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12, 2011

南海論法 Argumentations on the Status of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萬國公法架構內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之法理地位

有關日本和南海諸島之關係,眾說紛紜,特別是最近越南和中國幾乎有「爆發武裝衝突」的可能性,【台灣民政府】有必要再次專案探討,並提供【日本外務省】和【美國國務院】做參考,如下:

A. 日文文獻說法
1. 南沙諸島之行政區分是依昭和13年(1938年) 12月23日外甲第116號閣議之決定改稱新南群島而編為台灣高雄市之一部份.
2. "昭和14年3月30日付の台灣總督府令第31號により, 新南群島が大日本帝國の領土として, 台灣高雄市に編入した." 依昭和14年(1939年) 3月30日總督府令第31號, 新南群島為編入台灣高雄市之大日本帝國領土.
3. 依臺灣總督府於1944年所出版之最後一冊統計書, "臺灣總督府第四十六統計書", 在"土地"方面明確記載: 臺灣全島 = 臺灣本島 + 澎湖島 + 新南群島 臺灣全島的極南及極西都是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

B. 漢文文獻說法
1. 1939年3月30日,日軍佔領南沙太平島。
2. 1939年4月9日,日軍將盤據在太平島之法國軍隊及越南漁民全數驅離。
3. 1939年4月28日,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宣佈「西沙諸島(平田群島)及南沙諸島」之各島更改島名,統稱「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

綜合文獻記錄,確定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至1944年已確定是日本之台灣高雄州高雄市一部份。

C. 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
Article 2(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a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依文獻記載,無論「新南群島」其是依何法令或在何時點被編入台灣高雄州,地理上南海諸島主權若確實是如滿洲之歸屬中國,則日本對其並無處分權。因此,由和約Article 2(f)條文內容,足以推論盟軍承認由「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所組成之「新南群島」,在1951年9月8日和約簽署之時點,歸屬日本所有。

就法理言,無論是於1937年間被編入台灣台北州之「尖閣諸島」,或是於1937年9月間,被編入台灣澎湖廳之「東沙諸島」,或是1939年4月間,被編入台灣高雄州之「新南群島」,皆隨著台灣於1945年4月1日(日天皇昭書)被編入日本,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一部份。

在1945年4月1日時點,就「主權擁有(to own sovereignty)」而言,日本對台灣之主權是及於個別為國土一部份之福爾摩沙島、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澎湖群島、東沙諸島。然,就「主權運作(to exercise sovereignty)」言,日本對「福爾摩沙(Formosa)」之主權權利是及於其轄內之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對「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則是及於其轄內之東沙諸島。

因此,在1952年4月28日時點,美國依和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身份,在日本依Article 2(b)放棄恢復對「福爾摩沙(Formosa)及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後,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基於「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對福爾摩沙(Formosa)和其轄內之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及澎湖(the Pescadores)和其轄內之東沙諸島享有「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

其中,福爾摩沙島、澎湖群島及東沙諸島,美國杜魯門政府是在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後,委由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代理佔領。至於尖閣諸島,尼克森政府則於1972年5月15日,將其政策性當做琉球列島一部份而歸還予日本。在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方面,目前是由對日多邊和約簽署國之菲律賓、越南、印尼,對日雙邊和約簽署國之「中華民國」及非對日和約簽署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汶萊,依「先占原則」各自對在日軍勢力撤離後,所佔領島礁宣示主權。

事實上,南海諸島於1945年4月1日隨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並非國際法所定義之無主地。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萬國公法對南海諸島有「殘存主權」,美國則是有「法理佔領權」。因此,日本才是主權國,美國則是佔領國。日本依和約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南海諸島主權權利後,美國對於有關國家在南海諸島之佔領,除了保留「追討權(right to recover)」外,當然也有權將南海諸島比照尖閣諸島歸還予日本。

D. 結論
1. 中國方面一向宣稱:自古已知釣魚台列島及南海諸島之存在。然而,就國際法理言,對無人地,如只是「發現(discover)」,而無經「宣示(claim)」、控制(control)及編入(incorporate)」程序,並不構成「領有(own)」。

2. 中國方面必須承認中國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將管理「臺灣全島、釣魚台列島、澎湖群島」之權永遠讓與日本。因此,中國必須承認日本在1937年之將尖閣諸島編入台北州宜蘭郡,以及在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日本。此外,東沙諸島、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也皆因被編入台灣,而同時被編入日本。

3. 基於萬國公法之拘束,對日多邊和約並無法規定日本將其對「福爾摩沙島連同尖閣諸島、澎湖群島、連同東沙諸島」以及「南沙諸島連同西沙諸島」,為新南群島之主權讓與任何國家,日本只能放棄主權權利。就法理言,對於上述諸島,毫無疑問,日本是仍保有「殘存主權」之主權國,美國則是佔領國。南海爭議所涉及的,應不只是各國之「利益競爭」,也涉及「歸屬確認」。可以理解,日本政府對南海問題不能毫不關心,以及美國政府不支持任何國家,對南海諸島宣有主權立場。原來如此。

4. 在1945年4月1日,戰火中所運作之「台灣編入」,不但被征服日本之美國所忽視,也被執行編入之日本所遺忘,讓中國得以趁虛而入,致造成至今仍無法解決之台灣問題、尖閣爭議及南海爭議之根本原因。然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美國依萬國公法是完全有立場,在符合美國利益前提下,決定「何者(which)、何時(when)、如何(how)」,逐一完成「日屬美占」領土之地位正常化。

5. 儘管南海周邊諸國互不甘示弱,各自宣有南海主權,但是,基於南海諸島地位依國際法,是日屬美占之事實,南海地區若不幸被美國國防部長蓋茲言中,因主權爭議而導致如中國對越南或中國對菲律賓之戰爭,無論戰勝方或戰敗方為何,交戰國間之戰後和平條約條款中,若有涉及領土割讓則是荒謬,不合國際法規範,將突顯原來南海諸島是台灣全島之部份,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對南海諸島尚保有殘存主權之事實。南海問題追根究底,將觸及台灣地位,南海諸島之法理主權國日本是基於「主權義務」,而法理佔領國美國,則是基於「佔領義務」不能置身事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6/12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