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12, 2011

南海論法 Argumentations on the Status of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萬國公法架構內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之法理地位

有關日本和南海諸島之關係,眾說紛紜,特別是最近越南和中國幾乎有「爆發武裝衝突」的可能性,【台灣民政府】有必要再次專案探討,並提供【日本外務省】和【美國國務院】做參考,如下:

A. 日文文獻說法
1. 南沙諸島之行政區分是依昭和13年(1938年) 12月23日外甲第116號閣議之決定改稱新南群島而編為台灣高雄市之一部份.
2. "昭和14年3月30日付の台灣總督府令第31號により, 新南群島が大日本帝國の領土として, 台灣高雄市に編入した." 依昭和14年(1939年) 3月30日總督府令第31號, 新南群島為編入台灣高雄市之大日本帝國領土.
3. 依臺灣總督府於1944年所出版之最後一冊統計書, "臺灣總督府第四十六統計書", 在"土地"方面明確記載: 臺灣全島 = 臺灣本島 + 澎湖島 + 新南群島 臺灣全島的極南及極西都是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

B. 漢文文獻說法
1. 1939年3月30日,日軍佔領南沙太平島。
2. 1939年4月9日,日軍將盤據在太平島之法國軍隊及越南漁民全數驅離。
3. 1939年4月28日,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宣佈「西沙諸島(平田群島)及南沙諸島」之各島更改島名,統稱「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

綜合文獻記錄,確定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至1944年已確定是日本之台灣高雄州高雄市一部份。

C. 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
Article 2(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a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依文獻記載,無論「新南群島」其是依何法令或在何時點被編入台灣高雄州,地理上南海諸島主權若確實是如滿洲之歸屬中國,則日本對其並無處分權。因此,由和約Article 2(f)條文內容,足以推論盟軍承認由「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所組成之「新南群島」,在1951年9月8日和約簽署之時點,歸屬日本所有。

就法理言,無論是於1937年間被編入台灣台北州之「尖閣諸島」,或是於1937年9月間,被編入台灣澎湖廳之「東沙諸島」,或是1939年4月間,被編入台灣高雄州之「新南群島」,皆隨著台灣於1945年4月1日(日天皇昭書)被編入日本,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一部份。

在1945年4月1日時點,就「主權擁有(to own sovereignty)」而言,日本對台灣之主權是及於個別為國土一部份之福爾摩沙島、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澎湖群島、東沙諸島。然,就「主權運作(to exercise sovereignty)」言,日本對「福爾摩沙(Formosa)」之主權權利是及於其轄內之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對「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則是及於其轄內之東沙諸島。

因此,在1952年4月28日時點,美國依和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身份,在日本依Article 2(b)放棄恢復對「福爾摩沙(Formosa)及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後,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基於「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對福爾摩沙(Formosa)和其轄內之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及澎湖(the Pescadores)和其轄內之東沙諸島享有「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

其中,福爾摩沙島、澎湖群島及東沙諸島,美國杜魯門政府是在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後,委由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代理佔領。至於尖閣諸島,尼克森政府則於1972年5月15日,將其政策性當做琉球列島一部份而歸還予日本。在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方面,目前是由對日多邊和約簽署國之菲律賓、越南、印尼,對日雙邊和約簽署國之「中華民國」及非對日和約簽署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汶萊,依「先占原則」各自對在日軍勢力撤離後,所佔領島礁宣示主權。

事實上,南海諸島於1945年4月1日隨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並非國際法所定義之無主地。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萬國公法對南海諸島有「殘存主權」,美國則是有「法理佔領權」。因此,日本才是主權國,美國則是佔領國。日本依和約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南海諸島主權權利後,美國對於有關國家在南海諸島之佔領,除了保留「追討權(right to recover)」外,當然也有權將南海諸島比照尖閣諸島歸還予日本。

D. 結論
1. 中國方面一向宣稱:自古已知釣魚台列島及南海諸島之存在。然而,就國際法理言,對無人地,如只是「發現(discover)」,而無經「宣示(claim)」、控制(control)及編入(incorporate)」程序,並不構成「領有(own)」。

2. 中國方面必須承認中國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將管理「臺灣全島、釣魚台列島、澎湖群島」之權永遠讓與日本。因此,中國必須承認日本在1937年之將尖閣諸島編入台北州宜蘭郡,以及在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日本。此外,東沙諸島、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也皆因被編入台灣,而同時被編入日本。

3. 基於萬國公法之拘束,對日多邊和約並無法規定日本將其對「福爾摩沙島連同尖閣諸島、澎湖群島、連同東沙諸島」以及「南沙諸島連同西沙諸島」,為新南群島之主權讓與任何國家,日本只能放棄主權權利。就法理言,對於上述諸島,毫無疑問,日本是仍保有「殘存主權」之主權國,美國則是佔領國。南海爭議所涉及的,應不只是各國之「利益競爭」,也涉及「歸屬確認」。可以理解,日本政府對南海問題不能毫不關心,以及美國政府不支持任何國家,對南海諸島宣有主權立場。原來如此。

4. 在1945年4月1日,戰火中所運作之「台灣編入」,不但被征服日本之美國所忽視,也被執行編入之日本所遺忘,讓中國得以趁虛而入,致造成至今仍無法解決之台灣問題、尖閣爭議及南海爭議之根本原因。然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美國依萬國公法是完全有立場,在符合美國利益前提下,決定「何者(which)、何時(when)、如何(how)」,逐一完成「日屬美占」領土之地位正常化。

5. 儘管南海周邊諸國互不甘示弱,各自宣有南海主權,但是,基於南海諸島地位依國際法,是日屬美占之事實,南海地區若不幸被美國國防部長蓋茲言中,因主權爭議而導致如中國對越南或中國對菲律賓之戰爭,無論戰勝方或戰敗方為何,交戰國間之戰後和平條約條款中,若有涉及領土割讓則是荒謬,不合國際法規範,將突顯原來南海諸島是台灣全島之部份,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對南海諸島尚保有殘存主權之事實。南海問題追根究底,將觸及台灣地位,南海諸島之法理主權國日本是基於「主權義務」,而法理佔領國美國,則是基於「佔領義務」不能置身事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6/12

Wednesday, June 8, 2011

釐清臺灣【國際地位】,對應【一中政策】

釐清臺灣【國際地位】,對應【一中政策】


(1) 臺灣在【國際法】上之地位,一般臺灣人都會犯三個主要錯誤:
(一)把1945年10月25 日當作是 「臺灣光復節」。
(二)把1949年12月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政變成功】把中華民國消滅,但中華民國政府卻宣稱「合法遷臺」。
(三)把1952年4月28 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和1952年8月5 日生效之【中日和平條約】張冠李戴的暗示臺灣人民已經將臺灣主移轉給中華民國。

● 現在我們針對上述的三項錯誤給予正確的觀念:
(一) 事實上 1945年10月25 日:是美國與日本大戰爭結束,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對【次要佔領權國】命令,由中華民國對臺灣執行【軍事佔領】之開始。
(二) 事實上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流亡到臺灣之時,已經失去自己的「固有領土」及「人民百姓」。
(三) 中日和平條約是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母約】,其中並沒有任何條文把臺灣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臺灣至今仍然處在美國「主要佔領權國」管轄之下,毫無疑問。

(2) 再論及臺灣在【國際關係】上,一般臺灣人也犯有三個主要錯誤:
(一) 認為以「中華民國在臺灣」有資格爭取進入【聯合國】獲得席次。
(二) 歐盟各國對中國之軍售應該永遠禁止。
(三)「中華民國」不被國際承認,是阻礙臺灣參與國際社會之主要原因。

●現在我們針對上述的三項錯誤給予正確的觀念:
(一) 1971年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文 ,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席位早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集團的代表權被撤銷。
(二) 歐盟各國對中國之軍售遲早會解禁,這是毫無疑問。
(三) 臺灣之地位與定位應早日回到【歷史原點】,與 「中華民國」徹底脫勾,一旦釐清,臺灣可以立即【正名與制憲】,並參與國際社會的事務。

(3) 再談最複雜的臺灣、中國 及美國的三角關係,一般臺灣人也同樣犯有三項主要錯誤觀念,甚至於連中國都【一廂情願】的誤解 ,如下:
(一) 根據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中美建交公報及1982年 817 公報,美國已經同意臺灣屬於中國的領土。
(二) 美國協防臺灣是因為有自身的利益及對臺灣的道義。
(三) 美國反對【臺獨】是因為害怕中國的武力,及缺乏正義感。

●現在讓我們糾正上述的三項錯誤觀念,給予臺灣人正確的觀念:
(一)簽署中美三個公報,是美國憲法中賦予總統的「行政權」範圍,沒有經過【參議院】表決,並不屬於「法律」範圍,對美國而言,臺灣之正確【國際地位】是「依國際戰爭法之佔領法內、暫定狀態中、美國管轄下之海外領土」。對世界其他各國而言,臺灣好像是美國領土,這種特殊情況是在【戰爭法】中的【軍事佔領法】中產生。
(二)美國協防臺灣是因為【美國憲法】第一、第四及第五修正案明文規定,特別是1979年的【臺灣關係法】清清處處將美國責任規定。
(三)美國反對【臺獨】是因為臺灣是屬於美國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只要美國不宣佈放棄主要佔領權國地位,臺灣當然不能獨立建國。

(4) 最後,我們來討論臺灣未來之走向,一般臺灣人也同樣犯有三項主要錯誤:
(一) 臺灣2300萬人民對目前之困境似乎找不到解決之方法,對未來走向亦茫茫然。
(二) 對於堅持擁有臺灣主權之中國,一旦臺灣列屬在美國管轄下,將來無法與中國統一,可能難以接受。
(三) 臺灣人民在美國管轄下,無法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國旗、國歌、護照…….等,仍然是國際孤兒。

● 基於一般臺灣人的錯誤觀念,我仍然願意提出正確觀念給大家參考:
(一) 2300萬的臺灣人民只要主張【美國憲法】中應享的民主、自由、和人權,便可「自救」! 強而有力的證據是美國的國內法 –【臺灣關係法】。
(二) 臺灣目前好像被放在「未來與中國合併」之軌道,表面雖然符合中美三個公報之精神,臺灣可以「屬地」之身份讓美國白宮、國務院、國防部與中國官方協商。
(三)全面停止使用「中華民國」之名稱,徹底落實國際間普遍承認之「一個中國政策」,並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臺灣與中國互不隸屬」之事實。

◎ 作者: 林志昇 、 何瑞元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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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佔領地台灣」之間的關係,存在兩種模式】:

A. 美國 V.S. 【政治台灣 】:
美國國會--台灣關係法--美國總統--美國國務院--美國在台協會--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Republic of China -in-exile)。
B. 美國 V.S. 【法理台灣】:
萬國公法--美國總統--美國國防部--台灣美國軍政府--【台灣民政府】 (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對台灣的終極目標:
1)【中華台北】: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Republic of China-in-exile) 化獨終統, 向中國投降並被中國《終極統一》。

2)【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Under USMG是依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美國軍政府】對台灣有管轄權,在2008年2月2日已正式成立。) 經由夲土【台灣自治】. 脫胎換骨,創建夲土的【台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