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November 30, 2009

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城 仲 模 ’09 11.21.

壹、引論
貳、國際強權對台灣片面的政法主張
參、台灣國際地位多面向的探討
肆、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伍、台灣人覺醒、自信並積極向建國功業邁進
陸、結論

壹、引論

  「君自故鄉來,應知故鄉事」。
  台灣歷史學者連雅堂在其台灣通史中寫道:台灣固無史,亦無詩。果真如此嗎?恐怕這是大中華主義為中心的思維邏輯,至少它是文史學究的倨傲與偏見;真實的情形是:怠於追溯探究,未為真正認識,是過去台灣人共同的羞恥!近一個世紀以來,關於台灣史詩的溯源和整理,已逐漸臻於燦然成形。台南府城媽祖廟(天后宮)建於1583年,武廟1665年,孔子廟1665年,鹿港龍山寺1653年,而艋舺(台北)龍山寺則於1738年興建!台灣燦爛活潑的豐盈史實,學富五車的人依然唸不完無以計數的文化史詩等著述。
  六十餘年來,台灣的諸種歷史發展及教育政策等詮釋權,均操在極端偏差的意識框架裏的一群人手上;馴至竟連知識分子對於台灣、「中華民國」,也會經常混同使用,對於台灣國際地位的基本概念,普遍毫無所悉。所以,眼睜睜地看到電視裏馬英九這個人在國際重要聚會上,面對著美國國務卿希拉蕊(Hillary Rodham Clinton)時,自我介紹說:「我是台灣的總統」,這種天大的謊言,卻也無所謂。
  忽略家鄉史蹟的民族,是懵懂無知,不具文化素養的民族;藐視社會沉浮巨變,仍無動於衷,是無情無義的普羅大眾;不與聞問當世福爾摩沙處境艱危的人民,到頭來會成為無根的浮萍,像水母般隨處飄泊,任由擺佈,僅留活命,未識人類生存意義。這些外來教育結果的消極氛圍,應斷然予以驅離,讓它遠飄,不能容許它繼續在台灣緊箍著民眾已漸露覺醒與自信的積極開闊心靈。
  四百年來,在台灣角逐的外來政權無數。1895年以後五十餘年間,台灣全域才明確地是屬於國際社會承認的日本國主權下的領土。1945年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於是年九月二日在東京灣受降;敵對的美日兩國在麥克阿瑟盟軍最高統帥(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的第一號指令下,授權由中國戰區蔣介石元帥派陳儀於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台北公會堂,連同美英蘇的國家代表等四國同列受降典禮上參與國,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依近代戰爭慣例法及美墨、美西戰爭後的相關國際調處經驗,戰勝國為征服者,得暫時佔領戰敗國的領土;俟國際條約簽訂,再依約進行整頓。但絕無佔領即等同取得領土主權的規例。所以,自1945年10月25日屬蔣介石軍團武力部隊由美國軍艦、軍機輸運來台,暫時代理執行在台灣的戰後復原管理事物,以迄1950年6月27日美國杜魯門總統公開聲明:台灣地位未定;乃至翌年九月八日由五十一個國家與會制定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再一年(1952年)四月二十八日日華台北和約,均未載明原屬日本台灣的主權之歸屬。只是,「ROC流亡政府(1949年12月以後)」按國際法理的鐵則,絕無就地合法化的可能,卻竟然依舊寄存(parasited)在原本非屬其國土的台灣;其後經一段時期的生聚沈潛,進而形成山寨統治集團(knock-off regime on Taiwan),致台灣無法成為一個國際社會共同承認的合法國家。美國迄未以「主要佔領權國」的權力,擔負戰勝國維護「住民人權」的重大責任,乾淨解決在台灣「ROC流亡政府」的問題;日本亦迄未回頭來過問已在SFPT中renounce(拋出)台澎「all right,title and claim」的情狀。這些詭譎的歷史發展,真可說是一語成籤,應驗了俗話所說的「形勢比人強」的無奈。
  關於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的探究,七十餘年來國際政法強權輒以其國家的終極利益為出發點,發表一些令人強烈感覺是弱肉強食,不符國際正義的奪理強詞;偶爾也會聽到頗具國際法常識、維護國際秩序義正辭嚴的聲明。關心台灣政法發展的各方仁人志士,也經常在不同時空環境背景下發抒各種不同的政治性解決方案。做為一個現代台灣的知識分子,實在不能推卸時代的責任,應該突破長期被外來統治集團所桎梏、愚弄的思想藩籬,去試圖從政法觀點,釐清台灣國際地位的真相,以實現做為一個有品台灣人最起碼的天職。
  當今台灣的政經司法社會文化等全盤性情狀,已走到時不我與的嚴酷深淵。過去六十餘年來的「生聚教訓」,到而今,馬英九執掌當局澈底忘了就職時莊嚴的「誓詞」,在祇不過十八箇月的時段,即已告「全斗換」——昨非今是、指鹿為馬、改頭換面、變態百出;難得累積起來的一點成果,舉凡古今的銘訓,民主、自由、法治、人權、平等、忠義、誠信與尊嚴等理想境界,均一一被棄如敝屣,未經人民的同意,全速衝向傾中、投共、「統一」的道途;馴至政經泄泄沓沓、司法信賴墮喪、社會暮氣沉沉、文化災梨禍棗,飢寒盜賊、謀財害命、倫常失序、冤情奇案、屢創新聞、蜂擁踵至;民不堪命,生活在昏天暗地,毫無明天過後的期待可言,更有不知明天會在何處的悽愴!如此這般一小撮人的執政當局,絕對多數的台灣人民,難道不能使用「法內在的正義」(體制內)去促使懸崖勒馬?歷史上那麼多對付弊政劣行的抵抗權之行使,或其他「法超越的正義」(體制外)的壯烈事蹟,還不夠喚醒台灣人民嗎?台灣人長年被外來統治者欺凌、惡搞、殺戮的過去史蹟以及當今被中共鄙夷、恐嚇、要脅等的猙獰嘴臉,還不夠警惕!

貳、國際強權對台灣片面的政法主張

  從大航海時代迄今四、五百年間,Formosa台灣被稱讚為美麗寶島;因為其座落地理位置在東亞大陸板塊的外沿,上連下接正好成了一弧形外鏈;四個多世紀以來,形成交通上、商務上、軍事上,乃至政治上、文化上最重要環節的樞紐,曾被形容為不沉的航空母艦,成為列強諸國不斷窺伺意圖染指的目標。
  關於現代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的論爭,緣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太平洋戰區軍事統帥麥克阿瑟、同盟國政治領袖間對戰後國際秩序與本國利害關連的衡酌,以及全球性地緣政治發展的瞬息間詭譎多變等,息息相關。茲就相關各國對台灣主觀、片面的政法主張,臚列如下:
一、日本國
◎1945.9.2 日本投降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表明接受「波茨坦宣言」,卻無任何條款提到台、澎主權移轉的事項。
◎1951.1.29. 日本首相吉田茂會晤J. F. Dulles,曾討論①「日台聯邦」,②使台灣成為「日本自治區」,③注意到“the people of Taiwan(台灣人)”長期飽受外來統治之苦,宜使有適度的自治權,及④日本和台灣有著高度互補的經濟體作用,應使繼續維持商業往來的關係。
◎1952年4月 日華台北和約時,「中華民國」一直要求日本清楚載明把台灣主權讓渡給ROC,但被堅決拒絕;理由是:日本早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於台灣的權利,其後已無權讓渡什麼東西。
◎1952年4月28日後 台北和約簽訂後,日本眾議院議員並木芳雄提問,外務官石原幹:「…對於(台灣)歸屬於何者,則是由同盟國之間決定的問題,而目前對此點的決定尚未出現」。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領土權問題並未在條約中直接規定」。
◎1952.5.26 日本外相岡崎勝男表明,日華台北和約不意味日本承認國民政府對台灣的主權。
◎1963 吉田茂(日本前首相)著「世界と日本」番町書房出版p.141稱,根據UN的一般見解,台灣是日本根據SFPT放棄領土,它的正式歸屬還沒有最後決定。
◎麻生太郎擔任外相時,日本國會議員曾就中、台的光華寮產權訴訟,質問麻生,“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答:「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屬中國」。
◎小田 滋,前國際法庭副院長,日本國際法權威教授,在其「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灣」一書中說:「兩國論與一邊一國僅解決台灣與PRO關係,未解決與ROC的關係。故「兩中一台」:即金馬為ROC領土,台澎屬台灣領土」。
◎2009.4.23,5.1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所長齋藤正樹(分別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及中正大學研討會上「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主題下)宣稱:台灣地位未定。
◎2009.5.1 日本政府表示,齋藤正樹「上述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立場」;日本政府充分理解與尊重中國所持「台灣是PRC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立場。易言之,日本並沒有說齋藤有錯。
◎2009.5.1 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於晚間傳給馮寄台(ROC駐日代表)一份正式聲明,指有關台灣法定地位,日本立場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規定,日本放棄所有關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所以對台灣法定地位問題,日本政府沒有進行認定的立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1950.11.30 PRC派出伍修權、喬冠華等九人團到聯合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被UN否決。
◎1971.10.21 周恩來與白宮安全顧問季辛吉會談:認舊金山和約「不明定歸屬…是誰擬的」,周罵蔣介石「霸佔台灣」,「對日和約卻未明言台灣交給誰,只說日本放棄,我有理由罵他(蔣)是賣國賊」。
◎中國(PRC)政府及學者對於台灣國際地位的看法,綜合之有如下重點:
①台灣,自古以來即屬中國,
②蔣介石已於1941年12月9日宣布廢除馬關條約,
③國際社會公認台灣屬於中國,
④1943年及1945年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均已同意戰後歸屬中國,
⑤根據日本無條件降書,台灣應歸還中國,
⑥ROC被PRC消滅,在台灣的ROC當然被PRC繼承;
⑦1945.10.25日本是向中國或同盟國投降,不是向太平洋戰爭中的戰勝國(美國)投降的。
◎基於上述諸理由,以及認定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所遺留,乃於2005年3月14日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並於當日生效施行。

三、美國
◎1943.12.1. 開羅宣言(美國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參與)表明日本應自中國佔取的領土,如台澎歸還ROC之意圖。
◎1945.7.26. 波茨坦宣言(美國總統Harry S. Truman參與)表明日本應履行開羅宣言對戰後處理台、澎方式的決定;日本的國家主權僅及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參與國所決定之其它小島。
◎1945.9.2. 同盟國(含美國)與日本在美艦密蘇里號簽署「日本降書」,確認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對於台、澎領土、主權問題,未予提及。
◎1945.9.2. 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敵對的雙方,於戰爭終結後,由美國太平洋軍區統帥General Douglas MacArthur(當時身分亦為盟軍最高統帥)依總統與國防部長之核准,直接發布一般指令第一號,委託中國戰區蔣介石元帥派員來台參與接受日軍投降。
◎1946.9. 美國國務院致ROC政府備忘錄,表明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按:1946.8.英國外交部致函ROC外交部,略謂「…台灣雖已經由ROC佔領,英國政府欠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ROC國籍」。)
◎1949.1.19. (路透社南京電)「對於南京政府一部分遷往台灣,美國已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據開羅宣言協定,盟總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1949.1.22. (合眾社台北電)「如蔣介石果真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北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非真正合法的統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1949.12.23. 美國國務院在「福爾摩沙地位政策資訊」中特別指示第28號:「台灣的最終地位應由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決定。」
◎1950.6.27. 美國總統Harry S. Truman宣佈:「台灣地位未定」,並派遣第七艦隊防衛台、澎不受攻擊。「福爾摩沙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恢復後或者由聯合國考慮而解決。」
◎1951.5. 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雅爾達以及其他地方曾有一些約定,但是在法律上福爾摩沙仍是日本帝國的一部分」。
◎1951.9.8. 舊金山和約起草人,即其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John Foster Dulles在和約第二條b項中故意不交代清楚關於台、澎法律上的主權問題(Taiwan de jure sovereignty,即Ownership of Taiwan Territory)---按,英文原文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4.2.7. John Foster Dulles(杜魯門總統時主導SFPT;Einsenhower總統時的國務卿)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秘密證詞時備詢,在答覆傅爾布萊特及史巴克曼的質疑時,曾告以ROC在台灣僅為Occupying Power(佔領當局),其地位與美軍在琉球及巴拿馬運河區一樣。
◎1954.12.3. 美國與ROC簽訂「美華共同防禦條約」(不包含金門及馬祖)。
◎1960, 美國華盛頓聯邦上訴法院在The Roger v. Sheng 一案,美國聯邦政府官報(Federal Register)引用此案稱,沒有任何國際協議,已經表明把台灣主權移交給ROC。
◎1971 美國國務院態度:「鑒於現行任何的國際處置措施皆不適用於台灣及澎湖群島;因此,該區域的主權仍是未決的問題,有待未來國際方案來解決。」
◎1972.2.22. 尼周(Nixzhou and Kissinger)於是日2:10-6.00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的密約
①世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點就不必說了—假如我能夠影響我的行政官僚不再說台灣是地位未定。
②我們不支持台灣獨立,
③美軍撤出台灣後,我們將運用影響力,阻止日本趁真空期進入台灣…(塗黑)
④我們支持任何和平解決台灣爭端,不支持在台政府反攻大陸,
⑤我們尋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常化關係,台灣是美中關係正常化的絆腳石;我們將以上述內容為基礎,盡力達成彼此正常化關係。
◎1972.2.28. 上海公報,美國聲明:「認知」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1978.12.16. 美國總統James Carter宣布:美國和ROC斷絕外交關係;美國而言,ROC不再是一個國家。
◎1979.1.1. 美國政府「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正式承認「PRC」)並廢除「美華共同防禦條約」;(同年4月10日參眾兩院通過的「台灣關係法TRA」回溯於1月1日起生效)
◎1979.3.29. 美國參議員邱契(參院第三六四一法案,「美國不能決定台灣的命運。然而我們十分重視這個問題必須和平解決,且需考慮到台灣人民的意願。」)
◎1982 美國國務院發給參議員約翰、伊斯特(北卡州共和黨議員)信函中:「美國對台灣主權的問題不會採取立場」。
◎1982.7.14. 美國總統Ronald Reagan宣布六個決議,包括:美國不修改「台灣關係法」;美國不改變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1982.7.22. 美國參議員葛倫(參院第17504號法案,「儘管不再有邦交,我們仍願向台灣人保證,美國人民將竭盡所能確保台灣人民自由抉擇。…」)
◎1982.8.17. 「在美國政府與PRC政府發表的1979年1月1日建交聯合公報中,美國承認PRC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82.8.17. 美國參議員派爾(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東亞與太平洋事務小組委員會,在美國與中國關係公聽會上之陳述)「我們確保在自由抉擇下,台灣人民將選擇分離的實體-一個獨立的台灣」。
◎1996.3. 美國總統William J. Clinton派Nimitz和Independent二艘航空母艦馳赴台海以阻止中國對「台灣」選舉總統的軍事干涉。
◎1998.6.30. 美國總統W.J. Clinton在中國訪問期間提出「三不」,表明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台一中,不支持台灣加入任何以國家名義參加的國際組織。
◎2003.12.9. 美國總統George W. Bush與中國溫家寶白宮會談時,布希表明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片面改變台海現狀;而台灣關係法及美中三公報是美國台海政策的基石。
◎2004.10.25. 美國國務卿Colin Powell說:台灣沒有獨立。它不是一個享有主權的國家;我們保持如此政策而且很堅定如此的政策。
◎2006.6.26 美國AIT駐台處長楊書棣親自到總統府轉達美國務院訓令①台灣不是PRC之一部分,②台灣人不可公投、不可自決、不能加入聯合國,③美國直到今日堅持台灣地位未定。
◎2007.6. 美國國務院一名中階官員在函覆(台灣公民來函)稱:「我們並未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對於台灣的政治地位,美國未做出任何的決斷。」
◎2007.7.9. 美國國會研究中心(Congressional Resarch Service, CRS)發表美國政府對“一個中國政策”的看法,其重點結論如下:①美中三個雙邊公報裡,美國從未明確提出台灣主權地位,②美國“得知”台灣海峽兩岸是一個中國的狀態,③美國政策從未承認PRC對台灣擁有主權,④美國政策從未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⑤美國政策認為台灣地位未定。
◎2007.8.30. 美國國家安全局資深亞洲事務行政官員Dennis Wilder:「台灣或ROC在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ROC是尚未決議的議題,眾所皆知,這是經歷很多年的議題。」
◎2007.8.31.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Richard Buch:「美國從1950年之後所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是指台灣這塊領土的主權未定」。
◎2007.9.5.  美國國務院快速回覆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函:「台灣不是PRC的一部分。」
◎2008,July/August L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的外交政策雜誌(Foreign Policy)在網路版說“Legally speaking, Taiwan is not a country, though it does maintain de facto independent.”
◎2008.8. 美國布希總統以國務卿Rice名義向海外各大使館發布關於「ROC的存在問題」的外交官員言行注意電報,內容包括:「ROC並不領有台灣」、「不可稱ROC為台灣政府、要稱為台灣當局」、「一般的名稱是台灣、不得使用ROC」、「和ROC官員舉行非官方會議可以,但官方會議不可以」、「稱台北AIT可以,不可稱為美國大使館」、「稱呼台灣為管轄地區或地區,不可以稱為國家」、「不可稱為ROC,或台灣的ROC」等。Rice國務卿意在警告馬英九新政府:兩岸關係發展,美國與台灣彼此有相當關係。
◎2008.8. 馬英九經由美國西部訪問巴拉圭時,美國政府特地遣派前任AIT代表包道格與其會晤,要求馬嚴守「二不」條件:①無論在什麼場合都不得提到中國擁有台灣的主權,甚至連暗示也不可以;②關於台灣的任何國際活動,北京政府絕對不能,也不會有最終決定權。
◎2008.8.下旬 同時,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Richard C. Buch在對兩岸協商台灣國際參與事務時,亦同樣提出上述「二不」條件之堅定看法。薄瑞光說:台灣是美國對日本戰爭以後遺留下來尚未完成法理的一件事(Taiwan was a piece of 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美國政策立場,仍然維持台海現狀。
◎2008.8.30.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宣布:台灣或ROC都不是國家;ROC是尚待議決的議題。
◎2008.10.29. Thomas Crampton分析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時認為候選人Barack Obama(即其後當選為總統的人)仍循美國行政一貫的說法,即:美國與中國關係,還是會循①支持一中政策,②堅持美中三個聯合公報,③遵循台灣關係法。並認為美國應加強與「台灣政府」官員溝通的管道。
◎2009.4.7. 美國聯邦上訴法官08-5078 Brown所撰判決書重點有如下載:
①台灣住民在這六十年間陷入政治煉獄中,
②台灣人民生活在沒有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下,
③台灣人民在國際社會裡無確定的地位,
④這些人的日常生活已受到影響,
⑤訴訟標的是希求人權保障,包括美國護照,
⑥這爭訟爭議將跨入美國外交政策領域裡,
⑦過去六十年裡行政部門有意不處理這些問題,
⑧問題(核心)在誰對台灣行使主權,
⑨但,法院無權力,因為這是一個「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⑩本法庭不得已之下,只能駁回上訴人對於管轄權的實質之控訴。
◎ 2009.10.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denial駁回」No.09-33 Roger C. S. Lin, et al., v. USA 關於台灣人權訴訟,要求判決發給旅行證件案。
◎ 2009.10.22 美國AIT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司徒文稱:「歐巴瑪政府的對台政策,還是完全以「台灣關係法(TRA)為依歸,」我不認為未來會有任何驚天動地的大變化」;「像TRA這樣的法律,主要是反映美國對台灣政策的重要綱領,並不會因為時代久遠而失去它的意義,因為這文件反映的是美國的利益和美國的價值觀,這都是做為美國對台灣關係的基礎,不會隨時間過去而改變」。「這次歐巴瑪訪中,將是上任後第一次訪問,…預備和胡錦濤會談主題是全球性和區域性議題,當然,也許台灣的問題會稍微提到一下,但不會是主軸。」
四、中華民國(ROC)
◎1941.12.9 真珠港襲擊事件後,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日本宣戰,並片面聲稱廢棄歷史上與日本所簽定不平等條約(含台澎)。
◎1943.12.1. 開羅會議,美英中三國元首會晤(羅斯福、邱吉爾及蔣介石),表明日本應自清朝取得的台灣及澎湖列島歸還ROC之意向。
◎1945.7.26. 波茨坦宣言,美英蘇三國元首會晤(羅斯福、邱吉爾及史大林),表明日本應履行開羅會議對戰後處理台、澎的方式。
◎1945.10.25. ROC國民政府宣稱今日為「台灣光復日」。
◎1946.1.12. 台灣六百餘萬人全部被強制改籍為ROC國籍。
◎1947.2.28. 國民政府國民黨軍大肆屠殺在台灣的人民,即228事件。
◎1949.1.13. 蔣介石去電陳誠(時任台灣省主席)「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圍剿共匪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
◎1949.1.21. 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發布引退文告」(即,正式辭去總統職權)。
◎1949.5.20. 台灣地區全面實施戒嚴令。
◎1949.12.10. 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等自中國逃難初抵台灣。國際法上稱呼離開自己領土的ROC為「流亡政府」。
◎1949.12.28. 蔣介石「流亡政府」在台灣開始強制徵調兵役。
◎1952.7.23. 美國駐台北大使館呈報:葉公超向立法院報告指出,「微妙的國際情勢使台澎並不隸屬我們;在目前的環境下,日本無權將台灣轉交給我們;即使日方非常樂意,我們也無法從其接受移交」。
◎1952∼54 ROC情勢處於風雨飄搖,駐美大使顧維鈞給台北的報告,認為台灣地位未定,有利保障台灣安全。
◎1959.10.23. 流亡在台灣的蔣介石與美國國務卿John Foster Dulles共同聲明:放棄以武力反攻中國。
◎1979 丘宏達主編China and the Taiwan Issue中認為:重點不在ROC對台澎有主權,而是反駁PRC(中共)「歷史主權論」在國際法上毫無地位,以否定中國對台澎擁有主權。丘宏達教授認為ROC對台澎主權的主張建立在「佔領」及「長期使用而取得權利」的國際法原則上。此說雖仍有爭議,但PRC連這二項原則都沾不上邊,更無權主張擁有台澎主權。
◎2005.9.9. 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稱:「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投降,要履行開羅宣言的內容,而開羅宣言內容,即要求歸還竊自中國的東四省及台灣澎湖。因此台灣歸還中華民國,在戰後取得真正法律依據。」馬英九又表示,台灣從來就不是日本的。
◎2008.6. 馬英九於5.20.就職「中華民國總統後」,6月駐美代表袁健生在雙橡園開個Party,宴請各界人士,其後即代表「ROC」請美國政府①承認「ROC」,②協助回復「ROC」在聯合國的會籍。
◎2009.4.28. 馬英九宣稱,台灣屬於ROC的事實,是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降服文書」等三項文件;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日華台北和約(8月5日生效),再度確認此一主張。
◎2009.10.19 馬英九接受Reuters(路透社)專訪時稱:①要求PRC撤除瞄準台灣且數目不斷增加的飛彈(謹按:迄今已逾1600顆),才願意與「對岸談判和平協議」;②不排除未來與中國領導人會面(謹按:馬英九已於10月13日再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中國共產黨來電祝賀並稱: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政治基礎上,共創中華民族美好未來);③兩岸經貿關係更形密切,未來一年左右預計將簽署更多協議;④「台灣」計畫向美國購買更多自衛武器,但無意與對岸軍備競賽。

五、英國
◎1943.12.1. 這一年歲末英美蘇三國同意舉行一次首腦會晤。美國總統建議邀請中國首腦蔣氏一齊來參與,遭蘇方反對。英美首腦(英首相Winston Churchill,美國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只好在德黑蘭會議之前,先在開羅與中國蔣介石舉行會議,達成「協議」,發布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俗稱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亦即SFPT撰寫人Dulles所稱「私底下的認知(private understanding)」:日本應自中國佔取的領土,如台澎歸還ROC。
◎1945.7.26. 波茨坦宣言(英國首相Winston Churchill參與,其他尚有美國總統Truman及蘇聯國家主席史大林)重申開羅宣言有關台澎歸還ROC之意旨。
◎1946.8. 英國外交部致函ROC外交部,明確表明台灣雖已經由ROC去佔領,但英國政府欠難同意台灣的人民業已恢復ROC國籍。(按,當時ROC以行政院參字第0397號訓令「自34年(1945)10月25日起,台灣人民一律恢復我國國籍。」)此舉嚴重違反1907.10.18.海牙第四公約第六章「佔領不移轉主權」,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等之國際法上規定。
◎1951.9. 英國在SFPT(舊金山和約)訂定之際,註記:「條約本身並沒有決定這些島嶼(台澎)的未來。」
◎1955. 英國首相Winston Churchill明確表示說:「(開羅宣言)它只是一項共同目標的宣言」。
◎1955. 英國外交部長伊頓(Anthony Eden)在眾議院表示:「開羅宣言只是聲明福爾摩沙應在戰後歸還中國的意圖,但是此意圖未曾實現」。外交聯合次長徒頓(R. H. Turton)在眾議院亦稱:「開羅宣言以聲明意圖的形式產生」;「該宣言本身並不能移轉所有權」。
◎1955.2.5. 英國外交部長伊頓(Anthony Eden)在眾議院發表「台灣地位聲明書」,說明:「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此舉並非領土割讓,其本身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永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同意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英國劍橋大學James Grawford教授在其國際法鉅著“The Creation of States”:「台灣雖具備國家的多項條件,然而因未明確宣示為一有別於中國之獨立國家,故尚未成為國家」。

六、其他
◎1951.9. 蘇聯認為SFPT草案僅涉及日本對這些領土(台澎)權利的放棄,卻蓄意對這些領土的未來命運略而不談;因此,拒絕對於條約的簽署。
◎德國學者Simma Bruno教授,國際法庭法官,在其Völkerrecht(國際法)教科書稱:「ROC在外國領土上行使主權」。
◎2007.3.28. UN秘書長潘其文在未經徵詢相關國家政治領導人意見,發函逕覆諾魯共和國代表,稱「UN認為台灣各方面都是PRC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引起日、美、英等諸國譁然。

綜上援引相關各國對台灣的主張,得如下述的重要論結:
  日本政界以SFPT為處理戰後國際事務及領土相關問題的總依據,認戰後迄今台灣國際法上主權地位問題迄未明確;從未明指SFPT所放棄者為國家領土主權;對PRC自我咆哮「不可分割的台灣」已逾60年,僅作消極虛應,表示「理解」「尊重」,而不作積極對應,以免招惹,橫生枝節。學者已清楚把PRC、ROC及台灣乾淨劃開而不相互隸屬。日本對於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新政治秩序的風雲叱吒,始終默然低聲;對於曾是其國土主權所在的台灣之未來國際發展,堅持友善主軸,未曾偏離。
  PRC在談國際法律建制之問題時,仍然高舉政治性極為濃烈的大中華民族主義、歷史文化影響、台灣住民血統等,自我唱和、自行認定、自己決定,態度蠻橫並強制他國必須跟進,同其主張。國際社會固然高談實力和拳頭;但有夾雜軟實力真功夫,中國人不來這「文明國家」的慣習,恆以霸道為主軸而擬克服甚至超脫高度國際法律性質的條約理氣之拘束。台灣問題的備受關注,其理由無他,即一不小心,即將成為火藥庫的引爆點,其威力之震撼性遠遠超越西藏新疆之事端;毀滅性悽慘情狀,隨時可能接踵。
  就美國而言,二十世紀四十至八十年代前後近五十年間,東亞國際情勢的急速轉變--從戰前結束戰爭的諸擬議及會議、日本投降、共產中國的變色、蔣氏流亡赴台、韓戰、古巴危機、越戰、美蘇東西方「低盪」冷戰等等,讓美國要蛻變成為超級強國的過程,非常曲折迅速,乃直接間接逼使美國對於戰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問題理處走上創造性模糊的策略,一步又一步的看著辦,以保留永遠的彈性,為國家爭取最豐碩的利益。
  從地緣政治而言,五百年的大西洋輝煌時代已漸式微,繼之而起的是太平洋地域;東西兩大洋,美國盡是左右逢源,站立於「西方不敗」的優異位置,無人能抑止或撼動其茁壯。雖然,東亞陸海沿邊,北起俄國極東外環列島、日本、琉球群島、菲律賓等形成之弧狀外沿,更突顯台灣位居戰略要津;近月又因日本民主黨鳩山由紀夫執政新團隊的「脫美入亞」意向風聞,加以中國經濟及軍事力量大幅崛起而美國正趕忙卯勁搶救國家金融經濟衰微途中,台灣的地處之天險與經濟力之不容小視,以及戰後迄今依戰爭法所課予戰勝國應負起的復原責任之空前懈怠情狀,益讓美國諾貝爾和平獎的歐巴瑪總統之台灣政策,無論是主觀或客觀均如入五里霧中,難能精確拿捏。也因為如此錯綜形勢的瞬息新發展,更使美國對台灣六十餘年未為放手處理的國際法主權歸屬問題益形棘手難解。
  英國曾於過去數世紀間掌握全球性的秩序;因此,應用國際法的手腕純熟無礙。二次大戰期間,英勇對抗德國凌厲攻擊又屢見奇功,也總算保住了戰後歐、亞新秩序一言九鼎的國家發言權。對於戰後數年間ROC蔣氏在台灣的諸種違背國際公約的荒謬行徑,有時比美國還義正嚴詞的指摘或譴責。至於台灣國際地位問題,深諳這是美、日、台之間的事;不得已偶而聽聽中國人的一貫說詞;但基本上心知肚明--國際強權裡,這主要還是美國人要負起責任,出面協助解決這相關國際人權正義的未竟餘業。
  中華民國不等同台灣;台灣從來沒有過由誰來“光復”的事。蔣氏其人所代表的ROC,在一九四五年間,充其量是國際間認定的「戰敗國的戰勝國」,暫時被委託佔領台灣;其後根本是利用國際夾縫的流亡寄生武裝集團。此等人對台灣擁有自設的發言權,經常不循國際法理卻用民族大義、中華邏輯等對全球散發聲明。文明國家程度的諸國民眾,多不重視亦不理會彼等單方面的胡扯。

參、台灣國際地位多面向的探討
  台灣歷史的縱軸觀察,自1624年、1626年荷蘭及西班牙分據南北福爾摩沙、1662年鄭氏入台、1684年滿清硬闖、1895年日本入主以迄1945年蔣氏軍事武裝奉麥帥命令來台;近四百年間,盡是外來統治政權。這些入侵者,都很覬覦台灣,卻未真正愛護台灣人;毫無例外地,舉凡一個新政權的君臨更迭,必然挾帶鎮壓性的殺戮命運。
  說來這是一段異常稀奇的歷史真實,亦即台灣從未真正經過城邦、諸侯、封建、王國、帝國等政權爭鬥及其更替過程,致住民的國家意識、政經社會興革、自我學習的經驗累積、適當培養適應政治局勢變化的敏銳潛能等,無由自然產生;加以二十餘族上千年以上各居地盤,奉守傳統文化、生活習俗,相安無事,少生橫逆侵奪;所以,全島性住民串聯起來共築建國家園的跡象,都未曾在歷史面象上呈現。
  倒是,外來治理權勢的失措蠻橫、不用心投入全面性、長久性經營、屯墾、規劃建設發展,或其他過度徵斂,致生進步停滯,「三年一小亂,五年一大亂」的經常性社會不安事件。自1652年台南郭懷一蜂起抗荷,1721年朱一貴、1786年林爽文、1862年戴潮春抗清;1895年唐景崧、丘逢甲、劉永福抵制日軍。1907年及1912年北埔事件及林杞埔事件、1915年羅俊、余清芳、江定領導的噍吧哖(西來庵)事件、1930年莫那魯道發起的霧社武裝抗日事件等等;以迄1947年228反蔣抗華大虐殺事件、1955年孫立人事件、1956年廖文毅在東京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1961年蘇東啟事件、1964年彭明敏教授等台灣人民自救宣言事件及1979年發生在高雄的美麗島事件等。這些或屬漢系台灣人武裝抵抗的傳統農民暴動,或屬要求政治、文化改革的積極行動,也有原住民反擊入侵者的武裝殘殺。
  要言之,歷史上一大串的烽火流血抵抗或政治文化社會性的體制內改革組織和呼籲,終究因①原住民族系各殊,各據一方;②地理因素,交通極度不便;③來台「唐山」人率多係為消極避禍的農民或在社會上尚不及領導民眾群體的商賈庶民,這些人和其前後通往東南亞各地移民的福廣一帶人一樣,都只知尋覓溫飽、生意賺錢、安家立業,而不參與政治;④全島曾經有過一百二十萬的原住民之眾,而移住來台的「唐山」人,仍屬少數,又因男性就地通婚的普遍,致要生活、求生存、顧生命、貪生怕死好面子愛錢財的社會心理盡情發酵;⑤個人一旦小有成就,仍然沒有宏觀及連貫的未來感,除了自己的後嗣或親信,不知謙虛並趕緊去提攜栽培下一代優秀後起之秀,以蔚為風氣,來接續不易做到的團結民眾的計劃性延綿事業;⑥外來者都傾全力灌輸與本土社會不相干的觀點,分化民眾意志,通過政策、設計與教育而實施中傷、滲透、離間及其他愚民策略。因此,經時間的洗滌後,致台灣人只求苟安成為順民已為已足,萌生不了強烈渴望自己當家作主,要建國自主的思維意識。
  1895年四月日清馬關條約將台澎永遠讓與日本,時任清國巡撫的唐景崧被推舉為台灣民主國總統,其前後布告、電奏及就任文告中稱:「今已無天可籲,無人肯援,台民唯有自主,推擁賢者,權攝台政,事平之後,當再請命中朝,作何辦理」,「惟有死守,據為島國,遙戴皇靈,為南洋屏蔽」,「台灣疆土,荷大清締造二百餘年,今雖自立為國,感念列聖舊恩,仍應恭奉正朔,遙做屏籓,氣服相通,無異中土」。這樣的「建國自主」,與學理和事實相去甚遠;無非是與京朝通謀,欲食言否認割地條約,抗拒履行所簽,搗亂日本依約來台計畫,以阻止日本的接收佔領。這整個事件過程而言,正呈現滿清政府耍賴不遵守國際規約的一齣準義和團式胡亂作為的國際政治兒戲;吾人不能把它當真,以為是台灣「獨立建國」的先聲。
  日治台灣的前二十年並不甚平靜:諸如在全台各地展開的保家衛土戰役無數,「抗日三猛--簡太獅、柯鐵虎、林少貓」最具傳奇性,尚有土庫、苗栗、羅福星、台南關帝廟、南投、大湖、台中東勢角、六甲等一大串事件均屬之。1915年余清芳事件擴及之地域和株連之各界,竟讓總督府必須動員軍隊與警察強力鎮壓,達十個月之久。從此,漢系台灣人的武裝抗日,也戲劇性的告一段落,而改弦易轍更張為文化社會政治運動--最為活躍的領導分子,有林獻堂、蔡培火、林呈祿、蔣渭水、林茂生等諸先賢,續為爭取台灣人民現代化政治地位與權益奔走呼籲。
  若從政治學或國際間列強競相擴張領土的時代性普遍發展而言,1895年滿清割讓台灣,日本入主統治,確實予人有「殖民地」的基本聯想;但若從日本治台五十餘年間的全面性傾力大建設之事實,及法律諸制度的頒行、適用而言,日治最後近十年間,台灣全域已完全進入其有效執掌的施政範圍,已逐步成為日本第五大島的內地性質,而與北海道、本州、四國及九州併列,成為日本國主權所屬及主權所及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國際地位究宜如何定調,尚未定奪釐清;美國等同盟國間僅暫時由主戰場太平洋美日敵對戰區不相干的中國戰區蔣介石輾轉派出陳儀來台擔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行政長官。旋即發生物資往中國急輸,官紀軍紀黨紀嚴重敗壞,特務橫行,糧食不足,物價飛騰,交通癱瘓,社會失序混亂,臻於暗無天日。十六個月後旋踵爆發「228事件」(1947年)的殘虐戮屠。台灣住民終於清醒戰敗了的「戰勝國」中國蔣介石國民政府是如此的不堪;從此,「台灣建國」意識,冉冉湧上台面:
◎1948.9.1. 台灣再解放同盟(在香港成立) 廖文毅 向聯合國請願要求台灣依聯合國憲章予以信託統治,
◎1956.2.28. 廖文毅 在日本東京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
◎1960.4.10. 主張台灣獨立的「台灣青年」(政論性刊物)在東京創刊,
◎1961.9.19. 蘇東啟事件,
◎1962.2.1. 因支援在東京的台灣共和國臨時總統廖文毅,郭國基、楊金虎、李源棧、石錫勳被逮捕,
◎1964.9.20. 台大教授彭明敏等因發表「台灣人民自救宣言」被逮捕,
◎1968.8. 林水泉事件(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成立),二百七十餘人被逮捕,
◎1970.1.15.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在美、日成立,
◎1970.4.24. 台獨聯盟盟員 黃文雄、鄭自才 在美國紐約槍擊蔣經國事件,
◎1971.12.17.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發表「國是聲明」(總幹事高俊明牧師),要求台灣住民民主自決,
◎1975.10. 白雅燦事件,
◎1976.10.10. 王幸男郵寄謝東閔炸藥爆發事件,
◎1977.8.16.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向世界發表「人權宣言」,祈願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1977.11.19. 中壢事件,
◎1979.12.10. 美麗島事件(高雄事件)施明德、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林弘宣、呂秀蓮、陳菊分別被軍事法庭判決無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1980.2.28. 林義雄家族被殘殺事件,
◎1980.4.24. 高俊明牧師因幫助施明德逃亡而被逮捕,
◎1981.7.3. 陳文成博士遇害事件,
◎1986.9.28. 台灣民主進步黨(DPP)在台北建黨,
◎1988.4.17. DPP 417決議: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國際地位的變更均需台灣住民同意,
◎1989.4.7. 鄭南榕自焚事件。

  超過六十年了,關心台灣未來運命的仁人志士,躬親領教過中華歷史文化及政治詭譎的人,以及理論上深諳中國不斷在王道霸道交叉應用侵凌他國疆域的知識分子,為了捍衛自己成長的鄉土,有站出來在各自政治、政黨或其他立場上,採取實際行動或著書鼓吹台灣的自主建國,有從法理研究面亦有從政經社會等事實存在面,或其他國際秩序、國際社會關係觀點,冀能拯救台灣的免於再入虎口,永久擺脫中國的糾纏。關於台灣在國際上其主權地位(或稱: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台灣國際地位)的論述主張,大別之,計有:
甲、歸屬中國論(已載於第二章 二、PRC部分)
乙、事實獨立論
丙、未定論等三大類別;

而其中乙項更區別有:
①當然(應已)獨立說
②狀態獨立說
③演進獨立說
④人民主權說
⑤人民自決說
⑥維持現狀說

  細忖上述論說,形色各據,種類繁多。但有部分的提倡,似都忽略了「國際慣例法(或稱「國際慣例」)」做為法源存在的關鍵意義。目前,學理上所稱的國際公法並不是已經全部付諸條文化。職是之故,在缺乏相關條約或法規條文可以直接引述時,正確的解套方法是要舉出其他的相關案例,以證明「如此的認定已經在國際法上是慣例」。是故,大家不應該再無厘頭地討論「因為蔣介石宣布廢除馬關條約,所以…」而是先探討有無此種單方廢除條約的慣例存在?同樣地,「台灣已經逐漸演變成主權獨立的國家…」有前例可循嗎?若無如此國際習慣,也確實尚未形成國際法上處理相關議題的清楚權利義務關係之國際慣例,那麼如此觀點的提出,豈不就是在畫餅充飢或自欺欺人嗎?當茲吾人實在極需迅速著手研究的一個攸關台灣生存的課題,應該是:要謹慎、客觀、憑據、比較、分析、整理與深入探討各個有關台灣國際地位的論述。在普遍台灣人無法接受「台灣屬於中國」與國際社會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之間,一定尚留有許多盲點與疏漏之處,尚待努力去發掘深耕與研究。
  在積極投入上述這些研究論說的人或政黨組織,包括有:廖文毅、李登輝、彭明敏、黃昭堂、陳水扁、許世楷、陳隆志、楊基銓、許慶雄、張燦鍙、沈建德、張炎憲、李筱峰、林志昇、何瑞元、黃子岸、黃秀政、羅致政、陳鴻瑜、陳儀深、陳荔彤、薛化元、胡慶山、姜皇池、李明俊、王雲程、Andy Chang(紅柿)、小田 滋、江永芳、黃啟堯、廖東慶、民主進步黨、福爾摩沙法理建國黨、台聯等。雖各有其時代背景、立論立場的差異,但愛鄉愛台的情操胸懷,應都一致;這是最令人感佩深深致敬之處。
  上述諸說已延續一甲子年以上;迄今,大致上仍各說各話,各有確信,毫無相互容讓合縱的機會。而擬出面串連各說成一體,使集中成普遍接受的通說者,卻迄未成功。問題是,各自堅持下,事實上台灣建國或獨立大業依然無法產生共同信仰而凝聚台灣群眾動能的具體效果。徒讓眾多關心及著急的台灣人,時時仰望變天出人頭地的機運之到來。台灣建國問題,在國際關係上--尤其當茲美中日台極度錯綜複雜的平面及立體面諸因素交相互動影響下,絕非一般手腕即可迎刃而解;復以中國共產黨及在台中國國民黨正持續在加速「統一」的各種步調,情勢確實不易控制,並已發展至紅色警戒危急信號的階段。

肆、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真相
  在研究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問題時,方法上應先確立幾項犖犖大者的論述架構,易言之,①問題的事實經過,②歷史及相關資料,③明確的證據,④國際法的拘束力,⑤國際慣例法的法源性質,⑥六十餘年來美國相關反應的真意,⑦國際關係的諸種顧慮,⑧綜合分析歸納與研判。
  台灣自古以來,即是南島族系原住民的原鄉。大航海時期,葡萄牙、荷蘭、西班牙及其後日、法、英均曾路過或駐紮在台灣南北部;鄭氏來台及滿清進駐,僅在南北及西部平原一帶,未及深山及後山。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澎永遠讓與日本,俟其入主統治後,始真正完成台灣全島的實際掌控與國土規劃建設、民生農工經濟、教育文化民俗等。1945年太平洋日美戰爭結束,戰勝國統帥麥克阿瑟命令蔣氏武裝部隊暫時來台佔領與管理,以俟後續處置。真沒料到,東亞局勢遽變,蔣氏竟將二百萬軍民逕移駐台,成為名符其實的流亡寄據當局。

  以下謹就本研究案相關關鍵性歷史過程及資料載明,資作印參:
◎1895.4.17. 甲午戰爭清國戰敗,李鴻章與伊藤博文在下關簽訂和約,將台澎永遠讓與日本,
◎1895.6.2. (翌年2月)兩次向各國在台灣領事發表日本領有台澎並執行行政事務宣告,
◎1895.6.17. 日本正式在台灣行使統治權,即日人史稱「始政日」,
◎1922.2.6. 美、英、日、法簽訂有關在太平洋區權益的「四國條約」,及在華盛頓簽署「海軍軍備限制條約」,均已確認台澎是日本國家領土,
◎1941.12.8. 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海空軍轟炸美國珍珠港海軍基地,美向日本正式宣戰;12.9.蔣介石在陪都重慶發表對日「宣戰」並片面廢除「馬關條約」,
◎1943.12.1. 美、英、中三國政治領袖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發表「開羅宣言」,
◎1945.7.26. 美、英、蘇俄三國政治領袖羅氏、邱氏、史大林發表「波茨坦宣言」,
◎1945.8.15. 日本向盟軍宣佈無條件投降,
◎1945.9.2. 美軍太平洋區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亦為同盟軍統帥)發布第一號命令,指示日本國在中國、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三軍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1946.1.12. ROC行政院「節參字第零三九訓令」,強迫台灣住民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1947.2.28. ROC在台灣暫時佔領的武裝部隊發動屠殺台灣菁英份子,(從國際法、戰爭法及其慣例法、國際政治及國際關係的角度觀察:①蔣軍是被暫時委託赴台灣實施佔領、維持秩序的代理性質之進駐武裝部隊;②被殺害的所有罹難者,全數應仍屬日本國籍;③台灣在當時而言,尚處於國際戰爭法上“Occupying Formosa”的舊日本國土上。
◎1948.5.20. ROC第一任總統蔣中正就職;翌年元月21日蔣氏「引退」其總統職務,
◎1949.4. ROC在南京的首都被中國共產黨軍攻陷,國民政府流竄至四川重慶,
◎1949.5.20. ROC在台灣宣布實施接戰地帶戒嚴令,
◎1949.6.15. ROC在台灣發行新台幣,以一元對台灣舊台幣四萬元,
◎1949.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布建國,
◎1949.12.10. 蔣介石、蔣經國等人逃離中國抵台;其前日國民黨政權移都於台北,
◎1949.12.28. 蔣介石國民黨政權(或稱「流亡政府」)在台灣強制徵調役男之兵役,
◎1950.6.25. 韓戰爆發;6.27.美國杜魯門總統宣布「台灣海峽中立化」「台灣地位未定」及派遣第七艦隊巡划警戒於台灣海峽,
◎1951.9.8. 太平洋終戰日本投降後,舊金山和約(SFPT)48國簽署,
◎1952.4.28. 舊金山和約生效;台北和約(亦稱「中日和約」「日華和平條約」)簽署(8月5日生效),
◎1972.9.29.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日華和平條約廢棄;日本與ROC斷交。

  從國際法及其慣例法以觀,以下論述併舉國際間確說,祇求直接探究真相還原台灣國際地位:
  滿清二百餘年間曾擁有部分台灣的管轄權;原住民廣布分居全島各處,生活方式、語言迥異、習俗雜沓、管控懸殊,故與京朝完全無關。日本治台,初始遵照國際法所要求,設二年思考期,讓住民決定去留,僅祇四五千人選擇返回唐山原鄉(期限前又有一半折返);五十餘年間,在台灣的生聚導教及各項建設成果讓曾經來台旅遊觀摩的中國知識分子嘆為觀止;亦得國際間列強諸國以及各國普遍承認台灣當然係屬日本國土的一部分;如此的內外兼顧,不生關於主權疆域的糾葛。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為爭取早日結束戰爭所為政治意向的表意論談,其並非條約,亦無適格當事國的參與,不能當真如同國際公約拘束任何國家。日本降書具高度政治意涵,只祈求即刻歇下屠毒武器,不再殘殺無辜,恢復正常生活;其它一切戰後重建及事務處理,均待國際條約簽訂時一併詳考包括;是故,簡單的降書所言,都是含糊不確定的詞彙,尚難化作具體內容。
  美國自太平洋戰事爆發,麥帥即為軍事最高指揮官,敵對之國只有初期尚稱強勁厲害而勇猛的日本軍事武力,後來固然有同盟國的形成,事實上依然在麥帥的麾下運籌帷幄。依國際戰爭法相關法理的理解,戰勝的美國對於被擊潰的日本全國五大島,應一併予以規劃處置,無奈美國一時無力全予統轄,又台灣居民與中國福廣二地有關,再美國政府及麥帥對於未來中國局勢頹圮無法神料,對於中國人弔詭政治手腕的不夠認清等,故仍暫撇USMG(美國軍事政府)的傳統處理方式,下令蔣氏暫時進入台灣佔管。從此,種下了美國六十餘年來對於台灣及台灣人民傷害到身家財產與生命等基本權益甚為嚴重的無以名狀的遺憾。
  蔣介石以常敗將軍、出手殘酷、不諳民主、自由、人權,不遵守法治著稱。從奉命派員來台,即不遵國際通約,既僭稱台灣光復,又竄改住民國籍,任由陳儀收刮虜掠。不出數月,台灣民心沸騰;緊接著的二二八大屠殺,在台灣施作最悽厲慘烈的專制獨裁統治,及愚民欺瞞的反共虛無教育措施。雖與中共有不共戴天之仇,但仍同其大中華沙文主義君臨天下的作風;讓國際間欲使台灣的自由民主與中國的共產極權分治的機會,在其手掌平白溜走。台灣的國際地位問題,直到今日,依然在中國國民黨馬英九這個人的詮釋下,與PRC同其邏輯、同樣不顧法理慣例、亦同一鼻孔出氣,除了台北和約以外,結論完全相同,亦即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甚至說日本根本未擁有過台灣等與事實極端不符的狂妄話;絲毫不顧慮到國際法律秩序的恆久性及二千三百萬人民的民主自由人權的幸福生活。三十八年蔣氏父子中國國民黨在台灣的君臨統治,未曾對還原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及其真相有任何澄清或加分的成分;相反地,彼等的竄改真相、湮滅機運、欺騙大眾、陶醉民心及詮釋歷史等,不可勝數。

  早年美英加基督教會遣派不少傳教士赴中國,因此,至少一百多年來,其第二、三代甚至第四代包括與中國人通婚後的後嗣,講一口流利的各式中國話,了解中國的苦難與民族性,已萌生同情與愛護。這些人裡,其後有留在中國或返國從事中美間的商務,或活躍在政軍界。二戰期間,眼看日本強大軍事武力橫掃中國各地及太平洋區域與東南亞,對美國的基本世界策略,早已構成威脅,加以珍珠港攻擊及在菲律賓麥帥麾下空軍基地上的戰機等相關設備,迅雷不及掩耳地被日軍澈底摧毀;如此奇恥大辱,早在美國政軍各方已有「血債血還」的盤算。亦即,戰後有關台灣部分,務須與日本脫鉤,以減低往後日本國力可能的再次凝聚;其意包括交給那可以控制或影響的無能蔣氏中國,或讓台灣與琉球群島成立一政治性特區,甚至讓台灣從中國或日本建國獨立。這是所謂開羅或波茨坦宣言的暗盤門道。無如,其後日本武力的急速退縮,蘇俄的插手太平洋戰區;戰爭終告結束,更艱難的戰後處理與重整,才開始起步。依麥帥的判斷,日本四大島務必先求穩定,乃坐鎮日京發號司令,先勞駕原先就不太信賴其能力的蔣氏派員赴台受降(尚包括同盟國英美蘇的代表及其國家象徵的國旗)。從此,台灣問題質變又量變;東亞情勢危殆及中國內戰牽連變天,再爆發韓戰而不可收拾。從杜魯門總統在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七日的嚴肅政策性談話:台灣問題尚未決定,須俟東亞局勢沉穩、簽立和平條約或由聯合國受理。這是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的濫觴。
  六十五年來,美國對於台灣的基本策略,依然遵循“masterful ambiguity”(巧妙的模糊)政策,在仔細體察國際情勢發展與國家利益需求的大原則下,待機出牌。而其對於中國的指導性大戰略,尤其是對於政治性敏感度極高的行政議題與策略走向,則是應用東方人所說「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老子「道德經」裡的教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隨你去猜想推敲,我就是故意要模糊不講明白;至於軍事性異常立即發生無可彌補嚴重後果的決策,則應用孔子的儒家學說所指稱:「必也正名乎,名不正言不順…」,乾淨明確毫不含混的立刻反擊的決心。世事變化何其迅速,但一個美利堅合眾國卻有非常多元的利益考量與理念堅持--分權原則下的各自執掌與責任,行政系統下亦有白宮、國務院的民選政務官僚體系、和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法務部捍衛國家安全的無止境警戒、工商企業金融操控市場,以及極富效能的民間監督暨研究機構等等;這些都會影響美國對台灣問題的態度產生有形無形、直接間接的左右拉力。但是,迄今為止,綜觀美國政策及各界建言,八九不離十的終局策略,應該不出下列數則:
◎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的處理首重和平原則,
◎一個中國原則,
◎暫時仍然遵守所謂美中三公報,
◎目前仍維持「台灣關係法TRA」的解讀與彈性適用,
◎ROC已不存在於普遍公認的國際社會近四十年,
◎台灣不可落入中國藩籬的勢力範圍之內,
◎台灣不要和日本過度接近,
◎台灣需要持續與美國有商業利益、文化交流及軍事取向一致的信誠及合作關係。

  大航海時代科技航海能力強勁的諸國,你爭我奪的蠻橫失序,激發有識之士研究了一套又一套的國際規範守則公約,譬如Hugo Grotius帶頭為首的國際公約諸法則,陸續問世;從此,逐漸形成了先進各國的平時與戰時應遵守的規約以及國際慣例法的密集累積,讓人類在極度渾沌各式略奪中仍有一套同遵共守得以預測的規矩。中國的文化和文明裡,可謂五花八門,就是獨缺法治秩序的真諦與概念的理解;所以,Francis Fukuyama在其名著:The Great Disruption-Human Nature and The Re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der(跨越斷層,1999)即謂「法治社會是西方文明最驕傲的成就,任何人只要與蘇俄或中國等國家打過交道,就能深深體會法治的可貴」。據上指陳,才有六七十年間,中國不斷以諸種自以為是及單戀式的軟硬聲明及手段,強調「自古以來台灣即屬中國」「開羅、波茨坦宣言」已講好台灣應歸屬中國等無理取鬧、無法可據的強硬措辭,一副外星人藉「民族大義」逞強掠奪的態勢。其實,國際法秩序及國際社會,早已孵育了一份可以平等相待和平相處的法規範及慣例法。換言之,二戰後的台灣,最合法合理的處理原則,應是由美國或同盟國親自接管,禁止任何移民、難民入內,經一段時期的生聚導教之後,讓台灣人民自己決定建國或選擇未來的命運。
  果若如此,相信今日的台灣人民必然會在充滿尊嚴與尊貴的國際社會中發揮無盡的潛能,參與國際組織分享榮耀與權利,承擔煩擾與義務。無如,歷史事實與現實不能假設,無法回溯;這些祈願,早已成為明日黃花,不可能完全再重現一番。
  「中華民國」不存在於國際社會是一致公認的事實;舉凡全球性國際間的開會或文化、衛生、科技、運動競賽交流性質的任何聚會,從來沒有被允許以ROC名義出席;竟連在台灣舉辦的此類雙邊或多邊國際性活動,亦不准帶有國家主權象徵的旗幟、「國歌」或國家元首之名義參與開幕盛典。至此,依吾人判斷,台灣須與「中華民國」澈底且乾淨的切割;台灣是台灣,沒有所謂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等這種拖泥帶水、語意不詳、騙人駭己的蠱惑說詞繼續留存在台灣社會或國際空間。如此,亦可斷然避免PRC以國家繼承者身分地位,覬覦ROC對台灣包括於裏頭的含蓋意涵。
  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牽扯極為錯綜,它包括縱橫的歷史與事實關係--有二戰時同盟國間迄仍猶存的廣泛關係、參與SFPT五十餘國的各自利害關係、有當今美、日、台、中、俄的新關聯,除國際法律司法問題外,尚有歷史、文化、政治、經濟、國際企業經營、金融借貸匯兌、科技學術交流、族群生存利害關係及台灣迄今尚在蔣氏中國國民黨長期事實佔據,行使「治權」管轄權能等史無前例山寨式的存在表象等。但是,總須解決它。因此,吾人務須耐心抽繭取絲,各自分工用心解析問題的核心,同往終極建國目標,方期有成。事實上,台灣國際法律或主權地位的發韌,係起自於二戰後美國國力一時的不繼與當局的誤判,以及牽就戰後國際間意見的紛歧,難予統合。台灣問題與中國國共內戰爭鬥,應毫無關聯。倒是戰後USMG(美國軍事政府)應即予確立,並即如對日本本土(含琉球群島)一樣,派遣軍事武裝部隊(非蔣介石流)來台,按照美國歷史上美墨、美西戰爭結束時之標準處置模式(如古巴然),在當地成立平民政府,俟時機成熟,即由住民自己決定何去何從,還政於民。美國在當時未竟的戰勝國責任,似未全然一筆勾消而見死不聞不救;這是其後六十餘年間一而再、再而三(如前列歷史資料所提)時時刻刻極其高度關切台灣問題的所在。余私忖:目前美國尚非露臉出手解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最佳時期;東亞區域秩序尚未穩固成形,但美國的確在俟機!美國各方面相關主管官署及學界,無數次地強調遵守一中原則、對中國的三公報,係齊力在安撫中國的躁進;又儘量不提亦不理會舊金山和約而緊握「台灣關係法」,係在間接地暗示遵照該法內容,以美國國家自己可以完全掌握好的國內法,資作擔保、履行保護台灣繁榮、安全的意圖。美國雖然對台灣主權政策保持低調與模糊,但依然維持相當實質關係,並視台灣應為主權國家(當然,絕對非指「中華民國」);因為唯有這樣,才能真正符合美國國家利益。
  美國是一個標準而澈底三權分立的國家;三大部門各有所司、各盡其責,憲法不容推諉或跨越權限。今年八月三日國務院一反過去對於聯邦地院及聯邦巡迴(高等)法院略作答辯覆文的決定,對於聯邦最高法院不作任何多餘的論辯,其意甚明:美國國家政策,當前,仍須維持全球性、尤其亞洲太平洋區域,無可替代、絕不退讓的強權者的角色;其他國家,最多被容許可以分享局部利益與權力;這是底線。因此,在東亞和中國、日本毋需惹事生非,仍維繫著「相敬如賓」的策略是必要的--包括對台灣問題的處理腹案--不可明確表示並對外宣稱。而十月五日聯邦最高法院對控美案不附任何理由的單純“DENIAL”(可稱為:駁回,或不受理),藏有玄機,因為同是司法權系統的聯邦巡迴(高等)法院已有對該案,亦即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及人權相關問題,有明確的判決(請參閱本論文貳、三、美國部分之相關記載),已足以認定(或推敲)為美國官方對於該等問題的基本思構及態度。質言之,台灣住民迄仍淪陷於政治煉獄中,人民生活在沒有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之下,亦無確定的地位(國際人格),彼等日常生活橫遭影響;最終的關鍵仍在未明其詳的「台灣在國際法上主權所在及行使的問題」上。據上綜論,關於還原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找上美國,並以其為控訴或申訴對造國,應該是明理而正確的途徑;祇是它並不是一個單純的司法性法律問題的解決即可了斷,它被推託是法院無權力可以審斷的「政治問題」(應由行政與國會承擔解決),因此,本論題尚牽纏其他美國國內及國際難解的利害糾葛。
  在現實國際政治關係中,目前仍無法即刻澈底解決台灣國際地位時,為台灣建國的鴻圖計,台灣仍須與美國維持廣泛領域的互動接觸;與中國,是可以採「用忍戒急」的高度智慧,與之往返,化解「敵我關係」,不必是「仇家」,但務須如履薄冰、步步為營;與日本,務須維持全面性歷史文化、經濟、商務及學術、旅遊交流的關係;以求俟時局世事的流轉,制奇出鞘。

伍、台灣人覺醒、自信並積極向建國功業邁進
  幾千年來台灣的原住民居住在這海闊天空翠綠的山區或草原大地,和幾百年來逐漸由福廣一帶漂洋過海而來的新移民唐山人,一齊共築了台灣的文化及繁榮基礎。猶憶三十年前,此地進步的景象被喻為東亞先進的「四小龍」之一;在這裡的人每日都會感受到明天會更好,時時充滿著可以預期的喜悅和小康的幸福生活。但是,曾幾何時,當中國十餘年前經濟快速壯大後,亦即李登輝前總統執政末期,於1996年無奈地喊出了對中國要「戒急用忍」,2000年陳前總統上任後更一步步地叫出了「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口號;2008年馬英九接任台灣當局的「領導人」,情勢更急轉直下,幾呈雲霄飛車般地俯衝失墜,社會上普遍發生就職艱難,營收衰退,薪俸減少,哀鴻遍野,原來是設計好的「加速傾中,投降共黨,促成統一」的戲碼。
  台灣人歷經時代的洗滌,外來統治者的施為、自然環境的變幻莫測和生存謀活的必需,確實已培養出讓外人一看即知的優點、缺點特質。前者包括敦厚、善良、熱情、誠信、勤勞、不排外、不報復、顧家、不奢侈、好客等;後者有愛錢、好面子、貪生、愛做官、膽小等。其實,提出這些只是等同拿了一面鏡子來當做自我反省的素材,避免弱點的被政客運用利用或放大擴散,形成關鍵的致命。反倒是台灣人身處的惡鄰居,問題性之多,只要去翻閱David Marriott及Karl Lacroix合寫的「中國社會表層的裂痕:中國無法偉大的50個理由」(2009年7月出版,謝佩妏 譯)及Jung Chang&Jon Halliday 合著的「毛澤東--鮮為人知的故事」(2006年9月初版,張戎 譯),即可對今日中國和共產黨的不可冒然靠近及必須嚴防警惕,有個最起碼的詮釋。台灣四百年來的歷史實然面,早已警告過我們--與中國的貼近,只有一個結局,即台灣的下墜和邊陲化一條路;原因無他,因為我們會失去更艱困學習西方優越價值觀的機會、會失去最珍貴的鬥志而自願投入幾千年都不太移異轉折的帝王思想下封建社會文化大染缸裡,處於這種情況之下,再優秀的台灣人若仍擬維持現狀,繼續意志消沈,終究也會隨波逐流鬱鬱以沒,是等同慢性自殺行為。1885年日本教育家福沢諭吉倡導「脫亞論」,全盤西學,使明治維新迅速順利成功,被尊奉為國師,其來有自。
  百餘年來,中國人為建立國家富強,及其後意欲侵吞他域、擴大政、經、軍事影響力,所持憑的大道理,除了以「民族主義」做為幌子而外,實在找不出第二個或其他更好的意識概念,可見其保守性、封密性及不長進性的嚴重停滯程度。當茲,台灣人面對的仍然是搖幌著「民族大義」五星紅旗的中國共產黨專制獨裁政權;其對內對於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殘害壓抑、對於圖博人、維吾爾東土耳其人(西藏及新疆)的毀約失信、屠殺殘虐乃至解放軍在天安門前對自己同胞學生們的開槍慘害;對外包括一千六百顆飛彈瞄準台灣窮兵黷武的無限擴張軍國主義,以及持憑經濟軟實力的掩護,刻正向台灣和世界各地挺進的「和平」蠶食方略,實已明顯地構成對於東亞區域性乃至全球性嚴重的威脅。長遠歷史的軌跡暫且不提,且以七八十年前意大利莫索里尼、德意志希特勒及日本東條英機闖出的現代國家興亡史而言,除了科技武器的急速進步以外,是給人類社會帶來了血淋淋的無窮災禍,以及被強迫國家政治型態的重整。要不是當代戰勝國政治人物的深謀遠慮睿智決策,恐怕該三國早就深陷於極度分崩離析、陰晦悲慘的覆亡國度。今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發展情狀,尤其是觀察搞政軍領導者群的國際文明胸襟見識程度,愈是研參方逝不久的世界動亂史,愈令人有:若不急驟改變政治蠻橫、經濟蠶食、軍武裝備等政策,朝向真正尊重人生莊嚴(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Menschenwürde)及文明、文化創意的深微發展、貢獻人類和平福祉的大轉變方略,則無可避免地,重演的悲劇歷史必將不會讓人等得太久。
  所以,台灣人要強勁對抗的敵人是中國共產極權政府及一心投共寄旅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馬某人山寨集團。上月二十四日曾任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John J. Tracik, Jr.譚慎格在一場有關台灣問題演講會上說:「台灣的未來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考驗。這個考驗不僅是來自中國的野心,也有來自美國的冷漠,和國民黨投降式的傾中政策」,他最後又似叮嚀地提醒大家說:「他一想到台灣的前途就毛骨悚然」。果若我們依然懦弱沈溺而不知分辨嚴重後果並起而振作抗拒,我們自己及世代子孫必將萬劫不復。危機即轉機的時機,此時此刻,就看台灣人在自由與奴隸的歷史岔道上要如何的總覺醒和使出堅決的抉擇。
  台灣,在全球陸地僅佔萬之二,人口只有千分之三;換個角度算,卻可以去協力幫助260倍大、60幾倍人口的中國,把它們的經濟搞得有聲有色,讓他們部分「有識之士」嚮往台灣諸種文明創新、文化創作、民主自由風尚、電視廣播大家談的開闊活潑等的深耕模式,希望來此一遊;又如,1999年921台灣所遭受的強烈地震,科技園區橫遭波及,全球電子產品立即跳漲二、三成不止(因為我們有相關產品共三八項占世界第一名);台灣人旅遊各國山川名勝,所受歡迎程度,無以倫比;台灣人參與國際科技類競賽時,屢獲第一殊榮等,可見台灣人的智慧潛力是如此的巨大無比。可惜,並沒有即時反過來把自己的母國從頭澈底改造一番。當然,我們深悉這「因中有果,果中有因,錯綜複雜」,但是,仍可仰賴台灣人基因中的「般若智慧」,去面對、去解決問題。日本、西武集團總裁後藤高志著書:「沒有熬不過的黑夜,沒有等不到的黎明」;我的母校之一,早稻田大學校歌中的一段,可真一起成為永遠在激勵我的座右銘:「年青人要有抱負,進取精神,學術獨立,毋忘現世,要有永遠的理想」。

  自信與需要,永遠是一股無窮盡的推力與活源。
  台灣歷經四百年荷西鄭清日等各式文明創發與文化制度、航海經商、貿易交涉、應對進退的洗鍊淬礪,已經累積了無數適應自然環境、對抗人為橫逆及開創新局的豐富經驗。台灣人亦是由各種不同血統的族民循著自然融洽的喜悅而組成的合眾新族群;從人類遺傳學而言,應係特別聰明而優異的延綿族裔。這就是為什麼本地的人能夠在二戰之後周遭環境如此險惡艱困時,依然能夠步步為營、終能在創造經濟奇蹟、肇造政治奇蹟之後,又在科技領域發揮了無限潛能而揚名於世的道理。台灣人特別會讀書,成績全是“A”或“A+”的,比比皆是;先進諸國的名校教授無人不稱讚,只是比較寡言,不出風頭、不愛獻而已。現在,台灣人在全球各地從事各種不同行業的人,那種雄赳赳氣昂昂信心滿滿的職場上敬業表現,就是全靠這種或許是與生俱來的「自信」之秉賦有關。縱然如此,台灣人當今大環境的遭遇,與稍縱即難挽回的時局變化,已如前述再三提醒;那是「需要」並逼迫我們台灣人不得不起而行,承起自救、自主、自立的大纛,義無反顧,共創建國的時刻。

陸、結論
  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暨主權問題的惹起,關聯的時刻是在二戰行將終結的前後一二十年間,而關鍵性的國家則是太平洋戰區武力最強大的對日戰勝國美利堅合眾國。1945年,由於戰事猛烈兵馬倥傯,對於國際法律行政研究也荒亂,竟致誤判情勢、錯估中方計謀;使台灣及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不由自主地,在無知的興喜之時,竟被美國及其他同盟國給出賣了。舉凡開羅、波茨坦宣言、雅爾達密會、日本投降、遞交降書、麥帥對蔣介石的第一號指示令、陳儀抵台與盟國一齊受降、日本國境內的默然寂靜、中國國共慘烈的爭戰虜掠殺戮、蔣軍逃往內陸四川、流亡到非屬本國領土的台灣、韓戰爆發及其後杜魯門總統對台灣地位未定的聲明、蔣介石的實際佔領繼續管制台灣、舊金山和約的簽定與日華和約均未明定台灣主權歸屬等,都是本問題連串性過程裡重要的點狀情事。其他,像杜勒斯、蔣介石放棄武力反攻中國的聲明、「中美共同防禦協定」的訂定及廢止、日本與PRC建交、聯合國第2758號驅逐ROC安理會席位、中美三個公報、中美建交與美ROC斷交、美國台灣關係法生效等亦是讓台灣的國際地位生變、質變、多變的關鍵事項。據此,意欲精確研判,以還原台灣國際地位的真相,是一件千頭萬緒,需具歷史學、國際法學、政治學、法律學、外交關係、國際政治及國際關係、條約學、戰爭法及其慣例法等高度專業性的修涵者,始能真正勝任。我曾沉潛地去研參各家的論述,其中學者的部分最多,從事外交實務的也有;總覺得各有所據,也充滿特定意識與立場,當然亦有甩不掉中國國民黨文化教育思維而延伸出來的看法,真可說五花八門。現就論文前頭開始以迄於茲,暫作客觀綜合觀察如下:
◎台灣是高山族及平埔族原住民的原鄉;
◎大清212年的統治管理主要僅及於南北西部平原屯墾區一帶;
◎甲午戰爭後日清馬關條約割讓台澎是包括「全域與主權」;
◎日人五十年以上的統治終把原本理解為「殖民地」的台灣整理成國際社會承認確實擁有宗主國主權的領土;
◎終戰前後美英為首的列強諸國因畏忌日本軍武力及軍國主義的復活,有意將台灣分屬中國;
◎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潰敗,共產黨勝利建國及韓戰的爆發使台灣歸屬問題發生重大轉折;
◎一開始,誤弄台灣國際地位而使之愈陷愈深的是美國羅斯福總統及其太平洋戰區統帥麥克阿瑟將軍;蔣介石政府初始即違反國際規約詐騙住民「光復台灣」,再以平民流亡之身違憲違法自我「復行視事」ROC總統之職,編纂謊言認日本已交予ROC台灣主權,PRC亦隨之而咆哮爭搶;美國及先進諸國家對於世局沌渾,一再適時發出諍言真語,讓真相斷明,但仍未能還真解套。
◎美國或同盟國確實未依戰爭法或國際法派遣部隊來台暫予接管;USMG體制的有無或始終仍在爭論;
◎舊金山和約、台北「日華和約」,美國在幕後主使操縱影響,堅持不明言將台灣交予何方;
◎中國繼續向全球叫囂台灣包括於其國土管轄範圍;日本默然以對;美國不停止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等諸事的發言與介入;
◎對於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主權問題,美中已持續三十年以上的經常磋商會談;美方態度是消極、積極滾輪式交叉互用,使呈曖昧又模糊狀,中方則積極明確;
◎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暨主權何屬,其實然面(sein)的真相,及應然面(sollen)的建構,皆因牽扯的問題性包括台灣內部的紛歧主張及國際關係的利害堅持,迄仍繼續在彙集與調協之中;
  台灣人的立場,當然站在根據舊金山和約、戰爭法、國際慣例法、條約法及美國憲法上的相關諸判例(美墨戰爭及美西戰爭之後一連串的戰後重整相關法律案)並參考後來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來詮釋本論題。美國通常則是表面上僅依據所謂一中原則、美中三公報及台灣關係法來做為對中國咆哮台灣歸屬問題時,千篇一律的回應標桿,事實上該三者仍甚含糊而使人莫測高深,仍然對於「真相」無法循得著落。日本依舊不言無語,最多請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出面表示「個人意見」說「台灣地位未定」,做為風向探測球,然後再由該協會理事長畠中篤確定地表示一切問題要還原到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相關規定(意思甚為堅定明確,即還原問題的原位,「地位未定」),日本外交當局迄無正式公開的實質對應。中國與馬英九的主張,骨子裡頭是一樣的,即台灣自古以來即是中國的,中國甚至無厘頭仿美國而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另外,或者如馬所說:日華台北和約裡日本已將台灣交還ROC。這種囈語式的贅言實在是不值得一駁。從國際法、條約法及國際關係去思索,1951年舊金山和約共51國參加(當時全球大小國家不超過67個),PRC及「ROC」均未獲准參與,即可證明有關戰後國際秩序重整的關鍵時刻與重要議題,包括「日本台灣戰後國際地位」的處理,與彼等均無瓜葛,亦即台灣根本不屬PRC或「ROC」,所以,彼等都沒有參與置喙的當事國適格性,當然予以排除在外。
  就法言法,研究方法上應暫時撇開當世國際政治、經濟金融及軍事競爭的時局因素,單純化地觀察事情的發展始末--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係戰時單方面的對於他國領土問題的政治性意向宣示,根本非條約性質可言;舊金山和約中亦已予以通盤研酌評估而決予剔除。按理,太平洋戰區美國是得到勝利的征服者,對於屈服的戰敗者日本國台灣領土,應即依百年來頗富經驗(指美墨及美西戰後的處置方式)的主要佔領權國之地位,遣派武裝部隊佔領並管理台灣,扶植最具代表性的當地平民組成(臨時性)政府,逐步回復秩序並履行重建復原的戰勝國義務。俟時機成熟而適當時,准其建國獨立或做其他適當的步驟安排。當然,這其中最關緊要的事,且是美國傳統上最關切的人道主義--當地人民權益與生存生活生命的確保和尊重乙事,務須做為第一順位的考量。無如,當時美國政府誤判,其後又礙於東亞乃至全球性軍事、政治、經濟情勢的極端詭譎叫緊;對於台灣而言,竟做了如歷史事實的進程之發展,嚴重地打擊、犧牲並封殺了台灣住民的基本要求--從1895年以來,有識之士寤寐以求的獨立建立民主國家的宿願。現在,台灣住民最主要的對口國,毫無疑問地是美利堅合眾國。因此,是美國政府勇敢出面承認並承擔疏失錯誤的國際義務與責任的時候了。再者,日本無論如何為本國最高利益而依然沈默不語,總有曾經投入舉國上下各行菁英與資源於台灣五十餘年歷史過程的功業;再者,不管馬關條約裡,日本真正是得到了什麼實質而毫無爭論的台灣、澎湖群島(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至少吾人從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所載文字內容,對照其他相關條文,及其它相關條文後,實在看不出:“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中,日本當局在J. F. Dulles指導之下(1950年韓戰爆發後的翌年),到底有無暗藏或包括對於日本台灣的領土(Territory)與主權(Sovereignty)在內?日本做為一個現代化具世界一流有實力的進步國家形象,應是認真思考、出面參與,一齊帷幄運籌、衡酌處理六十餘年未解--台灣國際地位問題--公案的時候了。
  迄今,台灣住民是否仍可向國際社會主張①美國對於台灣至少仍握有「剩餘管轄(residual jurisdiction)的事實存在及②日本國對於台灣應仍握有國際法上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等諸疑義;又,果真歷經了ROC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91年,以示國共內戰狀態的終結)、台灣民主化、總統全民直選及政黨輪替等一連串的內部性事實上政治蛻變後,就與台灣國際地位的解決、國際認可、形成新生國家及得加入聯合國等諸偌大難解的問題,會有國際法上國家或政府承認的實質意義?應該亦是關心本論題諸先進可以存參慎思的課題。

  最後,與本論題有魂魄相連關係的「台灣島內當前情狀」,擬補述載錄於此,做為現階段關心台灣國際地位問題時一個內外輪廓完整思考時的佐參。
  台灣地處東亞天險,與中國隔著海峽成近鄰,北接琉球、日本,封住亞洲大陸版塊喉頸;天生的地理位置,注定必要與外來權勢相抗衡;這是天命,也是光榮的任務。必須通過試煉,堅持民主自由法治及人權保障的信念,搖醒或叫醒部分尚在甜睡中所有認同台灣是永久不能割捨的祖國之仁人志士,做我自己台灣人的主人,戰勝邪惡;否則就會淪落成方剛形成「土財主」普遍不具文明人的「奴隸」。重掌「政權」的中國國民黨,不論在任何五權系統(尤其是在行政及立法系統),吾人連作夢都不可能碰上的倒霉「一黨全面執政」步調、推託無為、死傷災難不幸,雙手一攤,責任誰負亦無歸屬;再加態度倨傲,團隊鬆弛、遇事不知所措,更不知日後對台灣會發生顯性、隱性的摧毀性殺傷力,已呈現無能、爛政的癥候;卻在傾中投共政策上完全不經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正當程序,背離民意祈願,瞞騙社會大眾,積極規劃加速推展,消極任由中國宰割,無一反手,情勢迫切已臨紅燈亮起;尤其白天五星赤旗高掛車上播放五倍高分貝共產義勇軍進行曲及「國歌」大型車來回行政院、監察院及台北火車站之間達數十分鐘,竟無人、無公務負責單位予以依法取締,更叫人心驚膽跳。美國名企業家洛克斐勒給兒子的信裡說:工作越是困難、不愉快,越要立刻去做些想做該做的事;如果等的時間越久,就變得越困難、越可怕,就像打靶一樣,你瞄的時間越長,擊中的機會就會越渺茫。說的正是,今日的台灣,已臻關鍵的時刻,大家為了活命,為了子孫的福祉,也為了堅持國際正義,世界公義,應該站出來攜手合作發出心中的鬱悒;確立台灣自主建國的總方向,精確設計厲行階段性步驟的行程策略;先以「法內在正義」體制內的手段,與當局者周旋,若真無效,仍可效法許多歷史上可歌可泣的故事,依持普世公認公法上「抵抗權」的正當行使,採取「法超越正義」體制外的群眾抵抗運動,以展現人民的力量,直到情勢改善或解決,方可休止。諺語輒稱:「沈默是金」,其固然是人生生活接觸裡採取自保態度時的座右銘;但當國家社會情勢遭逢巨變且已深陷危急存亡之際,若再鼓勵遵守如此諺語,是等同坐以待斃的自殺行為,萬萬不可取。相反地,應寧鳴起行,勇敢地與敵寇攻防交應,方才是捍衛生存與尊嚴的最佳抉擇。
※(全文係為演講用稿件;格於篇幅長度限制,註解全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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