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12, 2009

美高院給台灣人的啟示

「Masterful ambiguities巧妙之模稜」,是美日太平洋戰後,美國對台灣所採取的「政策」,但是,急於從日本領土「脫離」的台灣人,延續日治時代的「台灣獨立」口號,是台灣人給自己定位的「美麗神話」;到了太平洋戰後,追求「當家做主」心意未變,錯誤欣迎「故國佔領」,卻慘遭無情屠殺、鎮壓,殆至菁英消失殆盡。戰後六十四年,本土台灣人終能站上美國高院神聖殿堂,詳述美國法律,在國際法規範「佔領不移轉主權」「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兩大原則下,盡述與平時國際法並行之「戰爭法」,將「佔領」「割讓」「軍事政府」三項意義詳述於法庭之上,本案經當事人迴避「政治問題不能審理」「國家免訴」後,高舉現行國際所推崇之「人權大旗」,終於能夠將「戰後台灣問題」推上國際舞台。

本案於February 5, 2009 (Thursday) 9:30 am正式開庭,法官三人 Judge Karen L Henderson(坐左邊), Judge Janice R Brown(坐中間), Judge Thomas B Griffith(坐右邊),原告律師Charles H. Camp &Peter Hansen代表林志昇等,被告美政府律師Melissa Patterson代表美白宮、國務院、國防部等。

法庭開始,由我方律師開啟本案聽證會,律師詳述意旨,開宗明義說明本案要解釋舊金山和平條約,法官之ㄧ問:「主權的確定是否為本案之關鍵?」我方律師解釋說:「原告是要檢討主權情形,但是並非要作確定,雖然舊金山和約也可以用來論主權,但是原告是要論條約範圍之內的問題(律師迴避台灣人所要求之政治問題),舊金山和約是原告的訴訟基礎,主張跟訴訟要求。」法官再問:「是否由行政部門來決定主權問題?」我方律師回答說:「這是基本的認知,沒有爭議。我門應回到舊金山和約論權利和義務問題。」法官又問:「有無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情形?(有無美國司法判例?)」我方律師回答:「菲律賓建國之案有很多類似的地方(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原告呈法庭訴訟文有詳細說明),該案發生在二十世紀的初期,在美國之主權下,菲律賓人拿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美國政府也表示並不想永久持有菲律賓之主權。」

法官也提「永久效忠」之問題,我方律師回答:「是的,原告所提美國國民非公民之主張,也是基於永久效忠之認定,本案之主張是基於美國的法律規定和條約,被告答辯也承認這一點。最近美國最高法院針對Boumediene案(古巴關塔那摩灣案)之宣判根本案有類似之關係,其中有談論美國與古巴主權之情形,特別該案也提到列島系列案例,對二十世紀初美國佔領的領土,已經被美國確認這些居民有美國憲法的基本權利。」律師也提到:「美國的主權經最高法院解釋,只要有事實上的主權也就夠了(可以享受美國憲法之權力,該案有分事實上與法律上之主權)」法官表示他們也同意古巴的關塔那摩灣之判決,(美國佔領古巴後,古巴建國前,美國與古巴間有關塔那摩灣有長期租約,但是最終主權在古巴人民,現在美國所執行的管轄,大法官認為是相當於主權,因為美國不必對其他第三國之指揮;對台灣而言,美國曾發表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ㄧ部分,也是相當於美國不必聽從第三國之指揮;本案是按照舊金山和約來解釋,兩案有許多類似之地方。)我方律師表示:「本案先不討論主權問題,這是政治問題,台灣的最終主權是台灣人民的,目前未確定(古巴關塔那摩灣最終主權是古巴人民所屬,已經得到美國政府確定)。」

法官問:「美國行政部門過去有沒有曾經提出什麼論點,表示與原告所主張的內容,有不同的意見?」我方律師說:「沒有。」法官問:「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所簽的台北條約第十條,似乎認定台灣人是中華民國國籍,這對美國法律有何影響?」律師回答:「沒有影響。(因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日本可以與其他國簽署條約,但是不能超過母約之約束。)」法官又問:「台灣人可以適用什麼樣的基本人權保障?」律師回答:「就是原告在本案中的論述,台灣人的個人基本人權保障就是按列島系列案例。」法官問:「是不是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臺灣人就應該享受這種權利?」律師回答說:「是的」。

法官問:「中華民國是否為美國的代理?」律師解釋中華民國是台灣島的管理者。至於法官提議說,其他的人權保障像Miranda right(警察逮捕人後必須唸一段被捕人的權利和義務),律師回答:「不(這不是基本人權保障,不是大法官所說的適用在列島區人民的基本人權;憲法的Miranda right不是給海外領土人民適用的)」法官對美國憲法賦予台灣人的人權保障令人感嘆,令人無法呼吸,律師回答說:「有人或許有如此反應,但是法律上可以理解」,法庭結束對原告之聽證。


法官開始向被告(美國務院)律師問話,被告律師先說:「美國並不是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因為簽署條約後美國的動作可以證明。」法官跟著說:「你是說舊金山和約已經被推翻了?因為美國對台灣所做所為在舊金山和約後被推翻了?」被告律師說:「是的」,律師跟著說:「在舊金山和約中,美國是日本的主要佔領權國,在國務院看來,美國並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法官又問:「美國行政部門,特別是總統,是不是單方面取消(廢止)這個條約?」被告律師停頓一下後,法官自己回答:「讓我幫助妳回答,美國不可以。(美國國會才有權處理這種事情,像取消或廢止條約。)」如果像兩邊防禦條約要廢止,一定在原條約內容要有「廢止條款」,尼克森總統就是有根據才能廢止兩邊防禦條約,舊金山和約沒有廢止條款,所以美國不能單方面取消或廢止。這位被告律師實在很糊塗。法官問:「有無任何案例,說明本案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被告律師陳默無語。

法官指出如果舊金山和約可以解釋,美國為台灣主要佔領權國,握有法律上台灣的主權,美國的立場會有問題,將會有一連串的麻煩。法官又問:「主權與國籍是否為不同的議題?」被告律師說:「是的」又說:「美國不應該懷疑美國對台灣沒有主權(參看美國國務院對法院的答辯文)」法官又問:「是不是事實上的主權在法律上更為強壯(more legally potent)?」被告律師說:「是的,實際上執行者在法律上更重要,而不在於文件上的文字。」(實際上,我方律師在給法院的文件上,曾提出國際上的實際例子,國際法庭是看條約,依條約才做法庭的判決。中華民國雖有主張台灣屬於中國,但是美國已經完全否定,所以不算,美國也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台灣主權)

法官回到被告所提出的答辯狀,一個後來被推翻的案例,就是說「總統和國會可以宣示主權,國會不一定要每次參予」,這時,我方律師起來回答:「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最近有關古巴關塔那摩灣(Boumediene)案,事實上的主權跟法律上的主權是可以分開,(該案對台灣是很有利的判決)可以由不同國家所擁有。(古巴有法律上的主權,美國有事實上的主權,本案有很相同的類似,中華民國有事實上的主權,美國則有法律上的主權)」我方律師又提出:「古巴案子從新確立列島區案例的有效性,美國佔領的海外領土上之人民可以享受美國憲法保障之人權。(關塔那摩灣上沒有古巴本地人民,沒有人出生在關塔那摩灣上,台灣有本地人,所以如果有人問:出生在關塔那摩灣是何種國籍?事實不存在,其答案是看父母之國即決定。)」

最後我方律師說:「如何判斷案子不是政治問題,是法律問題?我已經提出六點根據,將美國國務院以政治問題作藉口的說法完全推翻。」我方律師做最後說明,本案不是要提任何的政治主權問題,是要法院確定原告的人權,是美國憲法下的基本人權,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自由,包括旅行權、持有護照權,我方律師又說:「地方法院所說的政治問題與法不符,本案不是主權的宣示,不是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這些都不對,我方是基於舊金山和約,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後台灣人的權利問題。」我方律師最後說,有關永久的效忠,跟有關國籍的確認,應該是地方法院要確定的議題,這些不僅有相關法條還有傳統法(英國所留下來的法律體系,傳統法會回到戰爭法),像「征服地」所生的孩子所效忠的對象不是被征服者,是應該效忠征服者才對。

作者:林 志 昇;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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