本台灣佔領之正當性,則其有如借刀殺人之計,是高招、是好點子,看樣子,美國是有認真考慮起始台灣地位正常化。

有關科「索沃之片面宣佈獨立是否合國際法」之問題,是由塞爾維亞共和國,以聯合國會員國身份,依「聯合國憲章(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九十六條Article 96,以及國際法庭規則(the Statute of the Court)第六十五條Article65」,向聯合國大會所提出,而再由聯合國秘書處正式請國際法庭提供「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s)」。

因此,「台灣問題」如果進入訴訟程序,本土台灣人首先要考慮的是應由誰提問?

1. 聯合國大會或安理會,應不會受理非國家性質之「台灣平民政府」提問,遑論提交予國際法庭。

2.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美國一方面,因不負責佔領日本台灣而無佔領義務, 另一方面,因和中國軍政府或國民政府間,並無任何法理關係,而無需為中國人政權違反國際法犯行負責,因此,美方並無是否應迴避的問題。然而,在舊金山和平 條約生效後,美國依Article 23a,為日本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在代理法架構內,委任方因刻意模糊或督導不周,而未制止代理方之犯行,是無法免責,而這兩者同罪。因此,原告應要求美 方與中方迴避,以免自打嘴巴。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之內戰犯行,與台灣無瓜葛,和本案無關。

4. 本案涉及戰後台裔及和裔日本國民「權益及公道」,日本恢復為主權國家時,也恢復其對台灣之主權義務。因此,日本完全有立場,依仍然保有之主權義務,也比照塞爾維亞共和國之「提問模式」,請國際法庭提供諮詢意見,不能迴避本案。

5. 請日本依主權義務,比照塞爾維亞之「提問」模式,請國際法庭依1898年美西巴黎和約Article 1:
" Spain relinquishes all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and title to Cuba . And as the island is, upon its evacuation by Spain , to be occupied by the United States , the United States will, so long as such occupation shall last, assume and discharge the obligations that may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result from the fact of its occup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fe and property."
西班牙放棄宣有及佔享古巴。當西班牙撤離該島,由美國佔領時,美國在佔領期間內將承擔及履行,依國際法可因佔領事實,而衍生義務以保護生命和財產。

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4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或者,依美國軍事政府指令,在第二及第三條所提及之任何地區,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

Article 4b條文中之"made by or pursuant to(由或依)雖無明確時態表示,然如參照Article 6a條文中,"agreement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be made between"句法,即可現出 "disposition which has been or may be made by or pursuant to",已經由或可能由美國軍事政府,或者,已經依或可能依美國軍事政府指令處分之原意。

事實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s 2及3,所提及之地區中,美軍曾實際佔領而成立軍政府的,只有南朝鮮(Article 2a)及琉球(Article 3)。至於台灣(Article 2b),則有必要探究如下:

A.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前

日本台灣是由蔣介石元帥所委任陳儀,自1945年10月25日起,依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所核准,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所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No.1)」,代理征服者杜魯門所佔領。因此,美軍未曾親自佔領執行台灣佔領,故台灣佔領地並不事實存在「美國軍事政府(以美軍顧問團型態,是屬於法裡佔 領)」,而存在的,只有代理美國的「中國軍事政府」。

如果依國際戰爭法規定(rule): "Territory under military government is considered foreign."領土陷入敵方軍事政府所轄,被視為外國。更明確地說:
" Occupied territory is regarded as foreign."被佔領的領土,視為外國。

然而,中華民國依所謂「開羅宣言」,並不是以征服(conquer)日本台灣而產生之佔領(occupation),而是以自我認定之解放 (liberate)中國台灣,以光復(restoration)為名義,執行同盟國之分配佔領,後來在美國支持下,自1946年3月至1949年8月, 共分七梯次,強迫遣返在台定居或駐軍之和裔日本國民,對續留台灣本島與否,並無自主權,完全取決於中國國民政府和本質實為「中國軍事政府」之「台灣省行政 長官公署」片面決定。在 陳儀長官公署決定儘速遣返和裔日本國民的同時,大量凍結日本國民之財產情況下,在台和裔日本國民財產,在一夕間完全化為烏有。

在美國情報檔案1945年10月13日解密資料中提及以下資訊:

1. 中國軍事官員已經下令,所有日本平民及軍人只能持有以下之金額:
平民一千元,軍官五百元,士兵兩百元。在福爾摩沙的日本人,總共有六十萬人。所有日本人的財產,如建物、土地、住宅、工廠、店舖、礦場等,無論是公有或私有,都變成中國人的財產。中國人卻斷然地說:「不論是公有還是私有財產,全都不會支付任何費用。」

2. 在福爾摩沙的中國軍人,當他們抵達台灣時,沒有床鋪、衣物、蚊帳,但現在可以隨心所欲攫取所需。結果,造成日本軍人與台灣人之不滿與憤怒。日本平民與本土台灣人也開始擔憂「合法搶劫」即將發生。除非對入侵的中國人員嚴加控制,否則我們預料會產生衝突與暴亂。

3. 最重要的一點:這種佔領可能會反射到美國政府身上。因為,中國方面已告知日方,美國的中國指揮中心是他們的顧問。因此,很明顯地,美國的中國指揮中心,在 福爾摩沙被中國方面當作欺騙的工具。但培格上校所帶領之中國指揮中心團隊並非如此,培格上校本人則是一個有效率,有良知、好配合及高品格之官員。

4. 當前福爾摩沙的情勢,同時會影響到國防部和戰爭負責單位以及國務院,務必要請華盛頓高層注意此事。

由以上解密資料可得知:日本投降後,在日本台灣佔領地之所謂「美國的中國指揮中心」身份,和中國佔領軍之間所建立的是顧問性質之「夥伴」,而非代理性質之 「主從」關係。否則,「美國的中國指揮中心」會因成為被中國佔領軍「推諉嫁禍」之工具,在代理法架構內,委託方得為代理方所犯之罪行負責致「主從同罪」, 因此可確認,中國軍政府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是依盟軍間分配協議代理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非代理美國軍政府執行日本台灣佔領。

這些資訊,果然不出美國情報人員所料,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屠殺台灣精英事件。(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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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美國解密資料,了解台灣局勢演變:

美國國務院解密檔案顯示,1949年12月23日,美國駐台北領事(Edgar)曾在其所發予國務卿電報中提及:
"US military occupation: An un-negotiated occupation could expect some initial Chinese military opposition. However, US military control through advisors with authority is entirely feasible at this point and has been suggested by Chinese officials. Many highest Chinese officials have repeatedly requested maximum US military cooperation, even suggesting military condominium."

美國軍事佔領: 未經協議的佔領,預料初期會遭中國軍方反對。然而,當今之時, 美國軍方藉任被授權當局顧問之方式,以行控制是完全可行,而且,為中國官員所建議。許多中國高層官員一再要求美國軍方通力合作,甚至建議(台灣)軍事共管。

可以確認,一直到韓戰爆發前,美國和中華民國軍方間所建立的,是可以實行「軍事共管(condominium)台灣」之「合作 (collaboration)關係」,但是,並非有連帶責任(joint responsibility)之代理(principal-agent)關係。因此,可以作出結論,中國軍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在1945年10月25 日之時點,是依盟軍間之分配佔領協議,中華民國是代表(as representative)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而非代理(as agent)美國軍事政府,執行日本台灣佔領。為了便宜行事及台灣群眾了解,通常以中華民國代表(as representative)美國佔領台灣作為訴求。

如果依照1945年10月26日解密資料,連當時美方情資人員都感歎「為什麼要將福爾摩沙交給中國?未來將證明,這是國務院在遠東最大的敗筆!」,而且, 依照1947年1月10日解密資料文件,一群受過良好教育的台灣本土民眾代表,經討論後,決定:「將要求美國不要像日本投降後,所做的那樣,運送中國軍隊 到台灣來。」

果然不出美國駐台情資單位所料,本土台灣人對中國佔領軍不滿情緒,終於在1947年爆發二二八屠殺本土菁英事件,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美國政府在陳儀 執行日本台灣佔領前,即已明知中國佔領軍腐敗,卻不予糾正或制止,反而一味放任中國佔領軍,不善盡國際法所規定佔領義務,執行日本台灣佔領,致使包括台 裔,及和裔日本國民生命和財產遭受嚴重損失。

B.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之後

蔣介石元帥是在Articles 6a及23a架構內,代理本應設立在日本台灣領土上,然而卻藏身於美國(國務院和國防部)之「台灣美國軍事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而得以延續其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在日本台灣之軍事佔領。

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4b的重點與要點,是日本承認在Article 2及Article 3,所提地區中之美國軍事政府已經「直接或間接」,或者可能直接,或間接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更具體可以解讀,是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已經 在南朝鮮及琉球列島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相對地,則是日本並不承認中國軍事政府已經在台灣,以及蘇聯軍政府已經在北朝鮮、南樺太以及千島列島 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可以得到結論,在Article 4b架構內,日本及日本國民在台灣財產,如果有被中國軍事政府剝奪者,日本是可依「主權義務」理由,訴請美國以「征服國」立場,主持公道並協助向本質實為 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追討日本台灣財產。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後,台灣主權已確定不歸屬中華民國, 中國殖民政權只是代理台灣美國軍事政府,執行對日本台灣佔領。縱然是代理佔領,依國際法也應保護佔領地人民生命及財產之義務,然而,在佔領不移轉主權的戰 爭法約束下,中國殖民政權竟然於1953年1月26日,在已經確定不擁有主權之日本台灣佔領地上,違反國際法公佈施行所謂「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藉口消 滅相對少數之所謂「地主階級」,而攏絡相對多數之「佃農階級」,以執行「土地改革政策」,造成台灣社會財富重分配。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在2007年1月26日自由時報所發表「從轉型正義看土地改革」,文中提及:

1. 【由此,帶來了許多土地所有權人的悲慘人生,他們的生活立即陷入了窘境,生活的條件反而比原先的佃農還不如,據當時立法院內政考察團的估計,受打擊的人口數竟高達二百萬人。】

2. 【由此,帶來的是台灣多數業主(非地主)的悲慘命運。如今,政權雖已轉移多年,執政者也信誓旦旦要求轉型正義,但是該屬於他們的正義卻是一直都還沒有來到!」

「耕者有其田政策」是犧牲日治時期中產階級小地主權益,一方面,讓廣大貧窮階級佃農得以翻身,另一方面,是讓少數真正富豪階級大地主得以更富。中國殖民政 權真正的用意是:經由廉價收購中產階級,因變成窮困及對中國國民政府無信心,不得不拋售包括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農林及台灣工礦四大公司之股票,將土 地資本轉成產業資本。「耕者有其田政策」有助於富豪階集中資本,加以美國戰後援助基金,開放美國廣大市場給台灣產業,因而創造日後台灣之經濟奇蹟。事實 上,姑且先不論其「土改政策」正負面評價,問題是:依照國際法,代理台灣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日本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可在非中國國土之日本台灣佔領地,施行 強奪財產方式的「土地改革政策」嗎?

在國際法拘束下,佔領國除了不得逕自移轉被佔領國之領土主權外;基於有保護佔領地人民生命及財產之義務,也不得逕自移轉屬於各人私有土地所有權。美國過去 曾經軍事佔領南朝鮮、琉球,也曾經託管琉球,期間,縱然有權處分當地之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並未聞曾在佔領地施行「土地改革」,中華民國軍事政府以制定 「土地改革政策」,攏絡佔大多數人口之弱勢階級民心,美國政府當時應該依國際法予以「翻案(overrule)」,另尋妥善之「土改政策」 ,而不是藉機霸佔人民財產之分贓政策。

依國際法, 佔領國得承擔及履行因佔領事實所衍生應保護佔領地人民生命和財產之義務. "保護財產"應是針對"既有財產"提供保護使不致有所損失, 而非逾越保護範圍之"財富重分配". 可以推論, 中國殖民政權在非其國土之日本台灣佔領地施行"耕者有其田"之土地改革政策, 並無正當性, 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應訴請美國依"主要佔領權國"應有之"法理佔領義務"討回公道.

結論:

A.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交戰國軍事佔領期至和平條約生效前)

1. 蔣介石元帥是依日本征服者杜魯門在"應需而變(subject to change)"之前提下所核准之"一般命令第一號"而得以分配佔領日本台灣. 由於"分配佔領"是源於"政治"協商而無涉法理, 杜魯門對中國軍政府及國民政府之違反國際法以治理日本台灣佔領地, "法理"責任雖可免, "道義"責任則難逃. 而另一方面, 美軍因未曾佔領日本台灣, 並無需承擔及履行"佔領義務".

2. 中國軍政府及國民政府之違反國際法以佔領日本台灣, 包括台裔及和裔之日本國民, 皆曾遭受生命或財產"無可彌補之損失(irremediable losses)". 然而, 日本政府礙於國家主權及其所衍生之"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皆同步被"懸置", 自身都難保,實在無從為受害國民主持公道.

B. 1952年4月28日至今

1. 結合佔領兼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 是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s 6a及23a得以因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而繼續佔領日本台灣. 美國對日本台灣有法理佔領義務", 而中國殖民政權則是有"事實佔領義務". 在代理法架構內, "台灣美國軍政"府即使是藏身美國本土, 也需為中國殖民政權之違反國際法佔領日本台灣負法理責任.

2. 日本因和約生效而恢復其國家主權後也同步恢復主權義務. 因此, 日本政府完全有立場及責任, 挺身為過去因中國軍政府或國民政府之違反國際法而遭受生命或財產損失之台裔及和裔日本國民討回公道.

C. 總結

1. 依國際戰爭法原則(principle):

A. "No one, even though commanded, is bound to do that which is unlawful."

沒有任何人,縱然是被命令,沒有人必須做違反法律之事情。

根據這條原則,讓美國政府相關單位既能幫助(assist)本土台灣人,又能規避(shun)原罪,以免「公親變事主」,本案訴訟標的(目前尚未提出), 本土台灣人應該只設定,而且僅限於中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及國民政府,在1945年10月25日,日本台灣被分配佔領起始,至1952年4月27日 前,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之期間,所曾違反國際法之犯行。基於在這段期間內,包括台裔及和裔之日本國民,共同有被中國人政權公然違反國際法,迫害之事實, 日本政府有義務和責任,透過聯合國大會向海牙國際法庭提訴,以討回公道。

B. "Unless confirmed by treaty, such acquisitions are not considered permanent. Yet for every commercial and belligerent purpose they are considered as part of the domain of the conqueror so long as he retains the possession and government."

除非經過條約確認,因為征服而佔領,並不能視為永久性。然而,只要征服者基於商業及交戰目的,繼續持有以及支配,佔領地會被視為征服者管轄範圍一部分。

C. "Military occupation does not add permanently to the public domain; nor does temporary occupancy of our own by enemy forces diminish it."

軍事佔領永久不會增加國土;我方被敵軍暫時佔領時,也不會減少國土。

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確認美國為日本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換句話說,即為「征服國」,然而,台灣地位依Article 2b,目前還未經條約確認(not confirmed by treaty),形同仍由征服國「永久佔領中(under permanent occupation)」。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是基於「反對共產黨」擴散為目的,將其因征服日本而取得日本台灣領土,委由處於流亡狀態之蔣介石元 帥代理佔領,致使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得以對日本台灣執行事實永久佔領,這是違反國際戰爭法,將日本台灣當作中國台灣,以遂行「中國殖民統治」。

D. "Except as restrained by the laws of nations, the will of the conqueror is the law of the conquered."
除了受制於萬國公法外,征服者意志,即為征服地之法律。

由此可見,就算是征服者,也必須遵從萬國公法原則,在征服地執行佔領,凡涉及領土處分之戰後和平條約,必須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簽訂,沒有例外。日本雖然戰敗,要處分台灣領土,當然需要遵從萬國公法之制約。

日本政府基於萬國公法架構內「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完全有立場,依聯合國憲章Article 2-4之「領土完整原則」,以及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4b, 只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已經在南朝鮮,以及琉球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原則,但是,應該為日本台灣領土,向「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訴請還給日本公道,也 替戰後,因被中國軍事政府及國民政府,違反國際法而遭受損失之台裔,以及和裔日本國民討回公道。(全文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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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台灣人的法理回應

1. 部分學者以美國政府對台灣之「政治導向政策(politically oriented
policy)」,反駁本篇(我們唯法是問)台灣地位之「法理導向論述(legally oriented depiction)」,實在是牛頭不對馬嘴而且不符合主題,令人無法信服,不知所云。

2. 台灣最終地位絕對是應該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照包括萬國公法、國際法、戰爭法、代理法以及聯合國憲章之國際程序(international processes),絕非依照美國或中國之「台灣政策(policy toward Taiwan )」來決定。

依照國際戰爭法原則,有下列重點:
A. "No one, even though commanded, is bound to do that which is unlawful."
沒有任何人,縱然是被命令,沒有人必須做違反法律之事情。

B. "Unless confirmed by treaty, such acquisitions are not considered permanent. Yet for every commercial and belligerent purpose they are considered as part of the domain of the conqueror so long as he retains the possession and government."
除非經過條約確認,因為征服而佔領,並不能視為永久性。然而,只要征服者基於商業及交戰目的,繼續持有以及支配,佔領地會被視為征服者管轄範圍一部分。

C. "Military occupation does not add permanently to the public domain; nor does temporary occupancy of our own by enemy forces diminish it."
軍事佔領永久不會增加國土;我方被敵軍暫時佔領時,也不會減少國土。

D. "Except as restrained by the laws of nations, the will of the conqueror is the law of the conquered."
除了受制於萬國公法外,征服者意志,即為征服地之法律。

E. "The commander of the invading, occupying, or conquering army rules the country with supreme power, limited only b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orders of his government. For, by the law of nations, the occupation bellica transfers the sovereign power of enemy's country to the conqueror."
由於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交戰國之佔領方,將敵國之統治權力移轉予征服者。侵略、佔領或征服軍隊之指揮官有統治權,用以治理被征服國,只受制於國際法及其政府之命令。

由上述國際戰爭法原則(principle),足以證明:日本征服者是美國總統杜魯門,或其後繼者。但是,征服者與代理者皆不能違反「萬國公法」或是國際 法,代之以政治處理台灣地位問題。日本征服者杜魯門總統,是在不違反萬國公法之前提下,將日本對日本台灣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non- inherent alienable rights of sovereignty)」,也就是日本台灣之「統治權力(sovereign power)」 ,依盟軍最高總部一般命令第一號(SCAP General Order No.1)移轉予「代表(as representative)」,讓其佔領日本台灣之中國蔣介石元帥。

3. 另外有關開羅會議過程、舊金山和平條約斡旋以及尼克森和基季辛吉擬連手出賣台灣之盤算,皆已有專文論述,這裡無需贅言。

4.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科索沃如果能以主權獨立國家地位,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之機率如為0%,則台灣為負100%,因為,台灣仍處於法理軍事佔領中。

5. 主張「台灣獨立」者,無論是出於善意或惡意,在本土台灣人經至少65年之「中國化和中國話」教育洗腦後,形同將台灣推向讓中國,讓中國得以合法併吞台灣之 軌道。實際上,無論美國國務院於1949年6月間,對「日本台灣處分」所持立場為何,Dulles於1950年11月間,在斡旋對日和約過程中,已經排除 「台灣獨立」之選項,現今想給予「翻案」,恐怕是「沒有法度」啦!

依1950年11月14日,聯合國大會美國代表團第39次會議記錄提及:
"If we wrote our own resolution, Mr. Dulles would prefer to spell out more clearly the interests of the Formosan people, but we simply could not do this and get the British to go along. They would not cosponsor a resolution which appeared to suggest tha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people of Formosa should take priority over the Cairo Declaration."
「如我方(美國)寫我們自己的決議案,杜勒斯先生認為,更明確地說出台灣人的利益較好, 但我方就是不能這樣做,而和英國各走各的。他們不會共同贊成一個,似乎認為台灣人獨立應優先於開羅宣言之決議案。」

6. 台灣地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如確定和日本已無任何瓜葛,則中國人政權依國際法「無主地先占」原則,台灣終將被中國合法併吞。

7. 有關台灣最終地位論述,兄弟登山各自努力,能讓台灣自治或建國的論述,就是對的論述,就是本土台灣人喜歡的。凡是對的,最後一定能成功,毫無必要與人爭辯或惡意中傷。

8. 今後,對於偏離「法理主軸」之批評與論述,或是「政治口水」、「民族感情」之胡言亂語,我們將堅持「唯法是問」,無需予以回應。

9. 「唯法是問」不是在象牙塔內空談「學術論點」,是為「討回公道」而子彈上膛之法理作戰準備。

Monday, May 31, 2010

誰怕「流亡」的事實?

「中華民國」是不是「流亡政府」?因為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台教會」有關「中華民國流亡台灣六十年」的新書發表會上的發言,又把此老議題搬上檯面。有趣的是,到目前為止,做總統的馬英九一語不發,安靜得不得了。為什麼?因為這是歪打正著,打中「馬統」的「七寸」。

只要看蔡英文此言一見報,從府院黨到「陸委會」,火力全開,高分貝譴責蔡英文「矮化國格,自我否定」。怪的是,只一天便偃旗息鼓!是因為民進黨發言人的解釋與澄清獲得同意?當然不是。真正的原因有二:一個是「主流民意」的展現;一個是,如果任此議題延燒,最後府院黨必須祭出「誓死捍衛中華民國」的大旗,那麼勢必觸怒中國;最後毀了馬英九「傾中」、「降中」的核心價值。

「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原本是「事實的描述」或說「描述性的說法」。「雅虎奇摩」以「你認為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嗎?」為題的網路投票,結果認定「是」的高達一萬一千三百多票,佔六十五.四%,「不是」的只有五千五百多票,佔三十二.一%。這是絕對多數同意「流亡政府」說;國民黨要以此做為選戰主軸,非輸不可。發飆一天,急忙鳴金收兵,可見踢到鐵板了。

踢到民意鐵板?國民黨才不在乎。過去只要否定中華民國,形同取消了國民黨存在的基礎與合法性,國民黨非拚命到底不可。這次打蔡的「流亡政府」說,原出於國民黨「制式反應」,卻發現打不下去。

原因很簡單,一旦此議題佔據媒體焦點,最後馬英九非得出來表態不可;馬英九批判蔡英文「矮化國格」,就得強調中華民國的存在;那麼不只「區長」做不成,也同時證成「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顛撲不破了。結果很明顯,馬英九兩年來一心一意的「傾中」、「降中」將毀於一旦。馬英九敢嗎?

重要的是,「流亡政府」的說法,不僅是民意所趨,從策略上言,無論「馬統」說不說話,都逼出「他,馬的」原形。民進黨一挨打,同樣「制式反應」就縮頭。問題是,有民眾與事實當後盾,民進黨怕什麼怕?

(作者金恒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流亡政權與台灣地位

李筱峰專欄﹞ 流亡政權與台灣地位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一句「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引來藍營和統媒一陣鬼哭狼嚎。然則,蔡英文說錯了嗎?

請回到六十一年前的歷史場景: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九日,正當南京的國民黨政權面臨共產革命而搖搖欲墜之際,盟軍統帥麥克阿瑟表示:「台灣現在還不是中國正式的領土,因此南京垮台後,中共不能進入台灣,美國將協助台灣人獨立,並將提交聯合國決定。」(見1.19香港大公報東京航訊)。同時美國也警告國民黨,「盟軍總部對台灣仍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台灣」(1.19.路透社南京電)。

就在這一年,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政府開始敗走,果然先退到廣州,繼而北走重慶,最後才不得已於十二月逃入台灣。
台灣原本不屬中華民國,不信可看中華民國憲法前身《五五憲草》(1936.5.5)所列的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並不包括台灣。終戰後的台灣,只是由國府軍隊代表盟軍進行的暫時軍事接管地,而非中華民國正式領土。這個事實,可以從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在中山堂的受降典禮台上掛出的中、美、英、蘇四國國旗及四國領袖肖像看出(表示不是中華民國單獨受降)。台灣的地位有待盟國與日本簽訂和約決定領土的轉承才能確定。無怪乎,蔣介石在一九四九年初會給陳誠如此批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一月十二日、十三日陳誠日記)。

偏偏對日和約來不及簽訂而中華民國卻在大陸上結束!國民黨政權頂著「中華民國」的名號,敗逃到地位尚未確定的台灣。美國原擬放棄這個腐敗的政權,卻因翌年韓戰爆發(1950.6.25),而重新考慮支持退到台灣的國民黨政權以對抗共產世界。為了防止中共入主台灣,杜魯門總統重申台灣地位未定的主張─「台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恢復、對日和約的締結、或聯合國的考慮」。

對日和約終於在一九五一年於舊金山簽訂,翌年又簽台北和約。後者是彌補前者(沒有中華民國代表參加)之不足。但兩約皆只要求日本放棄台澎,而不言明台澎領土的歸屬。無怪乎一九五四年美蔣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之前,美國總統艾森豪與國務卿杜勒斯又重申:「台澎的法律地位絕非中國的一部分」、「作為對日本的主要戰勝國,美國對於日本以前佔領的這些島嶼(指台澎)應擁有發言權。」

確定台灣不屬中國之後,一九四九年底中華民國政府敗退來台就是如假包換的「流亡」(而非「遷都」)。這次的流亡,可以用蔣介石的話來說明:「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1950.3.13 <復職的使命與目的>演講詞),既然已經亡國,離開其已經滅亡的國土,不是流亡是什麼?

國民黨政權於一九四九年底流亡到台灣,是舉世皆知的常識。世界上所有敘述這個事實的英語著作,如果不是用exile就是用escape來形容。這不是流亡、逃亡之意嗎?試看最具權威的大英百科全書(Britannica encyclopedia)如何介紹蔣介石,原文如下:「soldier and statesman, head of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in China from 1928 to 1949, and subsequently head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in exile on Taiwan」後面一句講得夠明白,蔣介石是「流亡在台灣之中華民國的領袖」。

流亡來台沒有關係,如何落地生根本土化才重要。若一味否認歷史常識,不僅無知,而且無恥!

(作者李筱峰現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教授,http://www.jimle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