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柿専欄: No.2] Andy Chang (2010/10/31)
1945年日本戰敗、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之後、台澎的國際地位变成未定、台灣人民也從此失去國籍。1951年9月8日、48個國家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1952年4月28日生效。美國是該條約所明記的主要佔領國、但是美國自從簽定SFPT之後未能妥善處理該條約中的第二條:「領域」裡面所記載的地位問題。
第二條:「領域」裡面所記載的地域、就是日本放棄主權而变成國際地位未定的「未處理地域」、主要的部分有;
(1) SFPT第二條(b);被中華民國所霸佔的台灣澎湖。
(2) SFPT第二條(c);日本被蘇聯(現在的俄羅斯)所佔領的北方領土、包括南樺太(Sahalin)與千島列島、和北海道的四島。
(3) SFPT第二條(f);南沙群島(Spratly Islaands、日本佔領時期稱為新南群島)和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等。
因為簽訂SFPT之後美國沒有妥善處理日本放棄主權地區的主權問題、導致中國乘虛無理主張South China Sea (南支那海)的南沙、西沙、和東沙群島的主權;中華民國違法佔據台灣澎湖;和俄羅斯佔據日本的北方領土而不肯歸還。
中國甚至於蠻橫主張South China Sea的大陸棚海域延伸地域的海中、海底、和地下資源的權利。馬來西亞和越南共同向連合國的大陸棚範圍委員會(CLCS: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提出抗議。日本也向CLCS提出抗議中國擅自在日本領土尖閣諸島附近的鑽採油氣行為。
台灣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統治65年還不能獨立建國;甚至於有很多台灣人知識分子畏於中國人淫威之下說、台灣是民主「國家」、並主張使用「台灣」名義就可以加入連合國。台灣國不存在、連合國怎麼能允許台灣加入呢?台灣要加入連合國就先要建立台灣國。這是很明顯的道理。「以台灣名義加入連合國」是自欺欺人。
我認為當年簽署SFPT時、只要求日本放棄第2條(a)至(f)等地區的主權;却忽略了處理這些地區的主權歸屬。所以才被懷有征服世界野心的中國乘虛擅作主張這些地區的主權屬於中國。
依照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土地領域的主權不能由一國擅作主張就可歸為己有。所以、SFPT沒有處理好的主權不明地區、當然要由美國為首的48國簽署SFPT的諸國、負起全部責任妥善處理。
以下幾點是我的提議。希望各位讀者儘快討論:
(1) SFPT尚未解決的領土主權、必須由SFPT簽署各國、和上述地域的關連人民與國家共同商量、以和平方式解決。絕對不能够讓中國以武力或經濟、政治壓力霸佔。
(2) 連合國必須組織「解決SFPT後主權未定地域委員會」、以和平方式觧決主權不明地區的歸屬。委員會的國家是簽署SFPT的48國、再加各地域的關連國家。如此中國的無理主張才能在多數表決的民主方式下失效。
(3) SFPT第22條規定:「條約生效後、如有任何不能解決的紛爭時、紛爭的任何一方、得以付託給國際司法裁判做決定」。所以連合國絕對要接受而設置委員會。
(4) 關連地域國家的人民、必須儘快組織「SFPT後主權未決地域和平解決組織」。這個組織是由各國民間組成之連盟。只有多數國家的民間連盟才有力量推動各國政府向連合國提案。
(5) 台灣人至今沒有建國而且目的是要消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以必須由具有代表性的台灣人民組織(例如台灣民政府)推出代表参加連合國的委員會。
幾十年來台灣人一直喊獨立建國但都沒有成就。當然理由很多、困難度也很高。但是我們要知道、領土問題有台灣、也有日本、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等受到中國的無理要求。我們不要單獨解決領土問題。幾十個國家連合起來共同解決主權歸屬未明的領土問題。如此才能達到世界和平。這是簽署SFPT各国的責任、也是連合國的任務。
那麼、我們該怎麼辦?
首先、我建議讀者提供意見來公開討論。大家來研究、如何組織一個台灣的民間委員会。現在的台灣有許多民間團體和知識分子。我相信各團體的主張和組織民間委員會並不衝突。結合這些團體才能與其他國家的團體連繫。
其次、我們要與其他國的民間人士密切連絡。取得民間的共鳴後要求政府向連合國提案。
第三、當連合國的委員会成立之後、我們要馬上向全世界的媒體發表文章、表明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決心。同時台灣民間也要推動消滅流亡政府的行動。
Sunday, October 31, 2010
Friday, October 29, 2010
馬英九企圖背叛台灣證據 Ma’s Dual faces
美國政府已經正式通知「代理台灣佔領者」流亡中國政權(台灣當局):「跟據國際法和戰爭法,本土台灣人成立『台灣民政府』,七月四日在華盛頓D.C.設置辦公室,九月八日舉行慶祝酒會,美國征服者行政單位派員參加該酒會。」
最近,馬英九改變蔣介石反共政策,「中華民國」成為親共產黨政權,顯示美國已經不需要這個「代理佔領單位」,中華台北政權開始展露為能茍延殘存心態,本土台灣人顯示絲毫不被動搖的自治建國決心,馬英九為實踐其父馬鶴齡遺志:「化獨漸統」心願,練就「變臉特技隱藏心機」騙國際人士工夫分析如下:
1. 面對美國之虛偽嘴臉 (Face toward the United States)
兩位美聯社記者,Brian Carovillano以及Peter Enav在2010年10月19日,專訪馬英九後發表「美聯社訪談報導(AP Interview)」:
Taiwan's Ma moves ahead with China(台灣的馬英九偕同中國一起行進)
A. Taiwanese President Ma Ying-Jeou said Tuesday he is open to a political dialogue with China once remaining economic issues are resolved, though he gave no timetable for when those discussions might start.
「台灣的總統(?其實是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周二稱:「一旦剩餘的經貿議題獲得解決,樂意與中國進行政治對話。」然而,並無提出何時可能會展開會談時間表。
B. In between the poles of union and separation, Ma said his government is prepared to discuss political agreements, including security issues, as soon as the priority economic issues are dealt with. He suggested that those political talks could start as early as a second four-year term if he wins re-election in 2012.
在合併或分離的兩極之間,馬英九稱其政府(流亡政權)在優先經貿議題處理後, 會準備討論包括安全問題在內的政治協議。認為如果在2012年勝選連任,可望在第二個四年任期儘早起動那些政治會談。
以上談話,對美方政府而言,真是晴天霹靂,不知所措,推論:「兩個以英語為母語之美聯社記者,對馬英九以英語所表達之訪談內容,不可能『同時』誤解,也無必要串通栽贓,報導應無失真之虞。」事實上,以上敘述對一向持「化獨漸統」立場之中國殖民政權,是最自然不過的肺腑之言,馬英九「企圖賣台」終於露餡。
馬政府所屬新聞局於次日10月20日,緊急訓令紐約新聞處向美聯社紐約總社展開交涉,希望美聯社台北分社能更正訪談內容,美聯社紐約總社初步回應:「將深入了解」,但是,隨即遭台北分社強硬表示:「報導無誤」,鬧了一場國際笑話。流亡政府如此在意美聯社記者訪談報導內容,絕非是小題大作或是庸人自擾, 主要原因是觸犯美國當初「委任佔領台灣之理由」,足以讓「中華民國」致命,這是「天條」,理由如下:
a. 在代理法架構內,委託方(principal)可因代理方(agent)已經完成,或已經放棄所託付任務,或已經逾越所託付權限等理由,隨時(at any time)終止代理關係。因此,當本質為自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起,因「堅決反共」而得以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或民政府」,繼續執行日本台灣佔領之「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y on Taiwan)」,已經因美國調整政策及臺灣當局放棄反共」,完成其對日本台灣領土佔領(occupation)及治理(administration)兩大任務,逾此權限則是違反代理法,委託方可以會收回代理權。
b. 一方面,中國流亡政府是以中國國民黨立場去和中國共產黨進行有關中國國共統一之政治協商。然而,另一方面,在萬國公法拘束下,美國是不得允許「中國佔領政權」代表本土台灣人,逕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任何有關日本台灣地位政治協商。馬英九有可能是因「大意失言」或「得意忘形」,沒有獲得美國許可,透露其意圖(contemplate)與中國方面討論「政治協議」。可以理解馬英九政府緊急要求美聯社更改訪談內容,以免觸犯逾越代理權限之大忌。
c. 美國於2010年9月8日,藉慶祝台灣民政府駐華府辦事處成立,舉辦酒會場,是依照依戰爭法正式承認台灣民政府,中國殖民政權無論是以「佔領或流亡」名義存在日本台灣,已日漸喪失正當性。
2. 面對台灣之鴨霸嘴臉 (Face toward Taiwan)
馬英九於2010年10月25日,出席偽「紀念抗日戰爭勝利暨台灣光復六十五週年特展」開幕式,致詞時強調:「台灣已經是台灣人的台灣,是中華民國的台灣」,並列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歷史文件表示,這三個文件合起來,已經構成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是「光復」台灣最重要的基礎,這些文件都是有拘束力的,有鑑於此,我曾為文反駁,在此針對上述論點再度檢驗如下:
A. 就歷史觀點
有關開羅公報對台灣之處分,1943年開羅會議期間,英國首相邱吉爾即表示「不認同(disagree)」;1949年4月間,中國蔣介石元帥原本計劃流亡日本,意味連蔣介石自己都「不相信(disbelieve)」開羅公報,1950年韓戰爆發後, 繼羅斯福後就任美國總統之杜魯門,即已決定「不履行(disengage)」開羅公報。
B. 就法理觀點
a. 包括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戰時聲明(wartime statements)文件,皆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而且戰爭結束(終戰)而「成為無效(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文件。
b. 包括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所有協議(agreements)、協定(conventions)或條約(treaties),條文如有違反萬國公法「天賦義務不得變更或解除原則」者,因其為「非法(unlawful)」而自然無效。
c.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不得違反萬國公法。因此,美國政府(所有行政單位)務必確實遵守包括戰爭法之萬國公法(the laws of war, a branch of the law of nations)。美國總統或行政單位如意圖違反萬國公法,等同違反美國憲法,美國國會有權力予以彈劾,不會有例外。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1, Section 8, Clause 10: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To define and punish Piracies and Felonies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節第十項:
(國會有權力)界定及懲罰在公海上所犯之海盜行為和重罪,以及違反萬國公法。
"The power given Congress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thus giving that law express constitutional recognition."
國會被賦予權力界定及懲罰違反萬國公法,因此給予該法明文憲法承認。
美國毫無疑問必須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決定台灣最終地位。關鍵就在日本方面,必須承認台灣已於1945年4月1日,因明治憲法完整施行,被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事實存在而適用萬國公法,如同美國政府不能無視「美國憲法和萬國公法」,日本政府也不能無視「日本憲法和萬國公法」,日本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賦予台灣人參政權詔書,無論是就歷史或法理觀點,均足以證明開羅公報對台灣之處分是「毫無拘束力(completely unbound)」,馬英九自稱台灣已依開羅宣言等歷史文件回到中華民國懷抱,不但是欺世謊言,也是胡說八道(not only a lie but a bullshit),國際間沒有任何國家會承認的。
流亡政府面對美國是謹言慎行而卑躬屈膝,面對台灣則是大言不慚而趾高氣揚。其「變臉功夫Dual faces」可說是一流,功夫到家而將中國人傳統阿Q心態展現淋漓盡致,讓單純憨直的本土台灣人唯有咋舌以對,自嘆不如。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10/29
最近,馬英九改變蔣介石反共政策,「中華民國」成為親共產黨政權,顯示美國已經不需要這個「代理佔領單位」,中華台北政權開始展露為能茍延殘存心態,本土台灣人顯示絲毫不被動搖的自治建國決心,馬英九為實踐其父馬鶴齡遺志:「化獨漸統」心願,練就「變臉特技隱藏心機」騙國際人士工夫分析如下:
1. 面對美國之虛偽嘴臉 (Face toward the United States)
兩位美聯社記者,Brian Carovillano以及Peter Enav在2010年10月19日,專訪馬英九後發表「美聯社訪談報導(AP Interview)」:
Taiwan's Ma moves ahead with China(台灣的馬英九偕同中國一起行進)
A. Taiwanese President Ma Ying-Jeou said Tuesday he is open to a political dialogue with China once remaining economic issues are resolved, though he gave no timetable for when those discussions might start.
「台灣的總統(?其實是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周二稱:「一旦剩餘的經貿議題獲得解決,樂意與中國進行政治對話。」然而,並無提出何時可能會展開會談時間表。
B. In between the poles of union and separation, Ma said his government is prepared to discuss political agreements, including security issues, as soon as the priority economic issues are dealt with. He suggested that those political talks could start as early as a second four-year term if he wins re-election in 2012.
在合併或分離的兩極之間,馬英九稱其政府(流亡政權)在優先經貿議題處理後, 會準備討論包括安全問題在內的政治協議。認為如果在2012年勝選連任,可望在第二個四年任期儘早起動那些政治會談。
以上談話,對美方政府而言,真是晴天霹靂,不知所措,推論:「兩個以英語為母語之美聯社記者,對馬英九以英語所表達之訪談內容,不可能『同時』誤解,也無必要串通栽贓,報導應無失真之虞。」事實上,以上敘述對一向持「化獨漸統」立場之中國殖民政權,是最自然不過的肺腑之言,馬英九「企圖賣台」終於露餡。
馬政府所屬新聞局於次日10月20日,緊急訓令紐約新聞處向美聯社紐約總社展開交涉,希望美聯社台北分社能更正訪談內容,美聯社紐約總社初步回應:「將深入了解」,但是,隨即遭台北分社強硬表示:「報導無誤」,鬧了一場國際笑話。流亡政府如此在意美聯社記者訪談報導內容,絕非是小題大作或是庸人自擾, 主要原因是觸犯美國當初「委任佔領台灣之理由」,足以讓「中華民國」致命,這是「天條」,理由如下:
a. 在代理法架構內,委託方(principal)可因代理方(agent)已經完成,或已經放棄所託付任務,或已經逾越所託付權限等理由,隨時(at any time)終止代理關係。因此,當本質為自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起,因「堅決反共」而得以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或民政府」,繼續執行日本台灣佔領之「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y on Taiwan)」,已經因美國調整政策及臺灣當局放棄反共」,完成其對日本台灣領土佔領(occupation)及治理(administration)兩大任務,逾此權限則是違反代理法,委託方可以會收回代理權。
b. 一方面,中國流亡政府是以中國國民黨立場去和中國共產黨進行有關中國國共統一之政治協商。然而,另一方面,在萬國公法拘束下,美國是不得允許「中國佔領政權」代表本土台灣人,逕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任何有關日本台灣地位政治協商。馬英九有可能是因「大意失言」或「得意忘形」,沒有獲得美國許可,透露其意圖(contemplate)與中國方面討論「政治協議」。可以理解馬英九政府緊急要求美聯社更改訪談內容,以免觸犯逾越代理權限之大忌。
c. 美國於2010年9月8日,藉慶祝台灣民政府駐華府辦事處成立,舉辦酒會場,是依照依戰爭法正式承認台灣民政府,中國殖民政權無論是以「佔領或流亡」名義存在日本台灣,已日漸喪失正當性。
2. 面對台灣之鴨霸嘴臉 (Face toward Taiwan)
馬英九於2010年10月25日,出席偽「紀念抗日戰爭勝利暨台灣光復六十五週年特展」開幕式,致詞時強調:「台灣已經是台灣人的台灣,是中華民國的台灣」,並列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歷史文件表示,這三個文件合起來,已經構成了中華民國收回台灣,是「光復」台灣最重要的基礎,這些文件都是有拘束力的,有鑑於此,我曾為文反駁,在此針對上述論點再度檢驗如下:
A. 就歷史觀點
有關開羅公報對台灣之處分,1943年開羅會議期間,英國首相邱吉爾即表示「不認同(disagree)」;1949年4月間,中國蔣介石元帥原本計劃流亡日本,意味連蔣介石自己都「不相信(disbelieve)」開羅公報,1950年韓戰爆發後, 繼羅斯福後就任美國總統之杜魯門,即已決定「不履行(disengage)」開羅公報。
B. 就法理觀點
a. 包括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戰時聲明(wartime statements)文件,皆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而且戰爭結束(終戰)而「成為無效(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文件。
b. 包括開羅公報、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等,所有協議(agreements)、協定(conventions)或條約(treaties),條文如有違反萬國公法「天賦義務不得變更或解除原則」者,因其為「非法(unlawful)」而自然無效。
c.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不得違反萬國公法。因此,美國政府(所有行政單位)務必確實遵守包括戰爭法之萬國公法(the laws of war, a branch of the law of nations)。美國總統或行政單位如意圖違反萬國公法,等同違反美國憲法,美國國會有權力予以彈劾,不會有例外。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rticle 1, Section 8, Clause 10: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To define and punish Piracies and Felonies committed on the high Seas,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節第十項:
(國會有權力)界定及懲罰在公海上所犯之海盜行為和重罪,以及違反萬國公法。
"The power given Congress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thus giving that law express constitutional recognition."
國會被賦予權力界定及懲罰違反萬國公法,因此給予該法明文憲法承認。
美國毫無疑問必須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決定台灣最終地位。關鍵就在日本方面,必須承認台灣已於1945年4月1日,因明治憲法完整施行,被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事實存在而適用萬國公法,如同美國政府不能無視「美國憲法和萬國公法」,日本政府也不能無視「日本憲法和萬國公法」,日本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賦予台灣人參政權詔書,無論是就歷史或法理觀點,均足以證明開羅公報對台灣之處分是「毫無拘束力(completely unbound)」,馬英九自稱台灣已依開羅宣言等歷史文件回到中華民國懷抱,不但是欺世謊言,也是胡說八道(not only a lie but a bullshit),國際間沒有任何國家會承認的。
流亡政府面對美國是謹言慎行而卑躬屈膝,面對台灣則是大言不慚而趾高氣揚。其「變臉功夫Dual faces」可說是一流,功夫到家而將中國人傳統阿Q心態展現淋漓盡致,讓單純憨直的本土台灣人唯有咋舌以對,自嘆不如。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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