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3, 2009

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

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西班牙割讓古巴,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與日本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日本割讓台灣、澎湖,也沒有指定收受國。比較兩者(古巴與台灣)戰後的情形,發現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之安排,與巴黎條約對古巴的安排,幾乎是如出一轍,或許古巴的事後處理(建國)過程,可以當台灣現在努力(建國)的方向,有助於台灣人民了解。美西的巴黎條約第一條規定: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主權以及領土所有權。而且在西班牙撤離(古巴)後,由美國佔領該島,因而在美國佔領的期間中,美國將依據國際法來承擔並執行佔領期間的一切義務,以期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

事實上,古巴自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以來(巴黎條約生效前),一直被美國佔領著,因此本條約第一條的內容說明一件事實,對「軍事佔領」而言,從巴黎和平條約生效到主要佔領權國(條約中之美國)的軍事政府結束,這一段時期也稱為「軍事佔領」,而古巴的美國軍事佔領一直持續到古巴當地成立「平民政府」,才會結束軍事政府;因此美國最高法院一八五三年的判例Cross v. Harrison指出:「在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而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佔領區)提供一般平民政府」。

台灣人應該了解,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台灣地區正式投降日)到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台灣仍然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台灣在國際法規範下,依然是屬於日本的國土,也屬於日本的主權。但是從美國憲法的軍事管轄立場來看,從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至今天,很明顯,條約規範台灣一直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則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檢视「舊金山和平條約」,或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生效,而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母約「台北和平條約」(the Treaty of Taipei),甚至一九五二年以後生效的所有法律文件,對台灣的法律地位並沒有任何改變。今天為止,台灣仍然處於美國「征服者」的佔領之中,台灣還沒有進入戰後的「最後政治狀態」。所以誤會台灣人民可以依照聯合國第七十六b條或第十七條民族自決的人,可以暫時休兵。

台灣目前還沒有美國參議院的有效替代軍事政府的方案,台灣人民雖然已經主動依戰爭法成立「平民政府」,但是尚待美方「承認」,美國軍事政府仍在台灣持續存在,而且很重要的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從來沒有把台灣主權或台灣領土移轉給任何第三國或其他政府。

綜觀曾經經歷軍事事件的地區,像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以及古巴的歷史,顯然可以看到對「領土割讓」這件事而言,國際上都遵守著『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隨著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至今天,沒有任何條約或法律終止美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相較之下,美國對「領土割讓」的地區,像加利福尼亞、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古巴以及琉球群島的管轄,皆是經過條約或美國參議院的相關法律規範而停止運作,有的地區已經變成主權國家,或主權國家的一部分。最重要的是,每個被佔領地區的人民,都懂得依戰爭法成立自己完整的「平民政府」來運作,台灣算是最「笨」的一個地區。

事實上從一九四五年開始,美國對太平洋戰後台灣地位所持的正式立場:「一個尚未決定的爭議」,台灣人民正如美國其他海外領土的人民一樣,台灣人民有權利享受美國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歐巴瑪總統就職演說提出:「美國將收回海外領土。」相信不久,台灣人民就會知道到底「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是「美國軍事政府在台灣?」。


作者 :林 志 昇 ˙ 何 瑞 元: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9/01/29

附件: 台灣人的國籍歸屬 : http://www.taiwanba sic.com/kcity/ amnational.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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