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Richard Bush),是美國歐巴馬政府呼聲很高的東亞助理國務卿人選,卜氏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初,在台北發表對「兩岸問題」看法時﹐特別強調:「兩岸真正困難的問題還沒到來」。卜氏說:「事實上,簽訂這些協議(指ECFA或 CECA )是很容易的事。」到底什麼是「真正困難的問題」?又什麼時候「會到來」?是本文探討的題目。
本土台灣人一直對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弄不清楚,台灣是台灣,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民國是佔領與被佔領的關係,戰前台灣是日本的國土,是參加對抗「同盟國」的國家,美國與中華民國都是同盟國的會員,台灣人曾經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從高雄機場派零式戰鬥機百架,將美國麥克阿瑟當司令的菲律賓克拉克空軍基地,全部消滅,讓麥克阿瑟一生都難以磨滅的恥辱,一生記恨台灣人,只有殺人魔頭蔣介石才會拍其馬屁,用「麥克阿瑟公路」紀念他,羞辱台灣人替他報仇。
「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經過聯邦地院、高院判決後,台灣人終於了解美國國務院的想法,包括:「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沒有被承認的政府」「台灣不是國家」「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野心」「美國軍事政府至今沒有取消」「台灣不屬於中國(ROC or PRC)」。過去,聯邦地院與高院審理的是純「法律」問題,本案並沒有被以「無聊訴訟Groundless suit 」駁回,可見本案是以「正確法律」進行中,至於最高法院,台灣人不曾有機會在最高法院進行訴訟,訴訟團隊將會以「法理訴訟」為訴求,替台灣人做努力,有句台灣諺語說:「要拼才會贏!」。
美國是日本唯一的戰爭「征服者」,是舊金山和約的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因此暫時握有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也就是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日本沒有割讓台灣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只是放棄由主權衍生出來的(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erritory),美國和日本簽有:包含台灣海峽在內的安保條約,是對台灣群島上有保持殘留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的表示,這是正確的法理,也是台灣法理現狀的唯一描述。「林志昇控美」案提醒(remind)美國,美國既然有「權利接受」流亡的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領土的運作,當然也有「義務終止」其在台灣運作的代理任務,交還給本土台灣人的「台灣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也應該光明正大地讓台灣人知道,接受台灣人的合理正義程序之追求。
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正確的說是:「美日安保體系的架構」,卻被誤導成為「一中架構」,錯誤的不可原諒,法理上,台灣領土與中國絲毫沒有牽連,領土處分自然應該按照「國際法」原則,台灣領土自不能例外。
台灣領土在終戰前,並非日本之殖民地,是日本國土之ㄧ部分,依照戰爭法,美日戰爭之征服者才有領土佔領權,這稱為「美國軍事政府USMG」,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形同割讓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當然的台灣接受者(recipient),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就結束運作。兩岸之所以有「糾紛」,肇因兩個中國的內戰,流亡的中國政府在台灣回不去中國,合法的中國政府想消滅流亡的政府,卻把台灣人當成「墊背」,問題是:「台灣人不是兩個中國談判的伴手禮。」實際上,在舊金山和約之前,台灣地位確實未定,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台灣地位早就確定,只是美國政府不方便說清楚而已。
一九七一年七月九日,「美國國家安全檔案」記載著,美國季辛吉國務卿與中國總理周恩來討論「台灣問題」時,周恩來提出六點要求:一、美國政府必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必須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四、美國不可再提倡台灣地位未定論。五、美國不支持台獨。六、美國要嚴加防範日軍勢力在美軍撤出後進入台灣。這些要求,在「林志昇控美案」後,司法判決:「台灣人無國籍,沒有政府。」美國司法判決已經明顯讓第四條「周恩來要求」破產,可見,中國當局有多麼「焦急」,直呼要美國政府「妥善處理」。
檢討美國政府作得到的事項有: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說:海峽兩岸中國人其效忠的對象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法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沒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道理,台灣人與其無渋。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不支持台獨。
美國政府已經做不到的有:一、美國已經宣佈:「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清楚知道台灣主權在哪裡,當然不能夠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在美中三個公報只有使用「得知」中國立場,至於日本,則是使用「理解」及「尊重」中國主張,對於「承認」一事,美國與日本絕口不談。二、美軍確實大半已經撤出台灣,委託流亡的中國政府管轄,卻與日本設立「美日安保條約架構」,雙方同意,「周邊有事」就是「台灣有事」,「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日本有事」就是「美國有事」,日軍勢力保護及於台灣海峽,這是日本仍然有義務和美國共同防衛台灣。(待續)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成員: 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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