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25, 2011

2011年從戰爭法角度看二二八事件

自1947年至2011年止,「二二八本土台灣精英屠殺」事件從來沒有得到正確「公義與公理」,不但殺人者沒有受處分外,真相還被中國國民黨和中華民國民進黨努力共同「遮衍」掉,令人唏噓。自稱台灣人電視台的民視新聞2011年2月23日報導「二二八紀念館重新開館」,館內展覽,將228事件定位為「秩序恢­復」和「平亂」,引發受難家屬非議。本土社團們群體當天下午到228紀­念館前抗議,痛批「流亡政權馬先生」應該為竄改歷史道歉,替流亡政權工作者的館長謝英從應該下台負責。

實際上,如果從戰後台灣以戰爭法探討228事件,真相不難水落石出,真實「事件定位」應該是:

1947年228事件發生後,中國佔領當局是調派「軍隊」屠殺,非動員「警察」維安,足以證明中華民國1945年10月25日,為了減少本土台灣人反抗,口頭上藉口宣稱:是解放「中國台灣」之「光復」。其實其心態上是征服「日本台灣」之「佔領」。在所謂「對日抗戰勝利」之自我吹噓下,無庸置疑,「日本台灣」對中華民國而言,確實是百分百之「外國(foreign)佔領地」,因為,台灣根本不屬於中華民國。

基於國際法對「正規(regular)及暫時(temporary)」政府,適用而且具如「對價關係」之「效忠與保護相互原則(principle of mutuality of allegiance and protection)」原則:『佔領方依國際法有承擔及履行保護被佔領方人民其生命和財產義務』。被佔領方人民則是依法得以衍生「共同利益(mutual interests)」之「互惠責任(reciprocal duties)」,回報以暫時之臨時效忠。

就佔領地而言,佔領者的軍政府充其量只是短暫且無常的,因此,效忠也只是暫時的。戰爭法明示:「Military government is at best but transient, the allegiance due to it is correspondingly temporary.」儘管如此,被佔領方人民對佔領方政權之「順從(obedience)」,維持「民間秩序(civil order)」,不但是「一種必要(a necessity)」也是「一種責任(a duty)」,所以,被佔領方人民如企圖反抗「確實有履行」保護義務之佔領方政權,是違反基於「理性人類本能(the instincts of rational beings)及人類經驗(the experience of mankind)」之普遍原則(universal principles),當然無正當性。可是,在戰爭法之架構內,佔領方之軍政府雖是可以要求被佔領方人民暫時效忠,然而,前提是:可以依戰爭法「征服權」所衍生之「佔領權利」,代替被佔領方政權,意即被佔領方之既有政府「(the existing government)」,履行其依萬國公法所應盡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之「天賦不可移轉義務(natural inalienable obligations)」。因此,被佔領方人民並非無條件必須暫時向佔領方效忠。真實的歷史告訴大家:當時,中國佔領軍因倒行逆施,才是引發台灣人民普遍反感,導致1947年發生228事件之重要原因。當時本土台灣人反抗中國佔領軍違反國際法之不法統治,是符合古代國家所立之明訓,有正當性,古諺說:「沒有保護就沒有主權,就不得要求順從(Where there is no protection or sovereignty, there can be no claim to obedience.)」

日本台灣領土在麥克阿瑟將軍1945年9月2日,發佈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時點之地位如是:

1. 如果是屬未編入日本之殖民地(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則將不適用於萬國公法,因日本已喪失其對台灣包括「領土治理權(right to territory)」、領土佔用權(title to territory)及領土宣有權(claim to territory)」之主權權利,成為國際法上之「無主地」。中華民國基於已於1945年10月25日「先占」,有立場以「光復名義」宣示台灣主權,經由憲法之施行,將台灣編入為中國之領土一部份,致使中國方面將1947年所發生之228事件,定位為「國內叛亂」,是有正當性。如是,則「屠殺有理」之228事件是毫無平反機會,因此,台灣如是日本殖民地,終將淪為中國領土之一部份,所幸的是,日本早已經過明治憲法的實施(1945年4月1日),台灣已是日本國土之一。

2. 台灣是已編入之日本國土一部份(incorporated territory)
適用於萬國公法之台灣,將因日本對台灣雖是已喪失主權權利,然因仍保有「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成為國際法上日本主權下之「自治區」。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受萬國公法所規範,不得移轉主權之「軍事佔領」,不成立所謂「無主地先占」問題,則該事件涉中國佔領當局違反國際法,執行軍事佔領,台灣人民因而「造反有理」,228事件才有可能經由國際法庭,討回公道。

由於台灣在法理上已經被證明,確定是日本之「已編入領土」,因此,在萬國公法拘束下,中華民國非因「光復」、是因「佔領」而盤據在台灣。既是「佔領」則受戰爭法拘束,台灣人民對中華民國軍方佔領台灣後之種種胡作非為,雖是造反有理,卻是讓中國佔領當局以台灣人民「不順從(being disobedient)」為藉口,取得以執行屠殺恢復秩序及平息亂事之正當性。

事實的真像是:1947年所發生之228事件,美國方面被違反國際法、倒行逆施之中國軍事佔領當局,倒果為因、顛倒是非之報告誤導,從而認為「那些不順從佔領當局的人是該受到最嚴厲之懲罰(Those who rebel against their authority are regarded as deserving severest punishment.)」,致使美國「將錯就錯(Let it be wrong as it has been wrong.)」,並未及時糾正,制止228屠殺之擴大發生。

所謂228事件,其實非關「族群矛盾」,而是涉及「台灣地位」。遵循戰爭法理,才能看到真相,是:中國佔領軍在日本台灣領土,對那些「不順從」之被佔領方台灣裔日本國民,予以「最嚴厲」之懲罰。就228悲劇而言,中國殖民政權企圖藉強調「包容寬恕」,迴避台灣只是被中國殖民政權佔領,主權不歸屬中國之真相,根本無助傷痕撫平。然而,天理昭昭,台灣地位正常日,公道自然討回時。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2/27事件前夕的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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