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仲模
方剛上任的美國總統歐巴馬,高舉效法林肯總統「解放黑奴」、主張「人權至上」,強調理想的永續力量以及民主、自由、機會和永不讓步的希望。聽起來,令人動容。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就職伊始,即刻規劃亞洲日、韓、印尼及中國之行,循著新政府的響亮理念,宣稱「向友人及對手伸出雙手,強化與舊盟邦的關係,但亦將結交新夥伴」,「外交要以協商取代對抗;並以巧實力(smart power)做為未來美國對外政策的引導力量」。這些,都是令人無比興奮的了不起之宣示。
二月五日本人在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為「Roger C.S.Lin(林志昇),et al. v. USA , No.08-5078」案出庭,並於當天下午在國家傳媒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發表「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及「台灣人需求真實及誠實」兩篇聲明;吸引了國際媒體的極大注意,包括AP(美聯社)、Washington Post(華盛頓郵報)及Boston Progressive Examiner(觀察家報-美國政府新人事消息的重要窗口)都來全程採訪。本人已將訴訟相關資料、文獻等,詳盡地寄送美國國務院等機關,資作參考。開庭前,本人與被告美國政府律師Melissa Patterson有短暫寒喧;至於原告律師Charles H.Camp 及Peter Hansen更不在話下。
本人聲明的重點,誌之如下:
一、 「我是台灣人,對於台灣,我有永遠摯愛與感恩的故鄉情;任何情勢之下,台灣都是我心繫不可割捨的祖國」;「數十年來,不問身處何種境遇,都是以認同台灣、崇尚公義與為民解困,為最高人生指標」;「台灣務求在時潮的大變遷中奮力崛起,並融入國際社會的新秩序之中,成為一個有自主、尊嚴的國度,以承擔世界性及區域性應負起的責任。本控訴案「是台灣人追求自由、民主、人權和法治的具體表現,是台灣自己想做自己的主宰的即時行動;希望讓懷抱台灣的台灣人一起來分享這項莊嚴的歷史見證。」「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六十四年,台灣人終於能夠以台灣人權問題站在美國聯邦上訴(高等)法院;讓台灣人有機會,也讓全世界以及高度成熟有自由、民主、人權施展法治的美國,了解台灣人所遭受無國籍人民(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文所稱)的苦衷。」
二、「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美國允許來自中國的武裝部隊及其後的流亡政府繼續佔領;一個嶄新的研究發現:台灣的國際地位依舊是在戰後USMG體制下殘喘苟延,最終國際地位的確定尚需美國最後斟酌,對於此一事實真相及其法理邏輯,台灣人必須站出來說話;台灣終究是台灣人的家園。台灣人理性尋求以司法上力爭的英勇途徑,取代恐怖暴力破壞的激烈抗爭的手段,讓美國的司法成為牽引台灣人實現美麗夢想的捷徑。」「台灣的問題性確實非同小可;但若撇開義和團式的失智抵禦,而從國際法律關係以論,台灣就只有一途──找美國說個清楚。在地球村裡,ROC早被國際組織除名;事實上,台灣早已成為居住在此地的台灣人的台灣。可是,她是誰?在國際社會被認同的DNA是什麼內容?她的真實芳名?生活在此處的台灣人都很愛她,也稱呼她為大地母親,只是還不知如何使她名符其實。」
三、「相信台灣全體人民會願意遵奉: (一)台灣主權歸屬最終當屬全體台灣人民,(二)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舊金山和平條約」,(三)該條約對戰後台灣國際地位已有完整的規範,(四)美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台灣的行動,是戰爭法上的「征服者」或條約所稱的「主要佔領權國」,(五)一九四五年蔣介石接受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帶領軍隊暫時代替美軍佔領管理台灣,一九四九年卻變成流亡在台灣的「政府」,(六)ROC已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PRC消滅,喪失了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PRC未曾對日作戰,亦無資格參與SFPT和約簽署,(七)ROC憲法沒包括台灣領土在內,當然,更與PRC毫無牽扯,(八)美國的「一中政策」(中國沒有二個)「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台灣人沒有理由不給支持,(九)從國際戰爭法、美國憲法有關歷史上因戰爭而贏得領土之相關判決等以觀,美軍至今未曾有過任何一件文獻明指USMG對台灣的管轄權已終止,(十)台灣人祈求這場司法訴訟,解放台灣人仍陷無國籍人民之苦。」
四、戰後,台灣人被中國政府竄改國籍,被佔領軍無情屠殺,財產被肆意剝奪,被強迫服兵役。日本在對美太平洋戰爭敗北,其因降伏所將遭受的凌辱與苛待,俄頃間,轉換成由台灣人來承受中國那一而再的重大浩劫與昏天黑地命運的災難,因戰勝而成為征服者的美國,可不能逃避法律與歷史的責任──在台灣的流亡政府怎麼來,美國就有義務將其帶走!」
五、「一個國家的成就越大,國力越強,則其行誼處世就應更為光明磊落,符合公平正義,若不把事實攤在陽光下,凡事拖拉推諉卻明顯犧牲他國或他人權益,則任何人就無法也無心去讚揚分享其成就。今日,台灣真正的對口只有美國;台灣人需要關於台灣國際地位的事實真相,台灣人已很認真地應用各種可能途徑──尤其是美國最信賴的法律正當程序之手段在尋覓它,台灣人很需要美國在評估國家利益後,尚知其開國元勳所追求公道義理,掏心真誠相待!」
今日的中國,已非百餘年前積弱不振的義和團式作為的國勢,按理一齊來遵守及尊重國際規約才是最為有利。本案在華府美國聯邦高院法庭上的論辯,已可清楚地觀察出本人上述重要法理觀點的客觀持論,可能得到在法律面的積極回應。因此,若能以妳雍容態度、開闊心胸、細緻思維及精熟法理的經驗歸納,深信必能在衡酌國家本身利益、國際法律秩序及全球和平協力的鐘響裡,使出勇毅魄力並加「巧實力」的適切運作,為台美間無端懸置六十餘年的重大疑案,在妳手裡做個毫不含混的乾淨處理與解決。果真如此,二十一世紀伊始的美國歷史上及台灣建國史上必將載入這事關人權、自由的重大事件,係由妳揮灑擘劃以臻完滿成功的輝煌篇章!
(作者為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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