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23, 2009

【法理建國論團体】的嚴正聲明

受打壓的無出頭天的投稿
—網友來信

赴美出庭聲援林志昇控美案的前司法院副院長、台灣李登輝之友會理事長城仲模昨天返抵台灣,接受專訪時強調,這是台灣人首次透過司法途徑,尋求釐清台灣主權定位的重要訴訟。若勝訴,等於證實台灣在事實上、法理上,從來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應負起戰後第一佔領國責任,協助台灣內部自發的平民政府建國,避免中國侵吞台灣。

城仲模表示,五日開庭擠滿了人,美國高院也相當訝異此一民事案件,又牽涉到複雜的台美關係史,竟引起廣大注意,還有十幾家國內外媒體蒞庭大篇幅報導。歐巴瑪總統剛上任,此案攸關台美後續發展。

他說,代表美國國務院的被告辯方律師、哈佛畢業的patterson女士始終強調這是{政治問題[非]法律問題},美國不應干涉。

但當法官詢問Patterson:「美國政府是否曾以任何正式公文宣佈條約失效、美軍應撤離台灣?」 Patterson答不出來,法官反明確指出:「這表示美國仍是台灣佔領權國,應負起相關責任與義務,難道美國政府對台灣問題的處理態度是 [walk away](拍拍屁股轉身離去)?」

他直指法官在法庭的言論對原告有利。城仲模並說,台灣人具名狀告美國的創舉,令美國人刮目相看,包括他所接觸的美國高院、州議員、聯邦眾議員和學者,都稱讚台灣人很厲害,懂得循正常合法程序,到庭上以法論理。他們說,美國人最不喜歡搞﹝義和團﹞的政治胡扯方式解決問題,法律是美國人最敬重、信仰的價值。

城仲模拿出護照上二○○二年及這次出入美國的簽證、美國海關註明台灣人國籍皆是“TWN”而非﹝ROC﹞;再者,一九七九年美國與中共建交,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屬「國內法」,皆顯示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若台灣要以﹝ROC﹞加入聯合國,根本不可能達成。城仲模另指,一九五○年周恩來派人到聯合國要求安理會把台灣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亦遭駁回。

台灣內部有人暗諷林志昇打這場官司,是為出名募款斂財,有台獨人士更恐慌此舉是要把台灣變成美國的一州,城仲模駁斥荒謬!他說,林志昇在美登報、請律師訴訟所有費用都花自己的錢,沒有絲毫向外募款。他更強調,按照『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鐵則,台灣沒有被美國“併吞”的疑慮,也沒有被美國“出賣”給中國的可能。

城仲模重申,打這場官司的目的,是要取得『台灣主權從來與中國無關』、『台灣不是中國一部份』的法理基礎,並證實﹝中華民國﹞早該是不存在的『流亡政府』,何況蔣介石接管台灣時,身分非總統而是一介平民。他們最終希望美國對台負起責任,依循過去對琉球、菲律賓、伊拉克等國的處理模式,扶助當地人成立平民政府,完成建國。

至於城仲模在﹝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公職三十七年,卻在退休三年後積極奔走論證﹝中華民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是否有自相矛盾問題?他表示,這是任何一個歷史過程都會發生的事,「我希望與有心鑽研國際法的台灣人士一起努力,告訴台灣人及全世界,什麼才是台灣的真相!」
林志昇控美案的論述,根基於清廷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二次戰後日本投降,與戰勝國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本僅宣佈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right)、頭銜(title)與要求(claim),並不包含主權(sovereignty)。主要戰勝國美國是台灣第一佔領權國,當時麥帥委託自中國流亡來台的蔣介石軍團暫時接管,未料爆發韓戰等,國際局勢丕變,美國未進一步處理台灣主權問題。因此,台灣還是美國佔領地,依美國憲法,美國應保護海外領土與人民,卻未負起責任,導致台灣人至今仍處於無國籍的窘境,面臨被中國侵吞的危機,美國政府的怠惰涉及觸犯美國憲法、違反人權。

辰光註解:
稱呼林何論述為「美屬論」是極大誤導,也是上 ﹝共匪及藍匪﹞ 統戰的圈套。主張加入「美國51州者」才是「美屬論」者。打官司終局是還我主權,公投建國, 因此正名是【法理建國論】, 或【法理建國論團体】。

唯有此一團体嚴正指明「﹝中華民國﹞及﹝中國國民党﹞是非法, 應遷出台灣回金馬」。並要求美國支持《台灣平民政府的成立取代非法台灣當局》。

盼大家告知大家!

環球漫話社 陳辰光 2009-02-11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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