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23, 2009

幫不懂「戰爭法的人」忙

談論台灣問題,要先認識「軍事佔領」,台灣問題是「美日太平洋戰爭」衍生的問題,美國是主要戰領權國,那就找找美國近代戰爭史作參考。一八九八年的美西戰爭,西班牙戰敗,明文割讓菲律賓、關島和波多黎各,「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古巴,但美國是主要戰領權國,由美國當然佔領古巴,毫無疑義。台灣也是一樣情形,美國是唯一軍事行動攻打台灣的國家,獲得「主要佔領權」國身分也是理所當然,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清清楚楚規定,雖然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指定台灣「懸空割讓」,其精神應該是美國履行不再設置殖民地的原則,但是第四b條指名美國軍事政府「有權」處理及支配日本及日本範圍的人民與財產,要知道,在國與國之間的條約Property就是所有權狀,也是主權就是Title,其條約對美國的權利範圍清清楚楚,美國對台灣說三道四,「台灣關係法」的訂定都是根據第四b條當法源,根據和平條約規定,古巴的當年地位和台灣在美日戰後地位類似,這不是影射古巴與台灣,也沒有斷章取義,事實就是雷同。這就是戰爭慣例法,台灣目前的國際地位,按照戰爭法與現況來定義,確實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塊海外領土」,沒有人要將台灣給美國,而且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外國「未合併領土」,事實俱在,不容質疑。(詳見:台灣屬於美國「未合併領土」的法理根源文)

美墨戰後在一八五三年美最高法院Cross v. Harrison 判決:「在加利佛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這個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同時,一九零一年DeLima v. Bidwell案例中也引用並提及,戰後軍事政府會不會因和平條約生效而結束,已經非常明確,當年日本沒有割讓問題,所以和平條約生效自然回復主權,台灣因為有割讓問題,所以軍事政府仍然存在,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雖然佔領行為是因持有麥帥之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但並不表示其佔領期間作為合法,(詳見:軍事佔領與領土割讓之關係)

聯合國憲章在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當時還在二戰中,日本還未參加。類似一九四三年的開羅新聞公報與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應該是屬於「政治宣言」是一種「主張」,第二次大戰後,一切的國際秩序,肯定是以四十八國包括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作為遵從的準則,更何況台灣從來沒有被任何國家當殖民地,如何能適用憲章第七十六B條及第七十七條?要知道,果若能行的通,台灣早就獨立了,不必等到今天,肯定「這種說法」有問題,才不被國際認同,不是嗎?要知道聯合國憲章的解釋權在聯合國,不在你我之間,這些道理應該沒有爭議,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替台灣釐清國際地位真相,讓台灣早
日走自己的路,為台灣獨立建國而努力,到底這才是我們共同的願望與夢想,不是嗎?(詳見:台灣地位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文)

有人質疑在哈佛大學亞洲季刊,第二十八頁的問題與答案之第八項,誤認為我們「主張」美國有權將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簡直是胡說八道,要知道,「上海公報」是美國總統行使行政權之產物,不是法律,其中,最重要的一句話論者卻給省略了,那就是:「關於合併事宜之落實尚未確定,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亦無相關時間表」,只要看目前美國對陳水扁總統要求台灣與中國談判壓力,就知道此言不假,學者對外交公報的「描述」或「解讀」,被當成「個人之主張」實在有夠離譜,美國的「未確定」與「無相關時間表」,就是給台灣人行使自己權力的空間,難道還需要明講?過去一再把對我們的台灣地位「真相論述」質疑的問題寫成文章答覆,很遺憾,仍然繼續看不懂;我們主張要「讓台灣回到歷史原點」,把美國與台灣之真正關係釐清,根據美國憲法規定,享受台灣應有的權力,根據美國憲法規定達成台灣人建國的大目標。

作者: 林 志 昇 何 瑞 元 :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 200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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