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7, 2009

台灣領土主權之真相 -- 回答中國國民黨林滿紅女士的「胡說八道」!

流亡中國在台灣的國史館館長林滿紅女士,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二日發表:「台灣已經屬於中華民國」,所憑藉的法理依據是: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流亡中國政府與日本的「日華台北條約」,條約第十條說:「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還有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台灣的權利、所有權和主張」,根據這兩條「國際條約」,「流亡的中華民國」已經獲得臺灣主權?真的嗎?

首先,姑暫不論國際跟美國的觀感如何,日本一九七二年已經廢除「日華台北條約」,其中,第十一條:「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應依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這條條約限制了日本,日本不得將沒有在條約內之事物,隨意與人簽署,難到林滿紅女士將台灣領土主權歸於簽約的四十八國共享?真是荒唐至極!

流亡中國在台灣的前外交部長葉公超,曾向立法院解釋這個「台北和約」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台灣與澎湖)歸還給中國」。【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又說:「因為這些領土原本屬於我們,目前又在我們的控制之下,且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根據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這些領土,因此,它們事實上已經歸還給我們。」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中國)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無法理依據)接受˙˙˙˙」 葉先生是對立委說的一段話,全文充滿矛盾,是中國流亡政府心態,一方面主觀「自認為」台灣已經還給中國,另一方面卻「承認」台灣不屬於中國,這種「主觀」就是「當作deems as」,台灣在國際間的定位,戰後六十四年來,始終被故意錯誤解讀。

原先中華民國是企圖使用行政命令(regulations and laws),將中華民國國籍強加在台灣人身上,是霸王硬上弓的作法,流亡的中國政府明知台灣主權不是其所擁有,是期待美國或日本能轉移,事實上,這種美夢做了將近六十年,中華民國只是個空殼子,台灣人的國籍怎麼會建立在空殼上,目前生活在台灣的二千三百萬人,法理上並非同一國籍,只是「政治因素」,讓本土台灣人被迫成為「政治中華民國人」。

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英國British Times報導,英相Sir A. Eden發表有關台灣地位聲明,提及:

(一)中國軍隊有權接管(right to take over)福爾摩沙的法理根據,是依據最高統帥麥帥之命令,自被征服者日本手中所統治管轄(take over)之台灣「行政權」。
(二)有關行政權之接管,並不牽渋割讓也無渋主權之變更。可以證明所謂台灣主權「未確定uncertain」或「未決定undetermined」,意即「未改變unchanged」或「未釋出unreleased」。
(三)蔣介石被安排去台灣執行「軍事佔領」,使台灣領土處置懸而未決,固然因為戰後和平條約的約束,然而並不會因此而成為中國之領土。葉公超當時所言:「事實上已經還給我們」與「我們也不能接受」,認知互相矛盾,台灣或許會被中國「當作(deem as)」是其一部份,然而,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允許被「視為(deem to be)」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之ㄧ部份。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 20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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