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爾維亞(Serbia)西南部的自治省科索沃(Kosovo),經過自行「公民投票」,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半宣讀《科索沃獨立宣言》,宣布科索沃正式獨立成為一個新的國家。這是在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第一個在沒有獲得「母國」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宣布獨立的國家,對世界現存的政治格局將有極大影響。目前有五十七個國家,其中包括二十二個歐盟國家承認科索沃的獨立,塞爾維亞仍舊把科索沃看作是其一部分。二零零八年十月,聯合國大會以微弱多數通過決議,由海牙國際法庭負責審查科索沃的獨立是否具備合法性。
只要科索沃宗祖國塞爾維亞不承認其獨立,聯合國就不會承認Kosovo獨立,遑論進入聯合國,縱然公民投票通過,也獲得美國及西歐各國承認,事實上,只要宗祖國塞爾維亞(Serbia)以:「科索沃(Kosovo)獨立會侵犯塞爾維亞主權」,塞爾維亞就會輕易在海牙國際法庭贏得勝利。
台灣人民(不分本土台灣人或流亡中國人),在台灣沒有成立美國承認的「台灣平民政府」以前,逕行運作「公民投票」,以「台灣人民自決」方式要加入聯合國或「台灣獨立」,科索沃應該是個好例子,答案是:「行不通」,很抱歉!
台灣人主觀認為,依照「主權在民」原則,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台灣主權歸於全體台灣人民,因此,誤以為只要公投過關,就可入聯合國或獨立,台灣人至今不肯面對殘酷事實:「美日太平洋戰敗,台灣也戰敗,台灣領土主權尚未歸屬台灣人民。」台灣原來的領土主權(sovereignty)還在日本手上,美國只是擁有「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有權力依照「政治處理」來「授權」或「終止」其「代理」的流亡中國政府(中華民國)在台灣之運作,美國軍事政府應該將台灣領土「主權權利」交給「台灣平民政府」合法取代(legally supplanted),以符合戰爭法與美國憲法規範,在美國與日本同意下,台灣「自治政府」將舉辦台灣人公投,這種公投才具有合法效力。
作者:林 志 昇:「城仲模研究智庫」成員:2009/04/26
Monday, April 27, 2009
台灣領土主權之真相 -- 回答中國國民黨林滿紅女士的「胡說八道」!
流亡中國在台灣的國史館館長林滿紅女士,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二日發表:「台灣已經屬於中華民國」,所憑藉的法理依據是: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流亡中國政府與日本的「日華台北條約」,條約第十條說:「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還有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台灣的權利、所有權和主張」,根據這兩條「國際條約」,「流亡的中華民國」已經獲得臺灣主權?真的嗎?
首先,姑暫不論國際跟美國的觀感如何,日本一九七二年已經廢除「日華台北條約」,其中,第十一條:「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應依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這條條約限制了日本,日本不得將沒有在條約內之事物,隨意與人簽署,難到林滿紅女士將台灣領土主權歸於簽約的四十八國共享?真是荒唐至極!
流亡中國在台灣的前外交部長葉公超,曾向立法院解釋這個「台北和約」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台灣與澎湖)歸還給中國」。【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又說:「因為這些領土原本屬於我們,目前又在我們的控制之下,且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根據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這些領土,因此,它們事實上已經歸還給我們。」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中國)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無法理依據)接受˙˙˙˙」 葉先生是對立委說的一段話,全文充滿矛盾,是中國流亡政府心態,一方面主觀「自認為」台灣已經還給中國,另一方面卻「承認」台灣不屬於中國,這種「主觀」就是「當作deems as」,台灣在國際間的定位,戰後六十四年來,始終被故意錯誤解讀。
原先中華民國是企圖使用行政命令(regulations and laws),將中華民國國籍強加在台灣人身上,是霸王硬上弓的作法,流亡的中國政府明知台灣主權不是其所擁有,是期待美國或日本能轉移,事實上,這種美夢做了將近六十年,中華民國只是個空殼子,台灣人的國籍怎麼會建立在空殼上,目前生活在台灣的二千三百萬人,法理上並非同一國籍,只是「政治因素」,讓本土台灣人被迫成為「政治中華民國人」。
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英國British Times報導,英相Sir A. Eden發表有關台灣地位聲明,提及:
(一)中國軍隊有權接管(right to take over)福爾摩沙的法理根據,是依據最高統帥麥帥之命令,自被征服者日本手中所統治管轄(take over)之台灣「行政權」。
(二)有關行政權之接管,並不牽渋割讓也無渋主權之變更。可以證明所謂台灣主權「未確定uncertain」或「未決定undetermined」,意即「未改變unchanged」或「未釋出unreleased」。
(三)蔣介石被安排去台灣執行「軍事佔領」,使台灣領土處置懸而未決,固然因為戰後和平條約的約束,然而並不會因此而成為中國之領土。葉公超當時所言:「事實上已經還給我們」與「我們也不能接受」,認知互相矛盾,台灣或許會被中國「當作(deem as)」是其一部份,然而,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允許被「視為(deem to be)」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之ㄧ部份。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 2009/04/27
首先,姑暫不論國際跟美國的觀感如何,日本一九七二年已經廢除「日華台北條約」,其中,第十一條:「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應依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這條條約限制了日本,日本不得將沒有在條約內之事物,隨意與人簽署,難到林滿紅女士將台灣領土主權歸於簽約的四十八國共享?真是荒唐至極!
流亡中國在台灣的前外交部長葉公超,曾向立法院解釋這個「台北和約」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台灣與澎湖)歸還給中國」。【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又說:「因為這些領土原本屬於我們,目前又在我們的控制之下,且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根據舊金山和約宣佈放棄這些領土,因此,它們事實上已經歸還給我們。」有立法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中國)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無法理依據)接受˙˙˙˙」 葉先生是對立委說的一段話,全文充滿矛盾,是中國流亡政府心態,一方面主觀「自認為」台灣已經還給中國,另一方面卻「承認」台灣不屬於中國,這種「主觀」就是「當作deems as」,台灣在國際間的定位,戰後六十四年來,始終被故意錯誤解讀。
原先中華民國是企圖使用行政命令(regulations and laws),將中華民國國籍強加在台灣人身上,是霸王硬上弓的作法,流亡的中國政府明知台灣主權不是其所擁有,是期待美國或日本能轉移,事實上,這種美夢做了將近六十年,中華民國只是個空殼子,台灣人的國籍怎麼會建立在空殼上,目前生活在台灣的二千三百萬人,法理上並非同一國籍,只是「政治因素」,讓本土台灣人被迫成為「政治中華民國人」。
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英國British Times報導,英相Sir A. Eden發表有關台灣地位聲明,提及:
(一)中國軍隊有權接管(right to take over)福爾摩沙的法理根據,是依據最高統帥麥帥之命令,自被征服者日本手中所統治管轄(take over)之台灣「行政權」。
(二)有關行政權之接管,並不牽渋割讓也無渋主權之變更。可以證明所謂台灣主權「未確定uncertain」或「未決定undetermined」,意即「未改變unchanged」或「未釋出unreleased」。
(三)蔣介石被安排去台灣執行「軍事佔領」,使台灣領土處置懸而未決,固然因為戰後和平條約的約束,然而並不會因此而成為中國之領土。葉公超當時所言:「事實上已經還給我們」與「我們也不能接受」,認知互相矛盾,台灣或許會被中國「當作(deem as)」是其一部份,然而,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不允許被「視為(deem to be)」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之ㄧ部份。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 2009/04/27
真正困難還沒到來?
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Richard Bush),是美國歐巴馬政府呼聲很高的東亞助理國務卿人選,卜氏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初,在台北發表對「兩岸問題」看法時﹐特別強調:「兩岸真正困難的問題還沒到來」。卜氏說:「事實上,簽訂這些協議(指ECFA或 CECA )是很容易的事。」到底什麼是「真正困難的問題」?又什麼時候「會到來」?是本文探討的題目。
本土台灣人一直對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弄不清楚,台灣是台灣,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民國是佔領與被佔領的關係,戰前台灣是日本的國土,是參加對抗「同盟國」的國家,美國與中華民國都是同盟國的會員,台灣人曾經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從高雄機場派零式戰鬥機百架,將美國麥克阿瑟當司令的菲律賓克拉克空軍基地,全部消滅,讓麥克阿瑟一生都難以磨滅的恥辱,一生記恨台灣人,只有殺人魔頭蔣介石才會拍其馬屁,用「麥克阿瑟公路」紀念他,羞辱台灣人替他報仇。
「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經過聯邦地院、高院判決後,台灣人終於了解美國國務院的想法,包括:「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沒有被承認的政府」「台灣不是國家」「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野心」「美國軍事政府至今沒有取消」「台灣不屬於中國(ROC or PRC)」。過去,聯邦地院與高院審理的是純「法律」問題,本案並沒有被以「無聊訴訟Groundless suit 」駁回,可見本案是以「正確法律」進行中,至於最高法院,台灣人不曾有機會在最高法院進行訴訟,訴訟團隊將會以「法理訴訟」為訴求,替台灣人做努力,有句台灣諺語說:「要拼才會贏!」。
美國是日本唯一的戰爭「征服者」,是舊金山和約的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因此暫時握有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也就是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日本沒有割讓台灣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只是放棄由主權衍生出來的(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erritory),美國和日本簽有:包含台灣海峽在內的安保條約,是對台灣群島上有保持殘留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的表示,這是正確的法理,也是台灣法理現狀的唯一描述。「林志昇控美」案提醒(remind)美國,美國既然有「權利接受」流亡的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領土的運作,當然也有「義務終止」其在台灣運作的代理任務,交還給本土台灣人的「台灣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也應該光明正大地讓台灣人知道,接受台灣人的合理正義程序之追求。
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正確的說是:「美日安保體系的架構」,卻被誤導成為「一中架構」,錯誤的不可原諒,法理上,台灣領土與中國絲毫沒有牽連,領土處分自然應該按照「國際法」原則,台灣領土自不能例外。
台灣領土在終戰前,並非日本之殖民地,是日本國土之ㄧ部分,依照戰爭法,美日戰爭之征服者才有領土佔領權,這稱為「美國軍事政府USMG」,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形同割讓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當然的台灣接受者(recipient),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就結束運作。兩岸之所以有「糾紛」,肇因兩個中國的內戰,流亡的中國政府在台灣回不去中國,合法的中國政府想消滅流亡的政府,卻把台灣人當成「墊背」,問題是:「台灣人不是兩個中國談判的伴手禮。」實際上,在舊金山和約之前,台灣地位確實未定,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台灣地位早就確定,只是美國政府不方便說清楚而已。
一九七一年七月九日,「美國國家安全檔案」記載著,美國季辛吉國務卿與中國總理周恩來討論「台灣問題」時,周恩來提出六點要求:一、美國政府必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必須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四、美國不可再提倡台灣地位未定論。五、美國不支持台獨。六、美國要嚴加防範日軍勢力在美軍撤出後進入台灣。這些要求,在「林志昇控美案」後,司法判決:「台灣人無國籍,沒有政府。」美國司法判決已經明顯讓第四條「周恩來要求」破產,可見,中國當局有多麼「焦急」,直呼要美國政府「妥善處理」。
檢討美國政府作得到的事項有: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說:海峽兩岸中國人其效忠的對象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法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沒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道理,台灣人與其無渋。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不支持台獨。
美國政府已經做不到的有:一、美國已經宣佈:「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清楚知道台灣主權在哪裡,當然不能夠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在美中三個公報只有使用「得知」中國立場,至於日本,則是使用「理解」及「尊重」中國主張,對於「承認」一事,美國與日本絕口不談。二、美軍確實大半已經撤出台灣,委託流亡的中國政府管轄,卻與日本設立「美日安保條約架構」,雙方同意,「周邊有事」就是「台灣有事」,「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日本有事」就是「美國有事」,日軍勢力保護及於台灣海峽,這是日本仍然有義務和美國共同防衛台灣。(待續)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成員: 2009/04/28
本土台灣人一直對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弄不清楚,台灣是台灣,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民國是佔領與被佔領的關係,戰前台灣是日本的國土,是參加對抗「同盟國」的國家,美國與中華民國都是同盟國的會員,台灣人曾經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從高雄機場派零式戰鬥機百架,將美國麥克阿瑟當司令的菲律賓克拉克空軍基地,全部消滅,讓麥克阿瑟一生都難以磨滅的恥辱,一生記恨台灣人,只有殺人魔頭蔣介石才會拍其馬屁,用「麥克阿瑟公路」紀念他,羞辱台灣人替他報仇。
「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經過聯邦地院、高院判決後,台灣人終於了解美國國務院的想法,包括:「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沒有被承認的政府」「台灣不是國家」「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野心」「美國軍事政府至今沒有取消」「台灣不屬於中國(ROC or PRC)」。過去,聯邦地院與高院審理的是純「法律」問題,本案並沒有被以「無聊訴訟Groundless suit 」駁回,可見本案是以「正確法律」進行中,至於最高法院,台灣人不曾有機會在最高法院進行訴訟,訴訟團隊將會以「法理訴訟」為訴求,替台灣人做努力,有句台灣諺語說:「要拼才會贏!」。
美國是日本唯一的戰爭「征服者」,是舊金山和約的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因此暫時握有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也就是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日本沒有割讓台灣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只是放棄由主權衍生出來的(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erritory),美國和日本簽有:包含台灣海峽在內的安保條約,是對台灣群島上有保持殘留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的表示,這是正確的法理,也是台灣法理現狀的唯一描述。「林志昇控美」案提醒(remind)美國,美國既然有「權利接受」流亡的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領土的運作,當然也有「義務終止」其在台灣運作的代理任務,交還給本土台灣人的「台灣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也應該光明正大地讓台灣人知道,接受台灣人的合理正義程序之追求。
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正確的說是:「美日安保體系的架構」,卻被誤導成為「一中架構」,錯誤的不可原諒,法理上,台灣領土與中國絲毫沒有牽連,領土處分自然應該按照「國際法」原則,台灣領土自不能例外。
台灣領土在終戰前,並非日本之殖民地,是日本國土之ㄧ部分,依照戰爭法,美日戰爭之征服者才有領土佔領權,這稱為「美國軍事政府USMG」,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形同割讓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當然的台灣接受者(recipient),軍事政府不因和平條約生效就結束運作。兩岸之所以有「糾紛」,肇因兩個中國的內戰,流亡的中國政府在台灣回不去中國,合法的中國政府想消滅流亡的政府,卻把台灣人當成「墊背」,問題是:「台灣人不是兩個中國談判的伴手禮。」實際上,在舊金山和約之前,台灣地位確實未定,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台灣地位早就確定,只是美國政府不方便說清楚而已。
一九七一年七月九日,「美國國家安全檔案」記載著,美國季辛吉國務卿與中國總理周恩來討論「台灣問題」時,周恩來提出六點要求:一、美國政府必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必須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四、美國不可再提倡台灣地位未定論。五、美國不支持台獨。六、美國要嚴加防範日軍勢力在美軍撤出後進入台灣。這些要求,在「林志昇控美案」後,司法判決:「台灣人無國籍,沒有政府。」美國司法判決已經明顯讓第四條「周恩來要求」破產,可見,中國當局有多麼「焦急」,直呼要美國政府「妥善處理」。
檢討美國政府作得到的事項有: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也就是說:海峽兩岸中國人其效忠的對象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法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沒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道理,台灣人與其無渋。二、美國不支持「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三、美國不支持台獨。
美國政府已經做不到的有:一、美國已經宣佈:「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清楚知道台灣主權在哪裡,當然不能夠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在美中三個公報只有使用「得知」中國立場,至於日本,則是使用「理解」及「尊重」中國主張,對於「承認」一事,美國與日本絕口不談。二、美軍確實大半已經撤出台灣,委託流亡的中國政府管轄,卻與日本設立「美日安保條約架構」,雙方同意,「周邊有事」就是「台灣有事」,「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日本有事」就是「美國有事」,日軍勢力保護及於台灣海峽,這是日本仍然有義務和美國共同防衛台灣。(待續)
作者:林 志 昇: 「城仲模研究智庫」成員: 2009/04/28
台灣居民如同籠中鳥
曾 輝 光
「 我是隻小小鳥、飛就飛, 叫就叫, 自由逍遙!我不知有憂愁, 我不知有煩惱,自是愛歡笑!」看官, 您聽過這首童謠嗎?我己年逾古稀, 忽然憶起這首歌詞, 順口唱來, 感慨萬千!想起遠隔重洋的台灣, 回憶無憂無慮的童年生活, 撫今追昔, 不禁感嘆 「身為台灣人的悲哀!」。今年三月返台回鄉, 參加台北工專五年制電機科 1959年畢業班, 50週年的同學會, 找機會﹕拜會親友, 會敘故舊, 四處探望;看電視節目的廣播, 聽計程司機的怨嘆!遊華西街品嚐「古早味的台菜」、到大稻程(延平北路)吃路邊攤的「風味小吃」体會台北人的生活。處處感觸到本地人的無力感、無奈、和無望!有如被關在鳥籠中的小鳥!
是「什麼」形成關住台灣人的「無形鳥籠」?大大小小的因素, 不盛枚舉,僅提主要的兩大項:一是、非法統治台灣的「流亡政府」, 二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為什麼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至今「『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人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 」 (引述美國聯邦高等法院辯論庭法官的話) 。讓我們詳細探討,到底誰是罪魁禍首?
太平洋戰爭, 美國 B29 轟炸機不分晝夜空襲台灣, 用「燒夷彈」火燒東京都, 最後在長崎和廣島投下原子彈, 才 打敗日本, 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 結束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後, 日本 與同盟國(四十八個國家)於1951年9月8日簽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自 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依此條約, 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的所有權利(right)、頭銜(title)與要求(claim)。次年8月5日, 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台北條約》生效。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及北京共產黨政府, 痛恨未能因此和約取得【台灣主權】。日本政府沒有割讓【台灣主權】給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或北京共產黨政府, 同樣也沒有割讓 【台灣主權】給台灣人民!因此台灣人失去了「日本國籍」! 雖然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依《台北條約》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但是卻違背了母法《舊金山和約》, 所以無效, 因此未被國際承認。所以法理上, 台灣居民 60 多年來, 確實如美國法院的判決明白指出是沒有國籍。流亡在台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 沒有資格成為聯合國會員, 台灣人所持的「中華民國」護照也不被承認, 不能通行於國際間。
台灣何去何從, 台灣的前途: 獨立建國或與中國統一或其他選項, 應由台灣居民舉行公投決定。但是中國政府文攻武嚇, 無理反對,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支持, 美國行政部門用「台灣關係法」來牽制!那麼台灣的「法理主權」何在?台灣居民為何要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引述美國高等法院辯論庭法官的話) 。二次世界大戰,聯軍戰勝日本, 終戰後, 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下令蔣介石派員來台接收日本投降, 美國軍艦運送國民黨軍隊佔領台灣。後來爆發「二二八事件」, 台灣人被屠殺, 美國袖手旁觀, 又放縱「 中華民國政府」流亡台灣進行長達三十多年的戒嚴壓制, 實行殖民統治, 踐踏台灣人的「人權」, 造成「高級外省人」統治階級壓榨台灣本地人的政局。台灣人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 」。這個結果,美國政府可以不負責任嗎?日本投降後自身難保, 顧不了台灣人的死活, 但日本戰後重建, 君主立憲, 已成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務理事國, 面對受難的「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怎能無動於衷, 良心何在?
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 美國聯邦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判決可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林志昇決定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上訴。林志昇將上訴到底, 且有信心打贏官司。台灣終於站上美國最高法院, 這是台灣人民爭人權, 要尊嚴, 要自由 ,難得的好機會!台灣居民要打開鳥籠, 飛上天空自由逍遙, 這是千載難逢的機會!
美洲台灣日報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南加論壇
「 我是隻小小鳥、飛就飛, 叫就叫, 自由逍遙!我不知有憂愁, 我不知有煩惱,自是愛歡笑!」看官, 您聽過這首童謠嗎?我己年逾古稀, 忽然憶起這首歌詞, 順口唱來, 感慨萬千!想起遠隔重洋的台灣, 回憶無憂無慮的童年生活, 撫今追昔, 不禁感嘆 「身為台灣人的悲哀!」。今年三月返台回鄉, 參加台北工專五年制電機科 1959年畢業班, 50週年的同學會, 找機會﹕拜會親友, 會敘故舊, 四處探望;看電視節目的廣播, 聽計程司機的怨嘆!遊華西街品嚐「古早味的台菜」、到大稻程(延平北路)吃路邊攤的「風味小吃」体會台北人的生活。處處感觸到本地人的無力感、無奈、和無望!有如被關在鳥籠中的小鳥!
是「什麼」形成關住台灣人的「無形鳥籠」?大大小小的因素, 不盛枚舉,僅提主要的兩大項:一是、非法統治台灣的「流亡政府」, 二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為什麼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至今「『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人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 」 (引述美國聯邦高等法院辯論庭法官的話) 。讓我們詳細探討,到底誰是罪魁禍首?
太平洋戰爭, 美國 B29 轟炸機不分晝夜空襲台灣, 用「燒夷彈」火燒東京都, 最後在長崎和廣島投下原子彈, 才 打敗日本, 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 結束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後, 日本 與同盟國(四十八個國家)於1951年9月8日簽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自 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依此條約, 日本放棄對台灣和澎湖(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的所有權利(right)、頭銜(title)與要求(claim)。次年8月5日, 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的《台北條約》生效。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及北京共產黨政府, 痛恨未能因此和約取得【台灣主權】。日本政府沒有割讓【台灣主權】給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或北京共產黨政府, 同樣也沒有割讓 【台灣主權】給台灣人民!因此台灣人失去了「日本國籍」! 雖然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依《台北條約》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但是卻違背了母法《舊金山和約》, 所以無效, 因此未被國際承認。所以法理上, 台灣居民 60 多年來, 確實如美國法院的判決明白指出是沒有國籍。流亡在台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 沒有資格成為聯合國會員, 台灣人所持的「中華民國」護照也不被承認, 不能通行於國際間。
台灣何去何從, 台灣的前途: 獨立建國或與中國統一或其他選項, 應由台灣居民舉行公投決定。但是中國政府文攻武嚇, 無理反對,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支持, 美國行政部門用「台灣關係法」來牽制!那麼台灣的「法理主權」何在?台灣居民為何要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引述美國高等法院辯論庭法官的話) 。二次世界大戰,聯軍戰勝日本, 終戰後, 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下令蔣介石派員來台接收日本投降, 美國軍艦運送國民黨軍隊佔領台灣。後來爆發「二二八事件」, 台灣人被屠殺, 美國袖手旁觀, 又放縱「 中華民國政府」流亡台灣進行長達三十多年的戒嚴壓制, 實行殖民統治, 踐踏台灣人的「人權」, 造成「高級外省人」統治階級壓榨台灣本地人的政局。台灣人成為「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 」。這個結果,美國政府可以不負責任嗎?日本投降後自身難保, 顧不了台灣人的死活, 但日本戰後重建, 君主立憲, 已成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務理事國, 面對受難的「被困於政治煉獄的台灣居民」怎能無動於衷, 良心何在?
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 美國聯邦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判決可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林志昇決定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上訴。林志昇將上訴到底, 且有信心打贏官司。台灣終於站上美國最高法院, 這是台灣人民爭人權, 要尊嚴, 要自由 ,難得的好機會!台灣居民要打開鳥籠, 飛上天空自由逍遙, 這是千載難逢的機會!
美洲台灣日報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南加論壇
Tuesday, April 21, 2009
Taiwan’s status has yet to be determined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9/04/21/2003441654
By Chen Yi-shen 陳儀深
Tuesday, Apr 21, 2009, Page 8
During the recent 30th anniversary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pro-independence political commentators raised some important questions and opinions. However, at a reenactment of the signing of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or the Treaty of Taipei at the Taipei Guest House in 1952, Academia Historica President Lin Man-houng (林滿紅) said the Treaty of Taipei could be used to benefit Taiwan and as a basis to establish tha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in’s comments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traditional stance is that she admits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Penghu remained undetermined a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and that a new era began in 1952 when the ROC gain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Her comments strongly imply that the ROC on Taiwan is independent. There are, however, several things her comments cannot explain. The first is that the background to the Treaty of Taipei was that no Chinese representative had been invited to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alks and that the US after the Korean War purposely avoided clearly stating to whom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ed, so that the Treaty of Taipei could only be based on, but not surpass,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econdly, a question-and-answer session between Japanese legislators and foreign ministry officials in 1951 agreed that Japan was basing bilateral relations on the fact that the ROC government was the de facto ruler of Taiwan and Penghu and that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Allied Powers.
Lastly, when China and Japan established diplomatic relations in 1972, the Treaty of Taipei lost its significance.
We should realize that until the ROC was forced out of the UN in 1971, it relied on US support to be able to represent China at the UN. The US then severed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ROC, annulled treaties and withdrew armed forces from Taiwan in 1978. Since 1979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have been regulated by the TRA, the only document that is still crucial today.
If this were not the case, why wouldn’t we emphasize the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of 1954, which gave much more power to the ROC? The major goal of the TRA is to maintain Taiwan’s security and keep it free of threats from China. This is why the TRA states that US policy should “consider any effort to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aiwan by other than peaceful means, including by boycotts or embargoes, a threat to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and of grave concern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addition, the TRA was promulgated at the height of the Martial Law era and this is why it states that it is the US’ goal to uphold and improve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aiwanese. Times have already changed and mainstream official opinion in the US is that China’s rise has created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common interes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We should also remember that “moves toward Taiwanese independence” were not an issue back in 1979 and that such moves were later gradually viewed by the US as a threat to peace and security.
In conclusion, while the TRA cannot be expanded on to serve as evidence of Taiwan’s independence, it does stipulate that Taiwan’s future must be decided via peaceful means, which in reality is an extension of the idea that Taiwan should receive protection as its status is yet to be determined, the basi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Chen Yi-shen is chairman of the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By Chen Yi-shen 陳儀深
Tuesday, Apr 21, 2009, Page 8
During the recent 30th anniversary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pro-independence political commentators raised some important questions and opinions. However, at a reenactment of the signing of the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or the Treaty of Taipei at the Taipei Guest House in 1952, Academia Historica President Lin Man-houng (林滿紅) said the Treaty of Taipei could be used to benefit Taiwan and as a basis to establish tha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in’s comments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traditional stance is that she admits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and Penghu remained undetermined a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and that a new era began in 1952 when the ROC gain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Her comments strongly imply that the ROC on Taiwan is independent. There are, however, several things her comments cannot explain. The first is that the background to the Treaty of Taipei was that no Chinese representative had been invited to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alks and that the US after the Korean War purposely avoided clearly stating to whom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ed, so that the Treaty of Taipei could only be based on, but not surpass,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econdly, a question-and-answer session between Japanese legislators and foreign ministry officials in 1951 agreed that Japan was basing bilateral relations on the fact that the ROC government was the de facto ruler of Taiwan and Penghu and that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Penghu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Allied Powers.
Lastly, when China and Japan established diplomatic relations in 1972, the Treaty of Taipei lost its significance.
We should realize that until the ROC was forced out of the UN in 1971, it relied on US support to be able to represent China at the UN. The US then severed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ROC, annulled treaties and withdrew armed forces from Taiwan in 1978. Since 1979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have been regulated by the TRA, the only document that is still crucial today.
If this were not the case, why wouldn’t we emphasize the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of 1954, which gave much more power to the ROC? The major goal of the TRA is to maintain Taiwan’s security and keep it free of threats from China. This is why the TRA states that US policy should “consider any effort to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aiwan by other than peaceful means, including by boycotts or embargoes, a threat to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and of grave concern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addition, the TRA was promulgated at the height of the Martial Law era and this is why it states that it is the US’ goal to uphold and improve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aiwanese. Times have already changed and mainstream official opinion in the US is that China’s rise has created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common interes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We should also remember that “moves toward Taiwanese independence” were not an issue back in 1979 and that such moves were later gradually viewed by the US as a threat to peace and security.
In conclusion, while the TRA cannot be expanded on to serve as evidence of Taiwan’s independence, it does stipulate that Taiwan’s future must be decided via peaceful means, which in reality is an extension of the idea that Taiwan should receive protection as its status is yet to be determined, the basi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Chen Yi-shen is chairman of the Taiw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金馬併吞台澎」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21/today-f2.htm
2009-4-21
馬政府的「國史館」館長林滿紅,搞修正主義,「發現」依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上溯一九一一年的「中華民國」已取得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因此,「中華民國」的「領土」從「原有的金馬」擴及台澎。
如此論述,致命傷在牽強附會,錯誤解讀和約的原意。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明文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澎主權,而未提接受國, 原因是盟國對主權轉移對象無共識,此事在美國外交文件歷歷可考。
受美國壓力,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關於領土條款,國民黨政府的草案照抄舊金山和約,日本以「現在式」語氣宣布「放棄」台澎主權,但日本不同意,定稿是用「完成式」表述:承認依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
台北和約以舊金山和約為本,日本既已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主權,到議定台北和約時已無權利,豈能「轉移」給「中華民國」?以「國籍」改變及條約「適用範圍」的換文有「領土」一詞,來論證主權轉移,不但牴觸舊金山和約原意,並違越約文 「為本約之目的」的限制詞,對文字擴大解釋。台灣人民國籍,遠在簽訂和約之前已被改變,並非簽訂和約之結果。
這項立論更像利用金馬「固有領土」聯結中國,回復「一個中國、兩岸分治」、中華民國「治權僅及金馬台澎,主權包括中國大陸」等概念,以符合「終極統一」及台灣問題可由國共協商解決的主張。它暴露外來政權無視台灣人民的傲慢心態:當年合法「領土」只有金、馬的中華民「國」,可以強行併吞台澎主權。
本土派「主權在民」的論述,以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為基礎,台灣人民透過民主化,建立一個新的獨立國家;「主權在民」之論比林滿紅對一九五二年和約的曲解,更符合舊金山和約的原意,和聯合國憲章及人權、政治權利宣言的原則。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2009-4-21
馬政府的「國史館」館長林滿紅,搞修正主義,「發現」依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上溯一九一一年的「中華民國」已取得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因此,「中華民國」的「領土」從「原有的金馬」擴及台澎。
如此論述,致命傷在牽強附會,錯誤解讀和約的原意。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明文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澎主權,而未提接受國, 原因是盟國對主權轉移對象無共識,此事在美國外交文件歷歷可考。
受美國壓力,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關於領土條款,國民黨政府的草案照抄舊金山和約,日本以「現在式」語氣宣布「放棄」台澎主權,但日本不同意,定稿是用「完成式」表述:承認依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業已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
台北和約以舊金山和約為本,日本既已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主權,到議定台北和約時已無權利,豈能「轉移」給「中華民國」?以「國籍」改變及條約「適用範圍」的換文有「領土」一詞,來論證主權轉移,不但牴觸舊金山和約原意,並違越約文 「為本約之目的」的限制詞,對文字擴大解釋。台灣人民國籍,遠在簽訂和約之前已被改變,並非簽訂和約之結果。
這項立論更像利用金馬「固有領土」聯結中國,回復「一個中國、兩岸分治」、中華民國「治權僅及金馬台澎,主權包括中國大陸」等概念,以符合「終極統一」及台灣問題可由國共協商解決的主張。它暴露外來政權無視台灣人民的傲慢心態:當年合法「領土」只有金、馬的中華民「國」,可以強行併吞台澎主權。
本土派「主權在民」的論述,以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為基礎,台灣人民透過民主化,建立一個新的獨立國家;「主權在民」之論比林滿紅對一九五二年和約的曲解,更符合舊金山和約的原意,和聯合國憲章及人權、政治權利宣言的原則。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Subscribe to:
Posts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